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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民与宋元社会的新发展

2017-04-11林文勋薛政超

思想战线 2017年6期
关键词:宋元富民阶层

林文勋,薛政超

富民与宋元社会的新发展

林文勋,薛政超①

关于中古中后期的历史进程,唐宋变革论和中国社会长期停滞说无疑是重要的参考体系。他们在学界引起了广泛争议与不断反思,而其论辩的焦点在于:宋以后的中国社会,是有新的发展或变革,还是持续停滞或阶段性中断?若以前者为特征,又以哪一时段、何种内涵为标志?从近年来的讨论来看,学者们大多倾向于唐宋以后仍有新的发展或变革,其中有五种论说尤为值得瞩目。

一是两宋变革论。刘子健先生注意到两宋之际的中国精英文化不再开放进取,而是将注意力转向巩固自身地位和在整个社会中扩展其影响。二是宋元变革论。王瑞来先生认为,刘子健先生等人所论南宋变革性因素延续到了元代,特别是南宋科举制的“员多阙少”和元代长期废止科举,促成士人流向地方社会并参与当地事务,开启了向明清乡绅社会转型的过程。三是宋明变革论。如李华瑞先生立足于财政经济政策窥探宋明政府与社会、税源扩充和防闲巨室三大问题,得出宋、明两朝分别是有为的“大政府”和无为的“小政府”等结论。四是南北朝差异与整合论。李治安先生认为,南宋所代表的“唐宋变革”成果构成了南朝线索,辽金元社会整体结构和发展轨迹异化,形成北朝线索,两者并行发展交融于明中叶最终汇合。五是明清变革论。万明、李伯重、樊树志、陈宝国、刘志伟等先生,从晚明白银货币化、江南市镇化与早期工业化、商帮的兴起、完纳钱粮制度的确立等方面阐述明清社会变迁与国家转型。

这些论说,除两宋变革论认为唐宋变革不成立之外,其余大都在承认唐宋变革的前提下,判断此后的历史时期有新的发展或变革。同时,他们所秉据的视角各有差异,有的是文化取向、士人流向和经济结构等社会经济与文化性因素,有的是南北分立、财政经济和赋役征发等民族与国家性因素。不管如何,诸说都成为了唐宋变革论的延续和补充,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自唐宋“向后看”的问题。而我们认为,唐宋变革期形成的“富民社会”,构成了此后宋元明清历史时期整体性的社会特征。宋元社会作为“富民社会”的开端与初步发展阶段,与明清作为“富民社会”的最高阶段“士绅社会”既有前后相承的紧密联系,又存在阶段性的较大差别。

一、宋元富民阶层的持续发展

所谓富民阶层,是指中唐至明清时期逐渐崛起并持续发展壮大的一个新的社会阶层。除“富民”之外,在时人文献中对之还有多种类似称谓。他们是在商品经济发展的背景下,以经营农业为主、兼及工商的各行各业的致富者。富民虽然占有财富,同时一般拥有良好的文化教育,但并不享有政治特权。所以,富民阶层既与占有财富的官僚阶层有着显著不同,又与均属于“民”的范畴的自耕农、佃农阶层存在明显差异。

中唐以后,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土地产权制度的变化,原来按照政治权力等级分配土地等社会资源的既有体系被逐渐打破,开始了按市场机制和“不富即贫穷”的规律重组的过程,整个社会趋向于分化成富民与贫民两大阶层。至宋代,富民逐渐发展成一个分布广泛的社会群体,至时人苏辙《栾城集·诗病五事》有言云:“惟州县之间,随其大小,皆有富民。”此时的富民群体也拥有雄厚财力,如宋初川蜀地区发行新型货币——交子,就由“富民十六户主之”。不仅如此,富民群体还“为天子养小民,又供上用”,已然扮演起“州县之本,上下之所赖”的角色。*叶 适:《水心别集》卷2《民事下》,刘公纯等点校:《叶适集》,北京:中华书局,1961年,第657页。说明这个数量较多、富有赀财且在国家与社会之间发挥重要作用的群体,实际已经成长为一个独立的社会中间层。从其个体来看,“富民大家”确实难有“保数世而不失者”,*《宋会要辑稿》职官79之28,北京:中华书局,1957年,第4223页。但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富民群体大体能保持其作为独立阶层的稳定性,成为宋以后阶级关系和经济关系的核心。

