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自由”原则与南海问题的合理解决
2017-04-11严存生
严存生
“海上自由”原则与南海问题的合理解决
严存生
“海上自由”是十六世纪初由格劳修斯根据海洋与陆地的不同本性提出来的与适用于陆地的“主权”原则不同的处理海洋问题的原则。“海上自由”意味着海洋资源不能为任何个人所私有,只能为全人类共有。在合理的范围内大家都可以自由地利用海洋资源,进行研究、航行和在不破坏海洋环境、生态系统的前提下开发海洋资源。南海问题的产生导因于某些国家出于其霸权主义立场想对我国的发展加以遏制,以及周边一些国家错误地理解了“海上自由”的含义,想借我国尚无力有效管辖南海之机,用“哄抢”的办法占领一些岛屿,扩大其“主权”范围。南海是我国的固有领土,也是海洋的一部分,它是我国与其他周边国家联结的纽带,是大家的海上后花园和海洋产品的重要基地。南海问题的解决,不能只考虑“主权”原则,还要考虑“海上自由”原则。故此,我国遵循国际法,特别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提出通过和平协商的办法解决争端,在讨论争端问题时,“搁置争议,公同开发”,是解决南海问题的最好办法。此外我们还可以通过开展南海论坛,在广泛讨论达到共识的基础上,建立相应的协调机构和制定各种管理法规,使南海秩序法律化,进而使南海周边国家成为和睦的邻居和利益共同体。
海上自由原则;南海问题;和平协商;共同体
一、“海上自由”原则的由来和发展
南海争端无疑是当前我国人民最为关心的问题之一,因而如何合理地解决南海争端也成为大家思考的一个焦点。南海作为海洋的一部分,其问题的解决当然要遵从公认的“海上自由”原则。
1.人类国际社会关系历史的简单回顾
人的社会性决定了他们必须生活于社会之中,但是由于人的二重性,即自然属性或动物属性与社会属性或道德性,因而人类社会有两种法则:自然法则和道德法则。自然法则又称之谓丛林法则或实力法则,这一法则意味着每个人的行为只考虑自己的眼前利益,不考虑他人的存在和社会的发展,因而只讲“力”不讲“理”,从而出现以强凌弱,以大压小的“黑社会”状态。道德法则的出发点与之相反,在考虑他人的存在和社会发展的前提下,合理地安排自己的行为和追求自己的利益,以求得和谐的人际关系和统一的社会秩序。道德法则与自然法则不是截然对立的,因为它并不是完全排除力对人的行为的作用,而只是对力加以合理限制,使它正当地和更有效地发挥作用。也就是说,使力的使用具有道德性或理性地使用力。所谓理性地使用力指充分地考虑主客观的情况,充分尊重客观规律,有正确价值选择,不作力所不及或对他人和社会有害的事情。这也就是说,它既讲“理”又讲“力”。这就像有“勇敢”品德的人,不会莽撞行动,而是大胆和智慧地选择行为。
由于在早期的人类社会里,人的自然属性或动物属性居于主导地位,因而那时自然法则对人的行为起决定作用,所以人类社会初期基本处于一种无序状态,只有在很小的范围内,如氏族组织里,才有一些习惯性的道德法则,也才可能形成某种程度的秩序。这一小范围内的秩序随着人的能力、需要和社会的发展逐步扩大,但开始仅限于同一血缘的人们之间。后来突破这一点,出现了以地区划分的非血缘性的社会组织,即国家。它能在一个地区用道德法则建立起一个统一的秩序。当然这一秩序的初期仍以力量的大小来决定人们在社会中的位置,所以这种秩序是非常不稳定的,文明程度也很低。经过漫长岁月,一个国家内部的人际关系才越来越密切与和谐,习惯性的道德法则也演化出一种特殊的种类,即国家制定“法”。并越来越用它来规制人们之间的关系,因而人类社会进入一种新的状态,即法治状态①或有法状态。在这一状态里,人际关系不再是仅仅凭力,而更多地是凭理或法,由此人类才进入比较文明的社会。德国著名的哲学家康德深刻地指出过这一点,他认为人类社会的法治状态的实现有一个过程,它要经过一个国家的法治到全世界的法治的过程。人类历史中在一个国家内部曾经出现过的由自然状态发展为法律状态的过程,在世界范围里也会发生。“大自然通过战争、通过极度紧张而永远不松弛的备战活动、通过每个国家因此之故哪怕是在和平时期也终于必定会在其内部深刻感受到的那种缺匮而在进行着起初并不会是完美的种种尝试,然后在经过了许多次的破坏、倾覆甚至于是其内部彻底的精疲力竭之后,却终将达到即使是没有如此之多的惨痛经验、理性也会告诉给他们的那种东西,那就是:脱离野蛮人的没有法律的状态而走向各民族的联盟。这时候,每一个国家,纵令是最小的国家也不必靠自身的力量或自己的法令而只须靠这一伟大的各民族的联盟(foedus amphictionum),只须靠一种联合的力量以及联合意志的合法决议,就可以指望自己的安全和权利了。……达到野蛮人刚好是如此之不情愿而被迫达到的同一个结论,那就是:放弃他们那野性的自由而到一部合法的宪法里面去寻求平静与安全。因而所有战争就都是要……建立起国家与国家的新关系的反复尝试,并且是要通过摧毁或者至少是瓦解一切国家来形成新的共同体;然而这些新的共同体,或则是在其自身之内或则是在他们彼此之间,却又变得无法维持,于是就必须再度经受新的类似的革命。直到最后,部分地是由于内部有公民宪法的可能最好的安排,部分地是由于外部有共同的约定和立法,人们才会犹如一架自动机那样地建立起能够维持其自身的、就像是公民共同体的这样一种状态来。”②即“作为一个基地而使人类物种的全部原始秉赋都将在它那里面得到发展的一种普遍的世界公民状态。”③
康德还认为,战争、各国之间的经济和文化交往,以及人民在政治上的自由和世界上不同国家的公民中不断增长着的道德责任感是促进和平关系确立的重要因素。而在这些要素中,战争的作用具有关键的意义。首先,战争迫使人们分散到地球的每一个角落。其次,如果一个民族没有因为内部的不和建立起某种法律制度,战争也会从外面做到这一点。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点,战争的代价越来越大这一事实,最终与它所寻求的政治目的背道而驰。
促进国与国之间确立和平关系的第二个要素是各国之间的交往,特别是贸易上的往来。随着商业活动的开展,在商业贸易中所形成的一些规范,如自由的、公平的竞争原则,也必然对国家的行为产生影响。而且由于每个国家的利益越来越密切地联系在一起,一个国家的动荡会影响到别国的利益,因此,“其余的这些国家尽管自己并不具有合法的权威,但却由于自己所受的危险的驱使而自愿充当仲裁者。”而战争摧毁了商业,阻碍了国际贸易的发展,因而经济上最发达的国家开始寻求旨在维护安全与稳定的国际政治,这就加入了人们对和平的期望。不仅如此,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战争的手段也在不断升级,武器越来越先进,越来越具有破坏力,战争造成的破坏日益与它所要达到的政治目的背道而驰。终于有一天,战争不再能够作为对外政策的有用工具。
