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的工资理论及现实意义
2017-04-06
(沈阳师范大学国际商学院 辽宁 沈阳 110000)
马克思的工资理论及现实意义
崔秀妹
(沈阳师范大学国际商学院辽宁沈阳110000)
工资理论是马克思经济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马克思科学的工资理论不仅揭示了资本主义工资的本质及内在联系,而且具有显著的时代价值。本文概括了马克思的工资理论关于工资本质,工资形式,工资的国民差异,工资规律以及最低工资等理论的主要内容,并揭示了马克思的工资理论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工资本质,工资运动规律以及最低工资制度几方面提供的现实指导意义。
马克思工资理论;现实意义;工资制度
一、马克思工资理论的主要内容
(一)工资本质论
马克思为了揭示资本主义条件下工资的本质,首先科学界定了劳动与劳动力这两个不同的经济范畴。马克思运用劳动价值理论、商品等价交换理论与剩余价值理论,从三个不同的层面详尽论证:首先,劳动不是商品,它没有价值更没有价格,资本家购买的不是工人的劳动,而是工人的劳动力。其次,马克思明确分析了工资形式使劳动力的价值表现为劳动价值,从而产生了假象并掩盖了资本主义剥削关系,因为“工资的形式消灭了工作日分为必要劳动与剩余劳动、分为有酬劳动与无酬劳动的一切痕迹。全部劳动都表现为有酬劳动。”[1]而工资之所以以一种假象呈现在人们面前,造成人们意识观念中的误解,有其客观的必然性,但不论怎样表现,只要运用科学抽象法,我们就会发现劳动的价值或价格这个表现形式,是直接地自发地作为流行的思维再生产出来的,而劳动力的价值或价格所表现的本质关系,只有通过科学研究才能揭示出来。
(二)工资形式论
为了进一步分析与揭示资本主义条件下的工资的本质,马克思又从实证分析的视角出发,系统研究了资本主义条件下工资的具体形式。首先,马克思分析了计时工资的特点及运动规律,利用工作日的长度、“劳动价格”(特指劳动力价格)与劳动力价值这三个范畴,阐明了计时工资的内涵及特点,在此前提下,揭示了资本家利用计时工资加强对工人剥削的基本表现,并得出结论:计时工资是剥削剩余价值有效的手段,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最普遍的工资形式。其次,马克思沿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发展的历史轨迹,探讨了计件工资的内涵及特点,明确指出:“计件工资无非是计时工资的转化形式,正如计时工资是劳动力价值或价格的转化形式一样。”[1]也就是说,计件工资与计时工资没有本质区别,计件工资是在计时工资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二者的根源都在于劳动力的价值或价格。
(三)最低工资论
马克思在《雇佣劳动与资本》一文中提出了最低工资这个概念,他说:“简单劳动的生产费用就是维持工人生存和延续工人后代的费用。这种维持和延续后代的费用的价格就是工资。这样决定的工资就叫做最低工资。”简单地说,资本主义最低工资就是简单劳动力的价格,更具体一点说,最低工资是指简单劳动力的生产费用。而简单劳动力生产费用包括工人生存和延续工人后代的费用,这种费用又表现为工人生存和延续工人后代所需要生活资料的价格,而这种价格决定的工资就是最低工资。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在论述确定资本主义劳动力价值时,又再次明确指出有一个“最低限度或最小限度”,有“一个历史的和道德的因素”;并且在不同国度和不同的时期是不同的,这说明在资本主义制度存在最低工资制。
二、马克思工资理论的现实意义
(一)对社会主义工资本质的现实意义
由于按劳分配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着共同的经济基础(社会主义公有制),并坚持同一的原则(等量劳动换取等量劳动报酬),这就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实行按劳分配提供了前提条件。当前为了完善工资制度,我国进行了多次工资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真正贯彻以按劳分配为主体,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制度。特别是随着我国市场化改革的推进,马克思按劳分配理论在市场机制的运行环境中,更能体现高效率,更能充分突出劳动有质与量的差别,克服平均化倾向,打破不合理的工资制度。
(二)对社会主义工资形式的现实意义
工资形式论表明资本主义工资最基本的形式是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虽然社会主义工资和资本主义工资有本质的区别,其衡量标准也有很大的差异,但我国仍在坚持社会主义的前提下沿用并发展了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计时工资是按劳动时间来计算并支付给劳动者劳动报酬以劳动时间和工资等级为其影响因素的一种工资形式。我国普遍采用月工资制。计时工资简便易行,适合用于企业领导干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等以脑力劳动为主的人员;计件工资是根据劳动者完成合格产品的数量,按既定的计件单价来计算并支付职工劳动报酬的一种工资形式。
(三)对我国的最低工资制度的现实意义
根据马克思的工资理论,劳动力价值的最低界限是由身体因素决定的部分,它的货币表现就是工资的最低界限或最低工资。雇佣工人得到的最低工资应是劳动力再生产的基本保障,其次还要保持社会生产的连续性。最低工资制原理不仅适用于资本主义社会,同样适用于社会主义主义国家。作为社会主义发展中国家,要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劳动工资制度必须实现最低工资制度。改革开放后,我国才真正开始实行最低工资制度,由于实行的时间较短,在制度制度、实行及宣传等方面都存在较多问题。最低工资制度的实行和完善有利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基本生活,同时也有利于改善我国劳动力市场的供求结构。我国最低工资制度改革的首要任务应当是建立合理的最低工资标准增长机制,形成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机制,改变最低工资标准长期不变的情况。同时应当根据各地区经济发展状况,综合考虑当地的经济增长率、最低工资购买力、就业状况等因素来制定最低工资标准。
[1]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M].第2版.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
[2]方敏,赵奎.解读马克思的工资理论[J].政治经济学评论,2012(7):59-69.
[3]杨衍江.马克思工资理论与我国市场工资机制完善[J].经济问题探索,2000(1):32-35.
[4]宋关达.《工资指导线内涵、方法和实施意见》[J].经济研究参考,1994(1):27-39.
[5]大卫·李嘉图.《政治经济学及赋税原理》[M].北京:商务印书馆,1976.80.
崔秀妹(1991-),女,汉族,河北沧州人,沈阳师范大学国际商学院2015级政治经济学研究专业在读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