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信托行业的发展模式以及存在的问题
2017-04-06
(重庆工商大学 重庆 400000)
我国信托行业的发展模式以及存在的问题
马绍宇
(重庆工商大学重庆400000)
信托业在高速发展的过程中同时也存在多种问题,虽然法律法规在不断的改善,但仍旧没有得到完善,比如信托财产登记制度还没有得到落实,更不说与其相关配套的税法和财会等制度。另外,目前我国信托业仍是作为对融资渠道的一种补充,是依据其通道类的功能而存在的行业,而未成为主动管理型行业,也还没有真正着眼“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信托本质,在金融业蒸蒸日上的环境中并没有得到应有的拓展,这需要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
信托业;定位;困境与出路
一、我国信托行业存在的问题
(一)信托业定位偏差。我国恢复信托业的目的有两个:一是利用信托公司的融资平台和信用工具来吸引外资,为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做进步一的服务;二是在计划体制之外,借助信托业培育并强大市场化的金融力量。
积极创办信托公司的银行、地方、部门的目的是为了维护自身利益,推翻传统的集中计划体制,利用新兴的信托业摆脱信贷计划管理的控制,从而建立可以自主控制的资金融通渠道。
(二)信托业的制度供给缺陷。在2001年《信托法》之前,所有的制度规范都是以“暂行办法”“通知”出现,从没有上升到法律的高度。这些部门规章含义不明、过于笼统,多数照搬银行业的制度和监管模式,从而导致信托业既没有明确的发展思路和发展目标,导致信托公司演变成级证券公司主要功能、普通工商企业功能、银行于一身的异形。
(三)信托公司企业特性弱化。作为政府控制的计划外融资平台和国有企业,地方政府必然对信托公司加强干预和控制,使信托公司沦为政府的融资部门。体制决定其追求的融资规模最大化,而不是追求利润最大化,由此导致金融风险的爆发。
(四)信托公司经营实力孱弱。人民银行提高信托公司的资本金准入门槛,其目的是体改各信托公司的经营实力,但是有些地方政府却对信托公司进行虚假投资、划拨不良资产、抽逃资本金来逃避,从而使信托公司完全依靠其负债经营。其结果是信托公司缺乏不良资产的消化能力,缺乏风险化解和抵抗能力,负债率奇高。
(五)信托公司资产流动性低。作为政府融资窗口的信托公司不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一方面被迫将高成本的短期资金投入没有盈利能力、政府指定的指令性项目;另一方面,监督约束机制的缺乏和个人私利的追求使信托公司进行房地产炒作和股票的投机买卖,从而造成巨额损失;同时,素质低下的员工套取和诈骗信贷资金、收取回扣。法制环境不健全、社会道德水平低下都造成了信托公司资产质量低下。
二、我国信托业发展的滞后性
(一)法律制度建设尚不完备。信托公司要想充分发挥其经济职能、与其他金融机构进行有序竞争、实现规范管理,完备的法律制度是其重要保证。2001年后,我国颁布了《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极大地改善了我国信托业法律环境,为规范信托业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然而,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信托制度的完备性、信托体系的完善性远远逊色于西方发达国家,跟不上信托业务的实际需求。缺少相关配套的规范、法规及行业自律制度,给信托公司的经营运作留下了法律空白。
(二)信托业尚未完成从粗放经营到集约经营的转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虽然我国信托公司数目庞大,但是经营实力孱弱,资本金偏少。其次,部分信托公司进行消极等待。如今的信托的处于传统业务压缩、新业务短期内难以开展的阶段,并且,相关的财务、税收等问题也没有明确规定,而如今的许多信托公司不愿意积极争取,主动探索,把希望寄予政府能够出台一步到位的行规定、新政策,让政府谋划一条一劳永逸的出路,业务局面维持在原地踏步的状态。最后,信托公司盲目苦熬大经营规模、发展业务品种,希望业务的面面俱到能够提高自身的抗风险能力和盈利水平,由于忽略了核心竞争力和经营战略、品牌建设,以及诚信能力、比较优势和专业化的培育,造成了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难以立足的局面。
(三)全民信托意识尚未普及。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尚未建立,且没有信托传统,因此,我们更需要转变个人理财观念,培育和引导信托市场,加快普及信托知识。信托公司也应吸取历次清理整顿、违规经营的教训,转变经营理念,本着有效管理、诚实、信用、谨慎的经营原则,改变过去留下的不良社会形象。
(四)产品设计存在缺陷
1.结构单一且类型雷同。资金信托是信托市场上的主流产品。一是因为《信托投资公司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提供了运作规范和制度保障,能够体现信托公司的依法经营;二是因为资金信托有很强的历史延续性,存贷款业务信托公司的“老业务”,在市场开发、业务经验上驾轻就熟。而如公益信托、遗嘱信托、年金信托、租赁信托、财产信托则难觅踪影。
2.风险控制手段落后。一般而言,信托公司主要采用股权质押、地产抵押、第三方承诺回购或第三方担保等传统手段来控制项目风险,未采用审计监督、过程控制、项目管理等主动性措施。第三方的承诺回购的法律效果尚待观察。
三、对我国信托业现状的研究对策
(一)信托业的功能定位。本土化信托业的功能定位主要有两个原则:第一,结合本土化的特征,把整个行业的发展着眼于整个宏观经济环境下来考虑。第二,将信托业的发展与制度的创新相结合。目前信托业发展首先应该处理关于信托核心功能回归的问题,随着信托产品越来越多样化,在信托五大功能(财产管理功能、保全功能、增值功能、导管功能和公益功能)中,核心内容主要为财产管理功能和增值功能,这两个功能最能突出对中长期财产的管理情况。
(二)强化行业内部约束机制 。信托业想要长久的发展就必须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机制和合理的自我约束机制。首先股权结构要保持多元化,如果经营者没有制约就可能伤害到委托人或者投资者的利益。因此在多元化的股权结构环境下,才能更好的使股东之间形成制约制衡关系。要通过股权结构多元化这一现象来解决信托公司的内部制衡问题,给予几个建议:一是积极引入战略投资者,用来更好的稀释过度集中的股权,建立先进的公司制度,让形式来约束机制;二是公开上市,以通过资本市场的方式来稀释股权,这样一来便形成了对管理者的约束机制;三是建立委托人约束机制。
(三)适时把握新的发展机遇。“在竞争中合作”将是未来信托公司的一种发展趋势。“竞争合作关系”很有可能使信托业再上一个新的发展台阶,因此我们应找准时机把握机遇,更好更快的推动信托业的发展。
(四)深度挖掘信托制度的市场空间。其他资产管理机构虽然在新政环境下积极向信托领域扩张,但是由于在“分业经营”的制度下使其业务并没有得到法律的肯定。实际上,信托业务的边界广泛,又具备了多样性和灵活性的特点,并且信托公司是目前国家唯一法定认可的综合信托经营机构,所以信托公司完全可以在没有压力的条件下进行创新业务,在私人财富管理、企业经营管理、员工利益保障和社会公益等方面进行拓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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