此外,还有一个因素,这就是世界上不同国家的公民中不断增长着的道德责任感。康德指出,自然为人类规定的目的,即建立以一部完善的宪法为基础的公民社会,在此基础上建立各个国家的联盟,以实现永久和平,这一目的单单靠政治的、法律的手段还是无法实现的。它的完全实现有赖于人的道德的进步。只有在道德完善的基础上,以完善的公民社会为基础的国家联盟才可能同时也是道德的世界,也就是,自由的王国④。
显然,现在的国际社会仍在很大程度上处于丛林状态,因为国家之间非常不平等,而且常常诉诸武力,一些大国更是搞霸权主义,凭借它们手中的经济和军事实力,肆意地干涉别国内政和掠夺别国资源。所以,国家的出现并没有使人类完全进入文明状态,因为在国家之间的关系要达到和谐和进入有序状态就要像国内发展一样要走漫长的道路,要寻找用以调节它们关系的道德法则。
2.协调国际社会关系的两个道德原则:自由原则和主权原则
我们知道,国际社会上首先提出的是“主权”原则。在西方最早从理论上论述“主权”问题的是法国的让·布丹(Jean Bodin,1530—1596),他著有《主权论(国家六论)》,他第一个从理论上论述了国家及其“主权”(sovereignty)问题,说“主权是共同体(commonwealth)所有的绝对且永久的权力”;又说:“主权是凌架于公民和臣民之上的最高的和绝对的权力”⑤。这就是说,国家主权是国家中处于至上地位的权力,或是能对所有的臣民和社会组织行使管辖的权力。
显然,“主权”这一概念源于“所有权”概念。“所有权”又叫财产权,指的是人对财物的使用、经营和处分的权利,这种权利是人类社会秩序的基础,因为人类的生存离不开外界财物,人要生存于自然环境之中,并从中吸取生活的资源。这意味着人要利用外界的财物,而当这一利用关系固定和发展为垄断性的利用时,利用就变为占有,即排他性的利用,而当这种占有关系被社会认可时就变为所有权关系,即固定的、持续的和排他性的利用关系。这种关系意味着这一部分财物被他所控制,归他所有,他可以自由地支配它(使用或处分)。当这一关系受到侵犯时,他可以请求公权力救济,排除这一侵犯。很清楚,任何社会秩序的建立都必须首先认可和维护这一关系。因为只有如此,才能免除财物占有上的混乱局面,从而保障人们生存的基本条件。
由于“所有权”不是自洽的,它要求助于社会的认可与保护,这就产生了社会权力和国家权力,这种权力是一种特殊的权利,是认可、管理和救济“所有权”的一种权力,其存在的价值就在于规范“所有权”秩序,弥补其本身的不足。它作为一种特殊的权利,并不是要直接利用“所有权”客体的资源,而是要协调“所有权”主体间的关系,使他们保持一个良性互动关系。显然,国家主权就是这些权力中最高的一种权力,或者说它是这些社会权力的总主管。国家权力概括起来有对内和对外两方面的功能,对内就就是管理或管辖,目的在于协调内部关系,增强内部团结,优化内部结构,提升内部能力;对外从历史上看就是保护和扩张生存空间。“所有权”基础上形成的社会叫市民社会,为了弥补市民社会的不足,以公共权力为基础建构起来的社会层面叫政治社会,即国家。“主权”就是集中起来的所有权,就是管辖各种“所有权”的权力,它对内有至上性,对外有独立性。
“海上自由”原则是由西方古典自然法学的创始人格劳修斯在《捕获法》(1605年)一书中提出的⑥。该书及其所提出的“海上自由”原则,虽然劳直接原因是反对当时的海洋霸主葡萄牙和西班牙⑦,为荷兰争得海上自由,但其意义绝非如此,而是为反对一切海上霸权主义提供了一个精神武器。
格劳修斯继承和发展了让·布丹的“主权”思想,但否认“主权”的绝对性(至高无上和不可分割)。并且指出“主权”只适用于陆地的资源的管理。对于海上的资源的管理他则提出了“自由”原则。这是因为海洋无法占有,也无须占有。不过他指出,这并不意味着海洋是无主的,它属于全人类的共同财产。大家都可以在其中自由航行和捕鱼。
格劳修斯之所以提出“海上自由”原则,是基于以下思考:
格劳修斯认为制定法(市民法)源于自然法,而自然法源于事物的本性(自然,包括人的本性和人的行为所面对的客观对象的本性)。他说,自然法是市民法之母,自然(本性)是市民法之祖母。而海洋的本性决定了我们与之打交道时不能用“主权”或“所有权”原则。他说,海洋之水,广阔无边,又流动不止,因而“既不可阻挡,又无法容纳”,无法占有,也无须占有。所以“按照事物本身的呈现,海洋不能被强加任何隶属状态,因为本质上它应该对所有人开放”;“因此,海洋不能完全专属于任何人,因为自然非但不允许如此,而且要求海洋必须是共有的”⑧。
格劳修斯的“海上自由”观念,提出初期虽然曾有人反对,但逐渐为大家所接受。不过在接受中有所修改,这就是把海洋划分为公海和私海,私海就是近于陆地的海洋。他们认为这一部分海洋与就近陆地上的居民有某种关系,是其生存条件的一部分,交给他们管理也更方便一些,所以可以划入其“主权”的范围,由此产生了领海、大陆架、专属经济区等概念。领海⑨这一概念最初就是由当时的海上强国荷兰以安全为理由提出的,其3海里领海的主张也是根据其舰炮的射程确定的。后来美国强大了,提出了大陆架的概念,并以之确定了其领海的范围。1945年,杜鲁门执政时,宣布其领海的管辖权延伸至大陆架。其他国家尾随其后,许多国家也把其领海延伸为12海里或200海里,并普遍提出了200海里专属经济区的主张。
显然,海洋中的国家“主权”的这一部分,与陆地上的“主权”有不同的含义,它仍然必须尊重海洋的本性,保留海上自由的部分内容。如允许航行自由、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的自由等。这意味着国家对海洋的管理,不能简单地适用原有的“主权”概念和原则,或者说不能只考虑“所有”问题,还要考虑“自由”问题,不能垄断这一领域的资源,使之也能为他国人民所利用。另外,显然不能由此理解为他们对这一海域的资源具有绝对的所有权,不准别国的人民利用。因为他们只不过是这一海域的管理者和保护者,而不是“主人”,“主人”是全人类。他们也无能力像陆地那样占有这一海域,明确地划定其界线。
我们认为,把一部分海域划归为“主权”范围,并以“主权”原则来管理虽然是既成事实,但严格地说是欠妥的,有悖于海洋的本性,也背离了格劳修斯基本思想,因而隐含着许多矛盾。而后来的实践也证明了这一点,许多国家向海洋扩张,提出主权的主张,国家之间也因争夺某一海域、海岛(礁)而发生矛盾和斗争。前者最典型的是日本的“冲之鸟岛”事件⑩。后者如英国与阿根廷的马尔维纳斯群岛(福克兰群岛)之争,我国与南海周边国家的南海之争等。
面对“海上自由”理解上的分歧和海上斗争的日益增多,国际社会经过长期的磨合,逐渐达成共识,于20世纪末在联合国的主持下召开了多次会议,于1982年制定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简称LOS)。此公约对内水⑪、领海⑫、临接海域⑬、大陆架⑭、专属经济区(亦称“排他性经济海域”简称:EEZ)⑮、公海⑯等重要概念作了界定。对当前全球各处的领海主权争端、海上天然资源管理、污染处理等具有重要的指导和裁决作用。这一海洋法的确立无疑体现了“海上自由”精神,对保护“海上自由”具有重要的意义,它使“海上自由”合法化,初步实现了有法可依。但是由于这一法律是初步的,制定时又受到各国力量博弈的影响,因而其内容难免会有一些非理性的因素,加之现在世界上许多国家尚未承认和加入这一公约,或对公约采取实用主义的策略,有用就承认,不利则不理,或只用公约约束别人,因而使其权威性和约束力受到很大的影响⑰。
