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论西方国家政府权力的制约

2017-04-06

福建质量管理 2017年12期
关键词:公意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

(汕头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广东 汕头 515000)

论西方国家政府权力的制约

刘婷

(汕头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广东汕头515000)

权力的产生和权力的滥用几乎是同时存在的,为了避免政府权力的运行违背人民的意志,损害公共利益,必须要对其进行制约,要从其源头上牵制政府的权力,可以诉诸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思想。从卢梭对自然状态的描述出发,人们在公意的基础初上订立契约,保障自己在自然状态下所不能实现的权利,所有的权力根本上都属于人民,并辅之以制度上的措施对政府权力进行制约,达到人们交出权利后和拥有自然权利时同样自由的地步。

社会契约论;自然状态;政府权力;公意;主权在民

一、政府权力制约的必要性

政府产生之前契约就对其权力做了相关的规定,政府权力的运行要以人民的意志为导向,政府的职责是维护和实现人民的权利,要依法行政。但只是理念上的引导,是对政府权力合理运行的追求,真正现实的制约必须依靠人民。卢梭明确指出政府权力在运行中会发生偏差,“政治体也犹如人体那样,自从它一诞生起就开始在死亡了,它本身之内就包含着使它自己灭亡的原因。”[1]政府权力的滥用不仅会损害公民,相互之间的侵蚀也会导致政权的动荡和权力暴虐。因为在权力运行的过程中人们并不会时刻确认是否体现公共意志,一旦人民的权利要求和政府所谓的公共利益存在分歧时,政府能够非常容易的披上合法的外衣谋求个别意志的实现,当政府假公济私的时候,因其合法外衣人民并不能直接揭穿它,它最终会因权力的膨胀而篡夺主权权威。所以政治权力这种本身的缺陷,需要本身以外的力量加以监督和制约,使其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运行。

二、政府权力的合法性来源

(一)自然状态的假设:自由平等

西方近代社会契约论者从人类社会的前政治自然状态出发,主张人民有必要转让自身的自然权利,为克服自然状态的缺陷而缔结契约来保障人民的权利。卢梭的自然状态是以自由、平等观念和人性论为支撑的。卢梭与霍布斯和洛克对自然状态的描述都有所不同,霍布斯主张性恶论,认为“在没有一个公共权利是大家摄服的时候,人们便处在所谓的战争状态之下。”[2]在自然状态下,人与人争夺利益的时候就处在一种“狼的战争状态”。洛克认为人性无善恶之分,自然状态是和平自由的状态。而卢梭主张性善论,他的自然状态被称为“黄金时代”,基于人的天性,那时候的人们自由平等、生活幸福、丰衣足食,对邪恶一无所知。但私有制的出现打破了这种天然和谐的状态,使人们陷入战争与冲突,于是人们相互订立契约,进入政治社会,建立国家作为主权的载体。人们将自然权利转让给国家,权力的行使还是要靠政府,依卢梭的复归思想,他想通过契约重回天赋人权,人生而平等自由的状态,那政府在运用权力时必定受这种思想的制约,并尽力去实现,而不是滥用权力,违背自由平等。

(二)契约的达成:权利转让

卢梭说:“自从人民察觉到一个人据有两个人的粮食的好处的时候起,平等就消失了,私有制就出现了……”[3],产生了人类社会不平等的起源,他认为私有制打破了自然状态下的和平与自由,生产的发展和文明的进步也带来了消极的影响,造成人们政治经济地位的不平等,个人已经不能依靠自己的力量战胜混乱的自然状态,人们只有联合起来,“我们每个人都以其自身及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下,并且我们自共同体中接纳每一个成员作为全体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4]。共同体的产生意味着国家的诞生,契约论落地生根,这种结合的形式用共同体的力量保障每个结合者的权利,“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人,并且仍像以往一样自由。这就是社会契约论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5]人们在共同体中让渡了自己本身的全部权利,每个人让渡给别人的权利和获得共同体保障的权利是对等的,共同体能够以更大的力量来回馈,人民作为主权者,不会损害任何人的利益,因为损害别人的利益就是损害共同体的利益,而损害共同体的利益就是损害自己的利益。

共同体公共力量的发挥需要一个按公意行动的代理人,联系国家和主权者,这就是政府出现的理由,主权者的一切行为只能是法律。卢梭说:“一切自由的行为,都是由两种原因的结合而产生的:……当我朝一个目标前进时,首先必须是我想要走到那里去;其次必须是我的脚步能带动我到那里去”[6]。属于人民的立法权“能带动我到那里去”,具有普遍性,行政权力决定“我想要走到那里去”,只是个别的行动,所以政府的创制不是一项契约而是一种委托的行为,它的官吏也只是一种任用。法律规定了最高权威的归属、经人们同意的公共权力的属性,这就是契约的内容,政府权力顺其自然的获得合法性,它的根本来源是人民自然权利的转让,政府的权力实际就是人民权利的变体。

