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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区舞蹈”及其在社区文化治理中的激活

2017-04-03王列生刘厦静

关键词:舞蹈社区艺术

王列生 刘厦静

论“社区舞蹈”及其在社区文化治理中的激活

王列生 刘厦静

“中国背景”、“中国事态”下的“社区舞蹈”作为当代语境现象,与世界其他任何一个国家关联性语境,都有着十分明显的现场状态的差异。“社区舞蹈”为社区居民文化主体性建构及文化权利积极拥有的舞蹈参与实现形式,既是有效激活社区文化治理的一种方式,也是身体解放、文化解放体验与获得的逆向功能现象,并在生命意识日益自觉基础上,把个体的身体权利与生存质量更加有机地统一在社区舞蹈活动中。尽管其艺术诉求往往体现为“特殊少数”的入场动机,更大规模的“绝对多数”与社区舞蹈的功能关系,基本上聚焦于自我身体诉求与社会互动诉求,但当我们谋划社区文化治理技术方案之际,应该立足于统筹谋划,最大限度地实现这一特定工具的多重功能激活,从而实现其在社区文化治理中的效能最大化。社区舞蹈在舞蹈社会学意义上跨越了传统的艺术定位方式,作为一种艺术与非艺术混存事态,或者说作为一种复合功能舞蹈活动方式,能够以一种强大的介入力量,通过规模化驱动、多样化驱动和日常化驱动,激活社区作为社会性基本文化制度单元的文化活性,让公共社会文化张力发挥其社会均衡增量优势的积极价值和正能量向度。

社区舞蹈; 社区文化治理; 激活与能量驱动方式

“社区舞蹈”并非舞蹈作为艺术的本体特殊存在形态,而是舞蹈活力的空间存在方式。使我们对这一方式备感学理追问兴趣的理由在于,无论发达国家、 发展中国家还是欠发达国家,社区舞蹈在社区文化治理现场,居然有其十分凸显的社区文化激活特征。因其如此,我们就有必要细节性地洞悉和梳理事态真相,而非大词语调抑或“闲谈”*参阅海德格尔:“闲谈的无根基状态并不妨碍它进入公众意见,反倒为它大开方便之门。闲谈就是无须先把事情据为己有就懂得了一切的可能性。闲谈已经保护人们不致遭受在据事情为己有的活动中失败的危险,谁都可以振振闲谈。”(海德格尔:《存在与时间》,陈嘉映等译,北京:三联书店,1987年,第205页。)方式的“去事化”口号叙事方式,从而在“即事化”的揭蔽努力中,寻找基于“中国事态”对这种激活的更坚实支撑,或制度末梢设计思路,使其为社区文化治理更加有效拓宽通道。

问题是由艺术整体(或者从另一角度表述为各门类艺术集合状态)所引起的。就先行推进社区文化治理的国家而言,艺术活动通常被预设为社区文化活动的最基本活动形式,因而艺术也就在理论层面,被推定为社区文化治理乃至社区变迁的支柱性价值杠杆。在K.P.肯妮(Kate Preston Keeney)与P.科尔扎(Pam Korza)看来,其杠杆功能可以通过六个方面的问题探究来予以言明,那就是:“(1)为什么对其社会影响的理解是重要的?(2)什么动机使得那些组织运用艺术与文化策略来理解社会影响?(3)怎样在评估和传递意愿社会变化中确定这样一种制度,将多元的利益相关者卷入特定的有意义结果?(4)怎样运用数据有理由证明,运用艺术作为一种社会变化策略,促使整体介入基于艺术和文化的工作?(5)用怎样的影响方式,使得这些组织完成它们的工作,并进行实施情况的价值评估?(6)在什么样的方式中使得社会变迁制度安排,从对它们工作的评价中学习和发展。”*Kate Preston Keeney and Pan Korza, Assessing Arts-Based Social Change Endeavors:Controversies and Complexities, in Max O.Stephenson,JR.and A.Scott Tate(eds),Arts and Community Change:Exploring Culture Development Policies,Practices,and Dilemmas,Routeledge 2015,p.187,New York.不管类似问题清单究竟是否具有全称覆盖意义,有一点可以非常确定,那就是艺术活动与促进社区社会变化之间,建立起了一种真实而且具有功能支撑性的基本关系,尽管这一关系仍然只是多元功能关系的一种。

