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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子推理方法对于孟子的影响

2017-04-03

关键词:公输墨子孟子

§墨家研究§

墨子推理方法对于孟子的影响

李贤中

墨子受儒学影响而非儒,孟子评击墨子,然而墨子推理方法对孟子有诸多影响,如三表法、“辟式”、“援式”、“推式”与归谬法等。从推理内容来看,墨子为求兴天下之利以说服君王,注重社会公义;孟子将说服术运用于说服君王行仁政、王道,注重伦理关系。从推理特征看,墨子的推理方法呈现推论的形式与内容密切相关,论述观点也与情境构作相配合,此对孟子有极大的影响。

墨子;孟子;推理方法;三表法;辟式;援式;推式;归谬法

《淮南子·要略训》称:“墨子学儒者之业,受孔子之术,以为其礼烦扰而不说,厚葬靡财而贫民,久服伤生而害事,故背周道而用夏政。”可见墨子思想渊源于儒家,他多方反省,而有所反对。《墨子·节葬下》就说:“今唯无以厚葬久丧者为政,国家必贫,人民必寡,刑政必乱。”又云:“若人厚葬久丧,实不可以富贫众寡,定危治乱乎,则非仁也,非义也。”墨子以是否能达成国富、民众、刑政平治为标准来检验儒家的思想。后来儒家发展至孟子,将孔子的思想发扬光大。

据孙诒让的墨子年表,墨子的生卒约在周定王元年(公元前468年)至周安王26年(公元前376年)之间,*孙诒让:《墨子闲诂》,台北:华正书局,1987年,第641-643页。其生活年代略后于孔子而先于孟子。严灵峰先生说:“论语不言墨子,而墨子称孔子;庄子剽剥儒、墨,孟子辟斥杨、墨;而墨子不及孟、庄。墨子生在孔、孟之间,大抵可信。”*严灵峰:《无求备斋选集·经子丛书第十册》,台北:中华书局,1983年,第147页。墨子的推理方法集中于《墨子·小取》,说服术的应用则广布于墨学十论及其他篇章中。

墨子教导兼爱、非攻等思想,待弟子学成之后,就分派至各国进行游说。墨子教导弟子针对各国的重点缺失进行劝导,试图说服主政者造福百姓;也因此发展出具有系统性的辩论、推理方法。

墨子先于孟子。孟子所用的推理方法,大都与墨子推理方法的运用或转化有关。从墨子对于孟子思想的影响,可以探究先秦儒、墨思想的发展和演变。从形式上看,墨子与孟子都应用说服性的推理方法。从内容来看,墨子为求兴天下之利以说服君王,既有道德意识又有功利倾向;孟子将说服术运用于说服君王行仁政王道,则是为实现仁政、王道的道德理想。

孟子(约公元前372—前289)生于辩论风气盛行的战国时代,也是其中的佼佼者。“孟子长于譬喻,辞不迫切,而意已独至”。*焦循:《孟子正义》,沈文倬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87年,第18页。从孟子所使用的推理辩论的核心概念如:名所指之实、辞、说、辩等,*《墨子·小取》:“夫辩者……以名举实,以辞抒意,以说出故,以类取,以类予。”可以看出孟子纵然不是直接受墨子影响,也受到当时为显学之墨家所造成思潮的间接影响。在名实问题方面,孟子提出仁之实、义之实、智之实、礼之实、乐之实,并指出:“言无实,不详。”(《孟子·离娄》)在“辞”方面,孟子将墨家的“辞”加上了,如诐辞、淫辞、邪辞、遁辞等批判性描述,在“说”方面有所谓详说、反说、邪说之论;在“辩”方面,除了有人禽之辨、王霸之辨、义利之辨以外,还有与夷之辩兼爱,与彭更辩食志、食功,以及与陈相辩劳力、劳心等。此外,《墨子·大取》:“以故生,以理长,以类行也者。”其中推理要素的关键概念:故、理、类,在《孟子》书中也曾多次出现。可见《孟子》与《墨子》思维方法的密切相关性。

