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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当前我国公正司法中面临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2017-04-11楚向红

三晋基层治理 2017年5期
关键词:公正司法司法权公平正义

楚向红

(中共河南省委党校,河南 郑州 450018)

浅议当前我国公正司法中面临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楚向红

(中共河南省委党校,河南 郑州 450018)

公正司法,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事关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在当前我国公正司法的过程中,还存在着司法权的独立运行受到干扰、司法队伍建设有待加强、司法腐败问题比较严重、司法公信力不足等突出问题。只有及时解决这些问题,以公正司法引领司法体制改革,才能有效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有才能更好地贯彻实施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

公正司法;问题;对策

习近平指出:“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公正司法。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1]随着全面依法治国的推进,我国社会民众的法律意识明显提高,对公正司法的要求和期待也越来越高。但是,当前我国公正司法还面临着不少问题,引起了社会公众的普遍关注。只有及时解决这些问题,才能充分发挥公正司法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中最后一道防线的作用,也才能为全面依法治国发挥必要的保障作用。

一、当前我国公正司法中面临的主要问题

随着全面依法治国进程的不断加快,司法环境也随之发生了显著的变化,这对司法权的良性运行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要求。但相对于我国经济领域和社会领域的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而言,当前司法体制的改革则相对滞后,公正司法还面临着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具体表现为:

(一)司法权的独立运行受到干扰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依照宪法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但是在现实中,这一原则往往会遭到各种各样的干扰而无法正常行使。突出表现在地方上,司法机关往往会受制于地方权力机关,导致司法权不能按照自身的运行逻辑独立运行,从而破坏了司法公正,法制统一也受到影响。另一方面,民意干涉司法。随着公众法律意识的不断提升,在追求公平正义的信念下,他们关注司法、参与司法的热情也在不断高涨。客观地说,公众的广泛关注和参与有助于公正司法的进一步实现,比如“许霆案”、“于欢案”的重审和改判。在一些公众广泛关注的案件中,一些民众通过各种途径给司法机关施加压力,这种做法实际上是与程序正义原则相违背的,干预和破坏了司法独立。很多通过法律程序可以得到圆满解决的问题,因为民意的不正常介入而变得错综复杂,这不仅增加了司法的成本,也损害了司法的公信力。

(二)司法队伍建设有待加强

加强司法队伍建设是做好司法工作的组织保障,也是适应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现实需要。当前,我国司法队伍建设的整体素质在不断提高,但因为很长一段时间以来,我国的司法队伍一直被定位于普通公务员队伍来进行管理,还没有建立起符合司法队伍职业特点的管理制度,因此在实践中也逐渐暴露出一些不适应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问题。例如:因为职级低、待遇差、发展空间有限等原因,导致一些地方司法系统中人力不足、人员流失和断层的现象比较突出,也很难引进和留住高端人才,难以形成专业的队伍;部分司法人员业务能力和职业素质不高,在工作中疲于应付,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不够;部分司法人员缺乏职业良知和职业道德,司法权被当作进行交易的私有资源,执法不严甚至知法犯法,造成冤假错案和司法腐败,公正司法和法律正义受到损害;因为体制不健全,司法队伍正规化、职业化、专业化程度不高等。这些问题的存在,对公正司法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三)司法领域腐败问题比较严重

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当前我国的司法腐败问题还比较严重,成为当前公正司法过程中民众普遍关注的一个焦点。部分司法工作人员作风不正,公平正义思想淡薄,滥用职权,以案谋私,甚至徇私舞弊、贪赃枉法;有的律师、法官、检察官互相勾结,在托人情、找关系、请客送礼、打招呼、批条子,在事实上扮演了“司法掮客”的角色;有的办金钱案、关系案、权力案、人情案,搞权权交易、权钱交易、权色交易;有的越权执法、粗放执法、随意执法、变通执法;有的甚至刑讯逼供、暴力取证,造成冤假错案等。这些现象和行为,严重违反了党纪政纪和国家的法律,而不公正的审判结果则严重伤害了人民群众的感情、损害了人民群众的权益,造成司法不公、人心不服。如果这些问题得不到有效的解决,那么必将影响到社会的公平正义,并阻碍全面依法治国的进程。

(四)司法公信力不足

随着依法治国的不断推进,司法公信力问题日益引起人们的强烈关注。就当前我国的司法状况而言,由于司法不作为、乱作为特别是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司法腐败等因素的影响,现实中存在“立案难”、“申诉难”和“执行难”等问题。部分司法机关和司法办事人员效率低下,导致一些案件久拖不决、诉讼周期长、诉讼成本高、判决执行难,当事人合法权益难以得到及时有效的保障,很容易使当事人对司法能否公正心存疑虑,在漫长的等待中失去对司法的信任。同时,再加上一些舆论的错误导向,加重了人民群众对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的认知,对司法的不信任就有可能泛化为一种比较普遍的社会心态。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形象,也践踏了宪法法律的尊严。

二、以公正司法引领司法体制改革

公正司法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也是中国共产党的一贯主张。习近平指出:“推进公正司法,要以优化司法职权配置为重点,健全司法权力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制度安排。”[2]这为新形势下公正司法、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指明了方向,明确了任务。

