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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我国劳动者休息权保护立法方面的建议

2017-04-11吴亮

上海工运 2017年12期
关键词:指导思想劳动法条款

吴亮

休息权法律保障制度的完善对劳动者休息权的落实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目前,我国有关劳动者休息权的法律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笔者也借此提出一些设想和建议,希望国家进一步加强相关立法工作,细化相关条款,真正从根源上遏制劳动者休息权被侵害的事件发生。

一、主要问题

我国的休息权保障法律体系的框架目前主要由《宪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一系列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构建而成,结合我国当前的经济发展与社会现状,休息权立法保障体系主要存在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

休息权概念界定不清。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任务。休息权是一项重要的人权,宪法应当对其作出明确保护。通过宪法来强调休息权的内容和理论根基是休息权得以保障的前提和基础。然而我国宪法仅在第43条对休息权作了宣示性的笼统规定,只说明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所谓的“休息的权利”是否要以“有益于劳动者的可持续劳动和身心健康”为宜却没有再作阐述,体现不出国家对于保护休息权的态度和决心。我国《劳动法》中也未明确提出休息权的概念,只是在第四章规定了工作时间、加班以及休假这些与休息权有关的事项,对于劳动者休息权起实质保护作用的诸多规定模糊不清,第45条甚至指明由国务院规定细节,使得《劳动法》在现实的司法及执法过程中无法起到保护劳动者休息权的作用。劳动者在休息权方面的维权问题,归根结底是《宪法》《劳动法》对于休息权界定的忽视引起的。

细节规定立法层次低。劳动法中虽然规定了工作时间、加班及年休假等与休息权相关的制度,但是却都是笼统的提及,有关休息权细节方面的规定只是分布在国务院所颁布的行政规章及其他部门规章甚至地方性法规中,导致在现实中很难实施运用,这也是休息权受到侵害的直接原因之一。例如:我们所称的日常工作时间主要遵循《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3条: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条规定实际上代替了《劳动法》中第36条关于工作时间的模糊性的区间规定,成为了生活中实际实施标准。而本《规定》真正有实际内容的条款只有7条,如果劳动者权利受到侵犯,很难找到具体政府部门追究责任。此外,《规定》又缺乏否定性条款,可见立法机关、政府对于劳动者休息权的态度可用漠视来形容。

《劳动法》第45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前半段明确规定我国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但是后半段却将具体实施办法交由国务院制定。由此明确地将带薪休假制度的具体办法的规定权交给了国务院。对休息权保护的立法保障体系的不完善不仅表明了立法机关对于带薪年休假制度的态度,而且也是劳动者休息权被侵犯的直接原因。

二、原因分析

休息权作为一项直接对经济发展起着推动作用的重要权利,在立法中和现实生产中均遭受不断的侵害。而这些项权利在我国却始终没有被人们所重视,其根源在于劳动者、用人单位以及立法者从思想认知上存在对休息权的认识偏差。

指导思想偏差。在立法中要对一个权利进行保护,首先就要明确保护这项权利的宗旨和目的。立法宗旨和目的是法律的灵魂。针对休息权被忽视和被侵害的问题,从立法上看,都是由于立法者从一开始就忽略了休息权的立法指导思想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立法指导思想偏差。立法指导思想对权利的实施起到直接作用并贯穿于整个权利保护体系。立法指导思想的偏差直接作用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使他们对于休息权的认知向着两个极端发展。众所周知,法具有指引作用,而立法中错误的指导思想会导致整个权利保护体系存在种种问题,进而催化用人单位的侵权行为。二是国家层面不够重视。单从法律对于休息权保护的缺失就可以看出从国家层面就对休息权不够重视,这种错误的观念还进而影响到劳动者本身和用人单位。虽然“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经济的发展对于国家来说尤为重要,但是国家作为社会公信力的存在,在立法时除了考虑经济发展问题以外,也应将公民的健康福祉一并加以考虑,这样才能顺应民心。

效率理念错误。首先从劳动者的角度来看,劳动者的传统观念始终认为自己的时间就是创造财富的源泉,但是却忽略了两个重要问题:一是如何长期维持充沛的体力和精力,来保持工作效率;二是如何追求自身的进步,来增加工作效率。而这两个问题的答案都可用“树立适度劳动的观念,充分享有自身的休息权”来回答。劳动者是休息权的权利主体,在完善休息权的立法方面的讨论中处于中坚地位,必须从自身认识到休息权的重要作用,那么完善休息权的立法才显得有价值。其次从用人单位的角度来看,传统时间红利的观念早已不适应于科技高度发达的当今社会。用人单位是实现立法规定休息权的直接实践者,也是目前休息权的直接侵权者,因此改变用人单位的思想观念,树立对休息权新的认识,对休息权立法完善工作尤为重要。

劳动者话语权缺失。除了思想观念上存在的偏差,另一个造成立法中存在诸多问题的重要原因就是在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激烈的竞争使得劳动者的数量大于市场的需求量,劳动者在劳资双方关系中处于劣势地位,劳动者没有话语权。因此劳动者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过程中显得尤为被动。当前,劳动者被迫自愿放弃休息权成为普遍的现象,其中相当一部分都是担心被用人单位(特别是私人企业)辞退。国家则应当完善法律法规中关于休息权的细节规定,使用人单位在意欲侵犯劳动者休息权时无机可乘。

三、完善建议

在休息权的法律保障体系中,宪法和劳动法仅做出了纲领性、认可性的规定,而关于实施细节的条款都由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因此从“修订宪法条款”、“升格法规条款”、“重塑指导思想”等三个方面进行重塑构建有其必要性。

修订宪法条款。《宪法》第4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本条款虽然确定了休息权的法定性,但这种宣示性的条款还是不够表明国家应有的态度。保护劳动者休息权的目的,没有得到很明确的体现。国家保护劳动者休息权应当完成从“保护劳动者身体还能坚持工作为标准”到“要以促进劳动者身体与精神的可持续发展与促进工作效率的提高为宗旨和目的”的转变。笔者建议对于《宪法》第43条进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应以促进劳动者身体与精神的可持续发展与促进工作效率的提高为宗旨和目的,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

升格法规条款。依前文所述,我国的《宪法》、《劳动法》以及《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动者休息权的保护都只提出了一个大体的概念。实施细节和具体办法是通过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来规定。但行政法规立法层级低,威慑力明显不及法律,公信力不足,导致《职工带薪休假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很容易被用人单位忽视。笔者建议将目前规定在行政法规中有关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的相关制度加以整合,由立法机关进行单独立法,制定一部《工时法》(类似于德国的《工作时间法》),这样可以明确国家对于保护劳动者休息权的态度,能够更加全面细致对劳动者休息权进行保护。

重塑指导思想。社会对于休息权的定位取决于立法对于休息权保护所体现出的指导思想。我国目前对休息权保护的立法文件缺乏统一的立法指导思想。例如,《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一条: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其中提出的“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这一立法宗旨指向本身就是不正确的,保护劳动者休息权的真正意义应当围绕在“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企业的利益”、“劳动者的再学习进步”这些方向加以考虑。笔者认为,《条例》第一条可以修改为: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确保身心健康,保证学习时间,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各方主体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劳动法及公务员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国务院于1995年修订的《关于劳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中第一条也存在相同的问题,也可按同样的思路进行修改。

四、结语

休息权不仅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其实现程度也是衡量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尺。当前社会对于休息权的侵害已然成为一个普遍存在的法律问题,劳动者休息权得到完全落实,既考验着立法者的决心,也考验着执法者的责任心。从立法层面入手,来完善休息权的保护,是依法治国的必经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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