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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人大工作与政治文明建设大家谈

2017-04-07

人大研究 2017年3期
关键词:见面选民候选人

周建军:资金类代表建议如何纳入财政预算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大常委会研究室周建军撰文說,代表建议中有许多涉及修路、建桥、改水、租改征、医疗保障等方面,都是需要钱才能办理落实的,属资金类建议,此类建议的办理需要项目资金投入。按惯例,几乎绝大多数的代表建议都是在人代会期间提出,而这时当年财政预算编制工作已经完成,正待大会审查批准。由于每年的财政预算中,都没有安排办理落实代表建议项目资金,很多建议承办单位无法将这些问题纳入项目建设,缺乏投入解决资金渠道,因而造成大多数资金类代表建议的办理工作成了无米之炊,最终只能以暂时无法解决或是积极申报项目等为由简单答复代表。对此,群众有意见,代表不满意,而承办单位也有苦衷。代表建议明显滞后于具体承办单位的工作计划安排和项目资金安排,迟了就只能安排在下一年,这必然影响建议办理的实际效率。文章说,资金类代表建议的承办如何纳入财政预算,关键在于代表建议提交时间点的把控上。法律上没有规定代表建议必须在人代会期间提出,代表只要在任期内,随时都可以提出建议,只不过人代会期间代表建议的提交较为集中而已,但这只是惯例,不是常规。资金类代表建议倘若能在人代会前提交,并在财政预算编制前统一向承办单位交办,就能有效促成代表建议与项目资金的有效对接,从而保证代表建议涉及项目资金的及时到位。在这一点上,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大首开先河,改由代表在人代会上集中提出建议的传统模式,为在每次人代会的前一年年底由州人大常委会下发通知提前征集各代表团的人大代表建议,并在人代会召开之前,即于当年元月上旬统一集中向州政府交办。代表提交建议时间的提前,使得代表建议与承办单位的年初工作计划、资金项目安排得以适时对接,直接促成部分建议被纳入承办单位的年度工作计划和项目资金安排,代表建议的质量和办理实效明显增强。经过几年来的实践检验,这一机制运行后带来的是环环相扣的正相关效应,代表建议涉及项目资金到位情况呈大幅增长趋势,A类建议即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的占比由过去的不到30%上升到70%。不仅是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北京市朝阳区人大也开始了提交建议由“会中”变“会前”的有益实践。为便于将代表建议纳入来年政府工作计划、财政预算和拟办实事项目,增强代表建议落实的权威性和保障性。每年7、8月份,朝阳区人大常委会就认真组织开展代表建议提前征集工作。在此基础上召开征集代表建议工作协调会,专题研究部署代表建议的分类、交办等工作。对资金类代表建议,由各工作委员会就此类建议能否纳入明年的政府工作计划、财政预算和为民办实事项目,逐一与承办部门进行沟通和复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再经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转交区政府办理。由是观之,代表资金类建议能否列入财政预算,不仅需要地方人大常委会有敢于创新代表建议提交机制的勇气,还需为代表做好大量扎实细致的服务工作,由此,才能推动办理提档,有效提升代表建议的解决率。

