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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涉林贷款使用现状及对策研究

2017-04-05杜庆松

山东林业科技 2017年5期
关键词:贴息贷款林权抵押

杜庆松

(山东省林业基金管理站,山东 济南250014)

山东涉林贷款使用现状及对策研究

杜庆松

(山东省林业基金管理站,山东 济南250014)

根据山东涉林贷款需求和使用现状,对涉林贷款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提出了优化林业项目信贷融资环境的相关措施,以充分发挥林业贴息贷款政策在促进山东省生态文明建设和林业产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1 涉林贷款基本情况

1.1 林业贷款政策

为进一步支持林业产业发展,2009年,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制定了《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对符合范围的林业生产经营项目,对其贷款中央财政按年3%给予贴息,2014年,中央财政对林业补助资金进行整合并重新分类,仍然保留了林业贷款贴息补贴政策;为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和巩固改革成果,2009年,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监会、保监会、国家林业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切实加大对林业发展的有效信贷投入,适当放宽林业贷款期限,合理确定林业贷款利率;为切实推动我省林权抵押贷款工作开展,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林业厅、山东银监局、山东保监局联合印发了《山东省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这些政策的制定出台,为林业产业发展融资提供了良好的金融信贷环境,实践证明,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林银合作,加大了林业产业信贷资金投入。

1.2 2015年度全省涉林贴息贷款需求

从林业贴息贷款需求情况来看,2015年,全省主要涉林贴息贷款需求9.4亿元。其中,果品加工3.8亿元,占需求总量的40.4%;速生丰产林种植0.1亿元,占需求总量的1.1%;经济林种植1.5亿元,占需求总量的16.0%;森林旅游0.6亿元,占需求总量的6.3%;苗木种植2.8亿元,占需求总量的29.8%;林下种植经济作物0.2亿元,占需求总量的2.1%;林下养殖0.4亿元,占需求总量的4.3%。项目总投资17.5亿元,其中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9.4亿元,占53.7%,其他部分企业自筹。林业贷款仍然是林业产业发展融资重要渠道。

1.3 2015年度全省涉林贷款落实

全省2015年实际落实主要涉林贴息贷款6.2亿元,落实率仅为66.0%。其中,果品加工3.3亿元,占总量的53.2%;经济林种植0.9亿元,占14.5%;森林旅游0.3亿元,占4.8%;苗木种植1.6亿元,占25.9%;林下养殖0.1亿元,占1.6%。速生丰产林和林下种植项目贷款未落实。在落实的6.2亿元贷款中,苗木种植作为我省重点林业产业和涉林贷款重要投资方向,落实贷款1.6亿元,仅占其贷款需求的57.1%;果品加工项目贷款主要用于原材料收购,贷款落实率达到了86.8%,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涉林贷款的投资偏好。

1.4 2015年度全省主要涉林贴息贷款发放情况

在以上6.2亿元贷款中,农村信用社放款2.2亿元,占35.5%,高居第一位;地方商业银行放款1.9亿元,占30.7%;其他各类银行放款2.1亿元,占33.8%。在各金融机构中,农业银行和农业发展银行放款仅为0.3亿元,占4.8%,农业政策性银行的作用没能有效发挥,涉林政策性贷款覆盖面还很窄。

在涉林贴息贷款投向上,各金融机构放款主要用于林产品加工项目,该类项目落实贷款3.3亿元,占86.8%。从林业贷款投向看,金融机构投资偏好更倾向于资金周转和投资见效快的林产品加工业,而最能体现林业特性且最需信贷资金支持的营造林尚未成为林业贷款的主要投放方向。

2 涉林贷款落实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2.1 与林业生产经营特点相适应的金融产品不足

涉林贷款品种主要涵盖在涉农贷款种类中,在贷款项目评审发放、监督考核、信息统计等诸多方面没有依据林业特点实行差别化管理。林权抵押贷款作为仅有的一项林业特色贷款,仅占2015年主要涉林贴息贷款的9.7%。

2.2 涉林贷款期限短

涉林贷款多为1~2年期的流动资金贷款,林业生产经营周期长与其贷款期限短不匹配的问题十分突出。企业或农户贷款造林后,还没有投资收益就到了还款期,造林资金周转难严重制约了企业和农户利用信贷资金开展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发展现代林业的积极性。

2.3 涉林贷款利率高

涉林贷款利率基本上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30%。其中,农村信用社和地方商业性银行作为林业贷款的投放主体,年利率接近9%,最高的达到10%。