正是由于这种功能关系的社会化普存,使得离精英艺术、专业艺术或者所谓高水平艺术非常遥远的社区艺术,或者换句话说,朴素的由社区居民担当艺术活动主体的日常艺术(这一现象如今往往被精英知识分子解读为所谓“日常生活审美化”*Jennifer C.Lera and Daniel B.Cornfield,Immigrant Arts Participation:A Pilot Study of Nashivelle Artists, in Steven J.Tepper and Bill Ivey(eds), Engaging Art:The Next Great Transformation of America’s Cultural Life,Routledge 2008,p.159,New York.),具有绝对增量优势地演绎为极具正能量称谓的“有吸引力的艺术”(engaging arts),并且在不同国家的不同社区现场,享有其文化普惠形态的日常生活重要建构者角色。J.C.伦娜和D.B.康菲尔德一起,在田纳西州首府纳什维尔(Nashville)为此专门进行了小规模的试验研究,发现艺术家介入移民社区,从事一些提升社区文化的志愿辅助工作,不仅可以较大幅度提升社区文化“参与率”,而且可以在文化身份融入与文化身份建构方面有其明显进展,并认为“类似语境要素,会影响到长期生存,或者会影响移民艺术与主流艺术的融汇,这既有利于移民的健康生活方式与勃勃生机社会形态,也有利于引导社区朝这些方面迈进”*Liz Lerman and Jawole Willa Jo Zollar,A Dialogue on Dance and Community Practice,in Max O.Stepheson,JR.and A.Scott Tete(eds),Arts and Community Change: Exploring Culture Development Policies,Practices,and Dilemmas,Routeledge 2015,p.183,New York.,早已失去试验探索意义,并且已成为社区文化治理先行国家的通行做法,无论在理论层面还是实践层面,都可以看作瓜熟蒂落的普在事实。

正因为是普在事实,同时又有一套较为完整而成熟的通行做法,所以在不同的事态现场,人们就在社区文化治理过程中,采取更加精细同时更具针对性的门类艺术活动介入措施,由此而使“社区舞蹈”的社区文化激活,成为眼睛为之一亮的切入点和介入方式。在丽兹·勒曼(Liz Lerman)与J.W.J.扎拉尔(Jawole Willa Jo Zollar)关于如何使“舞台舞蹈”成为社区实践的“社区舞蹈”的讨论过程中,几乎涉及到了舞蹈与社区文化治理之间功能链接与意义关联的方方面面。就其自身而言,不仅在从事舞蹈的社会实践过程中,自我校正地意识到了诸如“长期以来,我以为我在工作室里进行舞蹈创作然后将其‘引入社区’,但很显然,一段时间以后对我而言,那整个就是另外一回事”*Liz Lerman and Jawole Willa Jo Zollar,A Dialogue on Dance and Community Practice,in Max O.Stepheson,JR.and A.Scott Tete(eds),Arts and Community Change: Exploring Culture Development Policies,Practices,and Dilemmas, Routeledge 2015,p.183,New York.,而且充分享受其所谓“我以为在社区中的这些工作经历,对我而言那就是兴奋激动之所在”*Liz Lerman and Jawole Willa Jo Zollar,A Dialogue on Dance and Community Practice, in Max O.Stepheson,JR.and A.Scott Tete(eds),Arts and Community Change: Exploring Culture Development Policies,Practices,and Dilemmas,Routeledge 2015, p.184,New York.。就社区作为文化治理对象而言,虽然所介入的舞蹈活动形式艺术价值定位参差不齐,但其所带来的诸如“参与率”大幅度提升,抑或“活动空间”明显拓展等,都会以更深层次的价值增量方式,可持续地以渐变姿态改变着社区的文化形貌,乃至社区居民的文化身份建构速度。综而观之,舞蹈活动作为社区文化治理中艺术介入的重要影响因子,以其“社区舞蹈”的居民参与方式,已经成为我们技术方案设计并进一步给予社区文化激活的基本配置要素。

