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德性与幸福生活:从理论逻辑到价值期待
2017-04-04阮晓莺
阮晓莺 杨 勇
(闽江学院法律系, 福建福州 350108)
生态德性与幸福生活:从理论逻辑到价值期待
阮晓莺 杨 勇
(闽江学院法律系, 福建福州 350108)
生态文明是保障人们最大幸福的文明。生态德性与幸福生活相辅相承,它不仅是幸福生活的基础,离开了德性支持,幸福生活就是空中楼阁,同时幸福生活又是一种生态性的存在。古今中外的先哲们都在寻求生态德性复归幸福生活的平衡点。中国应从三个方面实现幸福生活的价值期待: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工程,构筑幸福家园的环境基础;建立健全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构筑幸福家园的制度基础;建设生态政府,构筑幸福家园的政策基础。
生态德性; 生态文明; 幸福生活; 价值期待
生态文明对于拥抱现代性的人类而言,是保障大多数人最大幸福的文明。在文明强势推进的历史进程中,人类中心主义的理论困境逐步凸显,学界基于价值和文化审思的视角,提出了一系列知识性创新,如“生态经济”“生态道德”“生态产品”等新概念,力求在人与对象世界之间寻找合理共处、利益共享的正当性关系,为人类的生存提供优雅且有尊严感的居所,并获取真切而持久的幸福生活体验。本文着力探究生态德性与幸福生活的逻辑联系,寻求生态德性复归幸福生活的平衡点,从而为幸福生活的实现提供可能。
一、生态德性是幸福生活的基础
幸福是伦理学关注的核心问题,指人们在创造物质生产生活及精神实践中,由于目标和理想实现而呈现的内心自足愉悦状态。当然,除了这种基于自然本性的自足快乐之外,还有更高程度的理性自觉,只有把道德和幸福结合在一起,才能更广泛地展现幸福的含义。如古希腊人认为,幸福生活具备三大要素:智慧、美德和休闲。美德和幸福生活紧密关联,充分说明伦理的意义不仅仅是智慧的终级性规范,德性同时也是我们选择幸福生活的基础。
伦理学是以人的生命实践活动为根基的,伦理向生态的拓展包含了人对自身以及对自然生态的双重关照,为此生态德性是伦理学追寻的境界,即从人类本身的道德能力为人类承担道德提供根据。德性伦理告诉我们伦理道德对于人来说,最为重要的不是作为行为约束的道德规范、规条,而是在本质上人作为道德主体的道德能力、性情、力量即德性。因此这一概念曾广泛运用于个体与人体、人类与社会之间。在处理人与自然关系中,人的道德品格应该如何理解则长期被忽略,直到生态环境的严重性暴露之后人们才加以关注。因此,我们虽然制定了许多关于保护生态环境的道德规范,但却不能很好地落实,总有人做出违背这类规范的行为。正因为如此,我们需要生态德性发挥内在道德力量的作用来支撑道德规范和道德行为。
人类如何得到幸福这个最美好的东西呢?早在2000年前,亚里士多德就明确指出,幸福即至善。那么,什么是至善呢?亚里士多德认为,分为外在的善、身体的善和灵魂的善三类。外在的善主要是指充当实现目的的手段或工具的善,如财富、政治权利、权利地位等。身体的善主要是指强健的体魄、灵活的行为能力等。灵魂的善主要指勇敢、节制、正义等美德。灵魂的善与美德相关,以自身为善,相比而言,在善的程度和等级上比前两类善要高。在这些善的等级系列中,“幸福就是最好的,最高尚的和最令人愉悦的”[1]。幸福就是美德和灵魂相契合的实践活动。既然是合于美德的实践活动,那么幸福就不是较低层次的享乐生活,而是践履美德的实践生活与沉思生活。亚里士多德认为有属人的幸福和属神的幸福。前者强调的是人人看得见,可以切身感受到的,并且通过自己的努力可以实现的目的,所以它也被称为世俗的幸福。后者主要是指通过努斯和逻各斯的指引,在沉思活动中,不断趋近神性的心理体验,所以也被称为神圣的幸福或至福。