2.4 金融部门对林权抵押认可度较低

目前,多数金融机构仍然倾向于用厂房、设备等固定资产作为林业贷款的抵押物,林权抵押贷款未能有效开展。

3 涉林贷款落实难原因分析

3.1 银行业现行绩效考核体系使涉林贷款缺乏竞争优势

目前,对银行业主要通过经济资本占用管理体系进行绩效考核与监管。按照银监会《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规定,林业产业受生产经营周期长、资金周转慢等因素影响,林业贷款的各项风险权重相对较高,由此得出的林业贷款经济资本占用系数相对较高。根据规定,各商业银行发放贷款所占用的经济资本量不得高于每年下达的核定额度。林业贷款由于占用的经济资本高于其他行业,可发放的贷款额度就会相对减少,银行的经济收益也会相应下降,直接导致各银行倾向于发放其他行业经济资本占有量少的短期贷款项目或通过大幅度提高利率发放涉林贷款以弥补经济收益损失。

3.2 防范风险机制不健全制约了银行开展林权抵押贷款的积极性

①林权流转制度可操作性不高,林权交易平台不健全,难以满足银行出现偿贷风险后及时流转林权化解金融风险的实际需求。

②与林权抵押贷款相适应的新的林木采伐机制不健全,抵押林木无法满足金融机构及时采伐变现化解偿贷风险的实际需求。

③林权抵押监管成本高。目前林权监管机制尚不健全,用材林可以通过采伐或流转环节实施动态监控,但经济林等其它种植业项目抵押物的监管就相对困难,监管成本较高。

④森林保险发展缓慢。森林保险赔偿是银行化解贷款风险的重要措施,但目前我省森林保险工作还未全面铺开。

3.3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难以满足银行贷款的实际需求

目前我省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刚刚起步,尚处于评估人员培训阶段。市场上完全符合规定的评估机构数量过少,且收费标准过高,尤其是评估结果的公允度和权威性等还不能得到金融部门的充分认可,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银行办理林权抵押贷款的进度和积极性。

4 解决涉林贷款落实难题的政策建议

4.1 开发设立与林业产业特性相适应的专项信贷产品

林业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应充分考虑林业产业尤其是造林业所具有的经济、生态、社会效益于一体且随着时间推移其经济价值呈不断升值趋势的特性,以及国家扶持林业产业发展所采取的财政贴息、森林保险等优惠政策,进一步完善林业贷款经济资本占用系数考核体系,专门设立有利于激励林业产业发展且符合林业生产经营特性和实际需求的林业信贷产品,包括种苗、造林、抚育、采伐等林木生产全过程的专项贷款种类,造林项目贷款期限依据项目建设期确定,贷款利率采取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

4.2 加快完善林权流转制度,健全完善林权交易平台

引导、规范林权交易行为,推进林权交易平台建设,加快面向社会的林权交易和信息发布网络平台建设,使林权流转尽快与要素市场实现有效对接,提高林权流转变现能力。加强林权流转和林权抵押监管力度,建立健全包括林权证主要内容、林权抵押登记状况等在内的全方位林权管理信息化服务体系,以便于银行部门及时查询确认办理抵押登记林权证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切实解决银行作为林权抵押权人的后顾之忧,为全面开展林权抵押贷款创造良好的必要条件。

4.3 加快完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制度

进一步明确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设立的相关管理机构、设立条件和相关程序,加大评估人员培训力度,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行为,充分考虑林权抵押贷款的实际需求与可操作性,切实提高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可信度与权威性。

4.4 加快推进森林保险工作

推行公平普惠的政策性森林保险制度,逐步提高保险赔偿标准。在现有的以一定行政单位组织形式统一投保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开展面向单个企业和农户的保险业务,有效增强林业生产经营抵御自然灾害风险的能力。

4.5 加大财政贴息扶持力度

林业贷款在信贷融资市场的弱质性,客观上要求通过财政贴息方式有效解决林业贷款利率高的问题。通过财政贴息,一方面可以有效满足林业贷款银行的盈利性要求和起到一定的风险缓释作用,有利于调动银行发放林业贷款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可以降低林业生产经营者的高利率经济负担,有利于调动起林业生产经营者利用林业贷款发展规模化林业、集约化经营的积极性,有力推动全省生态文明建设。

F326.23

A

1002-2724(2016)05-0117-03

2016-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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