二、“海上自由”原则的哲理思考
“海上自由”的具体内容是什么?不同时期、不同的人们有着不同的理解和回答。如格劳修斯认为,海洋的划界是海滩,“海上自由”主要是航行自有和捕鱼自由。再如《国际海洋法公约》规定了不同海域“自由”的具体内容,如领海:沿岸国可制订法律规章加以管理并运用其资源。外国船舶在领海有“无害通过”(innocent passage)之权。而军事船舶在领海国许可之下,也可以进行“过境通过”(transit passage);专属经济区(排他性经济海域):所属国家具有勘探、开发、使用、养护、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自然资源的权利,对人工设施的建造使用、科研、环保等的权利。其他国家仍然享有航行和飞越的自由,以及与这些自由有关的其它符合国际法的用途(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等)……。
显然,以上只是制度层面的归定,因而也是浅层次的。从哲理的高度出发,“海上自由”的深层次含义应包含着三个主张和三个限制,其自由也包括三个方面。
1.三个主张和三个限制或反对
第一,主张海洋公有而不是私有,即归全人类共有,不属于哪一部分人私有,因此,只可以利用,而不可以占有,也不属于“主权”的对象,因而反对把海洋私有化和“主权”化。之所以如此,理由是:首先,海洋的本性决定了它不能被一部分人占有和控制,但又能为所有的人利用和服务;其次,海洋为人类共有才能更好地促进人类的文明和发展,防止国家之间不必要的矛盾和斗争,也才能把不同国家的人民有机地联接起来,使其产生人类共命运的感情和信念;再次,海洋的不被私有化和主权化人们才能更好地利用海洋资源,防止它被一部分国家和个人垄断造成浪费和由此产生的对海洋环境的破坏。
第二,主张海洋和平,反对暴力和战争,主张平等与反对海上霸权主义。自由是离不开实力的,一般说来,有多大的实力就有多大的自由,但自由不是实力的滥用,不是尊崇强权法则(强盗逻辑)、实力法则或丛林法则,以强力推行自己的主张,以胜败论英雄。海上霸权主义始于15世纪以来西方海上强国,相继有西班牙、荷兰、英国、美国等。他们在世界各地建立军事基地、自由港,以维护其霸权地位。进入20世纪以来,他们往往又以“海上自由”为幌子推行其霸权主义。“海上自由”与海上霸权主义是截然不同的,“海上自由”要求世界上所有国家在海洋中平等相处,而海上霸权主义则正好相反,意味着侵略、压迫和对资源的垄断。而自由是离不开平等的,不平等的自由势必造成对他人自由的侵害,听凭实力滥用势必陷于“自然状态”,即人人不自由的无政府状态。
第三,主张合理利用海上资源,保护海洋环境,反对滥用海洋资源,破坏海洋环境和海上生态系统。海洋资源为人类共有,会不会导致大家对资源的漠不关心,从而造成资源的效益低下或浪费呢?我们认为这一担忧是存在的,它也同样存在于过分私有化的社会之中。强调绝对私有化的资本主义国家的现实已清楚地告诉我们,当社会财富被少数人垄断时,会促使富人去追求豪华的生活而造成资源的浪费,也会引起许多不必要的争斗。因此,绝对的公有或私有都是有害的,在历史上也是不存在的。历史的真实是,社会的资源被分为公有和私有两部分,而且往往是公有的部分大于私有的部分,因为任何一个国家的大部分国土:山川、森林和矿藏都归国家所有,耕地、牧场占地比例是少数,即使是土地中的耕地,也不会全被私人占有,总留有部分公用地,以解决公益事业的需要,也有利于联络大家的感情,使大家结合起来成为一个共同体。所以,在任何时代,社会财富被私有化的程度都是有限的,在大多数情况下,公有财富所占的比例都是很大的。因而,绝对的公有或私有是不存在的,公有和私有会同时存在,保持一个合理的比例,这才最有利于资源的最优化。一个国家内部如此,全球范围里海洋和陆地也是如此,海洋的总体上公有和陆地的某种程度的私有是有利于海洋资源的合理利用的,也会有利于遏制资源的过分积聚所易于引起的财富滥用。
基于以上思考,我们要批判两种对“海洋自由”原则的错误理解:一种是“自由”的极端主义观念,即把“海上自由”理解为不受任何限制,随意地占有、开发和滥用海洋资源,像在自然状态下一样;另一种就是海上霸权主义,即超级大国利用自己在海洋中的强大实力,垄断海洋资源,排斥其他国家利用海洋资源。也就是说,只准自己而不允许其他人“自由”地利用海洋资源。
2.海洋自由的三个主要方面
第一,研究、勘查海洋的自由。这是海洋自由中自由度最大的一种,也是限制最少的一种自由。即任何人、任何国家都可以对任何海洋进行正常的科学考查和研究。而我们知道,有些海洋或海洋资源是只准研究不准开采的。如两极;再如濒临绝境的海洋生物。
第二,航行自由或通行自由。这是本来意义上的“海上自由”之一,也是限制度中等的海洋自由。即使是“主权”范围内的海域,一般也允许此自由的存在。此自由分为海洋水面的船舶通行、海洋上空的飞行自由和海底的架设电缆和铺设管道的自由三个层次的自由。
第三,合理利用海洋资源的自由。海洋资源异常丰富,种类繁多,但也不是无限的,需加保护,不准开采或只准进行适当保护性开采。基于此情况,海洋资源的大部分可以开采和利用,但必须加以限制,必须以“合理”为原则。所谓“合理”,不外乎:一是不造成对资源的垄断,能使别人有同样的机会享有这些资源,也就是说符合公平原则;二是不造成资源的浪费;三是不造成资源的灭绝,不造成海洋环境的恶化和生态系统的破坏。总之,不要因开采而毁灭海洋这个生命之母。
3.“自由”与“主权”对立的相对性
“自由”与“主权”从表面上看其词意义是截然不同的,一个强调了“不被占有”和自由进入,另一个强调了“占有”和严禁进入;一个强调了“公”,另一个强调了“私”。但它们的含义并非没有共同之处,例如都主张资源的合理利用,都不完全拒绝资源的大家共享⑱,都不把资源视为是无主的。再如,上文所讲过的“主权”的海域部分,并不完全否认和排斥“海上自由”的内容等。所以,我们在理解“自由”与“主权”原则时,不可把它们绝对化,因而认为它们是互不相容的。恰好相反,在“主权”范围内有“自由”,在海洋中实行“自由”原则时,也会有种种限制。因此,我们在解决“主权”方面和海洋(公海)方面的问题时,不能持形而上学的立场,而应把两个原则有机地结合起来。
三、坚持“海上自由”原则,合理解决我国的“南海”问题
