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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民间借贷疑难问题研究

2017-04-06张晓坤

福建质量管理 2017年23期
关键词:借贷法律法规规制

张晓坤

(上海海事大学 上海 201306)

论我国民间借贷疑难问题研究

张晓坤

(上海海事大学 上海 201306)

在我国,民间借贷行为有着悠久而普遍的历史。在中国现代以前,借贷的范围非常的狭小,基于熟人之间的信任,民间借贷也往往发生于身边的亲朋好友身上。其用途也常用于偿还债务和日常消费。然而,时过境迁,基于人和人之间更加密切和广泛的交往和联系。民间借贷常常以借贷合同的方式存在于陌生人之间。

民家借贷;法律规制;监管;引导

一、研究的背景

民间借贷更加普遍的发生于民营企业之间。作为国家金融机构的重要补充部分,民间借贷更加普遍的发生于民营企业之间。而相与之也带来一系列的问题,由于法律制度的缺失和不完善,民间借贷市场也非常的不稳定,出现了非法集资、高利贷等一系列重大的问题,严重威胁了金融市场的稳定和良好的社会秩序。

二、民间借贷概念分析

首先是民间借贷的主体。民间借贷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非金融组织(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也有些学者称之为公民与其他组织。在我国金融机构包括以下四类:第一类是中央银行;第二类是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第三类是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第四类是在境内开办的外资、侨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因此,非金融组织指的是以上这些金融机构以外的组织机构。

其次是法律关系的问题。民间借贷关系从法律上来说是民事法律关系,是借贷双方通过合同约定让渡一定数量和种类的货币的所有权以及到一定期限归还本金和支付利息的行为。在银行借贷中,借贷双方分别与银行订立合同,银行通过聚集大量出借人的资金进而发放贷款。

三、我国民间借贷的现状分析

第一节我国民间借贷法律法规梳理

第一类是承认民间借贷合法地位的法律法规。《民法通则》、《批复》、《合同法》、《企业破产法》、《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从不同程度上都承认了民间借贷的合法地位。

第二类是引导民间借贷活动开展的法律法规。《公司法》、《合同法》、《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对于民间借贷的参与主体、利率等问题都进行了详尽的规定。

第三种类型是对某些不合法的民间借贷活动的禁止性规定。 《刑法》规定了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高利转贷罪等罪名追究非法的民间借贷活动的刑事责任。

第二节现行法律法规的不足

从以上的法律法规,可以总结出我国对于民间借贷问题的法律规制主要呈现以下几个特点:一是缺乏非法标准,司法实践上对非法民间借贷行为的判断存在难度。民间借贷案件时常与非法集资等案件相交织,《刑法》通过设立“非法吸收公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构建了民间借贷的刑法规制。但是实践中对于准确界定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和非法的集资行为还是存在巨大困难。二是对于民间借贷实施统一管理,无差别对待。从上述的法律法规,不难看出,我国对于民间借贷行为进行的是统一管理,无论是商事性民间借贷还是一般的民间借贷都是适用同一套法律法规。

第三节完善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的必要性

(一)对社会安定的影响

在我国,由于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的缺失,现有的法律无法充分发挥指引的作用。很多借贷活动并没有按照法律的设定进行开展,从而引发了一系列的纠纷。

(二)对审判工作的影响

1.案件定性难。以其他法律关系掩盖民间借贷关系。如实践中企业为了规避禁止企业间借贷的规定,双方以买卖合同的形式掩盖借贷行为。这些案件表象纷繁复杂,给法院查清案件事实进而准确定性带来很大难度。

2.事实认定难。无息案件越来越少,高利贷普遍存在,但规避手段越来越高明。为了逃避法院的事实审查,有些债权人多次转让债权使法院无法查清借贷过程;有些则采取通过签订买卖合同等方式转变法律关系来掩盖借贷事实;增加了法院认定事实的难度。

3.法律适用难。在法律适用上,民间借贷纠纷也亟待法律规范进一步明确细化。譬如:对于“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借贷关系不予保护”,但对“明知”的界定缺乏可操作性。

(三)对经济和金融的影响

1.聚集投机力量,扰乱市场秩序由于缺乏有效的引导机制,大量的民间借贷资金涌入投机市场,形成投机力量,造成了经济发展的严重失衡。这种投机力量的形成危害着我国宏观经济的发展,同时,也不利于社会民生。

2.游离监管之外,危及金融安全民间借贷资金规模以万亿计,如此大规模的资金游离于金融监管之外,资金来源和资金流向无法动态掌握,不仅使税收大量流失,更容易导致金融信号失真,冲击和破坏金融秩序,对金融安全产生极大的威胁。

四、对于民间借贷的问题对策

1.加快民间借贷市场制度规范建设。第一,加快相关立法建设,从法律上引导民间借贷,加大对部分大企业通过“转贷”形式、委托贷款形式对信贷资源的“再分配”行为的监管,进一步规范民间借贷市场,改善中小企业的融资环境;第二,加强对民间借贷中介的管理,用法律的形式对民间借贷中介的行业准入、行业管理、财务制度、运作形式等予以规定,优化民间借贷业务结构,强化行业社会责任,从而充分发挥其为民间借贷双方的桥梁作用;第三,成立民间借贷资产管理公司,将民间借贷引入到公开注册的民间资产管理公司,通过专业的融资信息搜集技术和分析评估,搭建资金供需求双方的桥梁,为投资者提供安全的投资渠道,为需要资金的企业提供合法的资金来源。

2.加大对民间借贷资金来源与去向的监管力度,坚决打击非法借贷。第一,政府应该进一步规范银行贷款,强化银行按照企业的信用等级实施差别贷款,防止信贷资源的二次转贷,成为高利贷的资金来源;第二,政府应制定有关企业运营的跟踪调查与企业信用等级的评估方案,银行应根据企业的借款缘由对信贷资源的去向进行跟踪调查,防止资金抽逃实体经济,用作投机性投资,从而埋下资金链断裂的风险;第三,为了使民间资本有效运行,政府应该开辟有效的投资渠道,如基础设施建设,高科技产品开发,能源、物流等,使社会闲散资金发挥效用,创造利润,实现资金增值;第四,政府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为民间资本创造合理的去向,充分利用民间资金,发挥民间资本的积极效应,促进经济发展。

[1]岳彩申.民间借贷规制的重点及立法建议 [J].中国法学,2011(5):84.96.

[2]陈蓉.我国民间借贷研究文献综述与评论[J].经济法论丛,2006(0):157-176.

[3]杜万华,韩延斌,张颖新,王林清.建立和完善我国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的报告 [J].人民司法,2012(9):34.43.

[4]吕伟.关于民间非正规金融的若干分析 [J].西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1):86.89.

[5]郑惠莲,赵许明.论民间借贷规制的立法机制 [J]。南京社会科学,2012(8):102-108.

[6]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课题组.从民间借贷到民营金融:产业组织与交易规则田.金融研究,2002(10):101-109.

张晓坤,(1993.07-),男,汉族,河南,研究生,上海海事大学,研究方向: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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