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中垄断行为及规制问题
2017-04-07金佳慧
摘 要 近些年来,我国的高等教育在进入新型社会中有了很多的变化,对于高校而言,使得他们的办学效率大大提升了。然而,现有的教育市场结构下,迄今并没有实质性的突破:公立高校依旧是占据垄断的位置,不同的准入限制和稂莠不齐的管理制度随处可见,民办教育仍处于弱势地位。在我国,高等教育是公民自主选择的一项权利,然而在我国的教育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的竞争问题,高等教育中也有着经济性垄断以及行政行为的垄断,这两方面的垄断导致了公民直接性的丧失了自己的权利,对于社会而言是一个很大的社会问题。那么作为高校本身来说,是一次恶性的竞争循环,更加突显了在我国的高等教育背后的那双“垄断”之手。鉴于此,亟待我们去明晰高等教育反垄断的法律含义、审核标准及对其体系构建,从而对责任的确认和责任的追究。
关键词 高等教育 市场化 垄断行为 法律规制
作者简介:金佳慧,昆明理工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3.256
近年来,伴随着高考制度的改革,高考已经变成中国式教育的一个重要转折点,学生们为自己设立了一个严格的目标,励志想要考上一所名牌大学,进而优质的高等教育门槛成为大家的一种负担。
考生增多的情形下,高校也在扩招。在一些数据的现实下,我国高等学校在校生的数字,从1998年的643万人,到2001年的1214万人,在短短的四年时间当中,几乎是使得数据增长了一番,在世界的高等教育中也是史无前例的,在我国,高等教育并不再是那么一个高门槛了,随着高等教育的发展,也促使了社会的一个更进。
高等教育从现有的影响力来看,他们的市场占据市场,就是一种不合理的竞争。从不合理竞争中延伸出来了垄断现象,市场结构的重要形式之一是垄断,市场的竞争过程中必然会带来一定左右这个市场的分析和判断,高等教育这样一个有着行政和经济性垄断的方式,它的成因也是特殊的,对于它的分析也从高等教育市场开始。
在我国,对于高等教育也犹如当年的百家争鸣般,各抒己见。侯定凯的看法是:“高等教育是因为市场化而导致出一系列问题,高等教育要想发展,就需要走过这样的一个困境。他的观点承认了高等教是一个大市场,但并非是商品化;孟明义持有的反对观点中带有五个层次,“系统外部有别于内部市场,现有市场并非合理市场,有过程的市场不等同于有目的市场,局部市场并不反映整体市场,经济方面大相径庭与教育市场。”
个人观点认为,市场本身是一个利弊双刃剑,在于适度的拿捏,高等教育的本身是为了社会输出更多优秀的人才,也是需要不断的创新和发展的,如果它抛弃了学校教育中的一些运行机制和规律,没有市场化的一种引入,那么高等教育会出现一些滞后性,从而缺乏了积极向上的能动性。
高等教育是一次人才的拔高机制,对于公民来说也是一次合理而又公平的机会,能够使得公民通过这样的机会,来获得一次提升。不同高校毕业的学生在初次面临社会的考验时,是最直接的因高等教育垄断的受害者,在社会上的地位就有着不同的待遇。
对于就业而言,从现行的高考录取顺序上看出,重点类高等院校是教育部赋予教育的一种优先权,他们在最优异的学生中先挑选,再一次按照分数的一个排名方式,把分数较高的生源全部录取完,剩下的才能留给那些非重点类的和大专院校,重点院校的生源质量明显会有余普通院校,这样的录取方式,给非重点类和大专院校也造成了很多的压力,他们首先从生源质量上不能优选,随之而来的教育质量,硬件等问题也会伴随。
由于历史的遗留问题,垄断在我国是根深蒂固的,从未在根源上解决。在今天的各个领域当中,仍然渗透在其中,有时候呈现出是一种政治上的强制力,有时又表現出是一种潜在的意识控制。
不同形态下的控制,对于审批、限价、地区封锁、价格联盟等等方面显现,这些带有行政色彩的垄断正在侵蚀着良性发展的市场,留给社会的就是很大关于公平与效率的挑战。
从资源分配和生源优选的方面分析,这些都是由于行政方面的一些垄断原因。在这些行政垄断性原因下,作为教育主体自身也有着一些问题。高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他们并没有直接的去制定一些评估的标准和方式,他们采用的方式则是,一般是采取将科研课题直接委托给名校,直接将民办院校排除在外。于是就会伴随着一些院校的都想要争相抢夺这样的一个制定的标准机会权,抢夺到这样的一个机会,无非是一次市场份额的大的占有。如此的争夺标准制定权,使得许多高校会将精力分散,而忽略其本质的一个教书育人工作,竞争的一个积极作用就此也被沉寂,竞争本来能够更好的刺激一个良性的创新和发展的作用,然而这样的抢夺方式,只是让更多的院校陷入一个外在的抢夺地位与话语权,将自己院校的思想教育模式渗透给其他院校的方式了,如此竞争对于教育是一场巨大的灾难。