我国人民很早以来就在南海从事生活和生产活动,南海是我国对外交往的一个主要通道,也是捕捞海洋生物的一个主要场所。大量的史料证明我国人民对南海进行了持续不断的开发、利用和有效的管理,时间已达2000多年。中国最早发现、命名和开发利用了南海诸岛及相关海域,最早并持续、和平、有效地对南海诸岛及相关海域行使了主权和管辖。中国对南海诸岛的主权和在南海的相关权益是在漫长的历史过程中确立的,得到了国际社会广泛的承认,具有充分的历史和法理依据。所以,南海是我国的固有领土。虽然,近代一段时期里它们曾被法国殖民者⑲和日本侵略者⑳相继占领过,但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根据1943年的《开罗宣言》和1945年的《波茨坦公告》的有关规定,1946年由日本归还中国。当时的国民政府隆重庆祝和接收了南海各岛屿,派兵驻防,随即出版了地图公示世界,明确地划定了南海的范围,确定了各个岛的名称。随后,世界各国都承认了这一事实,各国出版的地图也都加以了确认。直到20世纪70年代,没有哪个国家对此提出疑义,世界各国和南海周边国家出版的地图也都确认这一点。
1.南海争议的兴起和现状
20世纪70年代之后,由于我国国力不济,内外交困,顾不上南海,加上南海的丰富资源被逐渐发现和开采㉑,致使一些周边国家开始蚕食南海岛屿,占领并开发所占领岛屿的资源㉒,并提出了主权要求。而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把中国等对日战胜国排除在外,单方片面和日本签订了《旧金山和约》㉓,并规定了日本放弃对南沙群岛及西沙群岛的一切权利、权利根据和要求。该条约的最大漏洞就是没有明确规定将南沙群岛归还中国。这就成为后来一些国家对南海提出无理主权要求,侵占南沙岛礁的借口。
近些年我国国力和海洋意识增强,开始增加对南海的投入,已经修建了一些岛屿(7个)的基础设施,提升了在南海的影响力,因而也加强了对南海的管理。由此就与周边国家为之发生了冲突,而美国、日本等国家为了遏制中国的发展,也借此挑起事端,不断地挑拨我国与周边国家的矛盾,并以派兵频频驶入南海相威胁。试图搅乱南海的局面,阻碍我国的发展。
我国政府为了缓和、解决与南海周边国家的矛盾,除了与各个国家单独协商制定了一些协议外,还于2002年11月4日与周边国家在充分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定了《南海各方行为宣言》。为了进一步推进和落实这一宣言,又于2013年9月在东盟第六次高官会上达成共识,着手制定《南海行为准则》。
但是,个别国家却违背已经作出的承诺,在美、日等国的怂恿和操纵下,不断制造事端,扩大矛盾,甚至用恶人先告状的卑鄙手法,挑起国际诉讼,诬蔑我国的国际形象,想致我国于被告的不利地位和为美、日等国家插手南海寻找借口,并把他们的无理要求通过“司法”活动包装,使之合法化,强加于国际社会。最为突出的是菲律宾的阿基诺三世,在美、日等国一部分人的教唆和操纵下,导演了一场“南海仲裁”闹剧,于2013年把中国告上“国际法院”,试图假借“国际法院”之名和通过“司法”活动使之无理要求合法化,改变我国对南海拥有的主权地位㉔。为了实现这一阴谋,他们精心策划组织了一个非法仲裁法庭和经过一系列活动,于2016年7月12日完全按照菲律宾的要求作出裁决。现已查清,这一仲裁庭与国际法院无直接关系,他们审理的是连国际法院也无权审理的领土主权归属问题,而且竟然无视历史现实和公平原则,作出了非常荒唐的裁决。该仲裁庭判菲律宾“胜诉”,声称中国对南海海域没有“历史性所有权”,并否定了中国主张的“九段线”㉕。
对于这一裁决,在此之前,中方多次声明,菲律宾共和国阿基诺三世政府单方面提起仲裁违背国际法,仲裁庭没有管辖权,中国不接受、不承认。裁决公布后,我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2016年7月13日发表了《中国坚持通过谈判解决中国与菲律宾在南海的有关争议》的白皮书。白皮书说,菲律宾政府2013年单方面提起的南海仲裁案违反了中菲通过双边谈判解决争议的协议,侵犯了中国作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缔约国自主选择争端解决方式的权利,滥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争端解决程序。应菲律宾单方面请求建立的南海仲裁案仲裁庭自始无管辖权,所作出的裁决是无效的,没有拘束力。中国在南海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在任何情况下不受仲裁裁决的影响。中国不接受、不承认该裁决,反对且不接受任何以仲裁裁决为基础的主张和行动。菲律宾滥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强制争端解决机制,单方面提起并执意推动南海仲裁,是披着法律外衣的政治挑衅,其实质不是为了解决争端,而是妄图否定中国在南海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
而美国等国,虽然它们不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签字国,但却对裁决表现出少有的肯定和积极态度。美国上下一致要求中国接受仲裁,在南海仲裁问题上作出让步,并派两艘航母和多艘军舰到南海向中国施压。这也并不奇怪,因为这一仲裁案实际上是他们幕后导演的,其裁决正符合其把南海公海化,以便达到其插足和掠夺南海资源寻找借口的目的。不过。由于我国表达了坚决否定的立场,并在南海采取了积极的应对措施,加上菲律宾新上任总统的立场改变,准备化解中菲矛盾,以及东南亚许多国家对裁决的批评或冷漠态度,又考虑奥巴马即将参加在中国杭州召开的G20会议,因而外表上多变的美国政府在2016年7月25日,由其国务卿克里出面表明立场:美国对菲律宾单方面提出仲裁案的内容不持立场,明确支持菲律宾跟中国恢复对话,通过双边对话协商来解决目前存在的问题。
这一裁决是由菲律宾前总统苏加诺三世在位时策划的,最后致使中菲关系破裂。新任总统杜特尔特上台后态度有所变化,访问了我国,同意搁置主权之争,通过协商的办法解决问题,加强合作,并签定了一系列协议。所以,最近的发展出现了一些好的趋势。
不过,美日遏制中国、搞乱南海的图谋不会改变,所以,最近又挑动新加坡㉖、澳大利亚制造舆论,要“维护”“南海仲裁”的效力。美国与越南也是眉来眼去,来往频繁,甚至恢复军事交往,派舰艇访问金兰湾。不过越南又马上接受了我国军舰访问金兰湾,以求得平衡。
但是事与愿违,东南亚国家,包括菲律宾和越南,从内心是对美国和日本有戒心的,知道他们并不是国际法和南海和平秩序的维护者,而只是想把自己当成遏制中国发展的工具,而且他们认识到与中国直接对抗显然没有什么好结果。所以,他们并没有死心踏地跟随美国跑,只是想在中美之间搞平衡,从中牟利。因而当2016年7月25日,中国和东盟国家外交部长在老挝万象举行会议上,东盟国家不但闭口不谈仲裁决议,而且会晤后发布了一个联合声明,声明重申2002年《南海各方行为宣言》具有里程碑意义,展现了各方依据《联合国宪章》以及包括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内的公认国际法原则,共同维护地区和平稳定、增进互信和信心的共同承诺;联合声明重申了《南海各方行为宣言》在维护地区和平稳定中发挥的重要作用。联合声明承诺,全面有效完整落实《南海各方行为宣言》,并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实质性推动早日达成《南海行为准则》。