无论国际标准参照还是国内标准参照,舞蹈艺术评级甚至技术评级标准、规范和程序等,在各门类艺术中都居于前沿位置,这在很大程度上是包括标准舞在内的某些舞种,能够从精英艺术形态,大规模走向大众艺术形态的内在逻辑依据之所在。但“社区舞蹈”并非指涉舞蹈的艺术形态,因而也就在舞蹈社会学意义上跨越了传统的艺术定位方式,并在将这种定位作为存在性参照的条件下,对其作更现实针对性功能切分,否则我们就无法有效获取讨论“社区舞蹈”现场事态的准入条件。

不管舞蹈艺术家愿不愿意承认,“社区舞蹈”作为一种舞蹈活动方式,是文化民主条件下人的舞蹈权利与符号诉求的最大解放,这种解放在功能与符号诉求活动中彻底改变着舞蹈与人类社会之间的基本构成关系,并且是在新的意义和价值高度以新的存在方式,解放着发生学维度的朴素相似关系或本能相同关系。尽管处于这一关系结构中的舞蹈,极为低端地异质于诸如“我按照自己对肖邦精神的理解,不断舞出自我的灵魂”*伊莎多拉·邓肯:《生命之舞》,蔡海燕等译,杭州:浙江文艺出版社,2010年,第162页。,而且我们也很难将其作为精典案例,来回答艺术理论家急于回答的诸如“关于艺术是什么,乃是我们生活中值得讨论的足够重要的问题”*Kathleen K.Desmond, Ideas About Art, Wiley-Blackwell 2011,p.33.Oxford.,因而也就只能在“娱乐性舞蹈”的义项下被定义为“业余活动”,也就是所谓“很明显,门外汉对舞蹈无论在技术上还是在心理上,都是完全属于专业圈子之外的。只要它在名义上依然存在于其自身之中,就一定会背着某种低人一等和竭力奋斗的业余爱好等包袱而蹒跚前行,而在其自身的世界里,它则变成了某种自由而完满的活动”*约翰·马丁:《舞蹈概论》,欧建平译,北京:文化艺术出版社,2005年,第188页。。

这里所谓在其自身的世界里,以及所谓变成了某种自由而完满的活动,在其他诸多形而上逻辑命题知识隐存外,还有一个对我们此议而言尤为重要的命题“照面”,那就是其实际上就是“社区舞蹈”这一普在文化现象的逻辑起点。也就是说,在广袤中国大地,无数的城市社区与新兴崛起的农村社区,亿万计非身份化而且去专业化的业余舞者,正在以舞蹈艺术符号与舞蹈艺术意味不等的个体日常生活动作行为,以及规模不一的集合表演活动方式,自娱自乐地沉浸于朴素、简单但却十分热烈的舞蹈场域氛围中,在身体解放的同时,更体现出文化解放的体验感与获得感。其情绪与情感的真实性,不仅能够正能量向度地确证“没有人是艺术家,也没有人不是艺术家”*朱青生:《没有人是艺术家,也没有人不是艺术家》,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年,第1页。之所以嵌入“正能量向度”予以叙事限制,是因为这个判断对事实而言非常精准,但对真相而言就容易不经意间仍然坚守“艺术”或“艺术界”是艺术活动正典合法性所在的老路,就会隐在价值认同如以色列学者齐安·亚菲塔的堂·吉诃德或英雄坚守,即所谓:“我们这个世纪的艺术世界,在我看来,总的来说,像是一座建筑物崩溃成一片废墟的城市,这城市必须重建不可”。(齐安·亚菲塔:《艺术对非艺术》,王祖泽译,商务印书馆,2009年,第593页。),而且能够基于日常生活经验地确证“不管各经验的对象在细节上是如何相互不同,各种各样的经验中存在着共同模式”*杜威:《艺术即经验》,高建平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年,第46页。。在诸如此类以及更多的“确证”中,实际上理论坚守与现实反抗的焦点在于,包括舞蹈在内的所有可以被括号至传统专业精英艺术中去的作品文本、活动形态或者符号指涉方式,是否就是合法性价值标竿抑或权利准入的分水岭?仅就舞蹈而言,可以引申性追问,专业化身体能力建构的舞蹈符号呈现,在走向普及性同时非专业化身体权利拥有的舞蹈活动参与过程中,究竟意味着舞蹈在人类社会界面是延展进步还是流俗蜕化?或者进一步而言,这二者之间是否由此必然形成紧张和冲突的本体存在关系?

