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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陪都时期警政制度研究

2017-03-31傅军军

环球人文地理·评论版 2016年12期
关键词:重庆研究

傅军军

摘要:在抗战时期以及解放前期,重庆一直是我国的陪都。在陪都时期,重庆的政治、经济、文化等众多方面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警政制度作为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陪都时期得以产生与发展,该时期警政制度呈现出了独特特征,对陪都时期警政制度的研究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文中将对重庆陪都时期警政制度形成的原因进行探究,并对其基本特征以及内容组成进行分析,最后根据现实情况分析其所具有的现实意义,为当前警政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与发展提供借鉴。

关键词:重庆;陪都时期;警政制度;研究

在维护国家稳定、维持社会秩序方面,警察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陪都时期,重庆的警政制度逐渐向着规范化的方向发展,警察的职能分工更加的细致,其作用不断地显现出来。作为陪都,重庆的各方面发展较为突出,领先于当时的其它城市与地区,警政制度也不例外,对这一制度的深入研究有利于了解当时的历史发展,了解社会背景对警政制度的影响,同时可以根据当时警政制度的特征与内容,对我国当前的警政制度予以完善。总的来说,对陪都时期重庆警政制度的研究有着重要的实际意义。

一、重庆陪都时期警政制度形成的原因

重庆陪都时期警政制度形成的主要原因包括两点。

第一是社会整体的政治发展形势。国民政府于1937年西迁,自此以后,国民党将工作重心转移到重庆,无论是政治、经济还是文化与军事都在陪都重庆得到了高度发展。在维护社会秩序等方面,重庆确立了多项制度与法令,如民事保甲制度、消防安全制度、出入境管理制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等,在竞争方面,重庆积极扩编,增添警员数量,并对警员进行一定的培训。在国民党竞争领导人的带领下,警察治理、侦缉技术等方面的理论与实践均有了极大的发展。但是后期政治上的变化也对竞争发展造成了较为消极的影响,主要表现为警政在反动统治中的参与。第二是思想文化的发展与变化。陪都时期,警察与众多方面都有密切的联系如特务、宪兵、军队等。蒋介石曾指出警察与军队的作用分布是安内与攘外,在此类思想的影响下,重庆警政司将警政制度建设的指导原则确定为以国防为中心。从这一指导原则来看,警察的作用与军队有一定的相似性,尤其是在对国家政权的维护方面。在警政制度中规定,警政单位的主要作用是稳定社会治安、维护社会秩序,而其实质是消除社会中的异常因素,并对民主运动进行镇压,大量的警察秘密潜伏到社会角落中,完成监视、逮捕、暗杀等一系列活动。在相关的警员培训工作中,国民党以法西斯主义影响警员的军事思想,最终导致重庆的警政制度完全围绕统治秩序以及政治控制展开,而忽略了刑侦工作的发展。

二、重庆陪都时期警政制度的基本特征

(一)鲜明的反动性质。在陪都时期,重庆由国民党统治,警政制度显现出鲜明的反动性质。当时的反动势力主要由三方面构成,即特务、宪兵与警察,很多特务还会在警察机关中担任要职,在镇压活动中,三者协调一致,相互配合,这种情况下,暗杀事件、流血事件等时有发生。著名的“11.27集体大屠杀”、《挺进报》事件等都是警察机构制造的反共、反动事件。

(二)与保甲制度互补。为了保证统治的严密性、全面性与有效性,警察制度与保甲制度相互配合、相互补充。在警政方面,保甲可以协助警察展开对罪犯的搜捕、对户口进行清查、促进联保连坐切结的实现。从某种角度来说,保甲的工作实际上是在执行一部分警察职能。另外,部分乡村并没有设立相应的警察机构,在这类地区,保甲通常都会作为一级警察机关存在,而为了让工作更加规范化,警察机构会对保甲进行工作上的指导,二者的这种协调配合使得反动统治得以在基层全面的建立起来。

