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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亟待解决

2017-04-02

中国房地产·综合版 2017年3期
关键词:暂行条例权属用途

燕郊不动产登记乱象问题大家都已知晓。存在落宗难题的小区包括福成五期1-4号楼、福成二期3号楼、电子城小区、东方御景小区、华堂高尔夫公寓、燕灵西区、天子庄园三期、燕馨小区、紫竹园等。这些小区有些是原有各单位的家属楼,而有些则是近些年来出售的商品住宅。其在三河市国土局备案审批的土地属性、范围、用途、年限和地面建筑物不吻合。对此,大家怎么看?

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是必须的,但要看到问题的所在,应该是如何纠正以前的不当甚至是错误登记,与落宗两码事。落宗是发现了这些问题,并不是由于落宗阻碍了统一登记。

用途不一致不等于违法用地,简单的把土地用途和房屋规划用途划等号本身就是错的。

工业用地、教育用地甚至是集体土地等搞房地产开发都可以登记?

违法用地的房屋在没有合法处理之前,肯定要暂停登记,否则一路违法下去,怎么符合法治精神。至于因为中止办理登记给业主造成的损失,应当有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这是两个法律关系。

登记不当或有错的不用纠正吗?

登记机构没有这个职权,应该有其他行政部门的生效行政文件,然后启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的规定。

登记机构是依据合法的权属来源资料进行登记的。

我国土地政策的根本就是用途管制,如用途改变未经批准就是违法用地,不可以登记。

登记申请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是登机机构的查验职责,《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说的很清楚,登记机构有这个职责。先不说房产证是否有问题,最起码土地不合法或不合规就不能登记。

对房产发证存在的问题,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不能一概确认登记。首先登记部门没权中止,其次后果不应该让小业主承担,该抓渎职的抓渎职。

开发必须按照规划条件和用途来开发,特别是不能把其他用途的土地随意变成房地产用地。

不动产统一登记通过房屋落宗发现原有的违法问题,肯定不能继续将错就错!所以,“房本变废纸”和房屋落幢落宗没关系,只能更加凸显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违法变更用途的后果不应该由购房人承担。拒绝登记的法律依据是什么,这个才是重点。

拒绝登记的法律依据是《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登记机构不能解决不动产登记中的所有问题。登记机构的职责只是依申请将合法不动产记录在案。

不动产证只是结果,过程不合法应管理部门处理。

目前登记机关就是土地管理机关,因为统一登记,以前的矛盾问题都暴露了,那只能分门别类地解决了。统一前分立登记的弊端都研究的很清楚了,对策也要做相应的研究。

工业用地上也是可以有住宅的。

土地登记按土地出让合同和其他权属来源文件确定,房屋用途按规划审批确定,《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对这个有很明确的规定。

有规划审批但未经国土部门审批,视为没有通过改变土地用途。是规划部门没有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条件报建审批,违反《城乡规划法》。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了权属来源材料或者登记原因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是登记查验职责,土地不合法的情况下,单以房产证做转移登记,不利于市场监管和交易公正。这种行为属于以证代批,甚至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登记部门要承担有责任。所以,不符合发证条件的不应继续错误。

落宗發现缺乏土地信息时,应要求提供合法土地来源。如果当事人提供不了,国土部门查询不到,更甚者明显就是土地违规,就不能仅凭房产证转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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