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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书》所涉元宗室养嗣子问题略谈

2017-04-01马志强冯喜梅

关键词:无子养子孝文帝

马志强,冯喜梅

(山西大同大学北魏研究所,山西 大同 037009)

《魏书》所涉元宗室养嗣子问题略谈

马志强,冯喜梅

(山西大同大学北魏研究所,山西 大同 037009)

《魏书》有13宗关于元宗室养嗣子的例子,根据嗣子辈分紊乱与否划分为正常、非正常但纠正、异常三类,辈分紊乱造成血脉延续的困惑,这一情况的产生有民族、政治和汉化程度低等多重因素;养嗣子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宗室;养嗣子;辈分紊乱

养嗣子,可理解为立养子为嗣。在唐代以前,立嗣仅仅是一种民间习俗,受传统礼教的影响,却没有受到法律的规范。唐代首次出现了有关立嗣的法律条文,但仅对立嗣问题作了简单的规定,而无法使立嗣制度形成一个完整的系统。[1](P2)养嗣子只是立嗣中的一个特殊现象。它的出现大体有两种情况,最通常的一种是,某一家庭无男性子嗣,因而收养他家(多数是同家族)的男性为后嗣;另一种比较少见的情况是,本人生子较晚,收养了他家的男性为子,后来自己生子,但仍然以养子为嗣。被立为继嗣的养子要担负起为收养之家传接香火、承继宗祧的重任,也将继承收养家庭的财产。所以,对一个家族而言,收养嗣子是一件非常郑重的大事情。北魏也概不例外,相关记载也比较多。我们这里不讨论其他贵族和百姓,单单以元宗室为考虑对象。为便于叙述,我们把拓跋氏也径称作元氏,不再另作说明。如上所述,因为立嗣最早在唐时才被国家纳入法律框架,因此前于此的北魏就该问题还很难完全上升到法律的层面来进行探讨。我们只是通过对《魏书》相关宗室资料的检索,发现了13例关于元宗室养嗣子的例子,做力所能及的解释和初步的研判。现在我们把这些资料罗列于下:

1.(元)他弟(元)浑,继叔父广平王连。[2](P395)

2.河间王修,天赐四年封。泰常元年薨,无子。世祖继绝世,诏河南王(元)曜之子(元)羯儿袭修爵,改封略阳。[2](P399)

3.广平王连,天赐四年封。始光四年薨,无子。世祖继绝世,以阳平王(元)熙之第二子(元)浑为南平王,以继连后。[2](P400)

5.广平王洛侯,和平二年封。薨,谥曰殇。无子,后以阳平幽王第五子(元)匡后之。[2](P508)

6.(元)熙异母弟(元)义兴,出后叔父(元)并洛。肃宗初,除员外散骑侍郎。及熙之遇害也,义兴以别后,故得不坐。[2](P508)

7.城阳王长寿,皇兴二年封……次子(元)鸾,字宣明。始继叔章武敬王,及兄卒,还袭父爵。[2](P509)

8.章武王太洛,皇兴二年薨。……无子。高祖初,以南安惠王第二子(元)彬为后。[2](P513)

9.乐陵王胡儿,和平四年薨。……无子。显祖诏胡儿兄汝阴王天赐之第二子(元)永全后之,袭封,后改名思誉。[2](P516)

10.河间王若,字叔儒。年十六,未封而薨,追封河间,谥曰孝。诏京兆康王子(元)太安为后。太安于若为从弟,非相后之义,废之,以齐郡王子(元)琛继。[2](P529)

11.赵郡王幹,字思直。……子(元)谧……子(元)毓,字子春,袭。庄帝初,河阴遇害,赠卫大将军、仪同三司、青州刺史,谥曰宣恭。无子,诏以(元)谧弟(元)谳子(元)寘字景融为后,袭爵。及寘伯(元)谌复封赵郡,改封平昌王。[2](P544)

12.高阳王雍,字思穆,少而倜傥不恒。……(子)诞,字文发。……无子,以(元)斌第二子子亮为后。[2](P552-558)

13.后尚书疑元拔、穆泰罪事,(李)冲奏曰:“前彭城镇将元拔与穆泰同逆,养子(元)降寿宜从拔罪。……”[2](P1186)

