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人驾驶船舶发展与海事公约修订的思考
2017-04-11许春松张仁平
许春松 张仁平
无人驾驶船舶发展与海事公约修订的思考
许春松 张仁平
介绍目前无人驾驶船舶发展状态,提出在关注无人驾驶船舶优势特点的同时也应该注意到无人驾驶船舶发展和主管机关对其进行监管受到海事公约修订滞后的限制。为协调无人驾驶船舶发展与监管面临的问题,从海事公约修订涉及内容、修订方法、标准统一等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
无人驾驶船舶;海事公约;修订
自1807年美国工程师富尔顿设计建造“克莱蒙特”号轮船至今已经有两百余年,在这两个多世纪里,机动船舶的建造技术不断换代更新。时至今日,无人驾驶船无疑将成为机动船舶发展历程中又一次伟大的开拓与创新。在探索无人驾驶船舶在安全、环保、能效方面优势的同时,我们也应预见到其对于现有造船、配员、航行、避碰等方面海事公约的挑战。重视与之相关的海事公约条款的完善与修订,一方面有利于减少无人驾驶船舶发展过程中来自法律方面的阻碍,另一方面也是主管机关对其实施有效监管的必然要求。
一、无人驾驶船舶发展现状与未来趋势
2016年6月,罗尔斯·罗伊斯公司(英国)发布“高级无人驾驶船舶应用开发计划”白皮书,预计于2020年建成全尺寸无人驾驶演示船,这一消息引发航运界广泛关注。实际上,近年来除了被人们所熟知的无人驾驶飞机、无人驾驶汽车以外,国内外对无人驾驶船舶的研究也方兴未艾。例如英国普利茅斯大学就计划于2020年实现无人驾驶船舶横跨大西洋;荷兰阿姆斯特丹大都会解决方案研究所计划研究“浮动自驾无人船”实现载人、运货;2016年10月,丹麦海事管理局与丹麦技术大学合作启动无人驾驶船舶预研;挪威在特隆赫姆建造了无人驾驶船试验区;韩国为发展包括无人驾驶船在内的至关重要的通用技术,开发了“通用与联合平台”。在“中国制造2025”这一制造强国行动纲领指导下,中国无人驾驶船舶研制事业蓬勃发展。由集美大学研究的多船在复杂环境条件下的自动避碰理论已经取得阶段性成果,建成船舶自动避碰仿真平台已经用于船舶自动避碰的测试[1];2015年中国船级社发布了《智能船舶规范》,为无人驾驶船舶提供检验标准;2016年中国船级社与西门子工业软件公司合作开发的船舶工程计算软件将有力助力无人驾驶船舶制造;在无人驾驶船舶建造方面,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计划在2017年建成3.88万载重吨大型智能船舶示范船;以“天象一号”“海神之戟”“SeaFly-01”等为代表的小型无人驾驶船舶已经应用于气象观测、水文测绘、航道清洁等方面。将来无人驾驶船舶在货运、科考、探查、渔业、气象、海警、海防等领域的应用将更加普遍。
无人驾驶船舶成为未来船舶发展的趋势已经势不可挡,正如罗尔斯·罗伊斯公司副总裁莱万德先生断言的那样:“这一切即将发生,不是是否会发生,而是何时发生。”
二、无人驾驶船舶优势
无人驾驶船舶或者智能船舶是指利用传感器、通信、物联网、互联网等技术手段,自动感知和获得船舶自身、海洋环境、物流、港口等方面的信息和数据,并基于计算机技术、自动控制技术和大数据处理和分析技术,在船舶航行、管理、维护保养、货物运输等方面实现智能化运行的船舶。无人驾驶船舶与普通船舶相比有以下优势。
(1)应用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电子海图显示和信息系统(ECDIS)、避碰决策支持数字影像区域匹配系统(DSMAC)、导弹制导原理等技术和原理,无人驾驶船舶可实现船舶自动化导航与避碰。
(2)船舶甲板舱室、起居系统、救生设备、消防设备等满足船员需要的设施将消失,船舶自重减轻,大量节约船舶内部空间,船舶系统更加简化;智能机械、机器人的大规模使用,彻底改变船舶现有设计,船舶外观将产生巨大改变。
(3)无人驾驶船舶将减少人为因素对船舶安全的影响,减少人员对海洋环境产生的污染,降低船舶运营成本,提高运输效率。
(4)应用卫星通信、遥测、遥控技术、团队应用交互智能屏幕、声音识别系统、全息影像、监视无人机等技术实现船舶远程控制,将出现“模拟船长”对船舶进行监控和管理,船舶配员逐步减少,最终实现无人驾驶。
三、无人驾驶船舶引起的海事监管问题
无人驾驶船舶与普通船舶相比,在安全、环保、能效方面具备绝对的优势,但是,大量无人驾驶船舶投入使用给海事主管机关带来了监管方面的问题。
(1)首先,涉及无人驾驶船舶监管的公约、国内法律尚不健全。类似于无人飞机、无人驾驶汽车,无人驾驶船舶是伴随科技进步诞生的新生事物,由于国际公约与国内立法具有滞后性,目前有关无人驾驶船舶的各方面条款还不全面,有的条款要求甚至与无人驾驶船舶特征相背离。比如,《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中条款规定“各船旗国要根据自己制定的最低配员规定为船舶配备合格船员”,显然无人驾驶船舶不满足该项条款。为与无人驾驶船舶发展趋势相适应,加强海事公约、法律的修订与完善极为必要。
