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育家庭农场夯实现代农业发展的微观基础
2017-04-02丁燕李洪春陈亚玲唐高明四川省农广校四川省水产校南充市农广校
□丁燕 李洪春 陈亚玲 唐高明/.四川省农广校.四川省水产校.南充市农广校
培育家庭农场夯实现代农业发展的微观基础
□丁燕1李洪春2陈亚玲1唐高明3/1.四川省农广校2.四川省水产校3.南充市农广校
2014年,李克强总理在联合国粮农组织总部发表题为《依托家庭经营推进农业现代化》的主旨演讲,指出中国将坚持家庭经营在现代农业发展中的基础性地位,推进多种形式农业经营方式创新,走农业现代化之路。结合四川省家庭农场发展现状,笔者就如何培育家庭农场,夯实现代农业发展的微观基础作以下探讨。
1 家庭农场的定义及基本特征
家庭农场是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经营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其基本特征有以下4点。
1)以家庭为生产经营单位。家庭农场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在要素投入、生产作业、产品销售、收益分配等环节,都以家庭为基本单位,雇工主要为临聘人员。
2)以农业生产经营为主要收入来源。家庭农场以提供商品性农产品为目的开展专业化生产,这使其区别于自给自足、小而全的农户和从事非农产业为主的兼业农户。
3)以集约生产为手段。家庭农场经营者具有一定的资本投入能力、农业技能和管理水平,使得家庭农场能够取得较高的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和劳动生产率,对其他农户开展农业生产起到了示范带动作用。
4)以适度规模经营为基础。家庭农场的种植或养殖经营必须达到一定规模,这是区别于传统小农户的重要标志。其适度性主要体现在经营规模既与家庭成员的劳动能力相匹配,又能保证其收入水平达到甚至超过当地城镇居民。
2 家庭农场是现代农业发展的微观基础的理论依据
家庭经营一直是国内外农业经济组织的主要形式,也是世界农业发展的普遍做法。家庭作为一种特殊的利益共同体,容易形成共同目标和一致性行为,在农业生产过程中不需要进行监督和精确的劳动计量;家庭成员也具有更大的主动性、积极性,完美地解决了农业生产中的合作、监督和激励问题。因此,基于农业生产的特殊性质和家庭经营的独特优势,家庭农场天生适于农业生产经营,是农业发展的微观基础。正是由于农业生产经营以家庭农场方式进行更为有效,各国在调整农业生产关系、组建农业经营形式时,便着力培育家庭农场、骨干农户。美国建国后的土地制度是以培育自耕为主的家庭农场为目标;日本的核心竞争力农户培育、韩国的专业农户培育都是为家庭农场的发展打基础;我国台湾地区的小地主、大佃农政策也是在着力培育家庭农场。
3 发展家庭农场的背景
现阶段,我国家庭农场的发展备受重视,其发展有着深刻的历史背景和紧迫的现实需要。
1)应对“谁来种地、谁来务农”问题的战略选择。随着农村劳动力大量向二三产业转移,农村劳动力已进入总量过剩与结构性、区域性短缺并存的新阶段,“谁来种地、怎么种地”的问题已现实地摆在人们面前。应对农业兼业化、农村空心化、农民老龄化的问题,亟需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家庭农场作为新型经营体系的基础已成为应对“谁来种地、谁来务农”问题的战略选择,成为推进农业现代化、发展农村经济的迫切需要。
2)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必然选择。现阶段农业经营主体已经出现了分化,除了一般的小农经营主体外,还有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汹涌“侵蚀入农”的工商资本。这些经营主体虽然在推动农业农村发展、促进农民增收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隐患,特别是工商资本下乡,导致出现“非农化”“非粮化”等现象,在某种程度上危及到了国家粮食安全。而在承包农户基础上孕育出的家庭农场,既发挥了家庭经营的独特优势,符合农业生产特点要求,又克服了承包农户“小而全”的不足,满足了现代农业发展的要求。家庭农场引领着现代农业的发展方向,代表着中国农业的先进生产力。因此,培育和发展家庭农场,很好地坚持了家庭经营在农业中的基础性地位,也是对工商资本的一种矫正。
3)应对劳动生产率与土地产出率同步提升问题的必然选择。众所周知,发达国家2个农民可以养活100个国民,而我国60个农民才能养活100个国民。这种差距的根源在于我国的农业生产方式传统,导致农业生产率低,土地利用率不高。培育家庭农场,实现适度规模经营,推进集约化、专业化、机械化可大幅提高农业生产率,实现土地产出率与劳动生产率的同步提升,让农业成为致富的产业。