无论是幸福还是至福,核心精神都是“生活有品质或做事很愉悦”。这两者均与财富无关,隐含二重含义:其一,具备享受品质生活和快乐做事的能力;其二,有把享受生活和快乐做事的能力付诸行动的实践。第一点指出了幸福需要有外在的条件,第二点着重强调的是幸福需要一个长时间训练和坚守美德的实践过程。我们先来分析第一点,如果没有良好的生态做基础,幸福可能长久吗? 当人们充分享受各种生活条件改善的同时,也真切地失去了湛蓝的天空、清澈的河流、清新的空气、大片的森林,那些“竹暄归浣女,莲动下渔舟”等美好的历史图景也渐行渐远。我们再看看第二点,就人性自身及人类的生存品质而言,我们更是时常在工具理性中迷失自我。在紧张的生活之中,忍受着市俗的喧闹,付出空虚的代价,面对着泛滥的犯罪,精神生活日益迷茫,以往的宁静、和谐、信任已成为久远的记忆。更为严重的是,当人类不断背弃真实自我的同时,作为食物链的末端,不得不长期与有毒食物、被污染的空气相伴,由此诱发了各种现代疾病。著名文化哲学家史怀泽针对这种悲剧性后果指出:“我们的灾难在于,它的物质发展过分地超过了它的精神发展。它们之间的平衡被破坏了。”“在不可缺少强有力的精神文化的地方,我们则荒废了它。”[2]由此可见,没有生态德性的支持,即使现代人类拥有足够的才智克服自身的局限,不断地征服自然和征服愚味,仍然无法创造出人类的幸福。
二、生态德性向幸福生活的复归
幸福作为一个“整体性”概念,与生态是紧密关涉的。宇宙间存在的万事万物,是生态联系的统一整体。而且人类幸福根本上也是一种“生态性存在”的确立与达成。古今中外,先哲们在谋求自我的生存权、发展权的同时,也兼顾了对生态权益与幸福生活的综合考量。
缘于伦理道德的一脉相承,幸福这一命题很早就被古代西方学者特别是古希腊人列为哲学命题加以研究,从而形成一套独立完整的体系。如德谟克利特主张:“幸福不在于占有畜群,也不在于占有黄金,幸福存于我们的灵魂之中。”[3]苏格拉底则殊途同归,他认为物质优劣不是幸福生活的前提,良好的自然环境才是身心幸福的根本保证。比如他认为吃饭的目的只是单纯填饱肚子,延续自然生命,无更多附加的意义。所以自己只有饥饿时才进食,在这种情境下任何食物不论是昂贵还是低廉,任何丰俭都是美味佳肴,吃什么都是幸福的。由此可见,苏格拉底更侧重于生态视域下幸福感的养成,他认为人类要养成注重节俭的生活方式,在满足自身欲求的同时也平衡自然生态。
无独有偶,中国古代先哲也将名份、节操、体健、忠孝作为自己的幸福来源。[4]他们认为,真正的幸福应该建立在欲望简化和内心余裕的基础之上,超然于世间万物之外,与贫富贵贱、人生境遇无关。儒家代表人物孔子追求理性之乐,将幸福看作是一种特殊的心理体验,不仅指向关照自身,还与人格成长及人生意义紧密相连。如《论语·述而》中记载:“饭疏饮水,曲肱而枕之,亦在其中矣。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孔老夫子认为吃粗茶淡饭、喝生水、枕着弯曲的胳膊睡觉,这就是生活的乐趣。用不正当的手段获得财富,就象浮云一样微不足道。既不算真正的幸福,也不值得推崇。《礼记·祭统》也有如下论述:“福者,备也;备者,百顺之名也,无所不顺者谓之备。” 从祭祀体现和培养人的伦理之道,并对于祭祀者融入社会生活的影响来看,德行是幸福生活的前提和来源。
儒家还另辟蹊径,以生态的视角观照幸福,认为人的行为只有合乎自然目的性,才是幸福的终级体现。它把“天”“地”“人”这三才做为一个统一的整体来考虑,把人性关怀推衍到整个生态系统,在自然的山水之趣中享受和感悟人的生命和价值,是作为一个幸福主体推崇的道德上的共鸣和精神上的升华。程颢说:“万物之生意最可观。”(《遗书·明道先生语一》)即大自然是一个生命世界,人类在观赏这些活跃的生命中,可以得到极大的精神愉悦。周敦颐也喜欢“绿满窗前草不锄”,从青草的生长体验到天地间的生意,这是内心幸福的生态积淀。
道家老子也同样重视将生态与幸福观有机融合。老子说:“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道法自然”作为道家思想的核心,它认为一个人幸福与否,与财富多少无关,也不全然与他拥有的德行相关,关键在于其所思所行是否与自然相通。只有顺应自然之性,节制有度,知行知止才能得到最大的幸福,是谓“与天合者,谓之天乐”。道家主张,真正的天长地久之道就是维持生态系统的平衡。如《老子·第七章》写道:“天长地久,天地所以能长且久者,以其不自生,故能长生。中以圣人后其身而身先;外其身而身存。非以其无私也,故能成其私。”当前人类与自然生态系统严重失衡,就是没有遵循天地万物厚德载物的“无私”之心。只有我们发扬圣人后其身的无私美德,才能在寻找自然生态与维持自身利益之间实现各得其所。因此,美好的自然环境对人类不可或缺,人类不应将自己高高置于自然之外,而应该学会享受自然之趣,从中获得美好丰盛的精神体验,以自然生态之理引发生命态度中的幸福,向自然学习生存的智慧,对人生聊以自慰,使道德得以践履。
