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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我国养老金并轨制度改革顺利实施的措施研究

2017-04-10王悦张清雨

关键词:双轨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王悦+张清雨

摘 要:2015年1月我国国务院正式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将我国原来执行的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双轨制”的养老保险制度改为建立统一的“并轨制”的养老保险机制。本文以我国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的“并轨”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的背景入手,分析该制度实行的必要性和原因,进而解释“并轨”养老保险制度的具体含义,如何执行,并结合目前该制度实施一段时间后出现的问题和可能出现的障碍,提出通过努力彻底排除阻力,克服困难,推进改革方案,必将能够更快更好地实现公平的养老制度。

关键词:双轨制;并轨;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

中图分类号:F84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7)01-0076-04

随着人口老龄化危机的日益迫近,养老保障问题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长期的“双轨制”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中的差异,体现了国家对于企业单位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金保障的不平等,造成现实中,企业单位职工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退休后领取到的养老金金额也存在非常大的差距,激化了不合理性与不公正性等弊端,已经成为阻碍了我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发展。在2015年1月,国务院正式发布《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决定从2014年10月1日开始,实施“并轨制”的养老保险机制改革。此次养老保险制度的并轨改革,使我国养老保险体系实现社会稳定发展和公平基石具有制度上的保障,适应目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一、我国原来实施的养老金双轨制

在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由原来的计划经济时代向市场经济时代的特殊转型时期,我国在1995年开始实行了企业单位与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金双轨制。所谓养老金双轨制,就是指不同用工性质的人员采取不同的退休养老金制度,实施的养老金制度在企业单位和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两个不同的轨道上实施。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实行由财政统一支付养老金退休制度与针对社会企业单位实行社会企业单位的"缴费型"统筹制度,由单位和职工本人按一定标准缴纳养老金另一套退休制度并行的养老金体系。在这样并行的不同的两套养老制度运行方式下,导致在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后的人员的养老金和企业人员退休后领取的养老金出现差距差异,据统计,平均差距大约在3到5倍左右,不同行业产生的差异有些可以达到月差异额10000元,标准实在是悬殊。

二、现行养老金并轨制改革的重要意义

首先,实施养老金并轨制改革,有效缓解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出现的养老不公的问题。从此次养老金并轨制改革的目標和基本原则不难看出,通过此次改革,遵循的“一个统一、五个同步”的基本思路实施后,将使我国原来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独立的优越的退休保障制度,转变为统一的社会公众公平的基金化的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其次,实施养老金并轨制改革,可以逐步有效化解因为退休金待遇差异导致的社会矛盾问题。再次,实施养老金并轨制改革,可以促进我国人才流动合理化以及人力资源配置的最优化逐步实现。最后,实施养老金并轨制改革,可以有效减轻政府财政负担,弥补我国日益严重的养老金的巨额缺口的难题。

三、养老金并轨制实行中的问题

(一)我国养老保险相关法律法规滞后,阻碍并轨制养老保险制度实施

由于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发展起步较晚,发展多年至今,我国也没有在社会保险立法方面得到比较完善的发展,因此,至今我国在养老保险方面的立法依旧不够完善全面,这样就自然会导致在养老保险制度实施的过程中,无法做到有效的监管机制。由于长期缺少有效的监督管理制度,导致我国很多地方政府的社会保险机构的职能多重,不但要对本地区的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进行监督与管理,还要对其他方面进行监督管理,同时,因为我国政府对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还没有实现完全的对外公开制度,因此社会公众对政府管理方面的监督也是欠缺的。

(二)并轨制养老保险制度实施遭遇的思想观念障碍

长期的双轨制养老保险制度给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带来的特权、养尊处优的思想观念已经根深蒂固,而此次并轨制改革的主要实施对象就是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由原来的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无需缴纳养老保险金到必须每个月从工资中拿出一部分作为养老保险金的缴纳金,导致实际收和待遇会有所减少,在职人员在思想观念上难以接受此次改革,而且还有可能影响他们在未来工作中的积极性。势必使得此次并轨制养老保险制度实施遭遇来自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阻力。

(三)并轨制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中待遇差距与转制成本的问题

在此次并轨制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实施过程中,首先要解决也是必将遭遇的一个难题就是如何平衡改革实施过程中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问题以及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支付压力如何缓解等难题,这些就是所谓的并轨制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中待遇差距与转制成本的问题。首先,平衡并轨制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中养老待遇,尽管我国已经引入了企业的年金制度,希望通过此举措从制度上保证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待遇不会降低,但年金制度实施毕竟需要较长时间才可以在退休后实现,而目前对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而言,因为需要支付养老保险费用减少了实际收入,怎么解决?于是,在2014年底以来官方公布的数据来看,许多地区的公务员等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工资都进行了一定的上涨,但事实上并未大幅度的上涨,去除需要扣除的养老保险金以外,平均工资的涨幅约为300元左右,而这个数字很显然与这个群体原来的预期差距非常大,故而可能会造成一些原来福利较好待遇较高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不满以及对未来待遇的忧患不安心理,使得并轨制度的实施工作难以顺利展开。其次,此次养老保险制度的并轨制改革带来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需要政府提供财政支持所构成巨大的转制成本。因为在此次养老金并轨后,在实施“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前提下,将对己经退休的员工保持原有的养老金领取方式。而对于新入职的职工,实施新的并轨制度进行供款,而这二部分带来的转制成本并不是很大。但是对于更多的在职的机关事业单位员工来说,其并轨制改革以前的养老保险金缺口需要由国家财政将之补齐,并提供相应的财政预算进行养老保险的支付。那么等该部分人员退休后,在养老金中间巨大的资金缺口需要填补,这部分转轨后形成的潜在的转制成本巨大,也必将大大增加了各地级政府的财政负担。