如果事态现场处在全球化多元文化背景的复杂构成社区,也就是“文化马赛克”(The Cultural Mosaic)象征叙事的那种“我们每一个体作为唯一的多元文化个体,其所拥有的多元社会身份,乃是我们所在多元文化居民身份的共同居住后果”*Bernice Lott,Multiculturalism and Diversity:A Social Psychological Perspective,Wiley-Blackwell 2010,p.107,Oxford.,那么类似追问就会成为隐存问题,而在日常生活现场,则可以暂时实现文化矛盾和解方案。这种和解,当然是“最大公约数”与“特殊少数”的诉求和解。就“社区舞蹈”而言,除非所在社区居民主要由专业舞蹈院校师生或专业舞蹈院团演员构成,否则其舞蹈参与强烈诉求就不可能以专业标准作为准入条件。但即使如此,也不排除“特殊少数”居民中有专业舞蹈演员或相关院校师生,而且我们在制度安排过程中,任何时候都不能堵塞这类特殊舞蹈活动参与的通道、平台和机会,否则既直接与社区文化治理的公平性原则冲突,亦会间接与效率性原则相悖,当然也就意味着文化治理失灵或失效,这至少会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条件下,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构的价值指向渐行渐远。

所以很显然,为了确保本文所拟命题真值率更高,就有必要对“社区舞蹈”作跟进性的初步识别。当我们一般性地思考社区文化治理问题时,社区舞蹈作为一个总体性概念,只不过是艺术与社区变迁之间介入关系的一个链接点,然而在背景悬置并将此作为场域交谈的全部内容时,就不难发现,这个总体性概念在语义边际内其实有着更复杂的意义内置。

例如,“社区舞蹈”可以切分为专业艺术舞蹈与非专业文体舞蹈:前者是“特殊少数”的职业诉求,哪怕这种诉求在其所处社区生活境域内往往表达得并不充分,但依然不是制度安排予以缺位的理由。这不仅因为专业舞蹈艺术与其他门类艺术一道,以形而上的价值光芒彰显着“艺术乃是精神生活的必需品,也是精神生活的产物”*克莱夫·贝尔:《艺术》,薛华译,南京:江苏教育出版社,2005年,第40页。,还因为专业舞蹈艺术能以符号魅力,潜移默化中让社区文体舞蹈参与者获得文化牵引力量,最终实现外在牵引与内在驱动的合力作用及其社会动机。因为社区“最大公约数”,能从对这类“特殊少数”舞蹈符号的“审美性凝视”与“本能态模仿”中,更能意识到抑或无意识地感受到苏珊·朗格所论及的“世俗化效果”,即所谓“大众舞蹈在这样动机推动之下,在浪漫精神的支持下,从现实的重负下逃脱、解放出来”*苏珊·朗格:《情感与形式》,刘大基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6年,第232页。。可以非常肯定的是,无论社区内居住着这样的“特殊少数”,还是专业性特殊少数,志愿身份地进入舞蹈场域并呈现专业艺术舞蹈的符号诱惑性,都将对“最大公约数”所统辖的社区文体舞蹈活动,提供更广阔的想像力空间与更强大的可持续性牵动力。后者作为“最大公约数”的业余诉求,社区舞蹈参与的价值指向则与前者迥然相异。其异质性不仅在于参与者对舞蹈作为“‘有意味的形式’这一本体性价值定位基本不感兴趣,即社区居民在社区舞蹈场域内,一定不会致力于追求‘有意味的形式’是我们在其背后可以获得某种终极现实感的形式”*克莱夫·贝尔:《艺术》,薛华译,南京:江苏教育出版社,2005年,第31页。。其诉求的最切要素:第一,在于生命意识日益自觉基础上,把个体的身体权利与生存质量更加有机地统一在社区舞蹈活动中。这种统一既能满足“西美尔生命均衡”命题的“现实与‘应该’同样都是把我们生命的意识置入其间……自己的生命作为一种如此这般的生命是真实的,这就犹如其作为一种这样的或者截然不同的生命,已经成为应该如此的生命一样。其在自己那奔流不息的河流中生产着各种形象的内容”*格奥尔格·西美尔:《生命直观》,刁承俊译,北京:三联书店,2003年,第131页。,亦能满足“诺尔曼·布朗生命抗争”命题的“生存本能要求与他人与世界的结合,但这种结合不是建立在焦虑和攻击性之上,而是建立在自恋和爱欲的充盈上”*诺尔曼·布朗:《生与死的对抗》,冯川等译,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327页。,甚至也能满足“生命需要理论”的诸如“有三个关键的变量影响个人自主的水平:一个人对于自我、自己的文化以及在这个文化中作为一个人应该做些什么等问题的理解水平;他为自己作出抉择的心理能力;以及使他能够相应采取行动的客观机会”*莱恩·多亚尔、伊恩·高夫:《人的需要理论》,汪淳波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8年,第78页。关于人的需要,马斯洛学说更全面的知识框架。实际上,所议还可以关联性地涉及现代幸福理论,例如个案延伸幸福情绪讨论的诸如:“这些感受常常组成了我们情绪感受和情绪体验的核心部分,而伴随这些感受的身体上的感受就像电影的配音一样,很多的情绪理论家都将它们当作是对自己演奏的音乐会”。(罗伯特·所罗门:《幸福的情绪》,聂晶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191页。)。第二,在于文化民主社会进步明显提速的时代条件下,社区居民文化主体性建构,与文化权利积极拥有的舞蹈参与实现形式。作为这一实现形式的社区舞蹈,不仅于技术层面使任何参与个体相信其自身存在价值就在于朴素符号中的舞者自在自为,亦即音乐节奏中的强烈身体动感,其本体符号属性,内在地趋同于唐宫廷乐舞的诸如:“凡棚车上击鼓,非《柘枝》,即《阿遼破》也”*崔令钦:《教坊记》。;而且更在于意识形态层面人民本体价值观当代确立的过程中,这些本能舞动的身体,在社区舞蹈场域以身体权利彻底解放的胜利姿态,终于能够冲破所谓“孔子谓季氏:‘八佾舞于庭,是可忍也,孰不可忍也’”*《论语·八佾》。的数千年桎梏,并在胜利实现文化突围之后,在社区舞蹈的自组织功能中,建构起由身体符号支撑的现代公共空间,自由自在地共建共享于舞蹈活动的参与民主,而且呈现为“所有个体都有权参与各活动阶段的决策权”*Terri Lynn Cornwell,Democracy and Arts:The Role of Participation, Preager Publishers 1990,p.52,New York.。