(三)权力具有腐败性。陪都时期,重庆的警政制度虽然得到了极大的完善与发展,但是仍旧存在着很多不足。由于缺少必要的监督机制,警察队伍经常出现腐败、滥用职权等现象,最终导致警民之间关系的恶化。具体来说,在执法的过程中,警察可能会与一些富商进行勾结,放纵部分违法行为,导致基层民众的利益受损,例如过度惩罚、让弱势群体顶罪等。这些现象的发生让普通民众苦不堪言,甚至会有民众对警察产生怨恨。警民之间关系的恶化,对社会的稳定发展有着极为消极的影响。

(四)配套技术与设备落后。由于陪都时期,国民党将警政工作的重点放在了反动统治上,因此刑侦工作被忽视,无论是配套的设备还是技术都相对落后,无法满足实际工作的需求。同时,警察内部的腐败现象极为严重,用于刑侦执法的经费并不能真正用在刑侦方面,而多被私吞或者挪作他用。在这种风气的影响下,警政工作整体呈现出懒散、怠惰的特征,警察的执法能力与执法效率极低。为了增加案件的破获率,警察通常会通过与匪徒勾结、刑讯逼供等手段来破案或者获得额外利益。另外,在陪都时期,消防警察并不受重视,消防人员、消防设备的数量与质量均不能满足社会需求,当有火情发生时,消防警察难以及时出警,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与人员损失极大。

(五)政治职能相对突出。虽然警政制度中规定,警政单位的主要作用是稳定社会治安、维护社会秩序,但实际上其设立的目的是为了消除社会中的异常因素,并对民主运动进行镇压。因此当时警察的管理职能是极弱的,而其政治职能则相对突出。警察经费主要用于征召、培训特务与秘密警察,因而由警察引发的镇压活动与流血事件数量远远高于刑事案件的侦破数量。特务、宪兵、军队、警察实现了统一。

三、重慶陪都时期警政制度的内容组成

(一)机构建设。重庆陪都时期的警政机构主要由三部分构成,其结构的建设也极为显著地体现出了警政在职能方面的政治性以及反动性特征。第一部分是传统意义上的警政单位。重庆市公安局于1937年的一月份正式更名为警察局,下属共有分局六个;1940年,义勇警察总队、义务警察总队以及水巡大队成立。纵向来看,警察局设有多个部门与科室,包括督察处、司法科、行政科、总务科、兵役科、秘书室、会计室、消防警察总队、侦缉队以及密探队等。第二部分是秘密警察组织。特务与秘密警察也是陪都时期警政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务机关共有三级,包括中央特务机关、西南特务机关以及重庆市特务机关。具体来说特务机关的组成包括国防部二厅、军统、中统、宪兵特务等。第三部门则是培训机构。这一机构的设置的主要目的是为竞争部门储备后备力量。以往的警察培训部门为中央警官学校,后期该校被迁到重庆,迁移后其规模不如从前,但是其设立的初衷并未改变,其学科众多,且均针对警察的实际工作设立,如警察专业(本科)、指纹专业、警犬专业、电气专业等,另外还设有特科班。在教学中,警官学校借鉴外国的模式与教学内容,讲授较为先进的刑侦技术与教育理论,这对我国警察教育体系的建立是有着重要的推动意义的,虽然在陪都时期,警政完全沦为内部镇压民主斗争的工具,但是其对教育与社会发展的推动意义不可全部抹杀。