蒙元政权入主中原,并未对既有的经济发展与经济关系造成太大的破坏,因而也没有从根本上阻碍唐宋以来富民阶层的发展态势。相反,由于其“政令疏阔,赋税宽简”而得以庚续和壮大。在江南一带,存续下来的“富家大族,役使小民,动至千百”,至有“富民以豪奢相尚,云肩通裹之衣,足穿嵌金皂靴,而宫室用度,往往逾制。一家雄踞一乡,小民摄服,称为‘野皇帝’”。*吴履震:《五茸志逸随笔》卷7,《四库未收辑刊·第10辑》第12册,北京:北京出版社,1997年,第202页。表明富民阶层充分利用蒙元政权控制较为宽松的有利现实条件,迅速在乡村社会中取得更大的支配权和主导权。因此,进入元代,富民阶层不仅没有受到削弱,反而日益壮大,其财力和影响远远超过两宋时期。特别是在经济发达的江南地区,情况更是如此。在这样的背景下,出现占田上万亩、几千顷且积蓄极为丰厚的“富蛮子”和“多田翁”,以及“援结大官贵人如平交,气势出守令上远甚”的富民,也就是理所当然了。*长谷真逸:《农田余话》卷上,《四库全书存目丛书》第239册,济南:齐鲁书社,第326页;杨 瑀:《山居新話》卷4,《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040册,台北: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373页;虞 集:《道园学古录》卷15《户部尚书马公墓碑》,上海:中华书局,民国二十五年(1936年),第117页。这种发展趋势的呈现,乃“非一朝一夕”之功,实是富民阶层受社会经济关系推动而得以长期演化与承续的结果。明清之际,之所以能有一部分富民个体蜕变为独立的士绅阶层,当与富民作为一个整体发端成长于唐宋、延续壮大于元代,即前后不间断的演变进程密切相关。

富民阶层在宋元时期的持续发展与壮大,也就造就了一个沉潜于乡村社会的普通士人群体。任何一个社会阶层一旦崛起,必然追求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富民阶层也不例外。他们追求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主要有科举入仕和加强与官僚交往甚至联姻两种途径和方式。这就不可避免地导致富民阶层“士绅化”,即一部分富民逐渐获得了政治特权,或与政治权力紧密结合在一起,至有“士多出于商(富民)”的说法。*张邦炜:《两宋时期的社会流动》,《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89年第2期。但由于受到宋代选官“员多阙少”和元代长期停废科举等历史条件的限制,能通过科举等方式成功晋升官宦阶层的富民毕竟是少数,大部分的富民依然只是并不享有政治特权的普通士人身份。

如果说富民“士绅化”在宋元时期尚处于初级阶段,那么到明清时代则已达其高级阶段。这时的国家规定,只要考取生员以上功名者就可享有政治特权,富民获得身份保护的人数由此而有大量的增加,从中分化出一个独立的社会阶层——士绅阶层,发挥着比普通富民士人更大的社会作用,标志着“富民社会”发展到其最高阶段——士绅社会。有一种观点指出,南宋至元士人向乡绅的转化标志着新的社会转型。*王瑞来:《从近世走向近代——宋元变革论述要》,《史学集刊》2015年第4期。我们认为,此期流向乡村社会的士人群体,从严格意义来说,还不是一个完整独立的社会阶层。因为其中既有退闲官员,也有主要源自于富民的普通士人,就其对地方社会治理的影响与作用而言,前者之单个个体可能更大,但后者更为普遍和深入。所以宋元社会转型与发展的推动力量,从表象上看是士人或乡绅,实际依然主要是非身份性的富民阶层。而以享受政治特权为共有特征的士绅阶层成长为推动社会转型的主力军,则是到明清社会才得以最终实现的。

