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社会个体异化:弗洛姆人性理论新探
2017-04-11黄蜺
黄 蜺
(长安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陕西 西安 710064)
【政治文明与构建和谐社会】
网络社会个体异化:弗洛姆人性理论新探
黄 蜺
(长安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陕西 西安 710064)
网络社会已成为个体生存的重要空间,然而在它丰富我们的生活,为我们带来便利的同时,网络社会个体也日渐被异化。在弗洛姆人性论的视阈下,网络社会个体的异化现象可以得到清楚地展示,具体表现为创造性缺失、理性退化和缺乏爱。随着网络社会的发展,网络公民社会孕育而生,结合网络公民社会和弗洛姆人性论解释网络社会个体异化的原因,归根到底是公民意识的缺乏和网络公民社会的不健全导致的。因而,从健全的网络社会公民和和谐的网络公民社会两方面去探寻网络社会个体异化的消解之路是有一定现实意义的。
网络社会;个体异化;人性论公民意识;网络公民社会
网络进入我们的生活至今普及率越来越高,网络社会的形成也使我们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产生了巨大的变化,为我们提供无限的便利,网络社会本身也朝着网络公民社会自身良性运行的目标发展,但网络社会个体的异化现象仍然是不可回避的话题。应当如何看待这种非同寻常的异化现象,学界多从伦理道德的层面去探讨,而本文将尝试在弗洛姆人性论的视阈下,审视网络社会下个体的异化现象。
一、网络社会个体
网络社会是网络社会个体得以存在和活动的空间,研究网络社会个体,首先要了解网络社会。本文所提到的网络社会指的是基于互联网架构的电脑网络空间(cyberspace)的“网络社会”(Cybersociety)。它具有三个特点:首先具有虚拟化的生存特性;其次具有多元主体差异性特征;最后具有共有性。
关于网络社会个体目前没有确切、统一的定义,依据“个体”的哲学定义可以这样理解:网络社会个体是指处于一定网络社会关系中,在社会地位、能力、作用上有区别的有生命的个人。网络社会个体是现实社会个体在网络社会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和现实社会个体具有同一性,具有现实社会个体所具有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同时,由于网络社会不同于真实的现实社会,从而网络社会个体具有不同于现实社会个体的特性。首先,存在的虚幻性。这是指网络社会个体的存在被一系列数字或字母等符号所表示,并不是现实社会中可见可感的实实在在的人。其次,交往的间接性。这是指网络个体间的交往是通过网络这个中介进行交往的,各项活动都是在网络平台上展开的,不同于现实生活中个体与个体之间的直接接触。最后,身份的多样性。这是指网络社会个体可以具有多重身份,可以虚拟不同的性别、年龄、职业等存在于网络社会中。
二、弗洛姆人性理论视阈下的网络社会个体异化
人性即人类的本性,是全人类共有的东西,每个人都体现了全部的人性。弗洛姆在其人性理论中指出,人类自从与大自然分离以来就面临着生存的两歧,在理智的指引下,人类不断寻求着摆脱生存两歧的出路,从而产生了许多需求,这些需求是人性内容中较“自我保存”的原始欲望更为重要的部分。在这些需求和情欲中,弗洛姆着重强调的是创造性、理性和爱。创造性的工作使人的潜能得以实现。爱使社会关系融洽,人的真正本性在这里实现。在这些人性需要和情欲中,既有善的潜能,又有恶的潜能,团结、正义、爱、创造性、理性,与自恋、乱伦、毁灭、非理性并存于人性之中。何者发展为现实情欲依赖于社会条件和人的自我觉醒,一个健全的人一天都不能没有创造性、理性和爱,一个健全的社会必须充分满足这些这些人性的需求。