王鸿任:组织“见面”莫“变味” 选举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 安徽省砀山县人大常委会王鸿任撰文说,这是选举委员会的一项重要法定职责,也是把好代表“入口关”的法律保障之一。各地执行这一法律规定的总体状况是好的,但在一些地方也存在不同程度曲解、偏离规定原意的“变味”现象。譬如有的将这一规定理解为“选民没要求,见面就免谈”;而有的地方却主张“见面全覆盖、一个不能少”;还有的地方则以“见面介绍”为名,行某些候选人变相“拉票”之实;等等。选举法这一规定的立法本意:一是让选民更清楚地了解候选人情况,避免投票的盲目性,提高选举质量;二是通过面对面问、介绍候选人当选后的履职打算,增强候选人当选代表后的履职责任感,强化选举效果。扭转上述“变味”现象的关键在于正确领会这一立法本意,重在提高“见面”实际效果上下工夫。“选民没要求,见面就免谈”,咋听也有道理,因为法律规定“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选民没要求就组织见面岂不“违法”吗?其实,2004年修改选举法首次增加的“见面”规定,即“是否组织见面由选举委员会决定”。2010年修改选举法时,将此规定进一步完善为“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有些地方的选举委员会一直没有组织选民行使过“见面权”,理由就是“选民没要求”。其实这只是一个表象,实际上是这些地方的选举委员会怕麻烦、图省事,加上宣传乏力,选民不知有此规定,真实的诉求没能表达出来。尤其是直接选举县级人大代表时,选区范围较大、选民人数较多,选民对上级下派的代表候选人只知姓名、不见其人、盲目投票的情况屡见不鲜。这些地方的选举委员会不能将“选民没要求”的表象当作“不作为”的托词,让选民的“见面权”长期休眠下去,而应积极主动地组织那些选民不甚了解的候选人与选民见面,激活这一意义重大的法定程序,并使之逐成常态。“见面全覆盖、一个不能少”,咋听挺“高调”,尤其是2010年修改选举法这一规定时,将“选民的要求”提升到行使“见面权”的前提层面,赋予了选民“见面”主动权,于是在“见面”活动日趋活跃的情况下,有的地方出现了刻意追求“见面热”的偏向,好像“一个都不少”才算最佳“业绩”。有些代表候选人长期与本选区选民打成一片、时常见面、彼此了解,在这种“选民没要求”的情况下,刻意追求“个个见面”,不仅徒有形式,也是一种浪费。为了省时间、赶进度,有的仅将候选人简历读读了事,“见面”宛若“接见”,结果选民想了解的情况却没了解到,失去了见面的应有意义。选民与代表候选人见面的目的在于了解对候选人不了解的情况,通过面对面地沟通知晓候选人对当选后的承诺,并作为投票意向的重要依据。追求这样的见面效果,才是选举委员会履行职责的目标所在。以“见面介绍”为名,行变相“拉票”之实,咋看像是运用公权力履行法定程序,其实是不折不扣的违法行为。尤其是为了某些候选人的当选,夸大其词地为其“评功摆好”,而对“内定”拟作“陪选”的候选人,便轻描淡写地一提而过,既有失公平,又与法定的“见面”本意背道而驰。因此应依法健全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的机制,完善见面程序,规范介绍、对话的内容范围,确保广大选民行使好法律赋予的“见面权”。让选民与人大代表之间的委托与被委托、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在选举阶段的见面程序上就能原汁原味地体现出来,真正地用好“见面”平台,选好人大代表。