以上情况说明,现在的南海是一个半“自然状态”,即以实力和利益法则为指导而实施的混乱占有、掠夺状态,一个西方霸权国家宣扬武力和以武力相威胁的状态。我国尽管经过许多努力,与周边国家不断协商,取得了一些成果。但大家对争论问题还未真正达成共识。由于一些国家的领导人眼光短浅,有投机心理,加上西方霸权国家的挑拨离间,因而,已达成的协议,未能得到有效地遵守。
现存在于南海有几种力量:中国、周边国家(其中又有菲律宾、越南、马来西亚、印尼、文莱等五国)和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这几种力量在其中博弈,大家各有各的想法,各吹各的号,各唱各的调。挑起事端者表面上是菲律宾、越南等沿海国家,背后实际上是美国等国家,它们想制造混乱,混水摸鱼,遏制中国的发展。
从表面看,南海的争端有二个方面的问题:其一,是我国与周边国家对南海诸岛的“主权”归属问题;其二,是我国与美国、日本等国家在南海的“航行自由”问题,他们认我国增加在南海的设施,会被用于军事目的,阻碍他们船舶的自由通行。
2.解决南海问题的思路和建议
南海是亚洲三大边缘海之一。北接中国广东、广西,东面和南面分别隔菲律宾群岛和大巽他群岛与太平洋、印度洋为邻,西临中南半岛和马来半岛,海域面积有356万平方公里,其中有超过200个原来无人居住的岛屿和岩礁,通称为南海诸岛。中国在南海中的重要岛屿有海南岛和东沙、西沙、中沙、南沙四大群岛以及黄岩岛等。南沙群岛陆地面积虽然只有二平方公里,但是整个海域面积达八十二万三千平方公里,而且地理位置非常重要。南沙群岛地处越南金兰湾和菲律宾苏比克湾两大海军基地之间,扼西太平洋至印度洋海上交通要冲,是通往非洲和欧洲的咽喉要道和重要的国际航道。因而对周边国家和世界上的贸易都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南海有着丰富的水产和矿产资源㉗,对我国今后的发展尤其重要,特别是对实现“一带一路”(the Belt and Road,缩写B&R,国际民间代号1216)发展战略影响巨大。“一带一路”是“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简称。它是一条东方与西方之间在经济、政治、文化进行交流的主要道路。它是起始于中国,连接亚洲、非洲和欧洲的古代路上商业贸易路线。从运输方式上分为陆上丝绸之路和海上丝绸之路。而海上丝绸之路的起点和重点就是南海,沿线所经过的正是以南海周边国家为主的东南亚同盟国家。所以,“海上丝绸之路”战略要实现,首先必须解决南海问题。只有南海稳定和畅通了,只有南海周边国家被带动起来了,和我国形成了良好关系,同心协力为这一战略的实现而奋斗,才能进一步带动太平洋周边国家、中东国家,乃至非洲国家、欧洲国家。从更深的层次讲,“一带一路”战略的提出,实际上表明我国的发展要走出国门,走向世界,而且我们选择了一条与西方国家的殖民主义和霸权主义不同的道路,即和平和共同发展的道路。这一道路要以我国这几十年的发展成果为基础,带领周边国家走共同富裕的道路。这是因为,“一带一路”战略所遵循的是和平合作、开放包容、互学互鉴、互利共赢的丝路精神,它以经贸合作为基石,不带任何政治条件,充分尊重各个国家的自主和自愿;所追求的是“五通”:道路联通、贸易畅通、货币流通、政策沟通、人心相通。“一带一路”建设是沿线各国开放合作的宏大经济愿景,需各国携手努力,朝着互利互惠、共同安全的目标相向而行。努力实现区域基础设施更加完善,安全高效的陆海空通道网络基本形成,互联互通达到新水平;投资贸易便利化水平进一步提升,高标准自由贸易区网络基本形成,经济联系更加紧密,政治互信更加深入;人文交流更加广泛深入,不同文明互鉴共荣,各国人民相知相交、和平友好。
这就是说,我们要站在“一带一路”战略的高度来认识南海问题,而且要用“一带一路”的精神来解决它。
但是,南海问题是很复杂的,因为它涉及的方面很多,各国各有各的主张和既得利益。所以很难达成共识。例如在南海的主权及其归属问题上分歧很大。有的公开声称对南海有全部(如越南)或部分的主权(如菲律宾、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文莱),有的认为南海没有岛只有礁,所以南海是公海,不存在主权问题(如美国)等。从南海的实际控制情况看,南沙群岛的45个岛屿分别被周边国家占领着,并已建设了许多设施,驻有军队,像对待领土、领海一样进行着行政管辖,开采周围的资源,获利颇丰。如越南已从石油开采中获利几百亿美元㉘。因此,要使他们放弃这些利益,达成共识,是不容易的。
目前,解决南海问题的思路归纳起来有三种:
第一种是“主权”思路,认为南海问题归结起来就是“主权”之争,因此只有通过解决“主权”问题的办法来解决。南海周边一些国家的领导者大都持此观点,他们浅见拙识,抱着投机的心理,想利用中、美之间的矛盾,捞取好处,因而借我国无力有效管理南海岛屿之机,以抢夺占有的办法控制在自己手里,并宣布为自己的“主权”,以为这样就会使之成为自己的领土。
第二种思路是美国、日本等国的思路,认为南海是公海,因而千方百计否认南海是中国的“主权”,否认中国对南海的“主权”地位,甚至用军事威胁的办法消除我国在南海的真实存在,其借口就是我国的这一存在威胁了“海上自由”。
第三种思路是上两种思路的综合,也是我国提出的解决南海问题的基本立场,即在明确南海是我国固有领土和“主权”范围的前提下,以邓小平同志提出的解决领土争端问题的指示:以“主权属我、搁置争议、共同开发、和平解决”为原则,号召南海周边国家停止南海岛屿的主权之争,大家坐下来谈共同开发问题。这意味着南海是大家的共同利益所在,不再首先分所有和谁多谁少问题,而是讨论如何更好地开发利用问题。
显然,第一种思路不但使问题难以解决,而且会把南海周边国家引入永无休止的斗争之中。因为现在的真实情况是,各国都控制一些岛屿,并都宣布对南海拥有主权。而第二种思路是西方霸权主义国家所企求的,它们想假借维护“海上自由”为幌子进入和控制南海。而这种方案是我国和其他周边国家所不能接受的。只有第三种思路才是彻底解决南海问题的办法。它能消除南海周边国家的争斗,使他们团结起来,共同致力于南海的保护和开发,并能保障南海的“航行自由”不受影响。所以我们赞同第三种思路。
因此,解决南海问题的关键是要大家冷静下来思考,坐在一起寻找解决问题的根本办法。问题的解决应着眼于长远和寻找到一个基本的原则。我们认为,用主权观念和实力法则是难以解决南海问题的。现在周边一些国家领导人的思维基本上属于“主权”类型,所采取的是实力法则:强占岛屿,掠夺资源(只开采,不保护)。这显然不但违背公理,而且势必引起相互冲突。因为如果都宣布是自己的主权,并修建设施,派兵驻扎,这只会使南海陷于混乱之中,必然会发生磨擦,甚至会擦枪走火,或走向军备竞赛。而我们知道,战争的办法也只能带来暂时停息,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就像英国与阿根廷的马岛之争,我国与越南的西沙群岛之争一样。因为这种办法对于解决主权问题有一定作用,但海洋问题不是一般的主权问题,不能作为主权问题来解决,否则只会使问题复杂化。
