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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三国两晋南北朝礼法结合及其当代思考

2017-04-06乔亨

法制与社会 2016年36期
关键词:德治三国法治

乔亨

摘要 法治和德治是治理国家社会的重要手段,我国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引礼入律,礼法结合,是法律儒家化的重要时期。本文着重从诉讼法律、刑事法律、民事法律等方面依据史实列举了三国两晋南北朝礼法相溧并济具体表现,最后提出了历史上礼法结合对当前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思考。

关键词 三国 两晋 南北朝 法治 德治

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2.283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是我国古代法制史中较为特殊的时期,这一时期,佛学发展,玄学兴起,我国封建法律制度开始逐步走向成熟完备,但居于统治地位的仍然是儒家经典。同时,统治者十分重视礼乐治国与法律治国的相济并用,这也造就了三国两晋南北朝成为历史上引礼入律的重要时期。儒家经典强调“礼”在治国安邦中的重要作用,儒家学者直接参与立法是法律儒家化的重要途径。当法典的编制和修订权紧握在儒臣手中之时,他们便尽量地将儒家精髓中“礼”的理念与价值渗入到法律条文中,而在这些法律条文中儒家思想占据着支配地位。穿过历史长河,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提出了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必须把法治和德治作为重要抓手,即重视法律的作用,又重视道德的作用,实现法治与德治的高度统一、相互协调。以史为鉴、可知兴替,探讨古代政权在法治上施行礼法并用的治国方式对于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强调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可以引发一些思考。

一、诉讼法律方面

(一)八议

“八议”是我国古代刑律中规定的八种人犯罪的裁决须交由皇帝亲自处置或减刑、免刑的一种制度。“八议”最早源于西周,在三国时期曹魏制定的《新律》中首次入律。“八议”中的八种人,即皇帝的亲人、故旧、德行出众者、才干出众者、功劳出众者、一定官职以上者、勤政出众者、前朝国君后裔,也就是说这八种人犯了罪,司法机关无权审理处置,由皇帝亲自裁决,一般可以得到减刑或免刑处理。这一时期正值“礼律合一、纳礼入律”的时期,《新律》中的“八议”成为以“礼”为核心的儒学与刑律结合的重要标志。

(二)官当

“官当”始于《晋律》中的“杂抵罪”,也就是以夺爵位、除名籍和免官来抵罪。南朝时期,陈正式出现了“官当”,因此史学界一般认同“官当”是在陈确立。公元495年即北魏孝文帝太和十九年,《北魏律》正式颁布实施,并首次将“官当”制度作为法典内容,将官员犯罪可以官品与爵位抵罪的形式以法律制度确立下来,因此官当又被成为“以官当徒”。南朝的《陈律》中对“官当”作了更为细致的规定“官吏应定五年或四年徒刑,可以以官抵二年刑,其余服役;若为三年刑,官当二年,余一年如为私罪可赎,若为公罪可交罚金;二年以下刑,可全以官当”。可以看出“官当”不过是对“八议”的扩展和延伸。同时,“官当”也是封建统治阶级维护自身统治的手段之一,透过“官当”我们亦可看出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以“礼”为中心,主张“贵贱有序、官民有别”,为统治阶级服务的等级思想观念已经对法律制度的制定产生一定的影响。

二、刑事法律方面

(一)“重罪十条”正式入律

儒家文化中,纲常学说是重要的思想精华,作为一种道德原则,它肇始于春秋时期的孔子,即“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及仁义礼智等道德观念;作为一种理论它出现于董仲舒的《春秋繁露》,即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制定的《北齐律》中“重罪十条”就体现了纲常学说的思想,而后来对我国法制史影响深远的“十恶”更是对“重罪十条”的继承与发展。“十恶”将“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确定为危害皇权统治和违背纲常礼教的十大最为严重的犯罪,属于法律重点制裁与打击的对象,这也就标志着“三纲”逐步成为了我国古代封建社会调整国家、家庭的一种价值尺度和最高准则。