(四)养老金并轨影响国家公职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甚至导致人才流失

如前所述,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对于国家的公职人员的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中给予的特权优待,使得此次养老金并轨制度实施后,许多国家公职人员由于需要与企业职工一样,进行个人承担部分养老金费用的缴纳,导致每月都需要从原有的工资里扣除缴纳的费用,而且在其退休后可以领取的养老金待遇也大不如前,这种由于并轨制带来的巨大的待遇差异和心理落差将会严重的影响这些国家公职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甚至出现部分人员因为追求高收益高待遇,离开原来的机关事业单位,跳槽到企业单位,导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人才流失现象发生。

(五)“隐性双轨制”可能出现

实施养老金并轨制度以后,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需要为自己单位的工作人员设立职业年金,国家引入这种强制性的职业年金制度,是希望通过年金的设置,从制度层面给予体制内工作人员的利益保障。但是,在我国的企业单位,实施职工的企业年金制度,事实上无法做到保证在每个企业都能够按规定施行该制度,由于企业员工的用工人员流动性较大、企业自身利润追逐等方面的原因,可能在我国的大多数企业,这种年金制度都是形同虚设的,因此出现的年金制度上的“隐性的双轨制”,而这种隐性双轨制演变的后果则是,在退休之后出现真正实施年金制度的单位员工与没有实施年金制度的单位员工的退休人员因为这种年金制度的“隐性的双轨制”所领取到的养老金,依然还是存在非常大的差距,导致最终全社会范围内的社会公平还是得不到有效的缓解。

四、推进并轨制养老保险制度顺利实施的建议

(一)加快完善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建设

从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需求分析,尽快建立健全的养老保险制度的法制环境是对持续发展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有力保障。因此,此次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并轨制改革的推行更加迫切需要可靠的健全的,甚至是专门的立法保障,在此次改革中涉及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我国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并轨制能够在健全的法律制度之下有效实施,更是约束涉及到劳动者行为,强制其履行在此次改革中应当执行的直至和义务的有利法律依据保障,避免出现利用法律的漏洞甚至瞒报虚报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缴费额的现象发生,在保证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推动社会的稳定发展。

(二)加大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力度

要保证并轨制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中,机关事业单位在养老保险改革顺利有效的运行下去,首先需要建立健全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的统筹管理制度,同时一定要加大此次并轨制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中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与监督的力度。此次改革中在机关事业单位,需要将其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地建设账目,保证这部分基金与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区别开进行管理。其次,要改变原来我国很多地方政府的社会保险机构的多重职能,单独明确各地各级政府的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专项监督与管理范圍,对于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基金设立统一的财政专户进行单独管理,确保基金的专款专用。

(三)改变并轨制改革实施中公众的思想障碍,提升公众对改革的认同

在此次并轨制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中,通过合理的工资改革相挂钩,确保并轨制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个人收入不会出现大幅的下降,通过合理的工资调整覆盖其涉及的个人缴费部分,消除他们的负面情绪,以减轻改革阻力,积极配合并轨制的发展。为了建立多重支柱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实施并轨制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从短期看,也许会暂时损害少部分人的利益,但是从整个社会发展的长远利益分析,更大范围的广大民众依然是最终受益的。此过程中,要兼顾公平和效率,同时建立畅通的利益表达渠道,来及时了解改革中广大公众的利益诉求,并及时进行回复解答,提升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度的同时,通过扩大公众对改革的参与和认识,认真解读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障制度改革的内容与目标,化解公众的思想障碍极其对改革的质疑,提升公众对改革的认同。

(四)实现新老养老保险制度的平稳衔接,降低转制成本

在此次机关事业单位并轨制养老保障制度的改革进程中,新旧养老保险制度之间的对接和过度是否平稳,是决定转制成本高低的关键问题。如前所述,首先要确保在并轨制转制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养老待遇不能因为转制而降低,同时提升全社会范围的保障标准。其次,解决降低转制成本的问题,需要不断探索和创新一些新的补偿方式,除了借助国家财政的直接支付填补并轨后的转制成本缺口之外,还需要依赖机关事业单位内部的自行消化,可以尝试通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金额进行转制成本的填补。

(五)健全年金制度杜绝“隐性双轨制”

在养老金并轨体制实行以后,除了上面所提到的加强相应的并轨制养老保险法律法规制度建设之外,要加快推进职业年金和企业年金的设立,通过立法给予年金制度有法可依的保障,并且实现在并轨制改革的原则中的“五个同步”基础上,渐进式的成为一种在企事业单位都必须强制实施的保障制度,通过年金制度的补偿来稳定民心。尤其注意监督企业单位年金制度的落实实施,不能仅仅在体制内为公职人员设立职业年金制度,而忽视企业员工退休后的年金保障,避免在年金制度上出现再次的隐性双轨制,真正实现未来养老金制度的平等性。

五、结语

总之,从我国在计划经济时代发展实施的养老保险金的双轨制开始,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单位的养老金共同经历了几十年的双轨的分轨制度,这种区别性的双轨制度造成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单位人员在养老金待遇上存在着巨大的差距,而这种待遇上的不均等也引发了一定的社会公众不满,已经严重影响我国社会保障事业的顺利发展。因此,进一步完善我国社会的养老保险制度,促进实施养老金的并轨势在必行。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单位的养老保险金进行并轨改革进程中,难免会遭遇一些困难和阻碍,但是只要排除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思想障碍,保证并轨制度实施后不降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养老金待遇,通过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实现扭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单位人员之间的养老金在待遇上差别,确保社会保障制度公平、有效地运转。同时,在法律法规上,给予并轨制度实施有力的保障,促进确保年金制度的真正实施,必将可以排除万难,共同推动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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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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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徐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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