当然,除了案例分析的切分方式外,我们还可以进行诸多维度的其他切分事态来给予逐一分析,但所有这些分析就其结论而言都具有彼此间的趋同性,所以也就可以暂时予以悬置。

悬置的目的不是去知识化抑或问题规避,而是为了更有效地推进拟置命题的所议进程,以尽快实现对隐存问题的“中国背景”揭蔽。之所以要对“中国背景”给予限制性的叙事凸显,是因为中国社区舞蹈作为当代语境现象,与世界其他任何一个国家的关联性语境,都十分明显地存在现场状态差异,就仿佛“中国大妈”作为一种极其特殊的社群集合体社会现象,几乎在任何域外空间或异质性族群,都找不到具有严格可比性的家族相似事态一样*即不能获得维特根斯坦“家族相似理论”所能整体指涉的“以同样方式称呼的东西具有一种间接关系”。(维特根斯坦:《哲学研究》,李步楼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年,第48页。)也就是说,所谓“中国大妈”,无法与“美国大妈”、“法国大妈”、“俄罗斯大妈”之间建立起基于“家族相似原则的间接关系,更不要说直接关系”。参阅赵敦华:“它要求人们不要用传统形式逻辑中‘种+属差’的方法来定义概念的内涵。它强调的是比较概念的外延的重要性”。。

于是提问就不得不转换为,就中国社区存在现状与中国社区文化治理进展现状而言,何以“社区舞蹈”作为一种艺术与非艺术混存事态,或者说作为一种复合功能舞蹈活动方式,能够以一种强大的介入力量,激活社区作为社会性基本文化制度单元的文化活性,换句话说,依靠什么样的功能义项促使社区文化治理更加有效?在我们看来,这实质上是一种非穷尽性答案的提问方式,所以也就只能呈供出我们能够穷尽的最核心驱动能量之所在,以期人们在此后的知识行动中,学理性同时也具有现实针对性地言明更多的功能发生因果关系。在我们看来,最核心的驱动能量,在目前的现场事态中主要集中在如下方面:

第一,规模化驱动。“社区舞蹈”之所以其驱动能量,有别于社区语境其他文化活动内容与专业化舞蹈,并因这种“有别于”而更能激活社区生存和社区文化生存,就在于其能够形成规模化驱动能力与规模化驱动效应。就社区舞蹈选择非专业性文体舞蹈作为舞蹈活动主要形式而言,无疑是“最大公约数”的选择结果,而选择本身,既在社会合力论维度代表了社区舞蹈的巨大凝聚力价值,从而能在抵抗“勒庞主义”*勒庞主义是形形色色否定大众文化权利的精英权贵思想命题之一,其重要思想症候,就是动辄以强行命题的所谓“民粹主义”来攻击“最大公约数”的文化选择合法性,只不过勒庞本人极端地陈述为“乌合之众”而已。激进情绪中,让公共社会文化张力发挥其社会均衡最大化的积极价值。至少自上世纪六十年代末以来,“参与率”作为社区文化治理的标竿绩效指数,就成为全球范围尤其是“北欧模式”(Nordic Model)所努力争取的核心目标之一,因而参与问题由此也就演绎为各国政府公共文化政策的重要策略选项,其中当然包括社区文化治理实践中这种重要策略选项的技术方案跟进。无论D·格拉姆斯(Diane Grams)所谓“通过将艺术参与概念化为交易性或者关系性的组织,会拥有一系列显而易见的方式去评估变化”*D.Grams,Building Arts Participation Through Transactions,Relationships,or Both,in D.Grams and Betty Farrell(eds),Entering Cultural Communities:Diversity and Change in the Nonprofit Arts,Rutgers University Press 2008,p.37.New Brunswick.,还是尼卡拉斯·罗斯(Nikolas Rose)所谓“社区由此而成为感染人且合乎道德的领域,它使各种要素成为可持续的紧密关系。这样一种情绪化关系的空间,经由微观文化价值和意义,个体身份得以建构”*Nikolas Rose,Community,Citizenship,and the Third Way,in Denise Meredyth and Jeffrey Minson(eds),Citizenship and Cultural Policy,Sage Publications 2000,p.7,London.,无不是对这类选项的定性首肯。至少就中国目前的现场事态而言,还没有一种艺术活动方式,具有与“社区舞蹈”可以同日而语的社区文化激活功能,而且在对应位置上,反而常常可见失灵或者失效的文化活动平台与文化活动方式。从这个意义上说,“社区舞蹈”的规模化驱动能量,在现行社区文化治理中有其举足轻重的价值地位。

