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热针治疗髌下脂肪垫损伤47例
2017-04-04王春
王 春
(重庆市永川区中医院骨伤科,重庆 永川 402160)
电热针治疗髌下脂肪垫损伤47例
王 春
(重庆市永川区中医院骨伤科,重庆 永川 402160)
髌下脂肪垫损伤又叫髌下脂肪垫炎,多由慢性劳损性无菌性炎症所致,多见于运动员或膝关节活动较多者,主要特点为膝前疼痛,可伴有功能障碍。2009年12月至2013年6月我院骨伤科门诊用电热针治疗髌下脂肪垫损伤47例取得较满意疗效,总结如下。
1 临床资料
47例中,男18例、女29例,年龄16~70岁,病程1.5个月~3年。
诊断标准参照《临床诊疗指南·疼痛学分册》[1]。① 有膝关节急、慢性损伤史。② 髌韧带周围肿痛。下蹲痛,上下阶梯痛,重者下蹲困难。③ 髌腱两侧肿胀,膝伸直或屈曲时受限。④髌尖粗面压痛点检查:检查者先用左手的1~ 2指端按压住髌骨的上缘,推向下方,使髌尖向前翘起;再用右手拇指的掌面向上,指尖针对髌骨下端后方的髌尖粗面,包括髌骨的下1/2段边缘,由后向前和由下向上作横行的滑动按压,可查得压痛点。⑤ X线检查一般无明显异常。
2 治疗方法
患者仰卧于床上,患膝微屈,膝下垫一薄软枕,使膝部保持130o左右,在髌韧带两侧,沿髌骨边缘,由下向上,各选针距为1cm的3个进针点,然后用蓝色记号笔标记。局部皮肤常规消毒后,选北京华针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所产针身长50mm、直径0.35mmDRZ-I型电热针6支,分别从6个进针点,沿髌韧带两侧的髌骨边缘,针尾呈扇形刺入到髌尖粗面髌下脂肪垫附着处,之后接上DRZ-I型电热针治疗仪,视患者对针感强度的耐受力,将针尖温度控制在75~90mA,治疗时间持续20min,治疗毕针眼处1天内避免沾水污染。1周治疗2次,每次治疗避开上次的针眼,4次为一疗程,治疗1~2个疗程后统计疗效。
针刺操作时注意避免针尖从对侧皮肤刺出,针身需在体外留约1cm长,以便连接上DRZ-I型电热针治疗仪。
3 疗效标准
参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病证诊断疗效标准》[2]。治愈:膝关节无肿痛,髌尖粗面无压痛,无下蹲痛、上下阶梯痛,膝关节伸屈功能完全恢复。好转:膝部肿痛减轻,下蹲、上下阶梯、伸屈活动时有轻微疼痛,髌尖粗面轻压痛。未愈:症状、体征未改善。
4 疗效结果
治愈18例(38.3%),好转25例(53.2%),无效4例,总有效率91.5%。
5 讨 论
髌下脂肪垫呈三角形,位于髌骨尖后方侧翼状皱襞外侧面,是充填于髌骨、股骨内、外侧髁与胫骨内外髁关节面之间的纤维层与滑膜层之间的脂肪组织,脂肪垫前缘附着处上起自髌尖粗面和髌骨下1/2段边缘,向下沿髌韧带上段的后侧和止于髌韧带下囊的后壁。在膝关节活动中,髌下脂肪垫起到衬垫、润滑和缓冲关节软骨面摩擦的作用,可以保证膝关节良好地完成各项功能活动。
髌下脂肪垫损伤属中医“痛痹”范畴。为风寒湿邪侵袭膝部,寒凝气滞,气血痹阻,经络不通所致。寒邪是造成经络阻滞,引起疼痛的主要因素。
当髌尖粗面脂肪垫附着处因急性损伤后遗或慢性劳损形成引起无菌性炎症病变,又因为该处是脂肪垫活动的牵拉应力集中区,其丰富的神经末梢受到炎症的化学性刺激会引起膝前痛。伸膝动作的股四头肌牵拉或屈膝动作的股骨髁间窝的挤压等作用均会刺激病变的脂肪组织引出伸膝痛、半蹲痛、下蹲痛、上下楼梯痛,走不平路面痛等症状[3]。银质针治疗时,针头进入疼痛反应区直接刺穿各层变性挛缩的软组织、抵达疼痛病变区骨面压伤、压毁肌附着处内的神经末梢并阻断了化学性刺激向大脑的传导,结合艾燃在机体内针身至针头55oC~40oC的热能传导,可以消除原发性压痛点的无菌性炎症[4]。
DRZ-I型电热针治疗仪及配套电热针治疗髌下脂肪垫损伤,一是可通过对有无菌性炎症的髌下脂肪垫多次治疗后形成的密集型针刺,阻断病变组织中神经末稍对无菌性炎症化学性刺激的传导。二是利用电热针刺入病变部位,连接上DRZ-I型电热针治疗仪,通过电流的作用,直接对有炎症的病变组织进行深部热疗,改善局部血液循环,达到祛风散寒、除湿通络,缓解疼痛的效果。由于在空气中,当电热针电流为100mA时温度在60℃左右,因此在体内以75~90mA电流工作时,在体内组织液的散热作用下,电热针尖发热端温度更低,对病变部位组织无明显严重损伤。
电热针治疗是针的前端在体内直接发热进行深部热疗,而皮肤针眼处及体外的针体没有发热,这样对针眼处皮肤不会形成烫伤,加之电热针针体细,刺入体内时疼痛感较轻,无需在针刺后进行针间垫布、燃艾等操作,从而减少了操作流程和治疗时间。
[1] 中华医学会.临床诊疗指南[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7:146.
[2]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病证诊断疗效标准[M].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1994:207-208.
[3] 宣蛰人.软组织外科学[M].上海:文汇出版社,2009:1151.
[4] 宣蛰人.软组织外科学[M].上海:文汇出版社,2009:458.
R245.319.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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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2814(2017)01-0076-02
2016-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