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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合类新闻媒体上著作权保护问题研究
——以“今日头条”诉讼案为例

2017-04-06张艺真

福建质量管理 2017年6期
关键词:今日头条头条服务器

张艺真

(中国政法大学 北京 100000)



聚合类新闻媒体上著作权保护问题研究
——以“今日头条”诉讼案为例

张艺真

(中国政法大学 北京 100000)

网络技术的发展使得媒体对内容的复制、转载更为便捷,由此带来著作权侵权问题。本文以“今日头条”这种聚合类新闻媒体为例,分析深度链接行为侵害著作权的侵权认定标准,从法律途径和非法律途径两个方面指出具体的维权途径。

新闻聚合类媒体;今日头条;网络转载;著作权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互联网的广泛普及和大数据时代的来临,采用大数据运作模式的新闻聚合媒体应运而生。新闻聚合媒体使用网络爬虫“挖掘”各大媒体的新闻资讯,通过网络转载和网络链接的方式,将相应的新闻作品呈现在用户面前。但这种制作新闻的方式却带来了诉讼纠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0日立案受理了“今日头条”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原告湖北日报传媒集团主张“今日头条”网站和客户端从2015年1月起,未经原告授权,采取设立“楚天都市报头条号”、进行深度链接等方式,复制、转载《楚天都市报》大量原创作品。因此,原告认为被告方侵犯了其网络著作权。而早在2014年6月,《广州日报》和搜狐就曾以同样的理由向“今日头条”提起诉讼。被告方则认为:“今日头条”著作权采购、商业利益分成的合作模式并未侵犯原告所谓的著作权,相反,通过设链行为模式能利于网络信息的传播,是为公共社会服务,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从上述“今日头条”侵权纠纷案来看,由于网络链接资源虚拟化、搜索自动化、链接实时化等特点,使得关于深度链接的著作权纠纷案件日益增多。但我国当前的《著作权法》对深度链接却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导致深度链接行为游离于法律之外。

二、新闻聚合媒体侵权判定中的核心问题

判断新闻聚合类媒体是否构成侵权,关键是看这类媒体的深度链接行为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网络链接一般分为两类:一是普通链接,二是深度链接。普通链接设链者呈现给用户的是原页面内容界面,并没有直接接触或利用作品,并不会直接侵犯作品著作权。但“深度链接”是将被链接对象的内容当作自己的内容,通常不显示被链接对象的来源和网址,导致用户误认为所使用的信息来自设链者而不是被设链网站,从而使权利人认为自己的著作权受到侵犯。①“今日头条”案就由此而发生。

三、我国深度链接侵权的认定标准

目前我国法律界普遍认为深度链接构成侵权,深度链接也是一种新闻转载行为。对这种新闻转载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有两种主流判断标准:服务器标准以及用户感知标准。在服务器标准下,判断是否构成侵权的关键是被链接作品是否实际上传到新闻聚合媒体的服务器上。根据这种判断标准,新闻聚合媒体的设链行为不构成侵权。而在用户感知标准下,新闻聚合媒体的深度链接由于会使用户产生混淆,从而构成直接传播行为,构成直接侵权。我国曾一度以“服务器标准”作为判定侵权的标准,该制度的设计本质在于对著作权人利益牺牲最小化的前提下,避免对网络服务提供者苛责过重义务,但却阻碍技术创新和发展。②我国的《著作权法》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并未将“提供”行为限定于将作品上传至服务器的方式。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司法解释》中已经一定程度上将作品提供的方式突破了服务器标准,而更强调使得公众能够直接获得。

除了主流的“用户感知标准”和“服务器标准”两种观点之外,还有一种标准,即“实质呈现标准”。与上述两种标准不同的是,实质呈现标准的出发点是从根本上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认为深度链接行为本质上是改变了著作权人的作品的传播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冲击了著作权人对其作品的控制。③但是由于法律本身固有的滞后性,我国当前的《著作权法》所规定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缺乏前瞻性,所以要想采用“实质呈现标准”,就要重组或整合当前著作权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特别是在数字传播技术势头正猛的今天,快速发展的现代传播技术已经完全打破传统技术壁垒。

结合“今日头条”争议案,如果采用用户感知标准,今日头条是否构成侵犯湖北日报传媒集团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则取决于用户的感知,这就具有极大的主观性。而且,今日头条完全可以通过提供作品的原始来源,以避免他人的不当误解,然而,这一行为最终还是借助自己的客户端向用户呈现作品;如果采用服务器标准,根据前文的分析,“今日头条”的服务器中并没有储存被链者网站的信息,仅仅是一种临时复制行为,不构成侵权;④但如果采用实质呈现标准,“今日头条”确实未经许可,存在在自己的网页上呈现搜狐公司的新闻作品的客观事实,可以认定“今日头条”为作品提供者,构成侵权。在实务审判中到底该采取何种标准,关键是要在设链者与著作权人之间寻求利益的平衡点。笔者更赞同使用实质呈现标准判定深度链接行为是否侵权。

四、新闻转载侵权的维权途径及存在的问题

目前解决聚合类新闻媒体侵权纠纷的方式有两种:法律和非法律途径。

(一)走法律途径。以侵犯著作权或知识产权的名义对侵权方提出诉讼,但事实上法律途径却是被侵权者最不愿意选择的。一是因为相关法律规定模糊,侵权行为难以界定。二是取证困难、维权成本高。笔者认为,应该扩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范围,把新闻侵权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范围。然而目前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虽有保护知识产权的条款,却把作为新闻作品的时事新闻一概排除在外,如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就没有法律条文能够判定“今日头条”对湖北日报传媒集团的这种侵权行为是否能够构成不正当竞争。

(二)非法律途径。除法律规定以外,还应该重点从提高网民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以及加强技术保护两方面来保护新闻著作权。首先,要加强人们对于网络著作权各个方面的认识,通过宣传普及法律知识,使人们正确地对待当前的保护措施,并积极主动地配合,这样才能够真正有效使网络著作权得到保护。同时要运用伦理道德规范人们的行为,通过宣传教育促使社会形成良好的风气,使人们在使用网络作品时能够实现自我约束以弥补其他保护措施的不足。在需要使用著作权保护新闻作品时能够自觉遵守相关规定,主动保护网络著作权。其次,在网络技术发达的今天,空有法律规定,而无监管技术,会使新闻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成为一纸空文。所以应加快对网络环境中的反侵权技术的研究,使相关的法律法规能够得到有效执行。加强网络环境下对权利归属、网络行为痕迹保留等相关技术的开发,提高网络侵权行为的可识别性、可监控性,赋予网络服务提供商以一定的注意义务并辅之以相应的技术手段,⑤使作品使用者能够快速地联系上新闻作品的创作者,方便给与报酬,也能够快速检测到侵权行为、侵权的责任者,给予适当的提醒和警告。最后,加大赔偿力度,加大新闻侵权的赔偿力度,不但能最大程度上弥补侵害人的经济损失,更能给侵权人以震动。加大执行力度,解决现实中新闻侵权存在的执行不到位的问题。

【注释】

①李明德、许超著:《著作权法》,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1页。

②张桂萍、胡舒立.传媒转型的中国问题——中山大学传播与设计学院院长、财新传媒总编辑胡舒立专访[J].岭南传媒探索,2013,(5).

③魏永征.从今日头条事件看新闻媒体维权[J].新闻记者,2014,(7):43.

④詹启智.论网络作品提供行为.法学杂志,2014年第4期。

⑤崔国斌.加框链接的著作权法规制.政治与法律,2014年第5期。

张艺真(1992-),女,汉族,山东济南人,硕士,中国政法大学,研究方向:法治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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