(一)网络社会个体异化界定
在马克思异化理论的启示下,弗洛姆对异化概念做出了新的解释。首先,异化是一种心理“体验”,而不是社会关系上的异化;其次,这种“体验”丢失了主体的主动性,使主体觉得不是依靠自己,而是依赖于自己以外的力量,人感到自己不再是自己行动的主宰者,而是受外在力量的支配。弗洛姆把异化解释为心理现象,从而使得异化具有了在任何历史时期和任何生活现象中,对任何人来说都是可能的普遍性。
从弗洛姆对异化的界定中,我们可以从四个方面理解网络社会个体异化:第一,网络社会个体感觉到自己不是网络社会的主人,感觉自己在网络面前感到无能为力。第二,在异化的状态下,网络社会个体不是通过自己的力量和自身的丰富性来体验自己,而是通过网络这个自己之外的“物”来体验自己的存在。第三,网络社会个体的本质力量得不到体现。第四,网络社会个体与网络社会是相分离的。
(二)弗洛姆人性理论视阈下网络社会个体异化的表现
从弗洛姆的人性理论可以了解到人性中既有生理需求又有心理需求,既有先天的需求又有后天的需求,其中最为重要的是人的创造性、理性和爱。人的异化外在表现为人的生存欲望与需求的异化,内在表现为人心理的异化。人们在各种环境中生活,但却失去了主动性,被动地受外在力量驱使,屈从于所造之物和环境。由此审视当今网络社会的个体异化现象,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创造性缺失、理性退化和缺乏爱。
1.创造性缺失
超越性:人具有自我意识,能认识到自己生存的两歧,面对这些两歧人有超越自己生存状况消除生存矛盾的需要,表现为创造与毁灭。
创造性是人实现超越性需求的途径之一。创造性的工作是人的潜能实现的重要手段。然而在网络社会,点几下鼠标,敲几下键盘,立刻就能找到想要的信息资源,久而久之,人独立思考和创造的能力退化,复制粘贴成了惯用伎俩,“提笔忘字”、抄袭在网络时代已是常态,人日益沦为计算机的附庸。不可否认,网络社会也有很多活动看似很有创造性,但实际只是无意义的“集体狂欢”,一些无意义的主题和话语引起的跟风或是网络恶搞,反而是对网络社会个体自主性和创造性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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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超越还有另一条途径:即使我不能创造生命,但我能毁灭生命,”[1]毁灭是创造的唯一替代物。”[1]毁灭,即破坏性,是超越性的另一实现形式。个体在网络社会中如果不能够通过创造性的工作来实现超越性的需求,则会通过毁灭来实现,最典型的莫过于骇客行为。骇客不同于黑客,他们从事恶意破解商业软件、恶意入侵别人的网站等事务,通过这种具有挑战性的毁灭性事件来证明自己的存在、生命的价值,从而满足内在的超越性的需要。然而,骇客行为最终导致的是网络秩序的混乱、个人隐私的被侵犯、网络犯罪的滋生等不良后果。
2.理性退化
理性和非理性:理性是人认识世界的能力,实现自我的力量,是获得真理的手段。理性的丧失会使人无法正确地把握现实,而现实中大多数人常常做出非理性的事,但又从心理上使之合理化。
弗洛姆认为理性“是人通过思维去认识世界的能力,是人获得真理的手段,理性本质上是属于人的。”[1]“如果一个人生活在有限生存的幻觉中,他的理性能力就会受到限制或损害,他的理性认识就会看不到生存的所有其它方面。”[1]理性退化的一个直接性后果就是:公平伦理观代替人道主义伦理观。在众人对平等的一片欢呼中,人性转身而去。
