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需与以德治国相结合
2017-04-10梁东亮
梁东亮
摘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这就需要摆正法治与德治的关系,消除关于法治与德治认识上的误区,积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最终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关键词:依法治国 以德治国 法治建设
中图分类号:D920.0;D64
一、中国古代社会的法治与德治思想
儒家思想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占主要地位,在国家治理方面,儒家主张德治,“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然而,儒家并非否定法治,“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意思是说,用政令来引导百姓,以刑法来整顿社会,百姓虽然免于犯罪,但是没有廉耻之心。用仁德进行社会治理,百姓不仅有廉耻之心,而且人心服正。孔子并非一味反对刑法,他这样讲,乃是告诫为政者,立法实刑应以道德为前提,双管齐下,“礼”多指道德,但本身具有法的约束力,故有“出礼入刑”一说,自春秋战国以来这种约束力逐渐消退。
孔子反对的乃是恶法,即不道德非仁义的政令刑法。周平王东迁洛邑以后,王室衰微,礼坏乐崩,君不君,臣不臣,父不父,子不子。诸侯争霸,战争不断,“挟天子以令诸侯”,整个社会秩序混乱不堪。在此背景下,孔子给出了自己的政治方案,主张推行仁政,实行德治。荀子认为,“故非礼,是无法也”,不合乎礼的法律,不是真正的法律,法律必须以道德为基础,即荀子所说的“礼”,儒家反对的是违背道德精神,否定道德基础和道德价值的“恶法”,提倡以道德为基础,礼法合一的“善法”。
商鞅起初以“帝道”论之,然而“语事良久,孝公时时睡,弗听”;再以“王道”荐之,却是“吾说以王道而未入也”;最后力推霸道之学说,“语数日不厌”;其实上,推行霸道,实行法治,正顺应了当时各国并争的局面与秦国渴望迅速崛起的实际。商鞅变法,使得秦国国力大增。秦灭六国而一统天下,标志着法家学说赢得了“德刑之辩”第一回合的胜利。
法家主张法治,也并未完全否定道德的价值,《五蠹》中说“上古竞于道德,中世逐于智谋,当今争于气力”,韩非子认为,随着历史发展,道德的作用不断弱化。“明法者强,慢法者弱”,在他看来,在当时的社会环境,法治是最有效的治国手段。
先秦时期,儒学在不断发展,但影响力有限,汉朝建立以后,儒家学派得以重生,成为严格意义上的官方意识形态,既有陆贾、贾谊、董仲舒等人主观上努力的原因,这更是吸取秦朝灭亡之经验,适应当时国家统治需要的结果。从秦朝覆灭到汉朝兴盛,汉武帝时,“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儒家学说赢得了“德刑之辩”第二回合的胜利。
纵观中国古代德治与法治思想,不难发现,法治与德治是相辅相成的,历史经验告诉我们,法治与德治关系处理的好坏往往影响到朝代的兴衰。我们今天实行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根本目的就是要保证人民群众能够真正当家做主。
二、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继承性和超越性
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总结历史经验,适应时代发展做出的选择,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法治和德治作为治国理政的两大基本方式,任何时期都不可偏废其一,是德主法辅还是法主德辅,要适时发展,因时而异,需正确处理二者关系。但不变的原则是,道德和法律都是行为规范,都会对人们的行为发生一定的影响。道德是法律正当性的基础,法要体现道德精神,良法方能善治。法律是保障德治实现的必然性选择,是道德的忠实守护者。道德涵养法律,法律促进道德。
今日所说的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本质上不同于古代社会的德治和法治,在当前的社会主义中国,以德治国的“德”乃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思想道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一种法治经济,但法治的基础是道德,要坚持集体主义原则,把先进性要求同广泛性要求结合起来,既要有党员干部的“人民公仆之德”,也要有人民群众的社会主义道德,对于处在市场经济中的人们,忽视对其进行道德教育,势必造成极端事件,不利于社会和谐,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治社会。当然,也不可轻视法治的作用,倘若德治没有法治做后盾,德治就显得软弱无力,社会依然难以和谐。依法治国的“法”不是古代社会的刑法、律例,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然而,人民的权力并未得以很好地行使,权力异化的现象比较严重,一些为官者乱为、不为,拿着公权力做个人私利交换的砝码,一段时期以来,党内特别是党员干部出现了许多问题,因此,依法治国首先是从严治吏。通过从严治吏,将本属于人民的权力归给人民。古往今来的一切国家,对法治造成威胁的,往往不是来自人民群众,而主要是来自代表公共权力的政府官员。
对于党员干部而言,既要有理想信念、党的宗旨各方面的教育,也要有管党治党的制度性的法律约束,将德育和法治紧密结合,使其锻造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人民公仆”;作为人民群众,既要有道德教育,强化共同的理想信念,凝聚集体的力量,达到最大程度的社会认同,同时,也要有规范的法律约束和法律保护。社會主义制度下的德治和法治,归根结底是为人民群众服务的。现实中出现的问题,要靠德治和法治共同作用去解决,而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一个需要长期不断完善的过程,具有中国的特色。
三、西方法治建设对中国法治建设的有益经验
西方法治观念萌芽于古希腊时期,时至今日,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文明已经确立,其法律制度比较成熟完善,有很多内容值得学习。
通过研究西方法治思想的发展史便知,西方法治始终以法律至上为核心,例如,柏拉图在《法律篇》中写到:“人类必须有法律并且遵守法律,否则他们的生活将像最野蛮的兽类一样”,法律对人的生活影响极大,而以野蛮兽类的生活做比方,其实,已经显明法治是人类文明的一种标志;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指出:“法治应包含有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本身制定得良好的法律”,法律要获得普遍认同,而这获得普遍认同的法律必须是良法而不是恶法,只有良法,人们才会服从,良好是法治的基础,法律必须受到普遍的尊重。
马克思指出:“法的关系正像国家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生活关系”[3],在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的今天,中国法治建设必须相应得到发展,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服务。在坚持社会主义本质的基础上,汲取人类法治文明成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所使用。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N].人民日报,2014-10-29.
[2]史记·商君列传[M].岳麓书社,2011.
[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M].人民出版社,19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