孔子反对巧言论辩,“巧言令色,鲜矣仁。”(《论语·阳货》)孟子虽追随孔子,但身处“世衰道微,邪说暴行有作”的战国中期,有其不得已之处境。他说:“我亦欲正人心、息邪说、距诐行、放淫辞,以承三圣者。岂好辩哉?予不得已也。能言距杨墨者,圣人之徒也。”(《孟子·滕文公下》)孟子曾大肆批评墨家思想,但是在论辩方法方面,却有许多地方参照墨子的推理方法。

以下我们来检视墨子推理方法对于孟子的影响,及两者的差异。

一、法仪与规矩

(一)墨子的“三表法”

先秦各家思想,都可分析出其中的推理方法,但是能将方法系统论述者,首推墨家。因为“讲方法”与“用方法”不同,先秦各家都“用方法”,但唯有墨家“讲方法”最系统。从《墨子》来看,“法”的原意是含有工具性的法度与标准。《墨子·法仪》:“百工从事,皆有法可度。”墨子将“法”扩大到工艺制作范围之外,用于施政的方法与原则,并运用于检验思想言论是否成立。如《墨子·天志中》称:以矩测方乃“方法明也”,解“顺帝之则”为“帝善其顺法则也”,进而论及墨子之有“天志”此一“法”的作用是:“上将以度天下王公大人为刑政也,下将以量天下之万民为文学出言谈也。”

《墨子·法仪》篇也说:“天下从事者,不可以无法仪,无法仪,而其事能成者,无有也。虽志士之为将相者,皆有法,虽至百工从事者,亦皆有法。”在《墨子·非命》篇中明白地提出三表法:“言必有三表”“使言有三法。”三表法是检证言论以及言论所代表的思想的三个标准。综合《墨子·非命》各篇的不同提法,可以归结如下:第一表,本之者:(1)本之于古者圣王之事。(2)考之天鬼之志。第二表,原之者:(1)原察众人耳目之实。(2)征以先王之书。第三表,用之者:发以为刑政,观其中国家百姓人民之利。其中,“本之者”是古代圣王的成功事迹,可作为参照行事的典型范例,由于圣王的作为是遵循天鬼之志,因此最高的标准还是在于天志,可作为演绎法的大前提。“原之者”是众人共同的感官经验,一种客观性的判准;先王之书所记载的史事,也要找出其中共同的客观性,可将共同的经验结果视为归纳法的结论。“用之者”则是由实用的效果来做为检验言谈、思想、政策的标准,具有实验性。三表法在时间的跨度上有过去、现在与未来;也包含着演绎、归纳与实验的方法精神。

(二)孟子的规矩

孟子十分强调“规矩”的重要性,并且将这种法则的观念加以扩大应用。孟子曰:

羿之教人射,必志于彀;学者亦必志于彀。大匠诲人,必以规矩;学者亦必以规矩。(《孟子·告子上》)

孟子将射手的目标、及匠人的规矩模拟于学习道德者必须遵循一定的方法,才能达成既定的目标,可见孟子也有相当的方法意识。又如:

人皆有不忍人之心。先王有不忍人之心,斯有不忍人之政矣。以不忍人之心,行不忍人之政,治天下可运之掌上。(《孟子·离娄上》)

这类似于墨家“本之者”的方法,指出所参照行事的先王典型范例;也含蕴着“用之者”,指出这种做法的实用性效果“治天下可运之掌上”。只是,墨子强调古者圣王的行兼爱;孟子强调先王的不忍人之心。前者以天志为价值根源,后者以道德心性为价值根源。成功的典型范例框架是相同的,但是带入的实质内涵与之所以成功的价值根源却不相同。

离娄之明,公输子之巧,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员。师旷之聪,不以六律,不能正五音。尧舜之道,不以仁政,不能平治天下。…遵先王之法而过者,未之有也。圣人既竭目力焉,继之以规矩准绳,以为方员平直,不可胜用也。既竭耳力焉,继之以六律正五音,不可胜用也。既竭心思焉,继之以不忍人之政而仁覆天下矣。故曰:为高必因丘陵,为下必因川泽。为政不因先王之道,可谓智乎?(《孟子·离娄上》)