然而,人类在从工业文明向现代文明转向的历程中,不断任性地与生态作对,背离甚至不惜破坏生态。一般来说,社会发展要付出四种代价:投入性代价、目标限定性代价、牺牲性代价和失误性代价。[5]其中目标限定性和牺牲性代价都是指为了实现某个特定目标特别是需要优先关注的主导性发展目标,而使其它有益的发展目标受到限制甚至遭受损失。这种情况在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的初级阶段尤为普遍。从发展经济学的角度,我国也毫无例外地付出过惨痛的代价。以资源和环境为例,国内学者的研究充分表明,近30年来中国连续近9%的经济增速,是以超过18%的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巨额透支换取的。衡量现代社会进步的标准不再是传统的GDP,它的人本表达是:自然生态是否优美宜居;社会环境是否平等友善;人的内心是否安定充实。其中,自然生态是关键之环,是其它两个方面的基础。试想个体或社会即便十分富裕,但没有健康的环境做支撑,各种文明病深潜其中,一切将变得毫无意义。纽比对此问题一语中的:“经济福利并不一定能促进文明与社会和谐,甚至不会形成一种文明的自利意识。”[6]由此可见,如果没有生态德性的复归,人类文明的一切成果都可能被葬送,公民对幸福的理解也会陷入无奈的焦虑中。
三、实现民生幸福的价值期待
当前中国正处于高速发展期,同时也置身于一个无限流变的生态世界。民生幸福不仅影响到中国改革发展的大局,而且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相关。执政党只有充分考虑到人民群众的生态需求,为民众提供更广阔的自由生存和发展空间,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幸福要求,才能应对社会剧烈变动带来的种种挑战。
1. 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工程,构筑幸福家园的环境基础
生态环境为经济建设奠定坚实的自然基础和提供丰富的滋养。一般来说经济建设的成果通过生产力来体现,而生产力的要素取决于环境系统的支撑。没有环境系统作为物质基础,经济建设就难以为继;不注意持续地利用生态环境资源,经济建设的成果就会夭折和中断;对环境资源竭泽而渔,经济建设必然遭到惨重损失。因此,应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工程,为经济建设提供源头活水。特别要发挥比较优势,培育新兴的生态产业,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坚持增量优化和存量改造并举,注重产业的生态效率。应着力关注与群众身心健康息息相关的环境问题,如清洁水源、空气污染和土壤问题的防治与修复,包括城市雾霾多发、农村面源污染等相对集中的问题。在城市化建设、空间开发总体布局中,充分考虑产业的环保亲和力以及产业发展对环境的影响状况。
2. 建立健全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构筑幸福家园的制度基础
