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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市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及科学治理对策

2017-04-06

福建质量管理 2017年23期
关键词:通辽市矿山环境

李 强

(吉林大学地球科学学院 吉林 长春 130000)

通辽市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及科学治理对策

李 强

(吉林大学地球科学学院 吉林 长春 130000)

通辽市位于内蒙古自治区东部,是蒙东和东北地区西部最大的交通枢纽城市,被自治区政府定位为省域副中心城市,是环渤海经济圈和东北经济区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以煤炭为核心的煤电铝产业链条有力地支撑了全市工业经济高速发展。但是,随着矿业开发的不断深入,矿山占用破坏土地资源与地貌、矿业开发引发地质灾害、矿业开发对水资源的影响及破坏等一系列地质环境问题愈发严重。本文着重分析了当前通辽市矿山地质环境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并建议从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制定完善技术标准、创新多元投入机制、因地制宜探索多种治理方式等6个方面入手,推动问题解决。

通辽;矿山地质环境;原因剖析;治理对策

矿产资源在通辽市经济发展中作用突出,以煤炭为主的能源工业产业链,已逐渐成为带动全市工业经济转型发展的强引擎。2016年全市矿业总产值达到106.41亿元,占全年工业增加值的12%。然而,伴随着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其与地质环境保护的矛盾日益凸显,矿山地质环境问题不断涌现,对地区可持续发展和生态建设提出了考验。

本文在分析通辽市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并深入剖析原因的基础上,提出了综合科学治理的对策建议。

一、矿山地质环境问题与危害

和东北地区许多资源型城市一样,通辽市在上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初期的“大矿大开、小矿放开、有水快流”思潮影响下,矿业开发多点开花,蜂拥而上。虽为当时的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一些贡献,但也对矿山地质环境造成了较为严重的破坏,重点区域主要有6处,分布在扎鲁特旗、霍林郭勒市和科左后旗,集中于煤炭开采区。

(一)矿山开发占用破坏土地资源及地貌景观

矿业开发活动对土地、植被占用与破坏包括改变土地利用现状、地貌景观破坏、水土流失和土地沙化等方面。据统计,全市矿山用地面积823.15km2,因矿业开发占用破坏土地面积达342.61km2,占矿山用地面积的41.62%。

1.露天开采造成破坏

通辽市露天煤矿开发利用程度较高且点多、线长、面广,集中在霍林郭勒市和扎鲁特旗,土地资源破坏程度严重。露天煤矿占用破坏土地总面积297.31km2,其中,采区占用破坏面积28.44km2,固体废物(包括煤矸石和排土场)占用面积59.25km2,建筑用石料场开采破坏面积56.63km2。

2.井工开采造成破坏

井工开采占用破坏土地面积40.85km2,其中地面塌陷区及井口破坏面积4.12km2、固体废弃物占用面积26.03km2、工业场地占用土地面积10.70km2。

(二)矿业开发诱发地质灾害

1.诱发滑坡

滑坡灾害主要发生在露天煤矿的排土场,因超负荷堆积,排土台阶受大气降水补给后渗入下部粉尘粘土与风化泥岩接触面,致使该接触面湿润成滑动面。如霍林河露天煤业有限公司北露天矿二采区40-50m排土场松散堆积物沿NE方向滑落,滑坡范围横宽约400m,纵长北西侧160m,南东侧260m,滑动范围约86000m2,滑坡体总面积约190万m3,造成排土场外地表变形,树木歪斜倾倒,东北侧村庄200余户居民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全部被迫搬迁。

2.造成崩塌

露天采矿采掘场挖槽深度一般在50—80m,采坑边坡坡度较大,坡顶地表直接堆积剥离物,极易造成采坑边坡崩塌;其次是建筑料石场开挖山体开采,一方面破坏当地地质环境,另一方面极易形成不稳定斜坡,诱发崩塌灾害。通辽市以往发生的崩塌灾害虽然规模较小,但因坡下常有采掘人员和机械设备施工,极易造成重大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

3.引起地面塌陷、地裂缝

地面塌陷由井工矿采空区引发,地裂缝常常与之伴生。在霍林郭勒市部分井工煤矿、扎鲁特旗联合屯一带的小型井工煤矿、科左后旗金宝屯煤矿、科左中旗宝龙山煤矿等都发生了不同规模的地面塌陷和裂缝。据调查,全市井工矿山地面塌陷总面积4.12km2,塌陷坑单体面积10—100m2。造成了不同程度的居民房屋、校舍墙体开裂,高压电杆倾斜倒塌、耕地裂缝、树木塌损等危害。

(三)矿业开发影响和破坏水资源

采矿活动往往砍伐周边植被,造成地表丧失或部分丧失了生态功能,对含水层结构破坏,造成了疏干地下水、地下水位下降、水质变化、水源地影响等危害,在煤矿区尤为明显。霍林郭勒市矿坑水年产出量可达870万km3,除少部分可综合利用外,大部分就地排放,造成水资源的大量流失;采煤区的地面塌陷还引起了地表和浅层地下水漏失,导致水土流失、岩石裸露,甚至荒漠化。

二、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原因剖析

(一)自然条件因素

1.气候条件

气候条件中大气降水是造成矿山及周边产生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及水土流失的一个重要因素。通辽市季节性风力变化大,春、秋干燥风多,岩石风化强烈,降低了岩体的完整性和稳定性,也降低了废石堆的稳定性,易产生矿山地质灾害,也是尾矿库扬尘污染的原因之一。