4)应对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必然选择。民以食为天,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大问题,也是影响市场竞争秩序和制约经济发展的重要问题。近年来,在经历了“苏丹红”“瘦肉精”等事件后,人们对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表现出了极大关注。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因素复杂,其中最主要的因素之一是农产品初始生产经营者,而农业生产经营的兼业化、粗放化、副业化使得农产品质量安全难以保证、难以管控。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的出现和发展,形成了适度规模生产和产业化经营,对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意义重大。
为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必须培育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的以家庭经营为基本单位的微观经济主体——家庭农场。
4 国内及四川省家庭农场发展的现状
4.1 国内发展家庭农场的主要模式
如今,我国家庭农场正蓬勃发展,呈现数量、质量齐增的良好势头,表现出了较高的专业化和规模化水平,既保留了家庭承包经营的传统优势,又吸纳了现代农业要素的优点。目前,我国发展家庭农场主要有5种典型模式。
1)以市场为主导的发展模式。培育一批种养规模大户,进行工商注册登记,成立公司,适应市场的发展。如宁波家庭农场的快速发展与土地流转水平的提升有关,其土地流转率和规模经营率均在60%以上,宁波家庭农场更多的是一种民间自发行为,由一些种植、养殖大户自主升级而成,有的农场管理模式已接近于公司。
2)政府主导的高度计划加高额补贴的发展模式。农户土地流转到村后,由政府出面将耕地整治成高标准农田,再将耕地发包给承租者。如上海市松江区政府对家庭农场设置了详细的考核标准,严格选拔土地承租者,农场种什么以及怎么种,从最初的种子供应到最后的稻麦售卖,都由政府统一安排。松江区为发展家庭农场,出台各种补贴政策,财政补贴占家庭农场净收入的3/5。
3)支持发展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的发展模式。鼓励农村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农民,通过承包、投资入股等形式,集中当地分散的土地进行连片开发。如湖北省武汉市2011年确定了“支持发展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模式”“先建后补”相关扶持政策,鼓励农村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农民,通过承包、投资入股等形式,集中当地分散的土地进行连片开发。其特色是家庭农场主必须是高中及以上文化水平的武汉市农村户籍农户。
4)农村种田大户、城乡法人或自然人,流转土地实现规模经营的发展模式。如吉林省延边州从2008年开始,在全州范围内探索“家庭农场”模式。截至2012年,延边土地流转面积占家庭承包土地总面积的40.3%。家庭农场充分实现了两化,即确保农民利益最大化,保证农场主风险最小化。延边的家庭农场发展已经纳入地方立法保障范畴,可享受各项国家农业财政补贴政策及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等。
5)优选家庭农场,开展示范家庭农场建设的发展模式。如安徽省郎溪县从2009年起,连续3年安排项目资金90万元,在全县优选10个家庭农场,每年为每个农场投入项目资金3万元,开展示范家庭农场建设。郎溪县农委通过成立“郎溪县家庭农场协会”,建立“新型家庭农场”,以生产经营、市场营销为纽带,家庭农场合作推广种苗供应、技术指导、产品销售一体化,互为补充、统一品牌,提高了家庭农场的产品市场竞争力,实现了促农增收。
4.2 四川省家庭农场发展情况
四川省家庭农场的发展算是全国的一个缩影。近年来,四川省家庭农场发展相当迅速,截至2016年底,四川省家庭农场达3.4万个,与2014年比,增长261%。2015年省政府出台了《关于培育和发展家庭农场的意见》,成为四川省首个专门针对家庭农场发展的文件。文件设定了包括组织形式、劳力构成、文化程度、生产规模、收入构成、经营管理、制度建设等7项认定条件,并提出了8条扶持举措,有力地促进了四川省家庭农场的规范健康发展。
四川省家庭农场的发展呈现以下特征。一是种植业农场占优,占50%;畜牧业占31%;渔业占5%;种养结合占11%。二是劳动力以家庭成员为主,场均劳动力5.1个,其中家庭成员劳动力场均3.4个、雇工1.7个。三是农场经营规模适度,场均6.4hm2。四是农业商品化生产明显提升,家庭农场年收入10万以下的占52%;10万~50万的占37%;50万~100万的占7.5%;100万以上的占3.5%。
5 家庭农场发展亟待解决的问题
1)土地细碎化,规模化经营问题多。土地分散细碎化有其历史渊源,20世纪70年代末,全国农村开始推行土地“承包责任制”,在分配土地时,因土质不同、距离不同,为了公平,采取的方法基本是每块地各户均分一点,由此导致了农民承包地的“细碎化”。而四川主要是山区和丘陵,也使土地表现为“细碎化”,在农民承包地“细碎化”的状态下搞规模化经营,会面临诸如增加流转成本,增加道路、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成本,不利于农机化发展等具体问题。