显然,根据主权原则是难以解决南海问题的,所以,唯一的办法是,不谈主权属于谁的问题,只谈如何共同开发和保护。这意味着只有搁置“主权”争议,把南海视为大家的共同财产,就像公海一样,用自由原则作指导来寻找问题的办法。基于此,在南海争端中,我们与周边国家争端的解决的基本思路是,改变或淡化“主权”观念,转换为主要以“海上自由”原则来思考。这一原则的基本点有二:其一,是不谈所有权,资源归全人类共有,因而反对一部分人对它的占有和垄断;其二,资源自由使用,主要包括航行自由、飞越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捕获海洋生物、进行科学研究的自由等。这就是说,我们暂时不谈南海的归属问题,而把南海资源视为南海周边国家的共同财产,大家共同开发,共同受益。我国提出的“搁置争议,共同开发”原则就是针对此情况提出来的。但措施上还不够具体明确,所以还没有被周边国家接受。
那么,怎么找到突破口呢?我们认为可以分两步走:
首先,可以组织周边国家开设一个“南海论坛”,广泛讨论南海的保护和合理开采问题。这一论坛可分为政府间和学者间两个层次,广泛讨论根本解决南海问题的办法,寻找协商解决问题的原则,并逐渐制定出各种规则。如鱼类捕捞的规则、矿产品开发的规则;航行的规则,防治海上的非法活动(海盗、走私、犯毒等)的规则等。在这里,一要使大家明确南海与周边国家的关系,意识到它是周边国家的海上公园和水产品供应地,是优良自然环境的重要构成部分,因而是大家共命运之所在。二要使大家明白,它是周边国家、乃至全人类的共同财富,谁也不应占为私有,占为私有不仅会引发彼此之间的矛盾和斗争,而且不利于对它的有效利用和保护。三要明确对南海开发的目的是为了更好的保护,所以,要制止掠夺式的开发,防止把南海变成一个死海。四要对南海的开发贯彻互惠原则,使周边国家都受益,而不是变为少数国家或开发公司获得超级利润的一种手段。而我们知道,承包给开发公司开发,往往不仅会使利益的大部分为他们所占有,而且会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五是开发应本着协商一致的原则进行,反对少数国家独断专行。六是要保证航行自由,使所有舰船在遵守无害原则下自由通行。七要保护捕鱼自由,各国应停止驱赶在传统捕鱼区从事捕捞活动的鱼民。
其次,在消除隔阂,取得信任的基础上,成立一个协商和领导机构,来协商解决开发和保护中所遇到的具体问题。一是要解决无序占有和突击性建设人工岛的问题,尽力维护和恢复南海优良的自然环境和自然秩序。特别是要制止使南海局势军事化倾向。也就是说,防止南海变成一个新的战场或火药桶。二是制定出南海保护和开发的总体规划,使开发活动有计划进行。三是逐渐制定和完善各种规则,用法律来规制各种行为,依法治理南海。
通过这一系列活动,不仅会逐渐改变周边国家对南海的观念,化解彼此之间的主权之争,改变南海的混乱状态,有效地保护和开发南海资源和环境,而且会消除美、日等发达国家对南海“航行自由”的担忧,或不给他们插手南海事务的借口,从而起到一箭双雕的目的。
总之,南海是周边国家的共同财富,正确地认识它和开发它,不仅会使周边国家有一个优美的海上花园,丰富的海产品供应地,而且南海会成为它们之间共同的经济纽带,把他们连在一起,逐渐融为一个利益共同体,使它们成为友好邻邦。但也可能相反,弄得不好,也会成为一个火药桶,一个战场,使周边国家变为冤家对头。因此,要珍惜南海,合理地开发南海。这里的关键是周边国家必须改变观念,停止主权争议,用“海上自由”的原则来思考,把南海作为各国主权之外的共同财产来认识,并用共同开发、共同保护、共同受益的思路来解决争端。南海的开发要本着公平效益的原则和公开竞争的办法来安排,要把收益的大部分应用于环境保护和进一步的开发,用于南海的公益建设。如港口和灯塔修建、污染治理、安全秩序的维持等等。
最后要补充一点,上面说的是“理”,“理”只是应然的东西,实然或现实并非完全如此,南海的现实是“力”或实力仍起着主要作用,因此仅仅说“理”是不行的。你说的“理”不一定有人听。所以,我们不能只说“理”,还应以实力为后盾,保障“理”为一些不讲“理”的人所接受。为此,就应加强我国在南海的实力,包括适当的军力。只有我们足够强大时,才能遏制住那些试图以暴力手段破坏南海和平秩序和优良自然环境的行为,使他们的图谋不能得逞。这样,才能使他们听得进去“理”,并逐渐把行动统一于“理”之中。也就是说,我们得有两手准备,虽然说“理”是最主要的一手,“力”是辅助性的,但不是可有可无的。德国古典自然法学家普芬道夫说,在争取国际和平中我们应有两种美德:“和平的美德”(virtues of peace)与“战争的美德”(virtues of war)㉙。也就是说,得有软硬两手,硬的一手可以不用,但不能没有。这就叫以战止战。我们应记住这一教导。在说理的同时,增强国家的综合实力,特别是经济和军事实力。
注释:
①即广义上的“法治”,康德和我国古代的管仲所理解的“法治”,即此义。
②③[德]康德:《历史理性批判文集》,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11—13、18页。
④参见李梅:《权利与正义:康德政治哲学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284—287页。
⑤[法]让·布丹:《主权论》,[美]朱利安·H·富兰克林编,李卫海、钱俊文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页及注。
⑥后来(1609年)出版的《论海洋自由》是以该书的第十二章为基础的,是对其内容的补充和发展。其巨著《战争与和平法》(1625年)则详细论述了国家之间在两种状态下应遵守的法律原则。
⑦这一部著作是格劳修斯站在在荷兰的立场对当时与之争夺海洋霸权的西班牙、葡萄牙行为的理论反思和批判,也是对1604年荷兰东印度公司在马六甲海峡捕获一艘葡萄牙船只凯瑟琳号正当性的一种辩护。
⑧[荷]格劳修斯:《海洋自由论》,宇川译,上海三联书店2005年版,第24、30页。
⑨在18世纪,以海岸边大炮所能打到的距离为限。那时大炮射程约为5.6km,故被当时的海洋大国所接受。而后,由于大炮的射程增大,各国遂把领海向外扩大到7、11、22km或更多,不过采用22km的占多数。到1972年,南美秘鲁等国家带头,为保护其沿海渔业资源,把领海扩大到约370km。1973年召开了第三次海洋法会议第一期会议。经过九年的艰苦谈判,新的海洋法公约(即《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于1982年4月30日在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第十一期会议上通过。经磋商,根据大多数国家意见通过的公约规定为,“每一个国家有权确定其领海的宽度,直至从按照本公约确定的基线量起不超过12km的界限为止。”但有些拉美国家仍坚持370km,未签署此公约。