这些受教育者自己是无法去选择自己的出生的,对于户籍更加是不能更改的,参与到我国高考的学生就是因为不同的户籍在录取时有很大的地区差异。在我国的首都北京、金融中心上海等地都带有特色的招生录取标准这样的不公。许多是愤愤不平的,这些城市就是经济中心,作为一些国家重点建设的地区,他们无论是经济贸易城市发展乃至教育,都是全国的佼佼者,北京、上海户籍的考生能进那些知名的学府,却明显的比一些偏远地区的学生考进知名学府容易,这样的一个习惯性的行政垄断一直在持续着。
高等教育中作为公立高校依靠自身的优势,他们独特的优势,更突显了自身是带有垄断行为的,他们占据的市场份额高,所获得利润也高,这是成正比例的。经济性垄断的背后总是有强权的支持,若想在经济性垄断中解决好突出问题,首当其冲应当是在这个层面上找出其突破口,从行政性垄断入手来规制。
就我国目前的情况而言,高等教育的垄断对于教育产业化政策的实施有深远的影响,同样使得效率问题大大降低。那么就迫切需要建立一套符合我国国情的反垄断高等教育方面的法律制度。
一、打破不合理垄断,实现高校之间的公平竞争
要想打破这些不合理的垄断,就需要构建一个平等的竞争市场,这些掌握着国家资源的直属院校,在硬件软件上都优于普通院校,这样一种权利拥护和政策的支持,直接意义上是削弱了普通院校的资源配置的竞争实力。我们需要把直属院校和普通院校间搭建出一片公平竞争的平台,对处理这些教育资源方面,更应当综合分析后从,从公平的角度来将办学业绩和办学需求进行二次分配。
首先,需要放宽对民办高校的一些不合理的限制,让他们得到一个更开放的办学条件,在这样的情况下来创新自己的学校,让自己的高校更具有竞争实力。在办学过程中,难免会遇到出资人对于股权转让的问题,对于这样的问题也应当宽容,当高校面临停办时,容许办学者把剩余的资金收回,这样宽容的机制能够使得办学者一方充满干劲。
从另一个角度来说,教育行政部门也要少一些不合理的干预行为,让民办高校办学者更有动力。
另一方面,教育行政部门要减少对民办高校的不合理行政干预,让民办高校发挥自己的能动性,充分根据市场的需求,来发挥其长处,让市场来检验他们的教育质量。独立院校的问题也是一直存在其中,他们应该与母校本身分离,在一种公平机制下与民办高校来竞争。
二、明晰高等教育行政垄断界定
从高等教育来说,他们并非是一个公共产品的性质,在《反垄断法》中的含义并不明晰,我们需要对它的含义做更深入的剖析,对于它的具体内容也要有相关的一个配套内容进行完善,为高等教育行业的行政垄断提供一定的法律依据,使得其有法可依。有法律依据后,依次的构建成一个完整的高等教育反行政垄断的法律体系,法条的内容是需要一个法律体系来构筑的,从《反垄断法》的颁布来说,它能更好的去实施预防并且去制止一些垄断行为,但从高等教育垄断行为的特殊性来说,它是需要一个特殊的基本法律来支持着,《高等教育法》是规制高等教育的基本准则,但是在这个基本准则中对于法律地位、审核标准等相关部门的关系一直没有在很清晰的界定之中,在地位和部門关系没有清晰的界定下,更加难明确法律责任。作为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就该遵守程序正义的基本原则,让这样的原则始终贯穿在行政行为之中,更有效的促使行政行为被监督。
三、反垄断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行使职权
反垄断委员会是一个带头机关,他们应当去牵头指导协调反垄断的相关工作,切实将高等教育行政垄断作为审查标准,并且做到审核、分析、处理以及快速的执行,填补了以前没有的空白,将其一套的审查监督制度完善。法律的设置一方面是规制人们的行为,另一方面也是要处罚那些违法者,这样的法律具有了一定的可操作性,法律体系的完善,是在原有的基础上增添丰富的机制,从而更好的去防止事件的发生,其次有严格的审批,将责任制落实,更好的追究具体责任制,有效的防止个人与单位的责任规避。
那么作为违法者,他们也是要受到相应的处罚,应该设立一系列的行政处罚以及民事方面的追究,严重者应当对其进行刑事处罚。如此情形下,对于解决当下的高等教育的垄断问题有着重要的突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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