二、国家与富民的关系是社会治理的核心问题

宋元两代,国家不断改革和调整国家治理体系。其改革和调整均涉及国家对社会治理的方方面面,但一般来说,均平赋役和整顿吏治始终是国家改革和调整的两个重点。而这两者又均与富民阶层紧密相关。换言之,宋元两代改革和调整的重点之一就是重新定位国家与富民的关系。

自中唐以后,通过两税法等改革,确立起“唯以资产为宗”的征税原则,国家税赋逐渐转向依凭田亩多少征收。至宋代,占有田亩较多的富民上户不仅是国家二税承担的主体,同时也是其他税役征发的主体,所以时人感叹说:“一有均敷曰上户,一有追呼曰上户,一有差徭曰上户,为上户者不胜其劳。”*王 洋:《东牟集》卷9《正诡名法札子》,《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132册,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449页。元代沿袭宋金旧制,而趋于宽简,其中北方赋役主要按户口征收,而南方赋役主要据田亩征派,富民仍然是摊派的主要对象。面对国家按田亩等资产征发税役的制度安排,富民往往通过“诡名寄产”“诡名挟户”“买田不收税额”等方式逃脱赋役,尽量避免因负担税徭而可能遭受的“破家荡产”等不利后果,以维护其所拥有财富和经济地位长期不坠。富民阶层向贫民佃户转移赋役的这种“自利”与“自保”性行为,违背了国家均平赋役的基本宗旨,必然造成“贫重富轻”负担格局,使国家税源难以保证。因此,国家不得不采取诸多均平税役的措施来加以纠正。

在国家所采取的均平税役的措施中,除了废改重难之役以外,最主要的是核查民户田亩数量,做实“编户口、计租税”的“财税版籍”,如五等丁产簿、租税簿帐、鼠尾簿等。*戴建国:《宋代籍帐制度探析——以户口统计为中心》,《历史研究》2007年第3期;陈高华:《元朝的土地登记和土地籍册》,《历史研究》1998年第1期。宋元两代本来均有定期攒造版籍之制,但不少地方官员要么多年不重造版籍,使之不能及时反映现实贫富的分化;要么不躬任此责,将之交给手下吏胥操办,让其有协助富民转移赋税的可乘之机。有鉴于此,宋元朝廷往往诉诸手实、方田和经界推排等临时性、运动式的举措,并创新实践了鱼鳞图册等登记程式,以达到清查土地和调整户籍贫富的目的。不可否认,这些努力确实能取得一时一地之成效,但都不可避免以失败终局的命运。北宋仁、神两朝的方田均税、南宋李椿主持的经界定税和元代“延祐经理”等最后皆是如此。

国家在清查民户土地以定税役的问题上进退失据,根本原因在于“其利在官府细民,而豪家大姓、猾吏奸民皆所不便”。*朱 熹:《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19《与魏元履书》,朱杰人等主编,刘永翔等校点:《朱子全书》第20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等,2002年,第875页。本来地方富民可利用其雄厚的财力,影响作为国家政策最终实施人的吏胥群体,从而使其原定均税意图出现有利于自身的偏差。从实际的运作效果来看,富民“以贿赂脱免”赋役,确实也成了一个阶层共同的选择。*《宋会要辑稿》食货14之36,北京:中华书局,1957年,第5056页。所以,官府在均定税役之时,一般都配套以“惟才用人”、选公廉之吏等整顿吏治的措施,但这都无法从根本上改变吏胥广收富民贿赂以营私舞弊的利益格局。如王德毅先生指出,南宋经界法失败的原因,主要在于吏治的腐败。*王德毅:《李椿年与南宋土地经界》,《食货月刊》复刊第2卷第5期(1972年8月)。“延祐经理”推行之时,亦是“富民黠吏,并缘为奸,以无为有,虚具于籍者,往往有之”。*《元史》卷93《食货一·经理》,北京:中华书局,1976年,第2353页。然而,物极必反,富民群体性地选择逃避,其结果只能是皆难逃脱,以至在付出了沉重的贿赂成本之后,仍然要承担税役。如有的地方吏胥摊派差役,“甲当役,诡以授乙,又授丙、授丁,必尽得赂,乃始反于甲。故一人受役,数家先被害”。*黄等修,陈耆卿纂:《嘉定赤城志》卷17《吏役门·乡役人·保正长》,《宋元方志丛刊》第7册,北京:中华书局,1990年,第7419页。因此,国家的诸种均税措施虽然最终都以失败告终,但富民阶层的负担不仅没有减轻,反而要遭受更为严重的盘剥,导致富民上户在一定时期内整体贫困化的趋势,进而影响到国家与社会的稳定。此种情形在宋、元末年之时表现得尤为突出。

