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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构主义理论与上海市中小学音乐课程标准

2017-04-10熊至尧

艺术评鉴 2017年2期
关键词:课程目标建构主义课程标准

熊至尧

摘要:建构主义教学理论作为上个世纪对整个教育界影响甚广的心理学学说,不可避免地会在音乐教育的领域中产生一定的作用,而《上海市中小学音乐课程标准》在制定的过程中明显吸纳了建构主义教育观的部分理念。本文从这一现象出发,拟从《上海市中小学音乐课程标准》中找到与建构主义理论的对接点。

关键词:建构主义 音乐课程标准

中图分类号:J60-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3359(2017)02-0144-03

《上海市普通中小学音乐课程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是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自1998年第二期课程改革启动后,在反复研究、论证的基础上所制定的一套专门针对上海普通中小学音乐学科教学的课程标准。彼时,全球的音乐教育视野都聚焦于能够使音乐学科在新世纪的时代背景下继续前行的方法上。在历经三年的不断修订后,上海市教委终于2001年颁布了“标准”(试行稿)。它的问世不仅仅意味着上海市义务音乐教育改革的开始,而且还是将国际上成熟、科学的先进理念与上海市音乐课程实际教学情况相结合的有益尝试。笔者在对“标准”进行了一定程度的研究之后发现,它吸取了一些当代较为先进的心理学研究成果和这些心理学理论在教育领域中反映出的理念,建构主义教育理论即为其中之一。

一、上海市中小学音乐课程标准中的建构主义

笔者认为,建构主义理论在《标准》中的体现,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即课程目标、学习方式、教学过程。

第一,从课程目标来看。我们知道,课程目标是学科价值的具体体现,同时也是相关学科在制定阶段性目标以及课程设计时的首要参考对象。可以说,课程目标是实施和评价学科教学活动的基本出发点,处于学科建设的核心位置。建构主义认为,虽然传承历史文化是教育的重要目的之一,①但显然并不能将其看作是教育的全部——比起灌输已然存在的知识,激活学生潜在的能力似乎更为重要。随着社会经济水平的迅速提高,资讯信息日新月异的趋势已愈发明显,在这种时代背景下,人们对于音乐的学习方式必定会发生极大的变化。对此,建构主义注重学生的知识能力的全面发展,培养学生在创新方面的意识。②而从《标准》的课程目标中,我们可以看到它与建构主义在创新方面的理念是高度一致的。

在《标准》的文本中,无论是对总体目标还是对阶段目标的描述,创新能力都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如在“总目标”的“过程与方法”“知识与技能”中,分别出现了“在听、动、演、赏、创多种形式的音乐学习过程中,通过模仿、体验、感悟、探究、合作等活动,提高即兴性、综合性的自主学习的能力,发展创新思维”,“通过音乐学习掌握一定的音乐基础知识,获得感知、表现、鉴赏、创造音乐的基本能力……”等要求。从中我们可以发现,《标准》在课程目标的设定上,将“创造性”作为音乐学科能够带来的一项重要成就。这一点可以看作是从建构主义的理论中提取而来的。

第二,《标准》中所体现的学习方式也凸显了建构主义的理念。何谓学习?有心理学家认为,学习是指个体经过一定练习后出现的,并且是后天习得的能够保持一定时期的某种变化,是个体在适应环境的过程中,心理上产生的适应性变化过程。③笔者在对建构主义理论要点的梳理中已经谈到,在如何学习的问题上,建构主义主张学习者在一定的社会主义背景下,借助其他人的帮助,利用必要的学习资料,通过意义建构的方式获得知识。同时,建构主义还认为,学习是学习者基于自身原有经验主动建构的过程。首先,它强调是以学习者主动为前提的;其次,强调学习是以个体已经拥有的知识、经验为基础的;再次,强调学习是学习者的自我建构,而非单纯的外部“输入”。这些建构主义的观点可以看作是近几年来探究式学习模式以及主动学习理念的学说来源之一。

在《标准》的“实施意见”章节中,就音乐学科的“学习训练”问题上,《标准》明确指出“倡导以学生主动参与、乐于体验,勤于探究为特征的音乐学习训练方式”。可见,《标准》将学习方式的焦点放在学生自主学习观念的建立以及探究性学习的引入上。在当下学习方式与课程观念转变的过程中,“不能像现代主义课程那样只注重课程的目标及目标的实现问题,而是关注学习过程中个人发展的各种历史、政治、宗教、生态和社会情境”。④

第三,教学过程中对建构主义理念的体现,主要集中在《课标》对教师在进行教学活动的要求上。学习方式的转变要求教师必须在教学活动中采用更加灵活多变的手段,比如强调师生、生生之间的合作练习,引导学生进行体验式教学,教师积极创设符合课题的情境等。教师的责任,在建构主义者看来,已不再仅仅只是向学生传递音乐知识和技能而已,更重要的是为学生创造能够使其成为学习活动主体的学习环境。建构主义认为,在进行课堂新授知识的环节之前,教师首先需要通过协作、会话等环节还原知识情境,从而达到使学生顺利内化新知识的目的。⑤他们还主张,教师要突破“以教师为中心”的“讲坛式”教学环境的格局,使所有的教学活动参与者之间能够生成建构社会性学习的要素。据此,教师的“领导者”地位,在教学过程中就应该转换成“引导者”的地位。

