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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学生就业的法律问题研究

2017-04-06

福建质量管理 2017年11期
关键词:试用期契约用人单位

(四川美术学院 重庆 400000)

关于大学生就业的法律问题研究

李思

(四川美术学院重庆400000)

大学生在就业过程中因为缺乏相关的法律知识,就业法律成本和法律风险较高,甚至面临法律纠纷。那么,如何预防以及减少大学生就业引发的法律问题,对即将迈入社会的大学生十分必要。本文以大学生就业的法律问题为探讨对象,进行研究。

大学生就业;法律问题

从1999年至今,高校招生规模不断扩大,高教事业蓬勃发展。大学生就业方式亦完成了从“国家统一安排分配”到“自主择业、双向选择、市场化”的转变。就业社会化、市场化有利于激发大学生的竞争意识和进取精神,但同时也带来了大学生就业的法律问题。

一、大学生就业法律素质现状

大学生就业法律素质即大学生在求职就业时自觉运用法律的维权能力和素质。[1]作为大学生就业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就业法律素质的高低对求职影响巨大,甚至影响今后职业生涯的发展和规划。

(一) 法律知识的匮乏

根据调查显示,有一半以上的大学毕业生遇到过就业法律问题,究其源头还是法律知识匮乏,就业时不懂得运用法律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虽然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保障就业者的合法权益,但作为就业大军中重量级角色的大学生,很多甚至不知道《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只有遭遇法律纠纷时才会求助。

(二)契约精神的缺乏

“契约”一词源于拉丁文,原义为交易,其本质是一种交易自由的理念。由此派生的契约精神,是一种自由、平等、守信的精神。在大学生就业领域,契约主要表现为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这两种契约形式对于大学生就业而言都非常重要。但是很多大学生缺乏契约精神,签署契约后违约情形时有发生,这对于大学生自身发展不利,也造成了大学生就业的诚信危机。

二、大学生就业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一)三方协议与劳动合同

三方协议与劳动合同虽然同属于契约,但并非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三方协议是毕业生在校时与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对就业协商一致的书面表现形式,能解决应届毕业生户籍、档案、保险、公积金等一系列相关问题,是毕业生派遣的重要依据。毕业生被用人单位正式接收后三方协议即终止。大学生就业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则是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双方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综上可见,三方协议具有三方当事人,而劳动合同则只有双方当事人。因此,三方协议不等同劳动合同。

(二)就业陷阱

在就业买方市场,有些不正规的用人单位会利用买方优势,设置就业陷阱,侵犯大学毕业生的合法权益。典型情况如下:

1.合同陷阱

有的用人单位通过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宽限期来规避法律责任。《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在未签定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若出现工伤、解雇、拖欠工资等劳动纠纷,处于弱势群体的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往往得不到应有的保障。

劳动合同并非必须约定试用期,但在实践中,大多数用人单位都会在合同中订立试用期条款。而很多大学生根本分不清见习期、实习期、试用期的区别,导致某些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压榨毕业生劳动力。《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合同本应体现平等的原则,但部分用人单位利用自身优势在合同中设置“不平等条约”,排除大学生合法权利,规避自己法定责任。如:合同中规定“本合同内容最终解释权归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变更乙方的工作岗位以及工作待遇”、“若发生事故,用人单位概不负责”、“在未来三年内不能结婚生子”等。

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为劳动者购买保险,更是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义务。但是,在大学生就业时,用人单位放弃或者延期为大学毕业生购买保险情况时有发生。有的单位甚至在合同中规定必须要在本单位工作一年以上才能购买保险。

2.证件、费用陷阱

在招聘中,一些用人单位利用大学生缺乏社会经验和法律知识,设置“培训费”、“保证金”、“抵押金”等收费项目以及扣押大学生各类证件,对大学生就业进行限制。《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因此,在招聘大学生时或者大学生任职初期就要求缴纳费用或者扣押证件的用人单位都是在违法操作。

3.知识产权陷阱

一些用人单位在招聘时,除了要求求职大学生提供简历以及证明材料外,还会要求设计作品、提供创意或者上交一份完整的策划。不排除有些用人单位的确是为了考察应聘大学生的专业素质和完成能力,但也存在一些用人单位是为了减少运营成本,在非法进行信息收集和创意剽窃,以谋求更大的利益。而大学生在求职时,为了急于证明自己的能力或者其他原因,而忽略了对自身信息和创意的保护,一旦遭遇不法单位,只能自认倒霉。

(三)大学生自身诚信问题

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然而当今社会正在遭遇诚信危机,大学生也受到危机影响,在就业中出现了弄虚作假、不守承诺的现象。

1.应聘材料弄虚作假

用人单位在筛选求职材料时,喜欢挑选学习成绩好、综合素质高的大学毕业生。一些大学生求职时为了包装自己,在简历、就业推荐表以及其他应聘材料里弄虚作假,歪曲事实,胡乱编写自己得到的奖励和工作经历,“学生会主席”等任职情况随手拈来。[2]

2.求职面试夸夸其谈

在面试时,有些大学生为了引起面试官的注意,获得用人单位的肯定,在自我介绍或者回答问题时,信口开河,毫无原则。大学毕业生展示包装自己,以求得工作机会本来无可指摘。但包装也要有限度,应在尊重事实的基础上展现自己,而不是夸夸其谈,弄虚作假。

3.签订协议、合同后违约

有的大学生缺乏法律意识和契约精神,在就业过程中,抱着“拿颗萝卜占着坑”的心态同时选择好几家用人单位,随意签订就业协议或劳动合同。有的大学生更是为了其他方面的原因,把用人单位当成过渡或跳板,一旦目标达成,随时走人。这些违反契约精神的行为,导致了现在有些用人单位为了组织稳固,并不热衷招聘应届毕业生。

三、防范大学生就业法律问题的建议

(一)加强高校大学生就业法律教育

充分发挥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和毕业生就业指导教育的作用,把就业法律意识的培养和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纳入大学生就业工作的主抓项目。综合利用多种教育手段和方式,对大学生进行就业法律素质的培养。可行的措施有:聘请人力资源管理人员、专业律师等对毕业生进行就业法律知识培训;为毕业班学生开设就业法律法规学习课程;利用网络平台、校报专栏、主题讨论等形式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二)加大政府对用人单位的管理力度

除了法律法规对大学生就业合法权益的保障外,也应加大政府对用人单位的行政管理力度,加强对公司、企业的管理和检查。如对用人单位的资质、工作环境、营业项目、用工条件等进行严格审查,对违法单位进行惩处,规范就业市场,为大学生就业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

(三)培养大学生就业法律素养

法治社会要求每个公民都应知法、守法,作为受过高等教育的大学生,更应懂法、用法,利用法律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求职就业中,大学生如何运用法律知识,还得靠自身的法律素养。对于大学生而言,在大学生涯中,有意识的了解、学习与就业相关的法律知识,就业中勇于维护自己的权益,保障合法利益免受侵害。同时,培养大学生的诚信品质,在就业中能够注重承诺、尊重契约精神。

四、结语

大学生就业问题已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而我国法治化进程正在逐步发展和完善,由此大学生就业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尤为突出。在法治社会里,大学生就业法律素养是其综合素养的重要体现,而我国大学生普遍存在就业法律意识弱、法律知识匮乏等状况。在大学生就业教育体系中,应加大法律教育的比重,通过学校、政府、大学生自身的共同努力,促进大学生优质就业。

[1]李会欣.大学生就业法律教育问题探讨[J].湖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1(2).

[2]张利华、姜楠.浅析大学生就业诚信问题[J].辽南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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