(一)切实保证司法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

习近平指出:“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是我们党的明确主张。”[3]当前形势下,确保司法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首先要解决好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方面,司法权要去地方化、去行政化。长期以来,司法权地方化、行政化都是直接影响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的一个重要因素。为此,要积极推进省级以下司法机关的人、财、物统一管理,不能再受制于同级地方,尤其是在经费方面,避免司法机关受制于地方政府和地方保护主义。同时,还要以去行政化为重点,改革审委会制度,积极实行司法责任制,对司法人员建立起有别于一般公务员的管理制度。通过对管理机制和人员配置的优化,实现司法权内外部去行政化。另一方面,要正确处理公正司法与民意的关系。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坚持人民利益至上的原则,充分了解民意、尊重民意、引导民意,不断扩大公众对司法的参与度,保护公众对司法工作的参与热情。但是在具体的司法活动中,不能被民意所绑架,影响正常的司法判断,从而造成司法混乱。

(二)建设高素质的司法队伍

习近平指出:“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有一支高素质队伍。”[4]全面依法治国,不断推进公正司法,必须不断加强司法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司法队伍的综合素质。具体来说,主要包括:

1.建设政治过硬的司法队伍。坚定的理想信念是司法队伍建设的政治灵魂。在和平发展年代,司法队伍面临着更多更强的考验和诱惑,这就决定了他们在政治立场上必须有更高、更严的标准和要求。为此,在司法队伍建设中必须要把理想信念教育放在第一位置,进一步增强司法队伍高举旗帜、听党指挥、履行使命的自觉性和坚定性,牢固树立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理念,只有这样,才能做好公正司法的坚定捍卫者。

2.建设业务过硬的司法队伍。要从当前公正司法面临的形势和任务出发,针对司法队伍面临的“本领恐慌”等问题,坚持从源头上、根本上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不断深化我国法学教育教学改革,不断健全和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不断建立健全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和培训制度,不断提高他们的职业素养和业务能力,进一步推进司法队伍标准化、职业化、专业化。

3.建设责任过硬的司法队伍。要不断强化司法工作人员的责任担当意识,围绕什么是责任担当、为什么要责任担当、怎么做到责任担当等方面,来加强对广大司法工作者的责任担当教育,教育和引导他们在各种考验和诱惑面前,要坚守法治信仰,要担当法治使命,把责任作为一种强烈的使命感,抵住诱惑、抗住干扰、通过考验,以自己的实际行动为人民执好法、服好务。

4.建设纪律过硬的司法队伍。要进一步加强对司法队伍的纪律教育,建立和完善纪律执行机制,将纪律处分执行工作逐步纳入到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让纪律和规矩成为刚性约束,引导广大司法工作者做维护和遵守纪律的模范和表率,以铁的纪律带出一支铁的司法队伍。

5.建设作风过硬的司法队伍。习近平指出:“执法不严、司法不公,一个重要原因是少数干警缺乏应有的职业良知。”[5]良好的职业良知来源于强烈的职业道德。为此,要以培养司法队伍良好的职业良知、强烈的职业道德为目标,弘扬“法不阿贵,绳不挠曲”的法治精神,教育引导广大司法工作者用职业良知、职业道德来约束自己,始终保持司法工作者的浩然正气,铁面无私,秉公执法,树立忠诚敬业、执法如山的良好形象。

(三)以“零容忍”态度惩治司法腐败

针对司法腐败问题,习近平指出:“对司法腐败,要零容忍,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坚决清除害群之马。”[6]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以对司法腐败“零容忍”的立场和态度,用最坚决的意志、最坚决的行动扫除司法领域的腐败现象,包括司法战线在内的反腐工作取得了重大进展,进一步优化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政治生态。新形势下,有效遏制和惩治司法腐败,要求司法机关和司法工作人员要牢固树立主动公开、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始终坚持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保廉洁,坚守公正司法的底线,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不断提高司法的公信力。对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一些案件,要依法及时公开执法司法依据、程序、流程、结果和裁判文书,以阳光司法让暗箱操作没有空间,让司法腐败没有藏身之处。要以“零容忍”的立场和态度,以查处司法干部和司法工作人员贪污受贿、权钱交易、权权交易、失职渎职以及审判执行人员徇私舞弊、枉法裁判、以案谋私案件为重点,坚决彻底查处司法腐败案件,把从严查处落实到位,做到有腐必反、有贪必惩、有案必查、违纪必究,坚决遏制权力案、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四)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

习近平指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一个重要的目的是提高司法公信力,让司法真正发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作用。”[7]只有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才能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对法律的信任感和敬畏感,也才能确保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的贯彻实施。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要求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不断提高立法质量,以“良法”促进“善治”;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要求司法权不受非法干预,切实保证司法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要求全面推进严格司法,切实健全完善司法责任制;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要求加大监督力度,完善监督体系,以“零容忍”的标准查处司法腐败案件,引导和约束司法权在法治的轨道内良性运行;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同时要不断改革和完善诉讼制度,改革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不断健全公民权利救助机制,进一步落实司法保障;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要求人民群众牢固树立法治信仰,不断提高对司法的社会认同度和参与度,相信司法、参与司法、依靠司法、监督司法;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要求有针对性地加大舆论引导,强化司法宣传工作,不断增强社会的信任和支持。

[1][3][4][6][7]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67,69,99,76,78.

[2]习近平.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J].求是,2015(1).

[5]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718.

D926

A

1674-1676(2017)05-0057-03

楚向红(1979- ),女,河南禹州人,博士,中共河南省委党校党史教研部副教授,研究方向为中共党史。

责任编辑:郭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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