2.地质条件

地层岩性决定了不同矿床的赋存条件。石灰岩、石英岩等建材类露采矿山,节理、裂隙发育,开采形成陡峻临空面时易发生崩塌。花岗岩风化作用强烈,石灰岩风化淋溶残积物多,常成为泥石流的主要体物源。此外,地质构造复杂的矿区,断裂构造造成岩石破裂或破碎,使之在不同部位、不同破段发育有方向、规模各异的结构面,岩块易于与母岩脱落,开采时极易产生崩塌、滑坡和矿井岩崩等地质灾害。

(二)人为条件因素

1.高强度开采加重了地质环境破坏

以往,通辽市矿产开发利用中对保护与治理工作重视程度不够,高强度、大规模、长时间的矿业开发和无序开采,加重了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尤其是在一段时期的无序“圈占”、放宽“准入”的条件下,矿山数量大幅增加,最高峰时曾达到500多家,群采乱挖等粗暴开发加剧了矿山地质环境破坏。

2.企业环境意识淡薄加大了治理难度

随着矿产资源需求的不断增长,矿山企业重视开发、轻视治理,重经济效益、忽视社会和生态效益,认识上存在偏差,甚至还存在着认为储存地质环境保证金就可以不履行治理义务的错误观念。

3.法律法规不健全影响了工作强化

目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只有《矿产资源法》《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等,涉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内容少,针对性不强,原则不够具体,处罚力度不够大,相关内容已不能满足执法工作的需要。

4.历史遗留问题多增添了治理压力

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大多由历史积累形成,特别是计划经济时期设立的矿山企业,对矿山环境问题的重要性缺乏认识,长期积压了大量问题,要求其在短时间内拿出一定的资金投入,压力较大。

三、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对策及建议

通辽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经过多年努力,初步实现了制度化、规范化,在旧采坑“三区两线”可视范围内,通过开展关闭矿山、地质灾害工程治理等工作,地质环境有了明显好转。但是从长远来看,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还有很多不足,任重而道远,还需创新思路、多措并举、建立机制,持续保障矿业经济和矿山地质环境协调发展。

(一)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加快修订矿产资源法律法规,保障治理工作依法推进。一是借《矿产资源法》修改之际,强化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的内容;二是启动《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修改工作,补充和完善相关内容;三是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12号主席令《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办法》,创建绿色矿山。

(二)加快制定相关技术标准

一是研究出台生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验收管理办法,明确工作程序、验收内容、验收标准和相关要求,保障检查验收工作顺利开展;二是根据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涉及生态、地质、水文等多个专业,与地域、环境、气候等多个因素相关的特点,制定不同地域、不同类型矿山的治理标准,保证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因地制宜探索多种方式

一是大力实施资源综合开发,把矿山治理与土地开发利用相结合,将消除安全隐患并绿化平整后的矿山土地作为工业、农业或房地产开发用地,对临近旅游景点的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区巧妙加工和升级,成立集观光体验、文化旅游为一体的矿山地质公园;二是做好技术支撑和服务,鼓励采矿企业加大开采技术的研究投入,支持企业对在国内外已取得明显效果的露采矿山台阶式开采、灰岩内部开采、地下矿山充填式开采、房柱式开采等新技术的应用。

(四)创新长效多元投入机制

资金投入决定治理效率。对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地质环境问题,通过申请国家和自治区项目资金进行治理。对生产矿山的环境问题,要加大企业自身投入。各级政府要探索将部分矿产资源“两权”价款和资补费纳入地质环境治理财政预算,采取直接投入或对企业“以奖代补”等形式,利用公园设施、景点冠名权等资源,鼓励和支持社会资金投入,形成全社会参与的地质环境治理新机制。

(五)建立执法监管联动机制

一是开展联合执法。积极发挥国土、环保、林业、农业、水利、规划、财政等职能部门作用,分工负责,协同作战,齐抓共管。形成政府推动,国土、环保监督,矿山企业负责,社会各界参与的全方位治理整顿管理体制;二是实行全程监控。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贯穿于勘察、基建、生产、闭坑等矿业活动的始终,变过去的末端治理为及时治理;三是开展动态巡查。重点对落实矿山地质环境评价制度、环境监测体系、保护方案执行情况、恢复治理、土地复垦等方面进行巡查。严格执行限期整改、停产整顿和关闭等措施;四是实行信息化管理。积极建设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数据库及信息系统,促进政企信息交流,确保资源管理部门掌握矿山动态信息,分析矿山现状,促进宏观管理和科学决策。

(六)健全完善奖惩制度

按照“奖优罚劣”的原则,健全完善矿山环境整治工作激励约束机制。一是按照“分级管理”要求,旗县市区政府与涉企苏木镇场和矿山企业逐级签订矿山环境整治工作目标责任状;二是将考核结果列为绿色矿山创建的前置条件,凡不达标的,一律不得申报自治区、市、旗县级绿色矿山,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三是实行“以奖代补”制度。对考核验收达标且长效管理机制健全的企业予以三年政策奖励。奖励基金在生态环保专项基金中列支,按企业当年实际上缴排污费扣除国家和自治区提留部分后的60%进行返还。对年度复查不合格或发生重大违规行为的企业立即停止奖励。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长期、复杂而系统,只有政企两方面从思想认识上、工作力度上、资金投入上给予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形成操作性强的管理办法,才能抓细抓严,落到实处,最终实现企业绿色运营、产业绿色重构、政府绿色管理。

[1]通辽市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 (2008-2015)

[2]霍林郭勒市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 (2008-2015)

[3]通辽市201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4]纪景海,王怀成,王赫.内蒙古矿产资源管理优秀论文集.2015

[5]赵彦璞.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现状分析及对策建议.中国矿业.2013.10

[6]张兴,王凌云.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研究.中国矿业.2011.08

李强 (1984-),男,蒙古族,内蒙古通辽市人,初级地质工程师,工学学士,吉林大学地球科学学院地质工程专业,研究方向:矿产资源经济与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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