其中,有规矩准绳、尧舜之道、先王之道、先王之法,也有穷尽耳目之力,配合相对应的方法以达成目的,十分类似墨家的“本之者”“原之者”,至于“继之以不忍人之政而仁覆天下矣”则取代了墨子“用之者”的“国家百姓人民之利”。此外,孟子不谈有意志之天与会赏罚的鬼神之说;可比较出孟子与墨子在方法意识的类同性与差异之处。

二、“辟式”类推法之影响

(一)《墨子·小取》的“辟”式推论

《墨子·小取》:“辟也者,举他物而以明之也。”“辟”是比喻、比方。“辟”有两种功能,一是形象描绘,相当于修辞学上的比喻;另一是抽象思维,相当于逻辑上的模拟式论证。*孙中原主编:《墨学与现代文化》,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8年,第167页。就其为比喻而言,如:

子墨子言曰:古者圣王为五刑,请以治其民。譬若丝缕之有纪,罔罟之有纲,所连收天下之百姓不尚同其上者也”(《墨子·尚同上》)

这是将古代圣王治理天下的“刑罚”比喻为丝网之“纲纪”。此外,就其为模拟推理而言,如:

譬若医之药人之有病者然。今有医于此,和合其祝药之于天下之有病者而药之,万人食此,若医四五人得利焉,犹谓之非行药也。故孝子不以食其亲,忠臣不以食其君。(《墨子·非攻中》)

有人指出攻占侵略他国可以从中得利,墨子则用医药的模拟推论回应。攻国获利,少之又少,如万分之四、五,这种药不能用在自己所爱的人身上。《墨子·经说上》:“有以同,类同也。”“类同”指在观点确立下的分类所属物之比较,辟式推论与“类”的关系密切。陈荣灼认为墨家的“‘辟’式推理属于一种‘属性模拟推理方式’,即其推论根据是在于‘属性间的相似性’。”*陈荣灼:《作为模拟推理的〈墨辩〉》,载杨儒宾、黄俊杰编:《中国古代思维方式探索》,台北:正中书局,1996年,第209页。其实,其中也包含着关系模拟。事物性质上的相似,可以归成一类,关系上有同样的比例也可进行模拟。如:

圣人以治天下为事者也,必知乱之所自起,焉能治之;不知乱之所自起,则不能治。譬之如医之攻人之疾者然,必知疾之所自起,焉能攻之;不知疾之所自起,则弗能攻。”(《墨子·兼爱上》)

这是将“治乱”模拟为“攻疾”,圣人治乱之所以能够成功,就像医者找出病因、对症下药。也可视为“圣人”与“治乱”的关系,就像“医生”与“治病”的关系,其中含有关系间的相似性。

(二)孟子的模拟法

孟子曾对许多错误的言论加以分类,并一一予以驳斥。他对于“类”的说明是:“故凡同类者,举相似也。”(《孟子·告子上》)他藉由这种事物的相似性进行了许多推论。孟子不仅看到了类同的一面,同时也注意到事物差异的一面,“夫物之不齐,物之情也。”(《孟子·滕文公上》)

此外,《孟子·梁惠王上》指出齐宣王不行仁政,是属于“不为”一类,而非“不能”一类。《孟子·告子上》将“指不若人”与“心不若人”同属“不若人”一类。因此,对“不为”的行为不能以“不能”来搪塞,对于“不若人”也不能采取两种对立的态度,否则便为“不知类”。此外,《孟子·梁惠王上》虽有王天下之大欲却不行仁政,犹“缘木而求鱼也”;《孟子·公孙丑上》:“仁则荣,不仁则辱。今恶辱而居不仁,是犹恶湿而居下也。”中的“缘木而求鱼”“恶湿而居下”都是“辟”的运用,通过把握不同事物的类同性,巧妙地运用类同的联系来辩护自己的思想。

再者,在辟式推论的例证中,孟子也运用了墨子对事物观察的道理,如《墨子·经说下》:“火铄金,火多也。金靡炭,金多也。”物与物之间的动态因果关系,与该物量的大小有关,通常火可熔金属,但当金属物的量大到某一个程度,火不但无法熔化它,还会被它压熄。下例孟子运用了这个道理以“辟”的方式说明。孟子曰:

仁之胜不仁也,犹水之胜火。今之为仁者,犹以一杯水救一车薪之火也。不熄,则谓之水不胜火。此又与于不仁之甚者也,亦终必亡而已矣。(《孟子·告子上》)

此段虽然没有标明对象,但是从其中的内容可以了解到,定有一对方提出“不仁可以胜仁”的情况;孟子的回应并没有否认的确会有这种情况,但是他用量的大小对比来说明水可胜火是常理,“杯水车薪”则是特例。又如《孟子·告子下》:

任人有问屋庐子曰:“礼与食孰重?”曰:“礼重。”“色与礼孰重?”曰:“礼重。”曰:“以礼食则饥而死,不以礼食则得食,必以礼乎?亲迎则不得妻,不亲迎则得妻,必亲迎乎?”屋庐子不能对。明日之邹,以告孟子。孟子曰:“于答是也何有?不揣其本,而齐其末,方寸之木可使高于岑楼。金重于羽者,岂谓一钩金与一舆羽之谓哉?取食之重者与礼之轻者而比之,奚翅食重?取色之重者与礼之轻者而比之,奚翅色重?往应之曰,‘紾兄之臂而夺之食,则得食,不紾,则不得食,则将紾之乎?踰东家墙而搂其处子,则得妻,不搂,则不得妻,则将搂之乎?’”

规矩与食、色欲望的关系,依照礼仪规矩会饿死,不依照礼仪规矩则可得食而活。依照礼仪迎娶得不到妻子,不依照礼仪规矩反而可以抢得到妻子。孟子用模拟的方式说明这些特例就像不考虑底部的位置只比较事物的高度。如果在常态下就都必须遵守礼仪规矩。其“不揣其本,而齐其末,方寸之木可使高于岑楼”就是《墨子·小取》中所提出:“举他物而以明之也”的“辟”。

前述两例,孟子的模拟是以“仁与不仁”的关系,相似于“水与火”的关系;仁胜不仁,就如水能灭火;同时他也从量的差异性上,进行另一层次的关系模拟;“杯水与车薪”的关系,相似于“仁者与大不仁”的关系。此外,孟子也运用了极端的情境,以“紾兄之臂”与“踰东家墙而搂其处子”为例,指出违礼的荒谬性。这些方法都有墨家“辟”式推论的运用。

三、“援式”推理的转化

(一)《墨子》之“援”

《墨子·小取》:“援也者,曰子然,我奚独不可以然也?”“援”是援引对方所说的话来作模拟推论的方法,亦即援引对方所赞同的,来论证对方所不赞同的,以证成自己的论点。其类推的原则即“小取”:“有诸己不非诸人”。亦即自己所主张的论点,当别人也主张时,则不能反对别人也持这种论点。如墨子在论“杀盗非杀人”时,其“是而不然”即运用此法。对方能同意“厌恶许多强盗不是厌恶许多人”“希望没有强盗并不是希望没有人”这已经将“盗”与“人”做出分别。你能如此主张,在同样的理由下,我为何不能主张“杀盗非杀人”?因为前述命题中的“盗”是指“部分犯法的人”,而“人”是指全体的人。此外,《墨子·耕柱》也有一例:

巫马子谓子墨子曰:“子兼爱天下未云利也,我不爱天下,未云贼也。功皆未至,子何独自是而非我哉?”子墨子曰:“今有燎者于此,一人奉水将灌之,一人煽火将益之,功皆未至,子何贵于二人?”巫马子曰:“我是彼奉水者之意,而非夫煽火者之意”。子墨子曰:“吾亦是吾意而非子之意也”。

其中墨子的推论就包含着“援”的形式,也就是巫马子你可以认同奉水者行为的价值(子然);那么,我为什么不可以肯定我兼爱天下行为的价值?(我奚独不可以然?)因为奉水者之于救火,与兼爱者之于乱世乃相类似的行为。墨子论证的技巧还包括先举一类似的例子,同样是“功皆未至”,奉水者相当于兼爱者、煽火者相当于不爱天下者;以便于从此例转换于彼例,借“援”与“辟”指出巫马子的自相矛盾。

