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微博著作权的保护问题
2017-04-06张海安
张海安
(安徽大学法学院 安徽 合肥 230601)
浅析微博著作权的保护问题
张海安
(安徽大学法学院 安徽 合肥 230601)
随着微博时代的到来,人们不会再因为文学修养不够而止步于网络表达,不会再因为时间不够而放弃网络表达,更不会再因为理论基础的不足而怯场于网络表达。从2009年微博运营商正式推出微博服务到今天,微博在我国的发展已经走过了将近八个年头,而短短八年年的时间,让微博成为当代中国人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传播交流的工具。在这种现实的背景下,原本几乎属于媒体专利的著作权也随着这种“自媒体”飞入了寻常百姓家。本文从微博的特点着手,探讨微博著作权争议的实质,提出了侵犯微博著作权的种种表现,并对微博著作权的保护提出自己的建议。
微博著作权;独创性;侵权行为;保护
一、前言
2009年8月14日,新浪网推出“新浪微博”内测版,在国内成为第一家提供微博服务的网站。这是一个划时代的时刻,它标志着“自媒体”时代已经来临。
如果要问什么是微博,好说,简短字数的微型博客而已。微博与传统媒体有很大的区别,这种区别体现在方方面面。发展是前进上升的运动,是新事物的产生和旧事物的灭亡,微博这种新事物正加速了传统媒体特别是纸媒的消失。而这种新事物也给法律界人士抛出一个很大的课题:怎样保护微博的著作权?
二、微博是否具有著作权
(一)著作权的含义
著作权,一般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可见,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只有成为作品才会受著作权的保护。如果微博是作品,微博就是著作权保护的客体。《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5条的规定,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被保护的对象是法律、法规、时事新闻、通用表格公式等。根据该法条的规定,笔者认为,一条微博是否享有著作权,是否能受著作权法保护,应该主要看其一是看该微博是否属于上述著作权法不被保护的对象,其二是看微博是否具有独创性和可复制性。考虑到复制的便捷性是微博的基本特征之一,微博的可复制性不用多加说明。因此,一条微博是否享有著作权的关键在于是否具有独创性。
(二)微博著作权的界定
独创性是指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必须是作者智力劳动创造出来的,而不是剽窃别人的作品,或将公共作品据为己有,也不是对事实的重复描述。独创性是一件“作品”能否成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的核心要件。独创性工作的完成,应该是作者自己的选择,安排,描述。一些简短的微小说字数虽少却构思精妙、文笔出众,与流水账似的记录大不相同,这种以微博为载体表现出的微型小说、微型诗歌甚至微电影即便是内容短小也应当为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对象。因此,微博是否有着作权,答案不是简单的有或没有,而应当看发表的具体内容。
首先,不同微博区别对待。微博作品类型不同,作者发挥个性的空间就不同。现在微博发布内容越来越丰富,除了文字外还包括图片、歌曲、视频等。不同类型的微博作品对独创性高度的要求也应该不同。所以针对不同类型微博作品应该区别对待,综合考虑其创作空间、市场需求等因素。
其次,认定独创性不依据字数、篇幅。绝大多数人认为微博不具备成为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客体的要求,是由于微博篇幅短、字数少。笔者认为,微博简短字数的限制,并不妨碍它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著名诗人北岛的一首诗,诗的名字叫《生活》,而诗的全篇只有一个字,“网”。在读着看来,虽然全篇只有一个字,但大家都认为这是一首好诗,因为这首诗道出了生活的真谛:生活本身就是一张网。随着微博版本的不断更新,微博字数已经突破了140字限制,长段文字的微博时常可见,但大多数微博内容任然以简短字数为主,字数的多寡并不能作为判定微博内容不具有著作权的依据。
三、微博著作权的内容
著作人身权是指作者基于作品创作依法享有的各种与人身相联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具体到微博著作权中,微博用户一旦发布一条微博,就等同于处在公布于众的状态,因为微博网络是一个开放的平台,微博作者在完成微博发布成功后也就同时行使了发表权。署名权是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中署名的权利,也是微博作者的一项重要权利。署名是著作权人的重要权利标记。微博上的“转发”功能便是尊重这种权利的最好体现。微博网友在转发的过程中会自动显示原作者的名字。转发行为即是分享,保护了原微博作者的署名权。
著作财产权,又称经济权利,是指著作权人自己使用或者授权他人以一定方式使用作品而获取物质利益的权利。微博著作权人同样享有著作财产权。另外,应当注意到的是,在我们注册微博时,要与微博服务提供商签订网络服务协议,规定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其中在涉及到微博著作权的问题上,具体的做法微博用户免费享有微博运营商的服务,微博服务提供商享有微博的免费独占使用权。
四、微博著作权的保护
微博著作权侵权问题越来越普遍,而有着互联网烙印的侵权在客观表现形式上和传统媒体所产生的著作权纠纷存在着明显的差异。