第二,多样化驱动。后现代与全球化叠加,导致许多发展中国家“迭代社会”加剧,其后果当然延展至社区构成复杂性,及其社区文化生活丰富性诉求同样突出。社区边际内因收入非均衡性所造成的社会分层未及迅速遏止态势,新移民浪潮所带来的宗教信仰背景差异与族群文化背景差异,老龄化社会造成的性别比例失调,与后现代疾进所助推引起的代际价值取向非互约性,如此等等,使得社区文化治理所面临的主要现实矛盾,不是诉求的“日益增长”,而是诉求的“多种多样”。处此情势之下,多元文化主义或文化多样性等价值尺度,也就自然而然地成为当前社区文化治理的某种承重支撑点。所谓“当集体身份感可持续之际,民主的单一民族国家能适应文化多样性吗”*Gurpreet Mahajan, Indian Exceptionalism or Indian Model:Negotiating Cultural Diversity and Minority Rights in a Democratic Nation-State,in Will Kymlicka and Baogang He(eds),Multiculturalism in Asia,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5,p.288,New York.,已经不止国家文化治理层面,更充满挑战地落地于社区文化治理的每一个制度安排环节,每一次问题照面的事发现场,乃至每一位社区居民的即事感受。这些原则落地后,仅就“社区舞蹈”这一单项文化参与平台而言,制度末梢设计,从一开始就必须把所有差异性要素都考虑进去。譬如对社区内热爱街舞、肚皮舞或者其他动感强烈的时尚化流行舞蹈活动的青年群体而言,无论如何都无法让他们扯着红绸扭秧歌或者成群成簇走方步,转而要求“狂欢热舞聚会给青年女性提供史无前例的空间,以自由自在地袒露身体的起舞休闲”*Angela McRobbie,In the Culture Society:Art,Fashion and Popular Music,Routledge 1999,p.147,New York.。但反过来,对代际年长者而言,则显然应该从另外一个相反的向度思考问题与处置问题。如果将差异性考虑挪移至纯粹精神界面,譬如宗教信仰,则事态显然要更加复杂。对急剧扩容中纯粹的移民社区而言,伊斯兰信徒居民所介入的社区舞蹈活动,有可能其体态符号显现为“降低视线,遮蔽下身,莫露出首饰,除非自然露出的”*《古兰经》,马坚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年,第262页。;而基督徒居民在同样的介入中,却让身体动感能够表现出“作为整体的精神生活是来自于肉体生活的。即使其最终升华为纯粹的、自由的精神,也仍然是从感性之火中升华而来的。而且激发感情也需要某些可感、可触、可见的事物。精神化是伟大的理想的目标;而形体化是必要的手段”*保罗·韦斯、冯·O·沃格特:《宗教与艺术》,何其敏等译,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127页。;但如果一部分居民是海南黎族原住民新近迁入,他们既非伊斯兰信徒亦非基督徒,那么其舞蹈活动方式就有可能会是身体与竹竿动作化融汇的“竹竿舞”,世俗化地呈现为“跳舞者则利用竹竿之分合,在空档处上跳下踩,紧张而活跃”*李露露:《热带雨林的开拓者——海南黎寨调查实纪》,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345页。。总而言之,至少在文化人类学的内置知识谱系诸多差异性空间,都必须有待多样化驱动及其能量的充分发挥,确立多元文化主义或文化多样性在社区舞蹈语境的某种支配性地位,才能形成社区文化治理的有效激活力量。

第三,日常化驱动。“社区舞蹈”存在于社区中,存在于社区居民的日常生活中,其以社区居民以及日常生活为逻辑起点和价值归宿,是与专业艺术舞蹈存在形式及介入社区时服务方式的主要区别之一。日常生活价值重心抬升,是社会进步的文化惠民实际成果,尤其是建构性后现代超越精英现代与解构性后现代的积极社会姿态。对于这一社会本体意义上的变化,人们开始同样以积极社会姿态予以回应,并且在回应中努力寻找具有阐释穿透力的审视视角,就仿佛R.D.阿布拉赫姆斯(Roger D.Abrahams)将日常生活,象征性地叙事为“方言实践的诗学”,而且在讨论“节仪聚集”时着力描述“节仪庆典已经成为一种日常事态。每一个居民实体组织他们自己的庆典,常常将当地的一次重要收获,作为庆典活动的主题”*Roger D.Abrahams,Everyday Life:A Peotics of Vernacular Practices,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Press 2005,p.152,Philadephia.。进一步,这种回应甚至会更加细节性地关涉日常生活的身体,因为对任何特定个体而言,身体问题及其与之相关联的任何间接性问题,都是他生存真实乃至基于生存真实之上一切幸福可能性的直接前提。德巴拉·拉普顿(Debobrah Lupton)在谈及“个体理解、体验并讨论情绪的方式,很大程度上是与他们的身体形象感受相关联的”*Deborah Lupton,Going with the Flow: Some Central Discourses in Conceptualising and Articulating the embodiment of Emotional State, in Sarah Nettleton and Jonarthan Watson(eds),The Body in Everyday Life,Routledge 1998,p.86,New York.之际,或者I.伯克蒂(Ian Burkitt)在其专著中大篇幅讨论“社会关系、具身与情绪”*Ian Burkitt,Bodies of Thought:Embodiment,Identity and Modernity,Sage Publications Ltd.1999,p.110,London.之际,这个直接前提其实都隐存于其中。因此,接下来的逻辑延伸就在于,包括身体尊严在内的日常生活化,正在社区生活边际成为文化民主的基本诉求之一,而对于本文的命题指向而言,这种基本诉求也就必然逻辑意味地要求社区舞蹈常态化、可持续化,成为边际内日常生活内容本身,成为阿格妮丝·赫勒所论证过的:“有意义的生活是一个以通过持续的新挑战和冲突的发展前景为特征的开放世界中日常生活的‘为我们存在’。如果我们能把我们的世界建成‘为我们存在’,以便这一世界和我们自身都能持续地得到更新,我们是在过着有意义的生活”*阿格妮丝·赫勒:《日常生活》,衣俊卿译,哈尔滨:黑龙江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257页。此议的深化理解,当参阅欧文·戈夫曼(Erving Goffman)“剧班”命题时所指出的:“同一剧班的每个成员都必须依赖同伴们的恰当举动和行为……因此,必然存在着一种相互依赖契约。”(欧文·戈夫曼:《日常生活中的自我呈现》,冯钢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72页。)。问题的复杂性恰恰就在于,社区文化治理的目的是使日常生活获得“为我们存在”的意义和价值,而这样的日常生活又只有“日常化”的能量驱动才可以实现和确保,但“社区舞蹈”能否在社区居民的“在场舞者”而非“身份舞者”的非文本契约限制中成为常态,其所涉及的影响因子及其关联系数,将有待社区文化治理相关各方的长期探索与实践。T.L.科恩维尔(Terri Lynn Conrnwell)所倡导的“参与民主的增强,对个体而言,在于尽可能多地于社会界面创造参与性体验”*Terri Lynn Cornwell,Democracy and the Arts:The Role of Participation,Preger Publishers 1990,p.49,New York.,对本文的命题拟置,甚至对中国问题背景的所有社区舞蹈现场而言,就实实在在地转换为千千万万日复一日的“在场舞者”身体参与,转换为顽强于生命坚守的那些简陋广场上可敬的“中国大妈”举手投足扭腰,转换为一群群青年男女激情四射的街舞呈现或迪斯科狂欢。