首先必须完善生态法律制度。完善的生态法律制度可以约束个人行为,防止追求主体福利或效用最大化进而避免滥用自然资源。可以从几个方面入手:一是明确生态文明的宪法地位,为生态文明建设获得根本法保障;在民法的权利清单中将生态文明权与财产权、人格权等置于相同的法律地位。二是逐步完善地方的环境立法。可针对地方实际情况,重新审查修订和增补现有的环境法规,必要时可提高环境标准,注重优化产业资源开发利用结构,提高环境资源利用效率和综合利用水平。三是完善生态环境责任追究制度。对于严重破坏自然环境的行为,可通过公害行为刑罚化与民事赔偿巨额化等手段,发挥其吓阻功能。健全体现生态文明要求的评价考核体系,因地制宜实施差别化考核,是加快“绿色转型”的根本之策。对生态保护不力的干部,实行责任终身追究制,用硬杠杆倒逼干部把生态保护放在首位。四是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逐步提高生态环境受益地区生态补偿出资标准,加大对限制开发、禁止开发区域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在建立生态补偿制度的过程中应遵循市场和政府互补的原则,在完善环境税收制度的同时,还应逐步完善生态环境价格机制、交易机制,建立公平、公开、公正的生态利益共享及相关责任分担机制。
3. 建设生态政府,构筑幸福家园的政策基础
从宏观角度看,人民幸福不单单是个人的事情,国家和社会当负有更大的责任。政府需要提供一系列的制度和相应的保障,实现对民生幸福的承诺和责任:
第一,构建合理的 “幸福指数”考评体系,使之成为衡量政府善治和民生发展的重要尺度。这套考评体系,不仅关注人的全面发展,也重视循环经济、绿色GDP及政府在环境公共服务方面的投入。各省市应以生活满意度为核心指标,结合民众的平均寿命和生态足迹进行编制,既符合国际惯例,又体现中国文化特色。
第二,完善政府行政能力建设。在环境制度供给、环境公共监管、环境公共服务,环境多中心合作共治能力等方面提高行政能力。另外,在政府职能转变中应逐步建立和完善环境行政指导、环境行政契约、环境行政补偿等新型新政和执法手段。
第三,积极推动科技进步,培育环保产业市场。要加大环保技术研发的力度,搭建技术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平台。探索高校、科研院所环保技术人员离岗创业的制度,为环保技术人才解决后顾之忧。通过制定技术标准、技术规程,建立严格的环境经济评价制度,实现环保技术进步、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质量改善之间的多方共赢。
第四,扩大民众的参与度。人是天生的政治动物,每个公民都有自由、平等地参与政治生活的需求并承担政治义务。而且民主和民生一向密不可分,是幸福生活的基本保障。环境保护缺乏公众的参与和监督,就会流于形式,不仅失去发展的动力,而且也无法从根本上保证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注释:
[1]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 苗力田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第233页。
[2] [法]阿尔贝特·史怀泽:《敬畏生命》, 陈泽环译,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5年,第44-45页。
[3] [古希腊]德谟克利特:《道德思想》,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年,第106页。
[4] 周国文:《全球化视域下的生态幸福观》,《中共四川省委省级机关党校学报》2012年第3期。
[5] 袁祖社:《生态文化视野中生态理性与生态信仰的统一》,《思想战线》2012年第2期。
[6] H. Newby , “Citizenship in green world: Global commons and human stewardship”, in M. Bulmer and A. Rees (eds) ,CitizenshipToday, London :UCL Press,1996,P210.
[责任编辑:石雪梅]
2017-01-07
国家社科规划基金项目(12BKS045)
阮晓莺, 女, 福建宁德人, 闽江学院法律系教授; 杨 勇, 男, 福建平潭人, 闽江学院党政办副研究员。
F205
A
1002-3321(2017)02-0084-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