(一)微博著作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1.微博著作权侵权立法的缺乏
我国《著作权法》自1990年颁布实施以来,曾于2001年和2010年进行过两次修订,2011年7月,《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工作正式启动。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应当看到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在促进了作品的传播,数字传播时代的到来督促人们修改旧的传播时代的著作权法规定。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在保护网络著作权方面的规定已经有了很大的完善和进步,但应该将微博这种“非交互式”的网络传播方式纳入其中,作出更加完善和具体的规定,提高微博侵权行为的违法成本。
2.微博作品著作权侵权主体难认定
微博平台言论相对平等、自由,微博的组成主体是一个个微博用户,无论政府机关、企业、知名大V、娱乐明星都扮演着重要角色,这些微博用户主体是较为容易确定的,但微博上有许多所谓的“僵尸粉”,通常是由系统自动产生的恶意注册的用户。那么,在大量“僵尸粉”充斥的微博平台,微博用户名千奇百怪且经常更换,如果不进行实名制注册,很难通过微博用户个人资料的线索查到其真实的身份,如果发生侵权行为导致微博侵权事件,搜集到的侵权证据很难准确匹配出网络侵权人就是现实生活中对应的某一人。
3.独创性微博的稀缺性得不到保证
微博著作权是在网络技术飞速发展的大环境下产生的,是网络著作权的一部分。在网络环境下,由于对作品复制与传播的技术异常方便,而且经济成本急剧减少,这一转变对著作权制度产生了直接挑战:严重破坏了作品的稀缺性,而稀缺性是作品作为商品在市场上交换的前提,也是著作权制度作为财产法制度的经济学特征。应当指出的是,由于微博的主要功能在于分享,对稀缺性的要求不高,甚至是相悖的。但是对于依靠创造具有独创性微博营利的微博用户来说,作品的稀缺性又显得尤为重要。
(二)对微博著作权保护的建议
1.建立和完善微博著作权保护的立法
建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增加微博著作权等新型网络著作权的内容,同时,我国应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结合我国实际,建立专业、系统的微博法律规范。值得注意的是,对微博著作权的保护存在一个度的问题。一般著作权的保护我们认为力度大点会更好,无论是在立法保护、行政保护还是司法保护上。但是关于著作权的规定有“合理使用”的范围。如果是带有学习交流性质的行为,一般不认为对该作品的著作权进行了侵犯。如果保护的力度过大,人人唯唯诺诺,忌惮自己是否侵权,肯定不利于优秀作品的传播,不利于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对微博著作权的保护大多涉及的是作者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相对较少,所以更应该在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的同时,鼓励微博运营商“自己管好自己”。
2.依靠网络运营商的行业自律
微博运营商在微博著作权保护方面目前的应对方法是及时删除侵权微博,这种方法可以解决部分问题,但远远不够。针对微博著作权保护,为了建设让网络用户信任的网络环境,切实保护著作权人的网络权益,应当成立由微博用户、微博网络服务提供商、IT公司等组成的行业自律组织,制定具体的行业规范,在行业内部进行监管,提高行业的自律水平,推动微博的健康发展。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履行的是被动义务而非主动审查义务,在出现有人举报或者通知侵权行为时,若网络服务提供者未采取必要措施进行及时处理,就应对扩大部分损失与侵权人一道承担连带责任。此外,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警示提醒义务。
3.全面实行微博实名注册使用制度
不实行实名制微博注册严重扰乱了微博市场和损害公众利益,对微博著作权的保护不利。微博实名制让网友在表达观点时自我约束,对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有深刻认识;微博实名制可以对微博上的新兴形态例如政府官微和企业官微发表的内容更具有真实性,让微博问答的交易行为得到法律保障;微博实名制可完善责任追究机制,类似于诽谤这样的微博上的常见侵权行为可以得到有效追求,落实到责任追求主体。值得注意的是,新浪微博2017年9月8日发布了《关于微博推进完成账号实名制的公告》,要求所有的新浪微博用户包括2011年之前注册的用户,必须在9月15日之前完成实名验证,否则将无法再发送评论及新的微博。这是微博网络环境迈出的一大步,微博实名认证的推进将给网络世界画一道界线,为微博著作权的保护提供便利,为广大网民营造更加健康友好的网络环境。新浪公司积极推进实名认证的工作,同时也需要政府管理部门和微博网民的积极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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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海安 (1991-),男,安徽巢湖人,研究生,安徽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