“没有人知道你是一条狗”正是网络社会虚拟性的最生动描述。这种虚拟性和隐匿性一方面导致网络社会个体对社会、自然、自身及他人的认知出现很多偏差,个体受偏见的影响而行动。另一方面个体利用网络的虚拟性摆脱了熟人社会的责任期望,从而导致“无责漫谈”——“它是指不承担身份责任的、去中心化的、不以共识为目的的话语述说形式”[2]。这都不是理性指导下做出的行为。此外,网络社会个体对网络技术产生过度的心理依赖导致不同的网络成瘾型态,这是网络社会个体理性退化一个主要表现形态,已经远远超出了网络道德评价的范畴,他们甚至肯定虚拟而否定现实,已然成为现代社会的一种严重的技术病症。久而久之,网络社会个体“理智很发达,理性则退化了——这也正是异化的人的思维特征。”[1]
3.缺乏爱
爱与自恋:人在与自然关系割断后意识到自己的孤独,爱是在保存自我独立完整性的前提下与他人的结合,个体可以通过爱克服这种孤独。但人性中又常有保持不与他人交往结合的自恋性,当人不能发展时就会走向自恋,走向与爱和理性相对的另一个极端。
在网络社会中人与人的关系直接被人网关系所取代,很容易产生网络个体情感淡漠、精神麻木、精神抑郁等缺乏爱的现象,概括来说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不自爱;二是对别人缺乏爱。自爱即爱自己,弗洛姆认为,自爱是对自己的生活、幸福、成长以及自由的肯定。网络社会虽然与现实社会相关联,但更多的是虚化和夸大化,人们把网络当成了生活的避难所,沉醉于网络游戏、网络购物、网络恶搞等活动中。数字鸿沟、信息弱势群体、网络霸权主义等也仍然深深牵制着网络个体。这些都对个体自爱的能力产生了冲击。自爱是爱他人的基础,爱他人是自爱的延伸。对别人真正的爱包含关心、尊重、责任和认识,是一种努力使被爱者得以成长和幸福的行动。网络社会中的独处情境和匿名的交往模式使个体间的合作与信程度任大大降低,利己主义无形中成为网络交往的中心原则,即使是完全陌生的两个人也可以瞬间成为“好友”,而在这种友谊间不需要有责任,不需要过多的对对方有认识和尊重,更谈不上关心。QQ、微信等社交软件减少了朋友间面对面的沟通,“低头族”随处可见。人类凭借着高超的智慧创造了网络,同时也在人与人之间架起了高高的心理藩篱。
网络社会个体创造性缺失、理性退化以及缺乏爱的异化现象,实质上是网络个体公民意识的缺失,他们迫切需要实现从“网民”到“公民”的转化。网络公民意识包含了网络社会个体的主体身份意识、权利义务意识、自由平等意识、民主法治意识以及发展意识等,而网络社会个体异化现象的表现正是公民意识的缺失,同时也是对网络公民社会的挑战。
三、网络社会个体异化根源
基于弗洛姆人性论的观点,个体异化的主要根源在于人的生存的两歧和历史的两歧。人的生存的两歧是人与生俱来和无法逃脱的矛盾,是历史的两歧的根基,这两方面的矛盾所产生的异化是人所无法逃避的,只能靠理性去面对。
(一)人生存的两歧
人的生存的两歧伴随人类自我意识的产生而产生,是人始终要面对且无法避免的,网络社会个体也同样如此,这也是网络社会个体异化产生的深层次原因。人的生存本身就包含了生与死、有限与无限以及个体化与孤独感的矛盾。“理智既是人的福祉,又是人的祸因,它迫使人类无休止地去消除那无法解除的生存两歧,”[1]从而导致了异化的产生。
1.生与死的矛盾
这一矛盾是人最基本的生存矛盾,通常这一矛盾的解决方式有两种:一是努力使个人生活合理化;二是通过意识形态、宗教信仰等方式否认死的必然性。弗洛姆认为,如果人在社会生活中,不能积极发展自我的潜力,以创造和爱与世界及世界中其他人建立内在关联,就会陷入臣服、统治等非本质的生活力量,即在生与死的矛盾中选择了死亡,是异化的明显表现。生与死的矛盾伴随着网络社会个体,人们渴望超越死的恐惧,寻求生的力量,渴望与世界及世界中其他人建立联系。网络是他们同他人和世界建立联系的新型中介,但这是一个无情感、虚无的联系物,人们的发展意识欠缺,且无法以创造和爱同他人建立联系,人们内在对死的焦虑未得到安慰,在不知不觉中陷入了对网络这个非本质的生活力量的崇拜中,因而产生了一种心理体验——自己不再是自己行动的主体,而是受外在“物”的主宰,即网络社会个体被异化。
2.无限与有限的矛盾
