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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依法执教的体会

2017-04-05廖满婷

教学研究与管理 2017年2期
关键词:体会实践

廖满婷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启明中学,广州510000)

【摘 要】随着我国法律的逐步健全,国家逐步走上了依法治国、高度民主的法制轨道。在教育领域,主要体现在学校要“依法治校”,教师要“依法执教”。这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对教师的必然要求,是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保障,也是树立高尚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

【关键词】依法执教;实践;体会

一、教师职业活动具有自身特殊性

教师是社会职业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职业活动范围主要在学校。但教师在从事教育教学中不可避免地也发生着一系列的人际关系,如与同事、领导以及与学生家长的关系等。教师的职业活动离不开一定的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基础,离不开社会的一般环境。教师的行为就必然会受到社会基本制度、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社会各种生活方式的约束。依法执教是教师在职业活动中按照宪法和法律规范自己的言行,享有法律赋予的各种权利,并承担法律规定的义务。全面贯彻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师法、教育法等法律和法规,在教育教学中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保持一致,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依法执教的实质,就是要求教师以严格执法的态度,在职业行为中始终坚持正确的方向。

二、破除旧观念,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树立依法执教意识

随着依法治国的全面推进,人们法制意识的提高,家长教育观念的改变,教师总是“常有理”,教师“总是对的”、“我是为你好”、“棍棒底下出人才”的说法已經过时。教师的教育教学行为已经有法可依,若老师违反法律法规,同样也是要受到处罚的。没有任何一条法律法规授予教师凌驾于学生之上的权力。新的教育理念强调的是师生间的互尊互爱,强调的是师生人格上的平等,尤其强调教师要把尊重学生当成施教的前提。因此教师的教育观念、教育方式等,也必须作出相应的调整,使之与时代的发展节奏相合拍,与人的发展变化相适应。

三、自觉学习、掌握教育法规,增强依法执教意识

依法执教从狭义上讲就是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事实上,不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都对体罚和变相性体罚学生的违法性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也就是说,体罚学生,不管是否产生了严重的后果,其行为的属性肯定是违法的。体罚学生具体而言至少在以下几个方面侵犯了学生的权利。

1. 学生的人身自由权受到侵害

人身自由是宪法规定的每个公民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学生也享有此项权利。教育教学中对违反纪律学生关禁闭或者放学后长时间留学生补作业、面壁、罚站,以及为了没收玩具而搜身等行为,不仅侵犯了学生的生命健康权,而且还侵犯了学生的人格尊严,更是在某一时间内限制学生的人身自由,这种体罚或变相体罚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

2. 学生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

人格尊严是每一个公民应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在教育教学工作中为了达到教育教学的目的,所实施的一些体罚或变相体罚行为,如扯头发、打耳光、罚站、罚劳动、罚跑步等,表面上出于对学生的惩戒,以达到教育的目的,实质上教师已经将自身人格凌驾于学生人格之上。这是借用“教育者”这一名义进行的违法行为。

3. 学生的生命健康权受到侵害

健康权是有生命的主体,依法享有的保障其自身肌体生理功能的健康的权力,青少年尤其是中小学生正处于身体发育的黄金时期,采用暴力的方式体罚学生极易造成学生身体器官的损伤,严重者造成终身残疾,如果追究,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如陕西省商州某小学三年级学生李某,就因课后与同学们吵闹,被气急败坏的老师打穿耳膜,家长追究,根据法律该老师被判刑两年。

4. 学生的受教育权受到侵害

受教育是每一个公民基本的权利,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但是在实际生活中,还有许多学生因违反校规、班规或劳动纪律,被教师逐出教室、罚站,不许学生进入课堂听讲等。这剥夺了这些学生在教室听课的机会,致使他们不能享有和其他学生平等的受教育的机会,其实质就是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

此外,作为一名教育工作者,无论是体罚或者是变相体罚学生,都违反了相应的教育法律法规,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体罚或变相体罚构成故意或过失伤害罪的行为,首先,根据刑法中的罪责自负原则,谁犯了罪,就应该由谁来承担刑事责任,刑罚只及于犯罪者本人,而不能连累无辜。因而,严重的体罚,如殴打、羞辱等构成故意或者过失伤害罪的,犯罪的主体只能是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即行为人,而学生如果是未成年人,对老师构成故意或者过失伤害的不要承担法律责任。学校对老师应该履行培训、教育、管理的责任。

四、善于总结、勤于实践,增强依法执教能力

依法从教是一个沉重的话题,但又是一个教育工作者必须要面对的问题。《教师法》对每一个教师的职责做了具体规定:(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2)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3)对学生进行思想文化教育和组织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全面发展。(5)制止和批评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行为和现象。(6)提高政治思想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因而,教育学生,并且教育好学生,是教师的责任,也是教师的义务。“依法执教”是树立高尚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是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保障,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对教师的必然要求。

其实,教师不用体罚,照样可以教好学生。教育学生要靠人格的魅力,人格的魅力包括很多,例如学生喜欢知识渊博的老师、喜欢字写得好的老师、喜欢歌唱得好的老师、喜欢上课幽默的老师、喜欢上课有激情的老师、喜欢朋友似的老师等等。教师要擅于发挥自己的魅力,让学生喜欢自己,使自己成为学生的榜样。当然,可以对犯错的学生进行合理的惩戒,但惩罚、批评都是手段,绝不是目的。惩罚不同于体罚,关键是掌握尺度。教师要把惩罚和体罚区分开:一是要从强度上区分;二是要看这种惩罚是否会伤害到学生的自尊心;三是要看老师是否平心静气。如果老师带有失望、郁闷、烦躁等情绪去惩罚学生,是很容易失控的,一旦把学生当成发泄的对象,就会演变为恶意的体罚。如果把握不好尺度,会对学生的身心健康带来负面影响,甚至留下阴影。任何一个老师在惩罚孩子时,都要三思而后行,一旦失控,对学生的影响和伤害将是终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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