周德才:人大跟踪监督要强化“四种意识” 甘肃省白银市人大常委会周德才撰文说,实践证明,跟踪监督是人大监督工作中的重要一环,既重程序,也重结果,既重力度,也重效率,是增强人大监督实效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和举措,能够保证决议、决定及审议意见等人大监督意见真正落实,实现议而有决、决而有行、行而有果,推动“一府两院”工作,让人民群众满意。文章说,在具体工作中要强化“四种意识”,确保人大履职有威、有位、有力、有为。一是强化跟踪监督的“法律意识”,确保人大履职“有威”。人大监督是国家监督体系中最具权威性的监督,而跟踪监督则是人大监督方式的创新。要紧紧抓住决定、决议、审议意见的执行与落实等关键环节,加大跟踪检查力度,对要求政府和有关部门整改的事项进行及时跟踪检查,检查整改措施是否符合审议意见或执法检查意见的要求,检查整改措施是否真正落实到位,检查存在的问题是否得到有效解决。对那些综合性强、涉及面广、破解难度大的全局性、长远性、根本性的重大问题,要善于抓、反复抓,做到问题不解决,监督不松劲。对有关部门执行监督意见不力,或有意拖延、推诿、不认真贯彻落实的,督促有关部门认真纠正,严肃处理。要建立必要的约束机制,将监督意见的落实情况和干部的任用考核相结合。二是强化跟踪监督的“责任意识”,确保人大履职“有位”。首先,要不断增强“一府两院”的“配合意识”。人大要本着对法律、法规高度负责的精神,依法对“一府两院”工作开展监督,敢于对事关全局、事关民生的重点问题“盯住不放”,进行连续跟踪、不间断监督,有效克服人大决议、决定落实情况无人问津、没有落实也无人问责的状况,有效增强“一府两院”积极履行职责、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一府两院”要认识到人大监督的目的与政府的目标是一致的,是为了解决问题、推进工作。其次,要不断增强重点难点问题解决的“推进意识”。凡是通过法定程序,向“一府两院”交办的整改问题不能只在会上讲一讲,议一议了事,而要全程跟进,针对监督的问题,围绕中心、突出重点、一抓到底,形成连续不断的推动力量,促使“一府两院”集中力量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再次,要不断增强人大监督的“能力意识”。要保证跟踪监督在持续时间内的效果,更全面地掌握工作的推进过程,把握好监督的关键环节,使人大监督由“虚”变“实”,监督更具体、更到位,注重监督经验的积累,增强监督的实际能力。三是强化跟踪监督的“程序意识”,确保人大履职“有力”。在监督计划的拟定上,要提出具体可行的年度工作计划和跟踪监督工作计划,由主任会议进行筛选并确定操作性较强的跟踪监督工作计划。在监督方案的制订上,相关工作委员会要根据跟踪监督工作计划,制订跟踪监督工作方案,报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提请主任会议讨论审定。在专题调研上,要针对跟踪监督的内容,由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牵头,相关工作委员会参与,深入乡镇、部门工作现场,全面掌握第一手资料,召开人大代表、基层代表和群众参与的座谈会,听取人民群众对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办理落实情况的意见建议。在监督结果公开上,对政府和部门执行决议决定、审议意见及对跟踪监督意见的办理落实情况,要向人大代表、“一府两院”及相关部门和承办单位予以通报,及时、全面公开跟踪监督的相关情况。在监督活动的宣传上,要把权力机关监督同人民群众监督、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结合起来,对重大监督活动进行连续追踪报道,以增强跟踪监督的力度和效果。四是强化跟踪监督的“作为意识”,确保人大履职“有为”。由于跟踪监督将监督重点放到具体的工作和项目上,需要经常地深入一线、深入现场,所以要“有所作为”,必须把握五个环节。要增强素质,提升监督水平。要不断增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自身素质,加强对人大工作者的学习培训,提高其理论知识和业务水平,在观念上与时俱进,在知识上不断更新,在能力上逐步增强,适应时代要求。要突出重点,精选监督议题。要充分做好会前准备,从民主法制建设的大局,从群众关心和社会普遍关注的地方经济发展、重点项目建设、各项社会事业建设、新农村建设等重大问题,从法律法规实施过程中的难点着眼,本着“少而精、抓重点、该监督、能监督、有用有效”的原则,分清主次,认真筛选,抓住关键,精选监督议题,把真正关乎发展、关乎民生的重大问题列入跟踪监督范围,既体现人大监督工作的特点,又增强工作的针对性,有重点地进行“跟踪监督”,支持和帮助政府解决棘手问题。要实地检查,确保办理实效。要真正深入到基层第一线,多跑、多问、细听、勤记,力戒形式主义和走马观花,对有关数据和进展情况进行核实,听取群众、代表对审议意见落实办理的意见看法,全面掌握审议意见的落实办理情况。要敢于挺直腰板,实事求是,不唯书、不唯上,只唯真、只唯实,坚持跟踪到底,要有不见成效绝不罢手的信心和决心,通过多次的、反复的监督,真正把情况摸透,把问题抓准,通过“监督—落实—再监督—再落实”的模式推动问题解决。要认真评议,力求监督到位。要依据会前调查掌握的情况,召开人大常委会主任會议,对已经办结的审议意见进行认真评议,对应该办结而未认真办理的,会上当场询问原因,限定办理的期限,期限内不能解决的,可实行票决;票决不满意的,责令重新办理;重新办理仍不满意的,也可视情依法采取质询等刚性监督方式,着力使每一个监督议题都议有结果、督有成效。对一些全局性的重难点问题需要进行重点督办的限于特殊原因一时无法办理的,也要向人大常委会说明原因。要及时反馈,推进问题解决。有关部门对提出的意见整改落实后,要将具体的整改落实情况及时反馈人大常委会,以便人大及时掌握动态。要抱着既解决问题又促进工作的态度,真心听取部门在办理决议决定、审议意见过程中采用的办法和措施,对其工作中确实存在困难、需要上级解决的,人大常委会还可通过代表提案等方式向有关领导进行呼吁,既监督又支持,共同促成问题的解决。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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