(2)其次,现有水域通航环境中,人员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无人驾驶船舶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水域通航秩序。如果无人驾驶船舶不能严格遵守现有通航规定,将给船舶航行安全造成极大威胁。如何组织无人驾驶船舶有序参与到现有通航环境中成为又一亟须解决的问题。
(3)尽管无人驾驶船舶的研制人员表示,多数海运事故是由于船员玩忽职守、操作不当等人为因素造成的,理论上来说,无人驾驶技术的应用将使这类事故减少三分之二,但是无人驾驶汽车与无人机发生的事故却引起人们对无人驾驶技术安全性的怀疑。建立监督管理相关法律确保无人驾驶船舶至少达到与目前的船舶同样安全水准,避免发生事故也是主管机关的职责所在。毕竟一艘船舶如果失控,其后果相比汽车与飞机发生的事故会更加严重。
(4)此外,无人驾驶船舶还面临着在海上灭失造成海洋污染时的应急措施,防止无人驾驶船舶受到黑客控制对船岸设施进行攻击,打击无人驾驶船舶被不法分子利用运输毒品、走私货物,以及如何对无人驾驶船舶进行港口国、船旗国监督等监管问题。
四、海事公约修订建议
无人驾驶船舶可谓优势与挑战并存。无人驾驶船舶在技术方面发展迅速。除去技术方面困难,与之相关的国际海事公约与国内法律上还有诸多问题需要攻克,国际海事组织(IMO)海安司司长Ashok Mahapatra在第二届无人驾驶船舶国际会议开幕式致辞中指出,人类在发展无人驾驶船舶面临对无人驾驶船舶共识、设计建造、海上污染、操纵控制和指挥、避碰规则适用、船员培训公约适用、法律责任和保险等方面的挑战。与此同时,英国海事与海岸警卫署(MCA)执行总裁AlanMassey也认为为促进无人驾驶船舶的发展应该竭力协助消除法律和政策上的障碍。
(1)修订国际公约中与无人驾驶船舶的相关规定。修订或新增船舶配员、海上避碰、船舶结构、海上人命安全、海洋环境保护、船员权益保护等方面与无人驾驶船舶相关条款,以便主管机关在管理无人驾驶船舶时有法可依,例如前文提及的配备适任船员问题,以及诸如《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规定“每一船在任何时候都应使用视觉、听觉以及适合当时环境和情况的一切有效手段保持正规的瞭望”,《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中对船员值班标准的规定。这些公约条款都需要修订,确保在保障船舶安全的前提下与无人驾驶船舶发展相适应。
(2)研究探索修订方式,确保条款可行性。2015年中国船级社发布了《智能船舶规范》,规范将无人驾驶船舶的检验分为智能航行、智能船体、智能机舱、智能能效管理、智能货物管理、智能集成平台六个部分,对每个部分都细化了建造和检验要求。以智能航行为例,分为自主航行与高级自主航行,规定自主航行船舶应具备开阔水域自主航行、避碰能力,应设有综合导航系统、岸基支持中心、恶劣天气航行与应急事态处理系统;高级自主航行船舶应具备在复杂环境条件下自主航行能力、船舶自动靠离泊等功能。《智能船舶规范》为无人驾驶船舶相关公约修订提供了一个探索方向,即将船舶各项功能分模块进行细化。对无人驾驶船舶的海事公约与法律条款的设定也可以借鉴类似做法,将其模块化,这样形成的条款便于执行与实施。
(3)借鉴无人驾驶汽车和无人机在立法方面经验。各国在无人驾驶汽车与无人驾驶飞机立法管理方面可提供借鉴经验,2015年底美国加利福尼亚州为全自动无人驾驶汽车制定法律规范,对汽车制造、安全试验予以规定;在无人机管理方面,美国、法国、英国、瑞典相继制定了关于无人机管理的规定。中国民航局于2009年发布《民用无人机空中交通管理办法》,2016年又发布《轻小无人机运行规定(试行)》用于无人机管理。技术的进步总能促使各项规则与法律的完善,无人驾驶船舶相关的国际公约和法律的修订可以考虑借鉴无人机、无人驾驶汽车立法过程,即委托产业联盟或由相关产业联盟联合相关企业,进行深度调研,起草相应法律规范,最后提交国际海事组织以便得到推广和执行。
(4)加强各方在立法方面的合作。目前,芬兰、英国、美国、比利时、韩国在无人驾驶船舶立法方面处于国际领先地位,例如比利时已经完成在航运法中包括无人驾驶船舶的草案,美国已从2008年开始在国家层面开展大量研发和制定规则,韩国正在起草无人驾驶船舶国内立法。航运属于全球性事业,全球性标准依赖于国际间协商一致,美国已经于2015年向IMO提交提案,英国表示于2017年向IMO提交提案,在未来期望更多的国家参与无人驾驶船舶立法工作,加强合作,促进无人驾驶船舶发展。
五、结语
影响无人驾驶船舶发展的条件有很多,但归根结底,安全性最为关键。保障安全一方面靠技术进步与应用,另一方面离不开与之相适应的监管。完善的公约、法律是有效监管的基础与前提。公约、法律的制定进度落后于技术发展的速度,法律层面的完善可能需要相当长的过程。但是尽早启动与技术发展相配的相关公约修订与法律制定,既可以促进无人驾驶船舶发展,又是实施有效监管的必然要求,同时也与IMO鼓励船舶采用新技术的战略方向相契合。
[1]李丽娜.船舶自动避碰仿真平台(VACASP)的构建与实现[J].中国航海,2009(9):49-54.
10.16176/j.cnki.21-1284.2017.03.004
许春松(1985—),男,天津海事局
张仁平(1961—),男,大连海事大学国际海事公约研究中心,主任,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