无限与有限的矛盾指人的潜能的无限性与生命的有限性之间的矛盾,也即期望实现的潜能与实际实现的潜能之间的矛盾。个体通常会采取两种方式解决这一矛盾:其一,取消有限。即设想自己所处的历史时期是最辉煌的最后的和最圆满的历史时期,而自己的所作所为可以载入史册。这样就造成个人与历史同在的假象,通过否认个体的有限和渺小,以无限代替有限,进而否认了有限与无限的矛盾。或是改变价值观念,认为人的目的不是充分展现生命,而是为社会和集体献身,个人的价值和自由等都从属于更高的权威力量。其二,取消无限,个体仅仅停留于对感官欲求的有限追求中。但是没有无限关照的现实生活,没有敬畏、理想、信仰等形上指向,个体将不可避免地异化为动物性的存在,因而无法发挥自己的无限创造潜力以证明自己的生命力量。
在个体理性退化、创造性缺乏的网络社会,网络社会个体选择了取消无限来解决这一矛盾。在网络的社会里,权利义务意识和民主法治意识淡化,任何权威都可以颠覆,无所敬畏,而对于理想和信念更是鲜有人问津。这看似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潜能实现的愿望与生命短促这一两歧,但并没有给网络社会个体真正的解脱感,反而带来更大的空虚感和精神的抑郁,这无疑不是人无限的创造潜力未能得到发挥、生命的力量未能很好展现导致的结果。
3.个体化与孤独感的矛盾
人在追求自由、发展自我的过程中独立性、理性和自我意识不断增强,形成了身份感,与此同时也获得了孤独。人有欲望、有必要、有能力实现他的潜力,发挥个体力量,从而表现其与众不同的个性。但个体也需要同他人建立稳定的社会联系以获得安全感和认同感,更需要在与他人团结一致的过程中面对灾难、恐惧等未知事物,因而产生了个体化与孤独感的矛盾,对此最直接简单的逃避方式就是放弃自己的判断、决定,按照他人的意见决定自己的选择。最明显的表现为网络社会个体受意见领袖、网络大V的左右,在人云亦云的安全感觉中,个体似乎克服了与他人分离的孤独,但又因丧失自我而带来了焦虑。另一种方式是以坚定的信念实现自己的创造潜力,把自己与世界以稳固的内在联系联结在一起,使孤独变成形式上的孤独,这是对异化的扬弃。个体化与孤独感的两歧是人的生存两歧的三个方面在网络体现最明显的。网络社会个体有展示自己个性的强烈愿望,但同时又害怕孤立,渴望得到别人的响应或者加入各种群体社区中,寻求集体的力量来摆脱内心的孤独,在这过程中网络个体自己的判断、决定常常被群体里其他人的意见所影响,在共鸣中个体的独特性和创造性也就逐渐丧失了。
(二)不健全的网络社会
人的生存的两歧表征异化发生的潜在可能性,历史的两歧是异化由可能性转变为现实性的具体表现。网络技术的发展是人的创造性的充分体现,但与此同时这些技术手段或者带来了环境的破坏,或者加剧了战争的创伤,这都是人在自然属性的驱动之下,为满足暂时的、物质的、个人的利益所做出的面向死亡的选择,是将自身完全异化为自然之物的表现。网络社会的不健全性是人的历史的两歧的具体体现,是造成网络社会个体异化的历史性原因。
网络社会的不健全从根本上看是在网络社会基础上出现的网络公民社会的不良运行,网络社会几大特征的负面表现使网络公民社会的基本价值受到了挑战,使网络社会个体异化加剧。首先,网络社会的虚拟性创造“超人”,个体可以借助于数字化的信息符号,把现实中的不可能性变成虚拟空间可以反复再现的可能性,比如网民习惯于利用电子文本的方式创造一个与现实“我”存在巨大差距的网络“我”。当个体在网络中拥有极大的权利和满足感时会达到一种自我膨胀的状态,即个体同自己的本质相异化。其次,网络社会的隐匿性使个体可以自由地发表自己的观点,缺乏一定的制约和规范,人的思维逐渐被非理性因素控制。同时由于“沉默的螺旋”,网络社会中大众的观点与感情往往会压抑个体对事实的认识,容易使一些不理性的声音占据主导。这一切都会直接导致无道德伦理的危机、无政府主义泛滥、人格心理的扭曲等网络社会病症,冲击着网络公民社会个人本位和社会自主的基本价值。最后,网络社会的开放性为网络公民社会埋下了“安全隐患”。开放性极强的网络社会呈现出去中心化的态势,使得人肉搜索和无责漫谈等现象成为网络公民社会的常态,网络社会个体消极的逃避责任,说多行少,个体间的合作和信任也大大减弱。