三、政府权力的制约

契约的订立产生了国家,契约经宣告而产生了法律,政府成为国家和人民的中间体,承担着执行法律的权力。卢梭指出要明确人民和政府的关系,人民是主权者拥有最高的立法权,但不一定拥有行政权,至少行政权不属于全体人民,依赖国家产生的政府政府为了保证人民的主权,受人民的委托由其官吏执行行政权。但是政府和他的官吏难免不会因为个别意志发生执行偏差,社会契约论的思想为政府权力的制约提供了依据。

(一)人性论为基础的道德制约

卢梭认为自然人不具有社会性,他们甚至像动物一样,所以她们就无所谓好坏和善恶,也无所谓是否有道德和义务关系。他认为霍布斯的性恶论混淆了自然人和社会人,社会人的本性受到了社会污染,但他也承认自然人会受利益驱使发生冲突,但不不至毁灭,因为人的感情中存在怜悯心,怜悯心使人的自爱心不至达到利己主义的程度。把自爱、自我保存和同情心作为自然状态的两个基本原理,自然人具有双重的情感维度,自爱使人们自我保护并关注自身幸福,同情心使人们关爱其他共同体成员并互相帮助。[7]人的情感先于人的理性,对于文明人来说,情感要受动于理性,因为对于任何事物,人都是先有了概念之后,才去希求它或者畏惧它;然而,人却是为了享受才去追求知识、完善理性的,既无所畏惧又没有欲望的人劳心费神去进行思考是不可想象的。[8]所以情感成为主动者,即自爱和怜悯之心成为他们行动的准则和动机,而怜悯心是一种人类最普遍和最有益的美德,这使得自然人拥有一种天然善。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物质的丰富,人反受其害,道德开始退化,正如卢梭所说:“政府是一个被赋予一定能力的一个道德人格”[9],同样会因个别意志的自利性滥用权力,导致腐败。但因全体成员所固有的情感,一种力量要求固有意志的自我保存,使人们从物质的奴役中脱离,被平等的对待,解除枷锁获得自由,这种情感就是潜移默化的道德,使政府的权力无形之中受到制约。

(二)公意基础上的法律制约

公意就是人民的共同意志,人民把权利交给共同体的时候就形成了公意。公意是至高无上的,政府的权利是第二位的,君主是派生的。卢梭的公意思想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公意是人们共同利益的体现。公意来自全体人民,国家的行动要体现人民的共同意志受其约束;第二,意志不能被代表。主权者是全体人民的统称,如果全体人民的意志交给一个人来代表,就会出现专制;第三,公意不是众意或者个别意志的总和。“公意只着眼于公共的利益,而众意只着眼于私人的利益,众意只是个别意志的总和”[10],部分意志只能是个别的或集团的意志,而不是众意;第四,公意以公共利益为依归。任何个人和团体的利益都不得在公共利益之,团体利益在其内部而言是公意,对于国家而言却是个别的利益,卢梭提出:“为了很好的表达公意,最重要的是国家之内不能有派系存在,而且每个公民只能是表示自己的意见”[11]。卢梭认为公意的自由表达,不仅是实现个人的意志,更应该是不屈从于他人的意志,共同体不会损害人民,个别意志正负相抵的部分之外仍然是公意,说明公意和个别意志之间也存在分歧,非正义的个别意志会毁灭共同体,卢梭表明:“任何人拒不服从公意的,全体就要迫使他服从公意。这恰好是说,们要迫使他自由”[12]。但这并不是专制与集权,仍然是自由的,私有制的出现是人们因为利益陷入了不平等和不自由,在卢梭看来自由和屈从的结合点正是公共利益。

人民仅仅服从公意是不够的,要使人民的权利以正义的秩序在现实中得到保障,就应该使公意具体化和制度化,那就是用法律把人民的权利和义务结合起来并固定下来。法律是公意的体现和公共利益的保障,“法律是政治体的唯一动力,政治体只能是由于法律而行动并被人感受到,没有法律已经形成的国家只不过是一个没有灵魂的躯壳”[13]。法律既是政治体行动的唯一动力,也是制约政治权利的一种形式,卢梭指出人民是作为主权者拥有有立法权,是法律的制订者,但是制定法律和执行法律的人不可能是同一个人,因为二者一体的时候既不能使人民专心立法也不能使政府有效执法,所以卢梭提出了国家与政府二分和立法权与行政权的分立。卢梭认为政府的创立绝不是一项契约,所以是个别的行为而不是法律,那么“一个不按法律行事的政府,就不可能是一个好政府”[14],政府必须依法行政,受到法律的制约。卢梭把立法权比作“国家的心脏”,把行政权比作“国家的大脑”,当一个人大脑停止工作时他还能生存,但一个人心脏停止工作他就死亡了,虽然都很重要,但是立法权还是高于行政权,所以被派生出来的行政权必然受法律的制约。