(二)孟子的“援”式

彭更问曰:“后车数十乘,从者数百人,以传食于诸侯,不以泰乎?”孟子曰:“非其道,则一箪食不可受于人。如其道,则舜受尧之天下,不以为泰,子以为泰乎?”曰:“否。士无事而食,不可也。”曰:“子不通功易事,以羡补不足,则农有余粟,女有余布。子如通之,则梓匠轮舆皆得食于子。于此有人焉;入则孝,出则悌,守先王之道,以待后之学者,而不得食于子。子何尊梓匠轮舆而轻为仁义者哉?”曰:“梓匠轮舆,其志将以求食也。君子之为道也,其志亦将以求食与?”曰:“子何以其志为哉?其有功于子,可食而食之矣。且子食志乎?食功乎?”曰:“食志。”曰:“有人于此,毁瓦画墁,其志将以求食也,则子食之乎?”曰:“否。”曰:“然则子非食志也,食功也。”《孟子·滕文公下》

从思想内容看,《墨子·大取》有:“志功为辩”“志功,不可以相从也。”对于“志”(动机)与“功”(效果)两个概念有清楚分别,孟子上述的问答也运用了这两个概念。在推理方法上,援式,乃“子然我奚独不可以然。”孟子在此的论述重点是“通功易事”,也就是社会上的各行各业要分工合作,以他们对社会的贡献,而享有一定的回馈。彭更认为儒者是以立志行善之为道而非为求食,重点在儒者;而孟子则将话题转换为给报酬或食物的人应以怎样的原则作为给或不给食物的判准,进而指出应该以从事者是否有实质功劳于社会,有功则给,无功则不给。而不必将重点放在他们立志要做什么,孟子指出享有社会回馈的根据还是视其贡献的多少,也就是“功”的大小,且彭更也无法同意“毁瓦画墁”者可以得食。如此,就将“子然,我奚独不可以然”转换为:“我然,子亦须同我然。”墨子是将对方的论点作为自己的根据,使对方无法反对我。而孟子则是先转换观点,提出自己的论点,并且设计一个情境,使对方也同于自己的论点而被说服。

四、“推式”之借用

(一)《墨子》之“推”

《墨子·小取》:“推也者,以其所不取之,同于其所取者,予之也。”《墨子·公输》有一例:

公输盘为楚造云梯之械,成,将以攻宋。子墨子闻之,起于齐,行十日十夜而至于郢,见公输盘。公输盘曰:“夫子何命焉为?”子墨子曰:“北方有侮臣,愿藉子杀之。”公输盘不说。子墨子曰:“请献十金。”公输盘曰:“吾义固不杀人。”子墨子起,再拜曰:“请说之。吾从北方,闻子为梯,将以攻宋。宋何罪之有?荆国有余于地,而不足于民,杀所不足,而争所有余,不可谓智。宋无罪而攻之,不可谓仁。知而不争,不可谓忠。争而不得,不可谓强。义不杀少而杀众,不可谓知类。”公输盘服。

其中,公输盘所不取的是“杀人”,而他所取的是“攻国”,墨子就将“杀人”与“攻国”是同一类事物的道理呈现出来,公输盘如果反对杀人就不得帮助楚王去攻打宋国。

“推”,也是双重关系的“关系模拟”,亦称归谬式的模拟推理。其方法是用对方所不赞同的,来论证对方所赞同的,以推翻对方的论点。类推的原则是“无诸己不求诸人”。(《墨子·小取》)如前例墨翟对公输盘说:“北方有侮臣,愿藉子杀之。”公输盘说:“吾义固不杀人。”墨翟就指出公输盘造云梯帮楚国攻打宋国,必将杀害许多无辜的宋国百姓,这是“义不杀少而杀众,不可为知类。”公输盘终为墨翟所说服。此处就用了“推”的方法。