⑩即把冲绳之南远距东京千里之遥的两块小小珊瑚礁修建成一个(人工)岛,并宣布此为日本之岛屿,然后对周围海域提出200海里主张,这样就可为日本带来约40万平方公里的专属经济区权利,这相当于日本全部专属经济区面积的10%,比日本陆地面积还要大。日本不惜重金极力打造远距东京千里之遥的两块小小珊瑚礁,其真实意图在于将“岩礁”变“岛屿”,并以此为基点扩大海洋领土范围,获取巨大的经济利益和军事战略空间,进而抢夺太平洋上的主导权。
⑪《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内水:涵盖基线向陆地一侧的所有水域及水道。沿岸国有权制订法律规章加以管理,而他国船舶无通行之权利。
⑫《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领海:基线以外十二海里之水域,沿岸国可制订法律规章加以管理并运用其资源。外国船舶在领海有“无害通过”之权。而军事船舶在领海国许可下,也可以进行“过境通过”。
⑬《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临接海域:在领海之外的12海里,也就是在领海基线以外24海里到领海之间,称为临接海域(contiguous zone)。在本区中,沿岸国可以执行管辖领海的反走私、反偷渡法律。
⑭《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大陆架:依照本公约沿用大陆架公约规定,称“大陆架”者谓:(a)邻接海岸但在领海以外之海底区域之海床及底土,其上海水深度不逾二百公尺,或虽逾此限度,而其上海水深度仍使该区域天然资源有开发之可能性者;(b)邻接岛屿海岸之类似海底区域之海床及底土。而沿海国为探测大陆架及开发其天然资源,对大陆架行使主权上权利,沿海国如不探测大陆架或开发其天然资源,非经其明示同意,任何人不得从事此项工作或对大陆架有所主张。沿海国对大陆架之权利不以实际或观念上之占领或明文公告为条件。所称“天然资源”,包括在海床及底土之矿物、及其它无生资源以及定着类之有生机体,亦即于可予采捕时期,在海床上下固定不动,或非与海床或底土在形体上经常接触即不能移动之有机体。但沿海国对于大陆架之权利,不影响其上海水为公海之法律地位,亦不影响海水上空之法律地位。
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专属经济区(排他性经济海域):专属经济区是指领海基线起算,不应超过200海里(370.4公里)的海域,除去离另一个国家更近的点。这一概念原先发源于渔权争端,1945年之后随着海底石油开采逐渐盛行,引入专属经济区观念更显迫切。技术上,早在1970年代,人类已可钻探4,000米深的海床。专属经济区所属国家具有勘探、开发、使用、养护、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自然资源的权利,对人工设施的建造使用、科研、环保等的权利。其它国家仍然享有航行和飞越的自由,以及与这些自由有关的其它符合国际法的用途(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等)。
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公海(国际水域):适用于领海(水)以外以下水体:洋(oceans)、大型海域生态系统(large marine ecosystems)、封闭或半封闭海域与河口(estuary)、河流、湖泊、地下水系统与蓄水层(quifers)、湿地。公海(High Seas)有时特指领海之外的洋、海。在公海航行之船只仅受船旗国(flag state)管辖。但海盗事件与奴隶贩卖案件发生时,任何国家皆可介入管辖。
⑰签署并批准:152国。签署但未批准:26国。未签署:18国。
⑱全球化时代主张资源的开放,一个国家的发展必须广泛地吸收国际社会的人、财、技术和资本。
⑲1931年九·一八事变爆发,日本开始侵占中国领土。法国政府趁火打劫,授意法属印度支那殖民当局实施蓄谋已久的占领南沙群岛计划。从1933年4月开始,法属印度支那殖民当局大规模侵占南沙群岛。阿斯托洛拉巴号等3艘法国军舰于4月初在暴风岛上升起法国国旗。4月7日,阿斯托洛拉巴号占领安波那岛;4月10日占据南小岛与长岛;4月10日占据罗湾礁和兰家岛;4月12日占据帝都岛、北子礁和南子礁。1933年7月25日,法国政府公报上登载通告,谓“法属印度支那菲律宾西北方中国海内之九小岛,现属于法国主权之下。各该小岛于本年四月上半月,先后由法国军舰竖立法国之旗,作为占领。”这就是震惊中外的法国占领中国南海九小岛事件。全面抗战爆发后,法国又趁火打劫,于1938年7月初派兵占领西沙群岛。对于法国的以上侵略行径,当时的国民政府即提出抗议,并多此公开指出其占领的非法性。
⑳日本对南海诸岛早就图谋不轨,但阴谋未遂。如清末,1907年8月8日,日本商人西泽吉次乘“四国丸”轮船驶入东沙群岛,8月11日登岛,“树立日旗,建筑宿舍,开采鸟粪”,更将该岛命名为“西泽岛”。清政府获悉此后,外务部同日本政府几经交涉,终于1909年10月11日将东沙岛收回。1939年2月,日军占领海南岛,旋即占据西沙和南沙群岛,将岛上法国人及其雇佣人员全部驱离。被日侵占时期,南沙群岛成为日军向东南亚侵犯的前进基地,日军在岛上修建了潜艇基地、飞机场、电台、气象台、灯塔、浮标、修理厂等军事设施。太平洋战争后期,盟军空军数度对南沙群岛实施空袭,岛上所有建筑和设施都被摧毁。1945年8月15日,日本战败投降。依据《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根据盟军最高统帅的命令,中国负责南海各岛屿的受降事务。1945年8月中旬,南海诸岛日军撤至海南岛榆林港集中,候命遣返回日。26日,日本人完全退出其占据的南海诸岛。1945年10月25日台湾省光复后,台湾省气象局于12月8日派员自高雄乘“成田号”帆船出发,先后前往西沙群岛的林岛(永兴岛)、林康岛(东岛)登陆,并“植牌竖旗,以示西沙失土重归版图”。1946年8月,台湾省行政长官陈仪向国民政府外交部报告了前高雄州高雄市管辖的新南群岛即为战前和战时先后被法属印度支那和日本侵占的我国领土西沙群岛和南沙群岛。陈仪并报称,“本省光复后将该群岛改划高雄县管辖,并准备本年四月间前往接收”,但因新南群岛原为西沙和南沙群岛各一部分,故而请示行政院该群岛“是否仍由本省接管?”该电报还附上了台湾省气象局撰写的《新南群岛调查报告》和《新南群岛概况》日文译件。