(三)主权在民的直接民主

西方近代的社会契约论者大都主张君主掌权,即主权属于国王,卢梭虽然在契约达成形成国家时也保留了君主,但他明确提出主权在民。人民订立契约将自己的权利交给共同体的时候,个人意志凝结为公意,公意上升为主权,再从主权回溯,明显主权体现的是全体人民的公意,所以主权属于人民。组建国家的目的也是为了以共同体的力量保护成员的人身自由和财产权,并非为统治者私人服务,所以国家的主权属于人民并受人民监督。

卢梭的主权特性体现了直接民主的思想:首先,主权具有不可转让和不可分割性。卢梭说:“主权既然不外是公意的运用,所以就永远不能转让;主权者既然只不过是一个集体的生命,所以就只能由他自己代表自己;权力可以转移,但是意志却不可以转移”。[15]所以主权者的权力是公意的集中,意志不能转让,主权也自然不能转让,他反对格老秀斯和霍布斯把主权转让给君主的观点。同样,主权也不可分割,“因为意志要么是公意,要么不是;它要么是人民共同的意志,要么就只是一部分人的”[16]。公意“这种意志已经宣誓就成为一种主权行为,并且构成法律”[17],如果是一部分人的意志“它便只是一种个别意志或者行政行为,至多也不过是一道命令而已”[18]。孟德斯鸠说:“我们的政论家们既不能从原则上区分主权,于是便从对象上区分主权”,卢梭也反对霍布斯等人把国家和政府混为一谈,国家作为公意的结果是主权者,而政府是赖于国家而存在的,是公意和法律的执行者,所以政府不能替代也不能分割国家的权力;其次,主权具有完全绝对、神圣和不可侵犯性。主权来源于契约,属于人民,具有最高的权威,但不会超出公共约定的界限,因为约定之内每个人所能支配的和所获的等同,主权者要求一个臣民比另一个臣民更多时,人民的主权被任意践踏他们就有权力推翻政府;最后,主权的不可代表性。主权是公意的体现,意志不能被代表主权就不能被代表。卢梭说:“行政权力的受任者绝不是人民的主人,而只是人民的官吏;只要人民愿意就可以委任他们,也可以撤换他们。这对于官吏来说绝不是什么定约的问题,而只是服从的问题”[19]。行政官只是人民选举和委任的官吏,人民才是国家的主人是主权者,官吏服从于人民,他们的权力服从于主权。

政府的权力需要接受人民的直接监督。政府只是法律的确立和执行者,它的权力来自人民的委托,是人民主权实现的辅助形式,政府存在的目的和意义就是维护人民的主权,从源头来讲政府权力就受到人民的限制。限制的方式就是人民定期集会,对是否继续这种政府形式和任职的官员进行表决,保证政府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行使治理功能。

[1]卢梭:社会契约论[M].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 年.第 112 页。

[2]霍布斯.利维坦[M].黎思复,黎廷弼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

[3]卢梭.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M].李常山译.商务印书馆,1982,第111页。

[4]卢梭.社会契约论[M].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2001,第24,25页。

[5]卢梭.社会契约论[M].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2001,第23页。

[6]卢梭.社会契约论[M].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2001,第75页。

[7]赵林.浪漫之魂-让-雅克卢梭[M].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第121页。

[8]彭刚.论卢梭公民美德的人性基础[J].政治思想史,2012(2)

[9]卢梭.社会契约论[M].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2001,第80页。

[10]卢梭.社会契约论[M].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2001,第39页。

[11]卢梭.社会契约论[M].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2001,第40页。

[12]卢梭.社会契约论[M].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2001,第29页。

[13]卢梭.社会契约论[M].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2009,第48页。

[14]李平沤.主权在民vs联即国家一解读卢梭(社会契约论)[M].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第116页。

[15]卢梭.社会契约论[M].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2001,第35页。

[16]卢梭.社会契约论[M].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2001,第36,37页。

[17]卢梭.社会契约论[M].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2001,第37页。

[18]卢梭.社会契约论[M].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2001,第37页。

[19]卢梭.社会契约论[M].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2001,第132页。

刘婷,汕头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

猜你喜欢

公意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
最有思想的句子
论卢梭《社会契约论》中的公意思想
商务印书馆120年
反思卢梭的公意理论
1949年以前商务印书馆股东财产权分析
浅析关于卢梭《社会契约论》中的“公意”
卢梭《社会契约论》中的自由思想
商务印书馆
商务印书馆推出《新华成语大词典》
社会契约论视域下:卢梭公意思想探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