宋元国家与富民之间所存在的博弈过程,不仅表现在赋役负担上的“逃避与反逃避”,吏治上的“侵蚀与反侵蚀”,而且也表现在社会财富流转上的“兼并与反兼并”,社会发展与国家事务上的“干预与反干预”。在此过程中,国家出于财政、社会安定等方面的考虑,免不了会对富民形成限制、侵扰、压榨,而富民通常则采取躲避、转嫁、偷漏,甚至是斗争等方式,与国家进行博弈。一般来讲,国家为实现有效统治,对富民是既依靠,又利用;但另一方面,为防止富民力量过于强大,同时也是出于统治的需要,又要对其豪横行为进行限制和打击。这也体现出富民与国家既有同一性的一面,又有矛盾性的一面。就总体而言,大凡国家与富民的关系处理得好,社会就稳定;反之,则相反。

三、重新认识元代的历史地位

要客观公允地评价唐宋以后的历史进程,对于元代历史地位的认识往往成为关键。这是因为,元朝立国之期虽短,而对中国历史发展的影响巨大。当然,学界对其巨大影响的判断并非一致,其中既有持消极和悲观论者,也有抱积极和乐观态度者。就前者来说,长期以来存在一个流传极广的说法:“崖山之后无中国”,即蒙元入主中原使传统中国遭受了“文明的中断”,政治黑暗、民族歧视、经济倒退和文化落后等则是其主要标签。法国著名汉学家谢和耐先生所作论断,就颇具典型:“蒙古人的入侵形成了对于伟大的中华帝国的沉重打击,这个帝国在当时是全世界最富有和最先进的国家。在蒙古人入侵的前夜,中华文明在许多方面都处于它的辉煌顶峰,而由于此次入侵,它却在其历史中经受着彻底的毁坏。”*[法]谢和耐:《蒙元入侵前夜的中国日常生活》“导言”,刘 东译,南 京:江苏人民出 版 社,1995年,第3~4页。

同时也有很多学者提出了不同的、乃至针锋相对的看法。其中较有代表性的是蒙思明先生所提出的观点。他认为,元代不仅不是我国历史上的黑暗时代,而且较之其前后的各个时期,还有它独特光辉、承先启后的功绩。*蒙思明:《元代社会阶级制度》“自序”,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11页。受蒙思明先生这一观点及类似看法的启发,越来越多的学者能较为正面地评价元代的历史地位,甚至有学者认为,南宋与元代共同构成为一个新的变革期,倡导宋元变革论。我们认为,既要充分看到元代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所取得的新成就,又要看到这一时期与宋、明两朝发展的前后连续性与整体性。这种连续性与整体性以唐宋变革的成果沉淀——富民阶层的崛起和“富民社会”的形成为标志,形成发展于宋元,完善成熟于明清。蒙思明先生所说的集中有大量土地的地主势力并没有因宋元易代而受到冲击,其实就是我们前文所述的富民在宋元时代得到持续发展壮大。元代在经济文化等方面所取得的各种成就,不过是“富民社会”持续发展的表现而已。至明清,因富民“士绅化”的加剧又呈现出一些新的社会特征,由此进入其最高阶段的“士绅社会”。也就是说,元代虽然出现了一些新的发展,但仍然属于自宋代开启的“富民社会”的范畴,也与之后的明清具有同质性,因而也就谈不上有新的变革。因此,宋元变革说难以成立。

林文勋,云南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薛政超,云南大学中国经济史研究所教授(云南 昆明,65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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