余论

“社区舞蹈”既在参与现场激活社区生活,反过来,社区生活也以诸多能量驱动方式激活社区舞蹈。其所牵涉的命题拟置,在传统知识域,通常不过是某些精英知识分子冷眼以对的流俗话题。但是,在文化的人民本体论甚至社会的人民本体论“新常态”下,无论是公共文化政策研究还是舞蹈社会学研究,都应该以热情的学术姿态,去面对这些真切而且普遍的社会现实与事态现场。而且关键还在于,在知识行动的学理研究之后,还应该更具操作性地获取命题价值实现的政策工具及其保障技术方案,从而使社区舞蹈与社区生活的互动激活,在社区文化治理进程中真正转换为文化惠民实际成果,而非纯粹修辞性叙事狂欢,对此,只能由接续文章来补充予以讨论。

[责任编辑:牟进]

On“CommunityDance”anditsActivationinCommunityCulturalGovernance

WANG Lie-sheng LIU Xia-jing

(Chinese National Academy of Arts, Beijing 100029, P.R.China;Beijing Dance Academy, Beijing 100029, P.R.China)

As a contemporary context phenomenon, the “community dance” under “Chinese background”, is quite different from the related context of any other country in the world for on-scene status. “Community dance” is a form of dance participation actively owned by the cultural subjectivity construction of community residents and culture right, which is not only a way of effectively activating Community Cultural Governance, but also a reverse function phenomenon of the experience and acquisition of physical and cultural liberation. On the basis of increasingly conscious life consciousness, the individual physical rights and quality of life are more organically integrated in the community dance activities. Although its artistic aspirations reflects the admission motivation of “special minority”, the functional relationship of more large-scale “absolute majority” and community dance is basically focus on self-physical demands and social interaction demands, when we plan the scheme of community culture management technology, we should maximize the realization of multi-function activation of this particular tool based on an overall planning, thus to realize its maximum efficiency in the Community Cultural Governance. As a mixed situation of art and non-art, or as a dance activities with composite function, Community dance can be a powerful intervention force, through large-scale driving, diversified driving, and daily driving, activating the cultural activity of the community as the basic unit of social cultural system, to let the public social culture tension play active value and positive energy dimension of its maximized social equilibrium.

Community dance; Social cultural governance; Activation and energy-driven mode

2017-06-06

王列生,中国艺术研究院研究员,博士生导师,文学博士(北京100029; 969729769@qq.com);刘厦静,北京舞蹈学院舞蹈考级院副院长,舞蹈学博士(北京100029; 969729769@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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