以上13例,其中例1和例3说的是同一件事情,实际上是关乎12宗养嗣子的状况。立嗣的一个最基本的原则就是“同宗昭穆相当者”。[3]一般是以兄弟或堂兄弟的子为子、以其孙为孙,辈分不能紊乱。我们对资料简单地分析一下,就会发现,在这12宗养嗣子的事件中,按照嗣子的辈分是否属于子侄辈,即嗣子的身份是否合理和规范,其实是可以进行分类的。本来按照常规来说,这根本就不成其为问题,养嗣子就是领养低一辈的子侄来继承血脉的,这是最普通和最基本的常识,应该不会有疑义的。但在我们的资料中却有了例外,这就是值得我们注意的事实了。

我们根据嗣子的身份是否合理和规范,可以将资料分为三类:即正常、非正常但纠正、异常。

其一正常。在13例中有8例属于正常,嗣子的身份合理和规范,即嗣子是由兄弟的儿子当中挑选的,没有辈分紊乱的情况。例13情况不明,似可以归入此类。如果这样猜测没有问题,也可以说是9例正常。关于正常的例子,我们没有做更多的说明和论述。

其二非正常但纠正。只有1例,即例10,河间王(元)若薨,“诏京兆康王子(元)太安为后。太安于若为从弟,非相后之义,废之,以齐郡王子(元)琛继。”这里说的特别明白,元太安本来是想作为河间王若的嗣子,但是由于元太安是景穆皇帝晃的儿子京兆康王子推的儿子,京兆康王子推和文成皇帝濬是兄弟,与文成皇帝的儿子元若从血统上来讲是属于兄弟辈分,如果由他来延续血脉,那么他的儿子在法律意义上应该是元若的孙子,但是在血统上是元若的侄子,这样矛盾的事情如果发生了,在元宗室里就成为特别可笑的事情了。因此,才会被认为这样的做法是非法的,不符合儒家礼仪和社会习惯,“非相后之义”,不是正常的养嗣子的套路。所以立即进行了纠正,“以齐郡王子(元)琛继”,元琛的父亲是齐郡王简,和河间王若都是文成皇帝濬的儿子,从法律意义上来说,元琛是河间王若的侄子,以这样的身份做河间王若的嗣子是没有任何疑义的。

例11,“赵郡王幹,字思直。……子(元)谧……子(元)毓,字子春,袭。庄帝初,河阴遇害,赠卫大将军、仪同三司、青州刺史,谥曰宣恭。无子,诏以(元)谧弟(元)谳子(元)寘字景融为后,袭爵。及寘伯(元)谌复封赵郡,改封平昌王。”元毓是赵郡王幹的孙子,元寘的父亲元谳和元毓的父亲元谧都是赵郡王幹的儿子,他们是兄弟,那元寘也是赵郡王幹的孙子,元毓和元寘他们两人的辈分是一样的,这里让元寘屈尊给自己的弟兄做侄子,殊为不妥,完全不符合基本的常识和礼仪规范,有悖伦理传统。

例12,“高阳王雍,字思穆,少而倜傥不恒。……(子)诞,字文发。……无子,以(元)斌第二子子亮为后。”这条材料也有类似的问题。元诞是高阳王雍的儿子、嫡子元泰的的弟弟,而元斌是元泰的儿子,即元斌为元诞的侄子。这里元诞无子,“以(元)斌第二子子亮为后”,即以元斌第二子子亮为元诞的嗣子。换言之,子亮的实际身份是元诞的侄孙,而从法律意义上成为元诞的儿子,此也大错。照此说来,其血脉延续又如何条理?

关于元宗室养嗣子的13例情形,可能反映不了整个北魏时期社会养嗣子的状况,但不妨碍我们从这一特例中发现东西和阐发一些认识,尽管这些认识不全面、不完整、不深入,却可能引发一些思考,获得一些感悟。

从资料来看,北魏还没有完全形成宗室养嗣子的局面,在《魏书》的诸王传中仍然有宗室不养嗣子的例子,而形成血脉绝断的情形。如:“长乐王处文,天赐四年封。……无子,爵除。”[2](P399)“安定王弥,泰常七年封。……无子,国除。”[2](P414)“建宁王崇,泰常七年封。……后与京兆王杜元宝谋逆,父子并赐死。”[2](P415)“新兴王俊,泰常七年封。……赐死,国除。”[2](P416)这方面政治因素起到的作用是比较主要的,当然还有其他因素。不管原因是什么,给我们的直观印象就是如此。

从现有的资料看,北魏宗室养嗣子的局面开始于道武帝珪时期,联系他在保证皇位继承中创立的以父子相承制代替兄终弟及制度,进而逐渐确立嫡长子继承政策,因此血脉延续就尤其重要和不可缺少,这一时期出现宗室养嗣子的情形就没有什么疑问了!