国民政府对台湾的接收,从国际法角度讲,连带完成了中国政府对其所管辖新南群岛(即中国南海诸岛)的接收,并享受了第二次世界大战战胜国收复被侵占领土的权利。国民政府于1946年8月命令内政部会同海军、空军、联勤各总部以及广东行辕派员前往三沙群岛接收,行使主权。西、南沙群岛接收人员乘“太平”、“永兴”、“中建”、“中业”四艘军舰,于1946年10月23日从南京出发,11月2日抵达广州虎门,9日抵达海南榆林港。接收东沙群岛:国民政府于1946年5月23日派海军抵达东沙群岛,设置气象台。8月15日广州行辕又增派整编第64师一个排登岛驻守。接收西沙群岛:海军总司令部派独立第一排及观象台一个,共计67人,由西沙接收专员萧次尹和副指挥官姚汝钰率领,乘“永兴”和“中建”两军舰,于1946年11月28日进驻西沙群岛之武德岛。接收南沙群岛:海军总司令部派独立第二排及观象台一个,共计67人,由南沙接收专员麦蕴瑜、指挥官林遵和内政部专员郑资约等率领,乘“太平”、“中业”两军舰赴南沙群岛实施接收。因风浪险恶,两次折回,第三次由榆林港出发,终于12月12日晨安抵南沙群岛之长岛。在得知中国政府派海军前往南沙群岛接收的情报后,法属印度支那殖民当局抢先派军舰西福维号于10月4日和5日先后侵入暴风岛(即南威岛)和长岛(即太平岛)。为维护中国在南海主权,国民政府先后于1946年10月、1947年1至4月间同法国政府数度谈判。中法关于西沙群岛的接触与谈判相持一年之久。法国因提不出有力的主权证据,更由于越南战争局势紧张,最终自动放弃对南海诸岛的主权要求。
㉑20世纪60年代,南海地区发现丰富的石油资源。
㉒现在的南沙群岛中,我国只占9个(其中中国大陆控制永暑礁、赤瓜礁、东门礁、南薰礁、渚碧礁、华阳礁、美济礁等7个岛礁,中国台湾地区控制太平岛、中洲岛两个岛。),被外国占领的有共45个,其中:越南占了29个:鸿庥岛(目前越南已在岛上建有直升机停停机坪等较完善的设施,驻军规模估计在一个连100人以上。鸿庥岛是越南控制郑和群礁和九章群礁的指挥中心)、南威岛(岛上有越南移民,驻扎了一个营约550人的军队。越南政府修建有一条长600米的混凝土跑道及直升机坪,可起降小型螺旋桨飞机。岛上还修建了无线电发射塔、航空站,东南侧有两个码头)、景宏岛、南子岛、敦谦沙洲、安波沙洲、染青沙洲、中礁(沙洲)、毕生礁(沙洲)、柏礁、安达礁、西礁(沙洲)、无乜礁、日积礁、大现礁、六门礁、东礁、南华礁、舶兰礁、奈罗礁、鬼喊礁、琼礁、广雅滩、蓬勃堡、万安滩、西卫滩、人骏滩、奥南暗沙、金盾暗沙。这些岛礁19世纪后半叶,陆续为越南(早期为南越)占领,现大都派兵驻守,多的达一个营,有的还建有机场。另外,1973年至1974年间,南越曾派舰船试图占领西沙群岛,与我国驻该岛的部对发生冲突,爆发西沙海战,后因失败而告终。菲律宾占了10个。1970年至1980年,菲律宾军事侵占了我国在南海的马欢岛、费信岛、中业岛、南钥岛、北子岛、西月岛、双黄沙洲和司令礁8个岛礁。1978年6月11日,菲律宾发布了由时任总统马科斯签署的第1596号总统法令,把南沙群岛的33个岛、礁、沙洲——面积达64976平方海里的海域,宣布为“菲律宾领土的一部分,对其实施行政管理”,并把该海域内的群岛命名为“卡拉延群岛”。中业岛得名于1946年国民政府派出接收南海诸岛的“中业号”军舰,国外文献一般称为“铁峙岛(Thitu Island)”,菲律宾称其为“帕加沙岛(Pagasa Island)”。中业岛面积约为0.33平方公里,是南沙群岛第二大岛。岛上有60名菲律宾的士兵和200多位移民居住。运输空运:一条混凝土跑道,长1,500米、宽90米,可降落C-130运输机的机场。马来西亚5个。1978年马来西亚派一支小型舰队到南沙群岛南端的部分岛礁来活动,并树立“主权碑”。1979年马来西亚出版新地图,将上述岛礁和南沙27万平方公里的海域划入其版图。1980年马来西亚政府宣布200海里专属经济区。马来西亚在所占岛驻有军队,并修了600米的简易跑道。印尼2个。1969年,印尼在宣布其矿区范围内占领曾母盆地约3万多平方公里海域。文莱1个。文莱对外宣布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并发行了标明海域管辖范围的新地图。文莱声称对南通礁拥有主权,并分割南沙海域3000平方公里。
㉓即《对日和平条约》(Treaty of Peace with Japan),由48个战胜国与战败国日本于1951年9月8日在美国旧金山所签订的和约,并且于1952年4月28日正式生效。该合约主要是为了解决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战败国日本的地位问题,合约的第二条声明日本承认朝鲜独立、放弃台湾、澎湖、千岛群岛、库页岛、南沙群岛、西沙群岛等岛屿的主权。
㉔2013年1月22日,菲律宾单方面将南海问题提交国际仲裁。菲律宾诉中国仲裁案指菲律宾主张中国在中国南海所主张的九段线,违反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因而诉请仲裁。该仲裁庭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七组成,登记在PCA的名下。仲裁一结束,该仲裁庭立刻解散。
㉕九段线是中国对南海海域权益边界的一种画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版图中,在南中国海里有条由9条断续线组成的U形线,通常称为九段线,线内区域为中国南海。在西沙群岛和南沙群岛回归后,当时的中国政府在1948年划定和宣布了现在所说的九段线。
㉖2016年7月,南海仲裁案结果出炉后,新加坡明确表达了对该结果的认可。8月,李显龙在访美期间呼吁有关国家尊重仲裁结果。日前,新加坡总理李显龙访问日本,声称要在南海问题上与日本加深合作。
㉗南海的油气资源极为丰富,整个南海盆地群石油地质资源量约在230—300亿吨之间,天然气总地质资源量约为16万亿立方米,占我国油气总资源量的1/3。
㉘目前,越南已从南沙油田中开采了逾1亿吨石油、1.5万亿立方米天然气,获利250多亿美元。南海年产油量在5000万到6000万吨左右,越南年产油量3000万吨,其中有800万吨来自南海争议海域。
㉙参见[德]塞缪尔·普芬道夫:《人和公民的自然法义务》,鞠成伟译,商务印书馆2009年版,第30页,英译本编者导言。
(责任编辑 李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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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0080-12
严存生,西北政法大学中华法系与法治文化研究院教授,陕西西安,7100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