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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就业工作的立法现状及评价

2017-04-02陈青钰范崇源

时代农机 2017年4期
关键词:部门规章立法法规章

陈青钰,范崇源

(湖南中医药大学,湖南 长沙 410208)

大学生就业工作的立法现状及评价

陈青钰,范崇源

(湖南中医药大学,湖南 长沙 410208)

对我国目前大学就业的立法状况做一个综述,就其法律地位、内容、缺陷,从法律的完备性、有效性做一定的分析。

毕业生;社保;立法

在过去的计划经济时代,我国在就业方面推行“包分配”的制度,并未针对就业拟定专项法律,更别谈大学生就业这一问题。改革开放后,有关失业保险、鼓励自主择业和自谋职业等政策相继出台,但这些政策的出发点主要是解决国有大中型企事业下岗职工的再就业问题,而且因其形式是部门政策,效力有限。在宏观经济以及社会高速发展时代背景下,中央政府不断调整经济结构,同时高校扩招政策导致每年应届毕业生数量大幅增加,因此,必须针对大学生这一庞大群体的就业工作提供法律指导,建立这方面的规范和标准。所以,为了更好地解决大学生就业问题,加快提高大学生就业市场的规范性水平,立法机构必须参考过国外的经验,基于我国实际情况,制定关于大学生就业法律法规。对如今国内大学生就业工作的现状进行分析,可以发现以下问题:

1 《暂行规定》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法规

在实践中,大学生、企事业单位都会存在这样的疑问:《暂行规定》是不是严格的法律或法规?对此,无论从理论和实践上人们都会愿意回答当然算法律。但退而思之,至少在法理上我们的回答不免有点理不直气不壮。首先我们必须明确一点,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机构推出才能称之为法律。我国《宪法》以及《立法法》中的相关条款指出,立法权掌握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手中。究竟什么是法规?拟定法规的是哪一个部门?这些问题能够于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内找到答案。国务院颁布规范性文件被叫做行政法规,省、市级人大及其委员会颁布的范性文件被叫做地方性法规,国务院直属部门,及省级地区、较大的市人民政府颁布规范性文件被叫做部门规章及地方政府规章。《宪法》第90条规定:国务院领导部门和委员会,按照法律以及国务院法规、决定,颁布不超过本部门权限范围命令、指示以及规章。最近调整的《立法法》对上述规定进行了更加全面阐释,即国务院领导部门、委员会、央行、审计署以及被法律赋予行政管理职能直属机构,有权于自身权限范围内,按照相关法律以及国务院推出法规、决定、命令内容,颁布各种规章。另外,这些规章内容,要求以法律以及国务院法规、决定内容为依据制定。充分说明,根据我国的立法理论和实践活动可知,国务院部门在颁布各项法规时,法规的内容必须局限在该部门行政权限范围内,不过不属于正式的法律或法规。但是,这些部门规章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在过去,规章指的是各种组织制定的在内部实施的规则,和法定制度有着明显的区别,不具有国家强制力。《宪法》、《立法法》明确指出国务院下属机构以及地方政府能够拟定并颁布规章后,规章的含义得到了进一步的拓展,它不再单纯地指代内部规则,被赋予了法的含义。后者的特征在于:它并非以组织纪律为依据,用于解决内部问题的制度,而是政府部门推出的,基于法律和法规,对某方面社会关系进行调整,具有法律效力和强制执行特点的社会规范。所以,严格来说,部门规章并非法律法规,但它也是一种社会规范,它和法律、行政法规最大的区别在于,法律效力等级最低,这一点得到了我国立法理论和实践的证明,事实也正是这样。1989年颁布《行政诉讼法》,明确提出,司法机关在面对案件时,要以相关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做出裁定结果,同时需要参照相关的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性规章,也就是说规章主要起到供参考的作用。若司法机关发现上述两种规章的内容存在出入的,必须上报最高法,由该机构申请国务院给予解释。另外,从法律效力的角度来看,地方性法规在部门规章之上,而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的效力地位则是同等的。但在实践中,当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的相关内容存在差异,给司法机关判案带来困扰时,应该由国务院给出解释,这一点在《立法法》中有所提及。若国务院认为应该遵循地方性法规的,直接告之司法机关在具体案件中以地方性法规为依据;若国务院认为应该遵循部门规章,需要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批准,司法机关才能在具体案件中以部门规章为依据;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在法律效力地位上是平等的,当二者存在差异时,由国务院做出决定。《立法法》这一做法,使得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性法规彼此间关系变得更加灵活和开放,这是很有意义的摸索,不过未能有效解决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在法律效力方面处于最低位阶的问题。

整体而言,从立法定位的渊源层面来看,可以确定的是:《暂行规定》并非真正的法律法规,但也不能否这种国务院部门规章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社会规范。在目前国内法学界的研究成果中,很多学者认为法律指的是所有规范性法文件,显然这一阐述是从广义角度出发的,它将部门规章也当做法律,但并非真正的法的形式或渊源,它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机构颁布规范性法文件。但这种不规范、不严谨的习惯已经或正在被法学界、司法界的主流所摒弃。结合大学生实践而言,当大学生或企事业单位提出《暂行规定》是否属于法律这一疑问时,根据这一不严谨的阐述给予回答,是不负责任的。