就我们现在掌握的宗室养嗣子而言,涉及到道武帝珪、景穆帝晃、文成帝濬、献文帝弘,却没有涉及到明元帝嗣和太武帝焘。

北魏宗室养嗣子出现异常情形,当然和北魏宗室的少数民族背景有关系。北方少数民族“烝母报嫂”的遗俗和遗习,会模糊宗室之间的辈分,且在进入中原以后并不会马上消亡,会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来,我们前面发现的3例辈分紊乱应该和这个有极大的关系。如果是汉人来讲,就不会有如此低级的错误了。这从另外一个方面来讲,也可以说是鲜卑拓跋部在封建化和汉化过程中阵痛的表现,也是无可厚非的。

另外,我们从例6、例13和例7所反映的情况,可以窥见北魏养嗣子的一些法律动向。

例6,“(元)熙异母弟(元)义兴,出后叔父(元)并洛。肃宗初,除员外散骑侍郎。及熙之遇害也,义兴以别后,故得不坐。”这涉及到北魏后期孝明帝朝的一场宫廷内乱。元叉因是灵太后胡氏的妹夫,在灵太后临朝时得到“信委”,权倾朝野,恃宠骄盈。正光元年(520年)七月,元叉与宦官刘腾将灵太后软禁,囚清河王元怿于门下省。诬陷元怿谋反,将他杀害。将灵太后幽禁于北宫。元叉遂与太师高阳王元雍等辅政,常直禁中。中山王元熙上表请杀叉、腾,起兵讨伐,因部下叛变而败,反为元叉所杀。子、弟遭株连,唯元义兴,因为是出继给叔父元并洛为嗣子,按照当时北魏的法令,没有受到株连,成为不幸中的万幸。

例13,“后尚书疑元拔、穆泰罪事,(李)冲奏曰:前彭城镇将元拔与穆泰同逆,养子(元)降寿宜从拔罪。……”“元拔、穆泰罪事”说得是太和二十年(496年)十二月,穆泰自尚书仆射出任定州刺史。泰不愿迁都,自陈病久,而定州湿热,向皇帝孝文帝请求换作恒州刺史,恒州即平城所在州。孝文帝同意。于是命原恒州刺史陆叡出任定州刺史。穆泰走马上任,到了恒州,而这时陆叡还未来得及离开,而穆泰已至,遂潜相扇诱,图谋叛乱。泰乃与叡及安乐侯元隆,抚冥镇将、鲁郡侯元业,骁骑将军元超,阳平侯贺头,射声校尉元乐平,前彭城镇将元拔,代郡太守元珍,镇北将军、乐陵王思誉等谋推朔州刺史阳平王元颐为主。