在《标准》“基础型课程部分”与“拓展型课程部分”的活动建议中,充分展现了建构主义理论对教师的要求。比如:“教师要启发学生观察生活并从中寻找音响,探索音的长短、强弱、快慢、高低”,这一点充分彰显了《标准》中对音乐教师“引导者”身份的界定与要求,即在教学活动中重视采用启发式的手段;“充分注意低年级学生的心理特点,根据教材内容,创设生动、形象的场景和情景,使学生在动静结合的愉悦气氛中学习”则是建构主义课程教学社会性的体现,它要求教师能够在教学时创设符合学习者心理阶段的情境;“增加分组活动的时间,要有意识地让各种不同水平的學生编排在一起,让有音乐基础的学生发挥其特长,实现能力互补”,这一点很好地采用了维果斯基“认知学徒期”的理论,正是由于音乐课堂中“社会性”的体现,给予了团体协作这一教学方式生长的土壤,而在这一过程中,必须明确团体中能力突出者的职责所在,方能使这一教学理念的效用发挥至最佳状态。

二、从建构主义理论看《标准》的不足

从建构主义的理论来看,笔者认为当下《标准》的主要问题出现在“评价标准”上。课程标准中的评价部分是衡量音乐课堂教学质量的重要参照物,但是现行的课标只包含了每个学段,每个板块应该学习的内容,可这些内容究竟需要学到何种程度,却没有一个显性的要求。简而言之,当下的标准更多意义上是一个“内容标准”。这就意味着,这个参照物只能“告诉老师教什么”,而不能明确指示“学生学得如何”才算完成任务。

比如在“小学阶段(三至五年级)”的“基础型课程部分”中,“表现”一项里写有“从三年级起学会一件有固定音高的常用乐器的基本演奏方法”,“能以较准确的节奏与音高完整地演唱歌曲,歌声整齐统一”等,我们可以明显看到,课标仅仅是把要教学的内容——简单的乐器、歌曲的音高与节奏——做出了明确的要求,而简单的乐器要学到什么水平,音高节奏把握到什么程度,却只是用了一些很模糊的概念进行了提示。

那么,建构主义是如何看待评价标准问题的呢?在《教育心理学》一书中有着这样的描述:“学生的学习效果提供了是否成功的信息。考察学生在意义生成、批判性思维、创造性等方面的成效……进行评估的第一步可以回答两个问题以关注学生知识建构水平:1.学生驾驭事实性材料以支持其论点的能力如何?2.哪些方面显示其创造性的思维?”可见,在建构主义者眼中,教学评价需要涉及到两个方面:第一是明晰可见的能力评价,第二是与教学目标相关的具体评价。反映到音乐学科当中,笔者认为,首先需要对一堂音乐课能让学生学到什么做出具体的要求。这里的具体并不是使用一些概念性的词语进行限定,而是需要运用量化的数字进行规约。比如某一种音乐风格,学生需要学会演唱具体几首歌曲;某一种乐器,学生应该学会演奏哪几首乐曲等。唯有将标准量化,才能对音乐课程的教学效力进行恰当的评估。其次需要对学生在课堂上的行为作出准确判断。由于音乐学科的教学目标正好有启发学生创造力的要求,因此我们借用笔者引用的“哪些方面显示其创造性思维”这一标准。严格来说,对于学生的行为是否具有创造性是一件很难进行界定的事情,这无疑对音乐教师的专业水准提出了新的要求。但是音乐教师需要具备这样的能力,并运用适当的方式让学生保持创造性思维的生发。只有明确了对这种行为的判定方式之后,音乐课堂是否给学生带来了“创新性”思维,才有能够被继续讨论的余地。

三、结语

通过本文的论述,建构主义所强调的学习环境的“社会性”“情境性”,以及倡导在教师的引导下以学习者为中心的学习等理念,在《标准》中都有相应的体现。总体来看,将建构主义的学习理念与上海市基础音乐教育的本来要义相结合之后,我们看到了由《标准》所反映出来的课程目标、学习方式、教学过程的鲜明特点,从这些文本背后所映射的是上海市教育基础理念的不断更新。虽然《标准》中存在着诸多短板,相信在教育改革过程中的不断反思,会让课程改革的终极目标得以顺利实现。

注释:

①赵艳玲:《建构主义与义务教育音乐课程改革》,《盐城师范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6期。

②郑茂平主编:《音乐教育心理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③皮连生主编:《学与教的心理学》,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④马达,陈雅先:《当代音乐教育哲学论稿》,上海:上海音樂出版社,2010年版。

⑤李平:《基于建构理论的幼儿园音乐教育课程研究》,华南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5年。

参考文献:

[1]李平.基于建构理论的幼儿园音乐教育课程研究[D].广州:华南师范大学,2005年.

[2]马达,陈雅先.当代音乐教育哲学论稿[M].上海:上海音乐出版社,2010.

[3]皮连生主编.学与教的心理学[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

[4][美]罗伯特·斯莱文.教育心理学——理论与实践[M].吕红梅等译.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2009.

[5]赵艳玲.建构主义与义务教育音乐课程改革[J].盐城师范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06).

[6]郑茂平,江琦.音乐教育心理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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