网络公民社会基本价值受到的冲击是不能回避的,网络社会个体的消极行为使得网络公民社会的良性运行面临着风险,网络公民社会的不健全反过来又使网络社会个体异化现象加剧,长此以往,只能是恶性循环,最终侵害的还是人本身。因而探寻网络社会个体异化消解之路迫在眉睫。
四、网络社会个体异化的消解
针对人性异化这一社会病态,弗洛姆提出了建立人道主义的社会主义的救世方案,虽带有一定的抽象性和空想性,但以健全的人为价值取向和从社会、个体两方面着手改革是值得借鉴的。综合看网络社会个体异化,公民意识的缺失和网络公民社会的非良性运行是最突出的表现和最主要的原因。因此,从培育健全的网络社会公民和构建和谐的网络公民社会两个维度考虑网络社会个体异化的消解是可行的。
(一)培育健全的网络社会公民
克服人的异化的最终目的是促进精神健康的人性发展,在弗洛姆看来,精神健康的人“能够去爱和创造,摆脱了对氏族和土地的乱伦依恋,通过把自我看作自身力量的主体和代理者而建立一种自我意识,认清内在和外在的现实,即促进客观性和理性。”[1]培育健全的网络社会公民的核心就是培育网络社会个体的公民意识,实现网民到公民的转变,其中包括公民身份的确认、主体意识的培养、公共理性的形成以及自治能力的提升。
第一,网民在网络社会中公民身份的确认。“公民的回归以公民身份意识的普及作为逻辑起点”[3],网络公民身份的确认是对网络社会个体主体性的尊重,同时也能满足网络社会个体认同感和归属感的需求,这是培养公民意识的起点,也是个体异化消解的起点。公民身份的确认即对网民存在方式和角色定位的确认,包括交往方式、组织关系、存在特点、现实影响等,并且这种确认应该是长期的具有稳定性的。
第二,培养网络社会公民的主体意识。具有主体意识的网络社会公民,能够自由、自主地做出选择而不依赖于其他外部力量或权威,且具有创新意识和批判精神。创造性缺失是网络社会个体异化的表现之一,而主体意识的培养是消解这一异化现象的重要途径。具有创造性的个体能充分认识到自己的潜能,能开展“积极的活动”,“所谓‘积极的活动’,就是人的创造能力的积极性发挥”。[4]因此,以平等意识和参与意识为构成要素的主体意识的培养首先使网络社会公民积极主动的参与到网络社会中,同时确认网络社会个体间的主体间性,在积极的行动中运用理性承担个人责任和公共责任,这也是弗洛姆提出的爱的基本要素之一。
第三,使网络社会公民形成公共理性。网络社会中的个体总是易受意见领袖和偏见的影响,或是因为偏执和缺乏理性思辨而导致群体极化,这都是缺乏公共理性的表现。培育公共理性一方面可以通过公共参与尤其是政治参与训练公民意识,在参与的过程中与他人共同学习,增强责任感、权利义务意识,促进理性人格的形成。另一方面,发挥网上网下各组织合力,通过教育引导,使网络社会公民树立起公益意识、法律意识等,主动寻求公共价值,消解异化现象。公共理性的养成会对网络社会个体形成一种软约束,在这种积极的压力下减少异化,自觉维护网络公民社会的良性运行。
第四,提升网络社会公民的自治能力。网络社会公民的自治能力是在主体意识和公共理性的基础上理性思考、积极行动的行为取向。网络社会是一个具有相对独立性的公共领域,自我管理是网络公民社会的要求。网络社会公民的自治能力要求网络社会公民不盲从、不逃避。首先,实现网络社会公民自治本身就需要人的创造性、理性和爱的能力。其次,不盲从的要求又促使个体在理性思考后发表看法,做出行动,不逃避则要求在网络社会中积极的行动来实现自己的主体性,有效消解“搭便车”、“无责漫谈”等网络社会个体异化现象,是网络社会个体从单纯的网民向合格的网络社会公民转化。
(二)构建和谐的网络公民社会
网络公民社会以公民的存在为基础,公民意识强烈的网络社会个体是保证网络公民社会能够良性运行的前提条件,和谐的网络公民社会环境又反过来为公民意识的培养创造良好的氛围,为网络社会个体异化的消解提供可能。网络公民社会是网络社会的一部分,网络社会公民也是现实的个人,因而,构建和谐的网络公民社会需要网上网下的共同努力。