2)融资难。这是所有农场主都要面对的一个残酷现实。农业的特性是高投入、低回报、慢回报、大风险,还有来自政策的、自然的风险等,一旦遇到风险出现亏损,资金就容易“掉链”。由于土地属流转性质,不能作为银行抵押物,大棚、办公场所等也不能抵押,贷款难、融资难成为制约农场发展的重大难题。
3)存在农户单方面“解约”的风险。土地流转是发展家庭农场的关键,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的规定,流转双方必须签订规范的书面土地流转合同,并在合同中注明土地流转的价格,流转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但实际上,农民在流转中采取口头流转的方式较多;即使签订合同,合同也不规范;一旦土地升值或国家给予农业生产更高的补贴,农民极易毁约,造成流转纠纷。同时,土地是农民手中最重要的资产,在子女教育、社会保障、住房等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之前,农民不会将土地长期流转出去。
4)社会化服务不健全。家庭农场已非传统务农者可以胜任。目前,我国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总体水平偏低,为农业、农村、农民提供所需的农业科技研发、农产品供销、农业信贷、农资服务以及产后服务等垂直一体化操作的全方位社会化服务组织缺乏,使得家庭农场主在生产决策、田间管理、市场营销等方面都面临很多问题,举步维艰,直接限制了家庭农场的发展速度和发展水平。
6 促进家庭农场健康发展的政策建议
1)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及流转,促进土地稳定有序向家庭农场流转。一是根据《土地法》要求,健全土地流转服务体系,为流转双方提供信息发布、政策咨询、价格评估、合同签订指导等便捷服务。二是根据市场的供求,加强土地流转价格指导,出台不同区域流转土地的租金指导价格,同时探索建立土地流转价格自然增长与农产品价格相关性机制。三是引导和鼓励家庭农场经营者通过实物计租、货币结算、租金动态调整、土地经营权入股保底分红等利益分配方式,稳定土地流转关系,形成适度土地经营规模。四是有条件的地方可整合有关高标准农田建设等涉农项目资金进行田间道路、灌溉沟渠等基础设施建设,减轻家庭农场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压力。同时在安排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时,对家庭农场所需的粮食晾晒、农机停放场(库、棚)等所需设施农用地增加用地指标。
2)完善现有金融体制,解决家庭农场融资难问题。单纯依靠市场的办法难以解决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的问题,这就需要政府、银行、保险等联手合作,共同努力。一是建立起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的信用评级制度。政府成立专门的农业信贷基金,由政府的农业金融机构如农发行、农业银行等对家庭农场进行信用评级,以信用评级结果代替贷款抵押物、担保物等,减少贷款过程中的障碍。二是创新金融产品。银行在发放贷款时充分考虑家庭农场的实际,承认其产权的抵押物地位,提供贷款期限适宜、利息合理的贷款产品,同时适当简化贷款审批程序,提高放款效率。三是政府可注资对贷款进行贴息,也可成立担保服务组织,解决担保难、抵押难的问题。四是探索建立以政策性保险为基础的多渠道、多主体经营的家庭农场专项农业保险制度。五是创新农业险种,提高农业风险保障水平,逐步实现稻麦油等大宗农产品保险全覆盖,逐步实现由保成本向保收入转变,实实在在为家庭农场的发展保驾护航。
3)强化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一是基层农技推广机构等公益性社会化服务组织要把家庭农场作为重要服务对象,通过网络、广播、试验示范等形式,低成本有效地提供农业技术推广、优良品种引进、动植物疫病防控、质量检测检验、农资供应和市场营销等服务。二是引导和鼓励各类经营性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开展面向家庭农场的代耕代种代收、病虫害统防统治、肥料统配统施、集中育苗育秧、灌溉排水、储藏保鲜等服务,满足家庭农场适度规模经营在产前、产中、产后等方面的需求。
4)引导家庭农场加强联合与合作。一是引导从事同类农产品生产的家庭农场通过组建协会等方式,加强相互交流与联合,提升话语权。二是鼓励种养业加强合作,建立循环农业,为创建生态农业保驾护航。三是鼓励家庭农场组建农业专业合作社,带动其他农户共同发展。四是鼓励工商企业通过订单农业等方式,与家庭农场建立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