(二)孟子的推式

孟子谓齐宣王曰:“王之臣有托其妻子于其友而之楚游者,比其反也,则冻馁其妻子,则如之何?”王曰:“弃之。”曰:“士师不能治士,则如之何?”王曰:“已之。”曰:“四境之内不治,则如之何?”王顾左右而言他。(《孟子·梁惠王下》)

其中“弃之”“已之”是齐宣王说的,属于“所取”部分,而最后“王顾左右而言他”,则表示其“不取”的部分,别人所做不合道义的事,齐宣王就会予以斥责,但自己所做不合道义的事却无所谓,而不愿面对,不知自省、自责,所以孟子将其所“不取”与“所取”的类同性凸显出来,进而显出齐宣王的自相矛盾。

就孟子想要表达的道理而言,是指出“臣不臣”与“君不君”乃是同类,既然梁惠王治国反对“臣不臣”,那么对于自己未能尽到国君的职责,就必须有所警惕、修正。

还有“推”式的变化运用在《孟子·梁惠王上》:

梁惠王曰:“寡人之于国也,尽心焉耳矣。河内凶,则移其民于河东,移其粟于河内;河东凶,亦然。察邻国之政,无如寡人之用心者。邻国之民不加少,寡人之民不加多,何也?”孟子对曰:“王好战,请以战喻:填然鼓之,兵刃既接,弃甲曳兵而走,或百步而后止,或五十步而后止。以五十步笑百步,则何如?”曰:“不可,直不百步耳,是亦走也。”曰:“王如知此,则无望民之多于邻国也。”

其中有“辟”式推论,以战争为喻,就是以说服对象所知的“他物”为喻,战争中的败逃将士,不论败逃五十步或一百步,都属于败逃之类。既然都是败逃就没有取笑别人逃跑一百步之处。

此例与墨子“止楚攻宋”的事例略有不同。其一,杀一人,与杀许多人的攻国,都是杀人,既然杀一人都不可以做,杀更多的人就更不可以做,这有一种在量上递增的程度差异,杀人愈多,罪过愈大。在此例中,败逃五十步与败逃一百步也有量上的差别性,同样并不因为距离的差异而量较少的败逃可以被允许。其二,孟子在此例中,其焦点是放在五十步,而非一百步。这与墨子将焦点放在攻国而非杀人不同。如此可以看到,孟子在推式中的变化应用,是基于某种价值观与思维情境所做的肯定与否定,其转化为:“以其所不取的一百步,同于其所取的五十步,且两者皆不可取。”其推理的关键因素在于“所辟”的运用,及置入对方不能反对的价值观点。

由上述的例子,可见孟子很重视事态发展的“程度”问题。也就是所推之“理”在不同情境的适用性并不相同。

五、归谬法与引导法之比较

(一)《墨子》归谬法

证立己论与反驳对方错误理论,都有助于呈现自家的思想。证立己论是主动提出自己的主张,反驳对方则是被动地从对方的错谬中,相对地间接呈现己方主张的正确性。归谬式反驳就是属于被动的立场,待对方提出论点后,从其论点引申出明显的矛盾,从而反驳对方的言论。其引申的方法有三,一是拉大所论事态的时空情境,另一是呈现事态发展各阶段或程度的类同性、与差异性,其三就是将事态发展普遍化与极端化。

儒者曰:君子必古服古言然后仁。应之曰:所谓古之言服者,皆常新矣。而古人言之服之,则非君子也。然则必服非君子之服,言非君子之言,而后仁乎?(《墨子·非儒》)

这种归谬式反驳,就是拉大了儒者所谓君子所处事态的时空情境,将视域扩大,并将焦点挪向君子所效法的古人,从此事态起点的古人言、服皆常新着眼,而以“止”式归谬:“凡君子必古服古言”与“有些君子未古服古言”不能同时成立。或故式归谬:因为古人未古言古服,所以古人非君子﹔如果君子必须仿效非君子,方为仁,则为荒谬。

其次,在呈现事态发展各阶段或程度之类同性方面,如:

杀一人,谓之不义,必有一死罪矣。若以此说往:杀十人,十重不义,必有十死罪矣。杀百人,百重不义,必有百死罪矣。当此天下之君子,皆知而非之,谓之不义,今至大为不义攻国,则弗知非,从而誉之,谓之义,情不知其义不义也。(《墨子·非攻上》)

这是从“攻国而誉之”的事态转换至“杀人”的情境,杀人就其同而言不论多少皆是不义的行为;就其相异处,则杀愈多则愈不义、罪愈重。由于攻国必杀多人,所以攻国为不义,且为重罪之行为。其中也运用了“推”,杀人愈多罪愈重是其所取,攻国有罪不可誉是其所不取,然而其所取与其所不取乃是同一事态发展的不同程度但性质相类同,从而归谬反驳了对方的论点。

孙中原先生认为这一类的错误可概括为“明于小而不明于大”(“知小物而不知大物”),很是恰当妥切。*孙中原:《中国逻辑学》,台北:水牛出版社,1993年,第59页。《非攻上》《天志下》《鲁问》中也用类似比喻,像:“小视白谓之白,大视白则谓之黑”,“少见黑曰黑,多见黑曰白”,及“少尝苦曰苦,多尝苦曰甘”等归谬式反驳。再如《墨子·耕柱》:

巫马子谓子墨子曰:“我与子异,我不能兼爱。我爱邹人于越人,爱鲁人于邹人,爱我乡人于鲁人,爱我家人于乡人,爱我亲于我家人,爱我身于吾亲,以为近我也。击我则疾,击彼则不疾于我,我何故疾者之不拂,而不疾者之拂?故有我有杀彼以利我,无杀我以利彼。”子墨子曰:“子之义将匿邪,意将以告人乎?”巫马子曰:“我何故匿我义?吾将以告人。”子墨子曰:“然则,一人说子,一人欲杀子以利己;十人说子,十人欲杀子以利己;天下说子,天下欲杀子以利己。一人不说子,一人欲杀子,以子为施不祥言者也;十人不说子,十人欲杀子,以子为施不祥言者也;天下不说子,天下欲杀子,以子为施不祥言者也。说子亦欲杀子,不说子亦欲杀子,是所谓经者口也,杀子之身者也。”子墨子曰:“子之言恶利也?若无所利而不言,是荡口也。”

墨子先暂时肯定对方的论点,然后设计一情境,将巫马子的学说普遍化,并将持此学说者的反应极端化,也就是“杀子以利己”,从一人、十人推扩到天下人,造成持此学说者必遭杀身之祸,从暂时肯定到归谬以否定。

(二)孟子引导法

归谬法基本上就是基于对方的主张,延伸他的想法,并置于具有发展历程的情境设计中,呈现对方主张的无法成立。《孟子·梁惠王》也有类似的归谬论述:

孟子见梁惠王,王曰:“叟!不远千里而来,亦将有以利吾国乎?”孟子对曰:“王何必曰‘利’?亦有‘仁义’而已矣。王曰‘何以利吾国?’大夫曰‘何以利吾家?’士庶人曰‘何以利吾身?’上下交征利,而国危矣。万乘之国,弒其君者,必千乘之家;千乘之国,弒其君者,必百乘之家。万取千焉,千取百焉,不为不多矣。苟为后义而先利,不夺不餍。未有‘仁’而遗其亲者也;未有‘义’而后其君者也。王亦曰‘仁义’而已矣,何必曰‘利’?”

其中“王曰”“大夫曰”“士庶人曰”,类似《墨子·耕柱》“邹人”“鲁人”“乡人”事态阶段的差异性,以及“一人”“十人”“天下人说子、不说子皆欲杀子”的极端化情境。当大家都在争利,也就是彼此伤害的时候,孟子试图说明必须以“义”为优先。这是模仿墨子的论述方式,将一个小的情境推广成一个大的情境,在小情境中问题不明显,但是在大情境中则呈现出问题的严重性。这里也再度呈现某些道理适用的情境不同,结果也不同。问题在某一情境中的严重性,与在另一情境的严重性也会有所不同。因此,推理方法与情境的范围及情境的构作、处理有密切的关系。