但叛党不知阳平王元颐是积极支持孝文帝改革的。元颐表面上答应穆泰等人的要求,把他们稳住,暗中却向孝文帝告密。孝文帝得悉后,乃遣任城王元澄率并、肆二州兵讨伐叛乱。

任城王元澄从洛阳出发,行至雁门。夜晚雁门太守来报,穆泰已带领人马向西往朔州刺史阳平王元颐处。任城王元澄命令部众速进。又派治书侍御史李焕单车入代。李焕到平城后对穆泰的党徒“示以祸福”。这些党徒见此情景,惊骇万分,纷纷脱离穆泰求降。穆泰自度必败,乃率麾下数百人攻打李焕住地,企图杀死李焕。不克,穆泰单马走出城西,为人擒送。接着元澄也到了平城。他立即穷治党羽。逮捕了陆叡、安乐侯元隆等百余人。然后元澄上表向孝文帝报告事情经过,孝文帝十分高兴。次年二月孝文帝亲自来平城,亲见罪人,问其反状,穆泰等伏诛。而前彭城镇将元拔与穆泰同逆,按照刑律要株连子孙的,元拔养子(元)降寿该怎么样处理,是从拔罪,还是网开一面。皆因元降寿养嗣子的特殊身份,给法律出了一个难题,需要百官就该特殊事例进行专门讨论。“而太尉、咸阳王禧等,以为律文养子而为罪,父及兄弟不知情者不坐。谨审律意,以养子于父非天性,于兄弟非同气,敦薄既差,故刑典有降;是以养子虽为罪,而父兄不预。然父兄为罪,养子不知谋,易地均情,岂独从戮乎?理固不然。臣以为:依据律文,不追戮于所生,则从坐于所养,明矣。又律惟言父不从子,不称子不从父,当是优尊厉卑之义。臣禧等以为:律虽不正见,互文起制,于乞也举父之罪,于养也见子坐,是为互起。互起两明,无罪必矣。若以嫡继,养与生同,则父子宜均,只明不坐。且继养之注云:若有别制,不同此律。又令文云:‘诸有封爵,若无亲子,及其身卒,虽有养继,国除不袭。是为有福不及己,有罪便预坐。均事等情,律令之意,便相矛盾。伏度律旨,必不然也。臣冲以为:指例条寻,罪在无疑,准令语情,颇亦同式。’诏曰:‘仆射之议,据律明矣;太尉等论,于典矫也。养所以从戮者,缘其已免所生,故不得复甄于所养。此独何福,长处吞舟?于国所以不袭者,重列爵,特立制,因天之所绝,推而除之耳,岂复报对刑赏?于斯则应死,可特原之。’”[2](P1186-1187)

关于这方面的争议主要表现在这样两个问题上:其一,养子和父兄犯罪的连带责任。咸阳王元禧认为,法律条文规定:养子而为罪,父及兄弟不知情者不坐。那么从道理上讲,父兄为罪,养子不知谋,也不应该从戮。而尚书仆射李冲主张,不追戮于所生,则从坐于所养。其二,权利和责任关系。元禧以为“有福不及己,有罪便预坐”,破坏了权利和责任对等的原则;而孝文帝则强调“缘其已免所生,故不得复甄于所养”,按照法律规定,养子的生父犯罪,不牵连他;那么养父犯罪,养子就应该承担责任。不能光享福不负责任,所以应该从戮,但可以考虑宽宥。

例7,“城阳王长寿,皇兴二年封……次子(元)鸾,字宣明。始继叔章武敬王,及兄卒,还袭父爵。”元鸾虽然成为叔章武敬王的养嗣子,并且要继承章武王的爵位,但是因为他的兄长多侯早卒,按照习惯法他成为第一顺位继承人,他马上就放弃了和章武王的养嗣子关系,返回自己的生家,继承自己生父的爵位,看来这在当时是合法的,并且是主流。

总之,北魏宗室养嗣子的情况是复杂的,从辈分上来讲存在紊乱的现象。其产生的根源应该是多维的,有民族的因素,有政治斗争的因素,也有对汉文化认知低的因素。同时北魏宗室养嗣子也折射出北魏社会养嗣子的一些法律动向,为唐宋养嗣子法律趋于系统而全面提供了借鉴,值得继续研究和探讨。

[1]顾旻娜.宋代立嗣制度研究[D].上海:华东政法大学,2007.

[2](北齐)魏 收.魏书[M].北京:中华书局,1974.

[3]方 彦.中国古代立嗣制度的探究[J].赤峰学院学报,2013(07):84-85.

Problem of Adoptive Heir of the Imperial Clan inBook of Wei

MA Zhi-qiang,FENG Xi-mei
(Institute of Northern Wei,Shanxi Datong University,Datong Shanxi,037009)

s:There are 13 examples about adoptive heir of the imperioal clan inBook of Wei.According to whether there is generation confusion,they are classified into normal,abnormal but corrected,and abnormal.Generation confusion can cause the confusion of blood continuation,which is due to several factors,such as nation,politics and low degree of Hanization.The adoptive heir have rights as well as responsibilities and obligations.

imperial clan;adoptive heir;generation confusion

K239.21

A

〔责任编辑 马志强〕

2016-10-25

马志强(1963-),山西大同人,教授,研究方向:北朝历史与地方文化;冯喜梅(1971-),女,山西大同人,硕士,讲师,研究方向:古代文学。

1674-0882(2017)01-001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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