第一,建立完善的网络意见领袖培育机制。意见领袖在大众传播效果的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中介或过滤作用,构成消息和影响的重要来源,并能左右多数人的态度倾向。完善网络意见领袖培育机制不仅应致力于提高网络意见领袖的综合素质,对其教育和培训常态化且专业化,使其主动且有理性,同时还要对网络意见领袖进行动态管理,保持密切联系,以便在重大事件发生时能及时了解网民动向,采取措施。建立完善的网络意见领袖培育机制,使他们发挥积极的动员能力和组织整合能力,为网络公民社会的良性运行保驾护航。
第二,政府与网络公民社会间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政府在尊重网络公民社会的自主性的同时可以吸纳网络虚拟组织进行网络治理,因为大多网民的集体行动都与网络虚拟组织的动员密切相关,政府可以利用网络虚拟组织的力量实现合作治理。此外,政府应对网络公民社会进行监管,包括对网络技术和网络舆情等的监管以及有关网络监管法律法规的健全。吸纳可以规避网络个体异化带来的风险,监管则是对网络公民社会的制度性约束。吸纳、监管双管齐下,确保网络公民社会良性运行和发展。
第三,营造积极健康的网络文化氛围。文化具有强大的凝聚力和感召力,网络文化对与网络公民意识影响重大。首先要确保社会主流文化主导网络文化方向,对于网络文化的内容、传播方式、传播途径等要有积极导向,为公民意识的培育提供理性、成熟的环境。其次,引导个体在政治社会化的过程中树立起公民意识,这是形成网络公民社会公民条件的途径。个体践行政治社会化的过程中,其责任意识、参与意识、权利义务意识、发展意识等都会得到提升,进而在网络公民社会中充分发挥。
在“无网不在”的今天,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都与网络发生着越来越紧密的联系,网络社会个体异化更值得引起我们的注意,网络社会个体异化消解也注定是一条艰难且漫长的道路。但无论网络社会如何发展,人始终是网络社会的核心,我们以弗洛姆的人性论为理论基石,从健全的网络社会公民和和谐的网络公民社会两个维度提出了消解网络社会个体异化的途径。密切关注网路社会的发展动向,坚定网络个体异化消解之路,才能使网络社会和现实社会都能和谐发展,才能保证每个个体有更好的生存状态。
[1]弗洛姆.欧阳谦,健全的社会[M].北京:中国文联出版公司,1988.35;36;63;63;173;22;67
[2]张凤阳.政治哲学关键词[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353.
[3]德里克·希特.郭忠华,何为公民身份[M].长春: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7.12.
[4]弗洛姆.萨如菲,爱的艺术[M].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2006.167.
C91
A
1002-3240(2017)03-0040-06
2017-02-20
长安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网络人际交往变化研究”(0327-2013G6114059)
黄蜺(1971-),女,福建南安人,长安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博士,主要从事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
[责任编校:黄晓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