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化的中国遗产税法亟待推出
2017-04-11周艳华
周艳华
【摘 要】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与进步,私人财富不断积累,国人观念更新迅速。在此大背景下,亟待推出中国现代化的遗产税法,以期高程度地维系家庭、社会的和睦与有序性,稳定社会结构。
【Abstract】Along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the economy and the progress of society, private wealth accumulates, furthermore ,Chinese people update principles rapidly. In this context, Chinese modern legacy tax law should be introduced urgently, in order to remain family and social harmony in a high degree, stabilize social structure meanwhile.
【关键词】遗产税法;赠与税;免征额;程序正义
【Keywords】legacy tax law; donation tax; exemption amount; procedural justice
【中图分类号】D91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1069(2017)03-0170-02
1 引言
遗产税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对被继承人留下的遗产征税,是遗产与赠与税的简称。其最早出现在古埃及,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历史上,尚未开征过,仍停留在草案阶段。现研究讨论一下中国开征遗产税的必要原因,执行中可能面临的障碍与问题以及解决的具体建议。
2 中国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
由于现行的中国个人所得税仍不完备,贫富差距也日益扩大,我国开征遗产税就显得十分必要。
从全世界范围来看,各国最大的财政收入都是个人所得税,但中国个人所得税收入的占比仅约为世界平均水平的两成。在个人所得税征收存在漏洞的前提下,开征遗产税就成了国家阻击逃税漏税的重要手段。遗产税包含赠与税的概念,它的开征对于反贪更是有着不容忽视的巨大作用。[1]
遗产税属于财产税,近代遗产税始于1598年的荷兰,此后,英国、法国、意大利、日本、德国、美国相继开征。现今世界上开征该税的国家和地区已有100多个。我国的经济社会环境已达一定阶段,故遗产税相关细则的及早订立与出台执行显得尤为重要。
3 遗产税执行中或将面临的障碍与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关于遗产税的开征已有数次提及,亦有了全国范围的相关草案。究其细则,仍有值得细细推敲之处。针对2010年版的草案(尚未实施)中的若干条款讨论如下:
①第二条 本条例规定应征收遗产税的遗产包括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全部财产和死亡前五年内发生的赠与财产。
除特殊情况以外,德国遗产税法把遗产税与赠与税合在一起订条款,因为两者理论上大部分一致,此种做法使法律简洁、紧凑,但也给学习运用带来困难。美国遗产税法干脆把遗产税和赠与税分成两个部分来规定,虽会有条文重复的情况,但便于法律的使用。中国将来的遗产税法可借鉴美国的方式,以法律的便于实施、引用为优先原则,当然也要避免重复征税。
②第七条 遗产税免征额为二十万元。
遗产税不应成为中产税。中产阶级是国家经济生活中投资最活跃、最积极进取的阶级。一般继承遗产时,继承人已至中年,事业或多或少在某一领域有所成绩,社会经验丰富,此时继承遗产后投资的欲望大,选择也较为成熟。如果免征额太低,等于间接减少公民的投资资金。随着中国经济的腾飞,较发达地区的一套房产便达数百万元,20万元的免征额已远远不能达到缩减贫富差距的目的。按不同纳税能力征税的现代化税法的基本原则,再考虑到现金、黄金、艺术品、有价证券、汽车等组成的个人静态消费资产,以500万元作为遗产税免征额较为合适。
③第二十一条 纳税义务人应于税务机关送达纳税通知书之日起二个月内缴清应纳税款;纳税义务人确有困难不能一次缴清税款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分二至六期缴清税款,最长不超过一年。
遗产税本身不能从纳税基数中扣除。在遗产税税款缴清前,其遗产不得分割、交付,不得办理转移登记。若是继承人无力支付税款,则会直接影响对遗产的继承。从这一角度来说,能否实现正义,使每个继承人得到自己应得的东西或在相同条件下得到平等的对待,该程序就值得商榷了。按照法治的一般理论,程序在法治的实现中始终处于核心地位,法治的实现过程实际上主要是程序化的过程。在税收领域,依法治税就是强调对征税权的规制和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在法治状态下,静态的征税权受到税收法律的“边际约束”,动态的征税职权受到税收程序的控制。而程序正义在很长时间内尚不被大陆法系国家所重视。公平并不等于正义,公平注重的是形式上的平等,而正义则注重实质上的合理。从这一层面上说,正义是更高的价值范畴。
4 针对困难的具体建议
4.1 针对要征赠与税的财产转移
赠与税主要是针对避免遗产税把财产转移提前到生前而定的。遗产税法中的赠与概念与民法中的赠与概念是有区别的。任何活人间的自愿赠与,如果被赠人在赠与人财产减少的前提下“变富”,包括财务增加,也包括被赠与人债务的减少,则需征赠与税。此时的赠与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赠与可以有间接赠与、连续赠与、混合赠送等多种情况。
遗产税和赠与税是高税额的税种,因为其征收的对象是富人。遗产税是在親人去世后征的税,赠与税则最常出现在父母给子女的情况下,即人情敏感的领域,这时征税为得到民众配合,政府有必要给出充分理由。我国若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应事先规定,所得税款全部用于大众迫切关注的问题上,如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文化、教育等公益福利事业。
4.2 针对遗产税的免征额
第一,适用于直系血亲的允许扣除。包括保险支出、教育医疗预交基金、公共费用预交等。而根据被继承人和继承人之间血亲的亲疏关系,把纳税人定位不同等级,以便使用不同的税率,也是世界所通用的做法。
第二,赠与税的免征额应大大低于遗产税的免征额。一来赠与税比遗产税难监控;二来遗产税的免征额是一次性的,而赠与税则有机会累积多次使用。这也是赠与税反贪的主要意义之所在。
4.3 针对继承人物权的公平、正义
所有权绝对原则,为近代民法三大原则之一。所有权的权能就包括占有权能、使用权能、收益权能、处分权能[2]。税法是制定法,不是习惯法,按照其职能作用的不同,可分为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税法调整的对象涉及社会经济活动的各个方面,与国家的整体利益及企业、单位、个人的直接利益有着密切的关系,其重要作用之一就体现在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从法理学的角度分析,税收基本原则可以概括成税收法律主义、税收公平主义、税收合作信赖主义与实质课税原则。税收公平主义最基本的含义即是税收负担必须根据纳税人负担能力分配。而减税、免税即是对某些纳税人或课税对象的鼓励或照顾措施。
当继承人一年都实现不了缴清税款,从而将影响其对遗产、赠与物的继承时,除遗产税法程序执行的完备以外,遗产税的代替承担设置也是选择之一。为减轻继承人的负担,继承人可以规定自己承担遗产税,或者规定第三者承担遗产税。这同时也适用赠与情况。
5 结语
中国是大陆法系国家,有很多法律借鉴和移植于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但也不妨碍向英美法系国家取其精华。美国教授杰瑞·玛莎认为“程序的平等就是参与的平等”。纳税人一旦能够参与到程序过程中,对由此制作的征税决定更加容易地接受,也更有可能遵从。
中国的人情文化与传统决定了中国将来遗产税法只能走考虑亲情的征收路线。法律是实现平等的、必要的、有效的工具,结合中国国情,清晰东西方文化差异,合理有效借鉴他国遗产税法,确保公平正义,才能尽早制订出我国的遗产税法,使其不致成为“具文”、“恶法”,以实现社会进步,维护经济秩序安全。
【参考文献】
【1】程莉.税收程序价值研究[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2016.
【2】王連合.中国物权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