(二)刑罚制度发展进步

儒家崇尚礼治,一定程度上来说轻视刑罚作用,在经过儒家学者参与立法之后的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刑罚制度逐步向减省、宽缓发展,体现人性化特征。在宫刑方面,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定刑罚是向进一步废止肉刑的趋势发展的。公元547年即西魏文帝大统十三年,诏:“自今应宫刑者,直没官,勿刑。”公元569年即北齐后主天统五年,下诏:“应宫刑者,普免刑为官口。”就是说本应受到宫刑的人,大都免于宫刑,派到官府做奴隶。此后,宮刑不再作为一种法定刑。

三、民事法律方面

(一)对特定人群占田特权的保护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占田令》、《均田令》的先后颁布,从制度层面确立了土地占有存在等级差别。曹魏时期就已颁布法令:“赐公卿以下租、牛、客户各有差”;西晋时期,晋武帝颁布实施《占田令》,规定按官品高低占田,占田制是一种即保证政府收入又同时保护官僚士族特权的一种制度,其核心在于确认、保护官僚士族已占到土地及户口的事实。

(二)婚姻制度

婚姻方面,士庶、良贱之间的通婚是被严格禁止的,《魏书·武道七王列传·京兆王传》记载:“继在青州之日,民饥馁、为家僮取民女为妇妾又以良人为婢,为史所弹,坐免官爵。”在等级森严的制度下,官僚士族通过婚姻维护其特殊的社会地位,避免了下等血统的混入,从而进一步巩固对国家政权的控制。

四、礼法结合与全面依法治国

(一)正确看待历史上法治与德治的利弊

纵观古今中外,法治和德治似鸟之两翼、车之双轮,是治理国家社会的重要手段,对维护统治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以“礼”为核心的“德治”思想是儒家思想的重要内容,孔子认为单纯靠法律、刑罚来统治难以从根本上教化人,提升人的道德素养与精神境界。而“礼”的作用正是唤醒人内心深处的良知,自觉养成崇德向善、明礼知耻的社会风尚。

以“法”为核心的“法治”思想则认为儒家“德治”思想带有较为浓厚的“人治”色彩,缺少了制度性、规范性的法令、规章等“法”的色彩。事实上,这是一种对儒家“德治”思想片面认识的表现。但反过来,我们也应看到儒家“德治”思想所故有的阶级性与局限性。从上述的三国两晋南北朝礼法结合的具体表现来看,在德主刑辅的礼法结合统治框架下,“礼”的层面往往在强调道德、礼仪的同时,又过多地突显出维护阶级统治,维护官僚士族的利益一面,确实使得“德治”蒙上了“人治”的面纱。“预知大道,必先为史”,我们必须正确认识古代儒家德治思想,继承发展其正确、合理的一面,同时对于不适宜当代国家社会的要予以抛弃。

(二)从古代礼法结合到当代依法治国、以德治国的结合

从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礼法结合的表现来看,这一时期统治者注重“礼”在统治国家中的重要作用,重视德治对人的教化,可以说礼法结合对于当时维护国家统治与发展起到了一定作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原则,似乎法治与德治相结合成为了—种跨越时空,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治国方略。但我们也更应清楚地看到,当代的法治与德治已经和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礼”、“法”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古代儒学的“礼”强调有序、贵贱、亲尊等价值理念,带有浓厚的等级色彩,实质上以维护皇权统治为核心;当代我们强调的“德治”是在继承和发展中华民族传统道德的基础上,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基本原则,以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道德体系。古代的“法”作为君主暴政统治的工具,其目的亦在维护封建统治,“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观念深入人心,律法面前的不平等成为事实;当前我们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法治国家的总目标,堅持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作为原则,强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维护宪法权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

我国古代特别是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礼法结合是国家治理的典型范例,为当代治国理政提供了有益参考和价值遵循。但我们应该清楚地认识到当前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与我国古代礼法结合在价值理念和形式内容上发生了不同程度的变化,这一点必须从根本上加以区别。在面对新时代、新形势的大背景,必须以扬弃的精神继承发展其精华、摒弃剔除其糟粕,为推进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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