结 论

在先秦时代的文献中,有许多推理方式,其目的着重于说服者,有表达的特定对象。如《墨子》《孟子》书中的许多内容,为说服君王,或者说服王公贵族实行某种学说。*如《墨子·公输》墨子与公输盘及楚王为“止楚攻宋”的谈辩,《孟子·梁惠王》孟子劝说梁惠王行仁义之政等皆是。这种类型的推理形态,并不是为了求取新知,或仅仅言说道理,而是为了发挥说服的作用;因此在推理活动进行之前、进行之中,推论者早有定见。所谓的结论只是引导着推理思路进行的方向。如《墨子·小取》:“夫辩者,……处利害,决嫌疑。焉摹略万物之然,论求群言之比,以名举实,以辞抒意,以说出故,以类取,以类予。”其中“以说出故”的“说”,包含着大量说服性的论辩。

在说服性推理方法的运用上,首先,表达者必须考虑对象的“所知”为何?其次必须考虑对象的特性为何?要用怎样的言语、怎样的表达方式才能打动对方的心。如《墨子·小取》:“故言多方,殊类异故。”表达方式也与思想内容的性质有关,相同的判断可以不同的命题表达,此与表达对象的身份、处境、以及表达双方的关系等因素有关。*表达思想之内容或与听者一致、或与听者原本想法冲突、或与其他进言者之同异,也会影响表达者对于表达方式之选择。

墨子与孟子皆有法仪、规矩的概念,作为思想、言论、施政的标准。但是,墨子“本之者”的价值根源,是以外在的“天志”做为古者圣王行事的根据;而孟子则是以一般人与先王皆有的内在“不忍人之心”为根据。

墨子的辟式推论,包含属性模拟与关系模拟,孟子皆有所运用。墨子与孟子也都对“类”做出分析。孟子不仅看到事物类同的一面,也重视两事物的差异性,并能灵活地运用“量”的差异与“情境”的变化,在模拟推论上转折应用。

“援式”与主体转换之比较,墨子的援式:“子然我奚独不可以然。”是立基于主方同于客方观点,来进行推论,使客方改变想法;孟子则转而使客方同于主方而改变其主张。

在“推式”的比较方面,墨子之“推”重点在使对方的“不取”同于其“所取”,进而使对方放弃原先的“所取”。孟子也有同样的操作事例,但是孟子也将此方法转化为,使对方的“所取”,同于其所“不取”,进而使对方将“所取”与“不取”,全都放弃。

在归谬法与引导法的比较上,墨子与孟子都曾利用情境延伸或推到极端的方式,技巧地运用以归谬,进而使对方放弃原本的主张。

总之,墨子初学儒者之业而后非儒,并发展了一套论辩方法;孟子尊孔反墨而有“不得已之辩”。我们从两者“辩”的诸多核心概念:实、辞、说、故、类的使用,及本文所列举的诸多论辩推理形式的相似、相关,可见孟子受墨子之影响颇深。

TheInfluenceofMozi'sReasoningonMencius

Hsien Chung LEE

Mozi's thought was influenced by Confucianism, but he opposed some ideas of Confucianism. Mencius attacked Mozi's thought, but many aspects of Mozi's reasoning have influenced affected Mencius: for example, the method of the three standards, analogy (辟 pi), hypothetical inference (援 yuan), extending (推tui), and thereductioadabsurdumargument. Mozi's reasoning was to persuade the king to do good to all people in the world and he focused on social justice. Mencius intended to persuade kings to do benevolence, morality, and he focused on ethical relations. The feature of Mozi's reasoning is that the form of inference is closely related to the content, and the viewpoints also depend on the situation structure, which has had a great influence on Mencius.

reasoning method, method of the three standards, analogy (辟pi), hypothetical inference (援yuan), extending (推tui),reductioadabsurdumargument

B224,B222.5

:A

:1006-0766(2017)05-0041-08

(责任编辑:曹玉华)

李贤中,台湾大学哲学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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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visiting the Problem of Continuity and Discontinuity between Modern Chinese Intellectual History and the Confucian Tra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