2 大学生就业管理中缺少完备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

社会保障以及劳动就业问题,这两个问题和制度性建设直接相关。“摸着石头过河”在于成为历史,为了能够紧跟时代的发展,必须加快法制化的建设,尤其是在社会保障以及劳动就业这两点上。如今,社会各个阶层都会社会保障立法十分关注。政府促进就业,解决就业难题制定实施了一系列的行政,不过由于法律体系不够完善,就业增长目标难以实现,因此当前最紧迫的任务是尽快构建以劳动就业为核心的法律体系。根据其他国家实践经验来看,要完善保障体系,首先必须奠定一定法律基础,原因在于社会保障政策实施,对各方利益都会有所触动,如果没有法律的保驾护航,一定难以落实到位。早在1992年,劳动部开始起草社会保险法,此后不久,民政部开始起草社会救助法。时至今日,这两项草案都经历了多次的修缮和调整,但一直尚未推出。究其根源在于,国家立法机关并未参与进来。所以,为了促进这些方案的尽快推出,全国人大要重视这方面的问题,参与进来,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

目前,为大学生就业工作提供指导主要为中央和地方政府制定就业政策。1997年3月24日,原国家教委颁布《暂行规定》。到了现在,大学生就业形势和当初相比有了很大的改变,当前最重要的任务是进一步推进就业制度的革新,加快完善就业法律体系。为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推出《人才市场管理办法》、劳动部门制定《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但教育部一直都没有针对大学生就业市场制定任何的管理办法。在过去的几年间,大学生就业工作不断涌现新的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找不到有力的法律依据,因此必须加快这一群体就业工作的法律体系建设。

现有问题体现于多个方面,大学生档案管理即为其中之一。比如按照教育部的相关文件,大学生档案要跟着其报到证走,然而如今有很多私立学校以及非国有企业单位,没有足够能力管理其档案,并未制定完善化管理制度,从而造成管理工作非常不到位,有些档案甚至直接放在大学生手中,这就会导致大学跳槽后,新的单位不信任档案中的内容。另外,大学生户口也是一个令人头疼的问题。如今,各级政府的人才交流中心为大学生提供户口托管服务,但挂在人才交流中心的档案,怎样才能被人才中心所在城市所吸纳?另外,如何解决大学生“飘移族”的问题等。上述问题都需要通过研究快速得到解决,这些问题关系到大学生的切身利益,受到了广泛的关注。

3 大学生就业歧视问题在我国法律规定上存在缺陷

根据《宪法》相关内容,我国公民具有劳动权利和义务。《劳动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歧视劳动者。第十三条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这是劳动法中少有的关于就业的条款。对这些条款进行分析可知,国内现行的法律体系并未对如何界定就业歧视进行说明,什么是就业歧视?如何确定是否属于就业歧视?这些问题法律并没有给出答案。第十二条采用列举法对就业歧视进行说明,但在实践中很多企业会对就业者户口、籍贯、年龄、相貌等提出条件,这种情况是不是歧视,《劳动法》并没有提出禁止性的规定。另外,该法案的相关条款还指出,劳动者拥有的劳动权利主要体现在平等就业、自由选择职业、获取劳动报酬、享受社会保险等方面。部分学者指出,这里平等就业实际上就包含了禁止就业歧视含义。从理论角度来看,平等就业权即法律赋予给公民最基本权利,为宪法所述平等权于劳动方面体现。然而,由于我国应用的是成文法,上述理论仅仅是在学术界流传,没有任何机关采纳这一阐述,在司法实践活动中也没有法院以此为依据给出判决结果。而且,现行的《劳动法》针对平等就业权的阐述十分笼统,仅仅提出了一个大概性的原则,难以操作。对于就业歧视,西方国家有明确的规定。国外不少企业主有关招聘方面会受很多法律条款限制,任何岗位都不可设置年龄、性别、肤色、种族、宗教、家庭状况等条件,并且面试过程中,也不可询问这些问题。比如在美国,违反相关规定的企业,很有可能因此而吃上“官司”。就业歧视是任何一个文明社会所不能容忍的,甚至在部分国家,当企业要求新入职人员在个人档案上填写“婚否”时,人们也有可能拒绝填写并将向法院提请诉讼。相比之下,国内现行的法律体系针对这一问题仅仅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没有这么细的规定。

部分学者指出,导致国内就业歧视现象十分普遍的根源是企业拥有太大的自主权。在欧美社会,用人自主权被约束在很有限的范围内。美国法律明确提出,雇主招聘过程中,禁止询问应聘人员年龄、肤色、性别、种族、国籍、家庭状况等信息,但在国内很多企业不认为这是就业歧视问题,在以选择更优秀人才的幌子下,大行就业歧视之实。

[1]曹康泰.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释义[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

[2]李国忠,方伟.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的立法思考[A].《校毕业生就业改革研究优秀论文集》第四集[C].长春:长春出版社,2002.

Legislation Status and Evaluation of College Students'Employment

CHEN Qing-yu,FAN Chong-yuan
(Hunan University of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Changsha,Hunan 410208,China)

This paper summarizes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university employment in China,and makes a certain analysis on its legal status,content and defect from the completeness and validity of the law.

graduate;social security;legislation

DF475

A

2095-980X(2017)04-0157-02

2017-03-28

湖南省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大中专学生就业创业研究专项课题“毕业生就业权益保障制度研究”(XJK014BJC007)。

陈青钰(1997-),女,大学本科,主要研究方向:公共事业管理。

范崇源(1972-),男,硕士,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人力资源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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