(二)职能管理。警政制度最初设立的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因此其职能管理方面的内容也大多围绕社会事务展开。除去镇压民主革命,制度中规定的警政具体职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刑事侦查职能。这是警察的主要职能之一,为了保障社会安全,严厉打击罪犯,重庆警察局组织警员力量进行定时巡逻,防范罪案的发生。全市佣工以及收容游民惯犯均需要到警察局登记指纹。夜间巡逻也从不间断,且其人员数量不断增加,1941年夜巡人员的数量甚至超过了一万,其组成包括自卫队壮丁、防护团成员以及义勇警察。1943年,针对抢劫案,重庆市警察局进行了专项打击,这期间,保甲制度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有效的提升了居民的自我管束能力,使犯案率得到了有效的降低。但是也不应当忽视,除了涉及到财产的案件外,其余案件的侦破力度与打击力度并不大。1946年以前,警察局的刑侦技术与刑侦设备是极为落后的,直到1946年刑侦技术室才得以建立,由警犬、指纹、照相三部分组成,而其利用效果也并不理想,检验技术与信息技术几乎并没有在案件中应用,大部分的信息均来源于特务。第二,户籍管理职能。对城市、乡镇居民的管理也是警察的主要工作之一,在陪都期间,保甲制度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重庆市改进保甲养成人民自治实施程序》出台,其中规定,1保由6到15甲组成,1甲则由6到15户组成。户长、甲长以及保长共同承担联保连坐切结,在保甲制度下,邻里之间还存在着相互牵制、相互监督等关系,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民主革命的扩大,一旦发现邻居有参加革命的倾向或者行为,居民会严格举报。而对于有“改过自新”意愿的居民,邻里之间可以进行查看与管束。第三,看守管理职能。陪都时期,刑侦大队以及司法科的下属均设置了拘留所,而县级的看守所则归属于地方法院。这一时期,拘留所与看守所的管理是较为混乱的,克扣粮食导致的“饿牢”事件时有发生,乱押、乱关等情况也经常出现。第四,治安管理职能。“三禁措施”是陪都时期提出的重要的治安管理措施,即严格的禁赌、禁烟以及禁娼,众多的法律法规被提出。但是这些法规仅能用于约束普通百姓,官僚、军警、特务等并不在法律禁止的范围内,他们为了谋得私利,多与商人勾结,这种情况下,烟赌娼并不能得到遏制,反而越演越烈。

陪都时期,警政制度中规定的其它职能还包括出入境管理、道路交通管理以及消防管理等,各职能都有对应的法规作为管理依据。

四、重庆陪都时期警政制度的现实意义

(一)提高警察的职业素质。由于缺少监督机制等原因,陪都时期的警察并不能恪尽职守做好分内的工作,官商勾结、腐败等情况时有发生。现阶段,我国的相关监督机制已经建立起来,为了提高自身的执法效率、树立良好的形象,警察应当不断提升自身的职业素质,加强与群众之间的联系,努力搞好警民关系。在现代的警政建设中,职业道德建设已然成为了重要组成部分,这是警政长远发展的基础与前提。相关单位应当将道德素质考核作为警察能力培训与考核的一部分,要求警察规范自身的执法行为,全心全意为人们服务。

(二)建立健全社区警务制度。陪都时期的保甲制度虽然意在稳定政治,达到政治控制的目的,但是从某种角度来说,这一制度的实施是有利于社会安全与稳定的,它加强了警察与基层民主之间的联系,现代警政制度也可以对这一制度进行学习,并加以利用。例如可以建立健全社区警务制度,鼓励基层群众积极参与到预防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等工作中,从基层宣扬法治,让民众认同警察的工作,并愿意积极参与其中。这一制度的实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整个社会的犯罪率。

(三)加强警政情报信息制度建设。陪都时期,警政情报来源主要为特务,经过训练的特务共同组成了反共情报网,严密的监视社会各个阶层的动向。现代警政制度虽然不需要如此严密的情报监视,但是仍然需要从基层获得一些必要的信息,如获取犯罪情报等,因此警政部门可以培养一定的特情人员,对一些违法犯罪活动进行秘密调查,或者可以发展一些线人,以获得相关线索。为了保证信息获取的全面与有效性,警政部门可以与金融、海关等部门进行密切的沟通与配合,加强情报的流通。

(四)加强夜间巡逻制度建设。陪都时期的夜巡制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有利于犯罪率的降低。现代警政制度可以借鉴这一点,根据城镇的实际情况,设置多个巡逻点,组织基层民警、协勤人员等共同展开夜间巡逻工作,对于僻静的街道、崎岖的山路等进行重点巡逻,以加强对罪案的有效控制。

结语:陪都时期警政制度的产生,与社会政治、思想文化等方面的变革密不可分,重庆警政制度呈现出了众多特征,如反动性强、政治职能鲜明、腐败性强等,其涵盖的内容较为广泛,如刑事侦查、户籍管理、治安管理、出入境管理等。这些特征与内容对现代警政制度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现代警政制度应当加强相关的制度建设,警察应当加強素质建设,多种制度共同作用,以保证犯罪率的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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