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摩梭人的习俗与现代法律的调适
2017-03-31梁真榕白金凡沙锦沈婷婷
梁真榕+白金凡+沙锦+沈婷婷
摘要:从亚当和夏娃偷食禁果以来,婚姻成了人类讨论与研究的永恒话题,从乱婚到群婚,到对偶婚,再到单偶婚制,每个时期的婚姻制度受其社会形态的影响。当今社会的一夫一妻制度普遍被社会接受,然而部分少数民族由于历史上的经济发展不平衡性一直延续到现在,与之相适应的婚姻家庭制度的不平衡性也伴随着进入现代社会。摩梭人在中国少数民族中以其独特的婚姻家庭习惯法而广为人知,摩梭人的婚姻家庭习惯法的传统对于现代法治建设具有借鉴和参考价值。本文通过再现摩梭人的母系家庭,探讨摩梭人的习俗与现代法律的调适。
关键字: 走婚制;阿夏关系;调适
一、摩梭人婚姻家庭制度的内容
摩梭人是纳西族的分支,它长期以来盛行着与中国传统不一样的婚姻形式——“男不娶,女不嫁”。男子与女子平常生活在各自母系大家庭中,待晚上时,男子到心仪的女子家中夜宿至清晨后返回到自家中。这种形式,被称为“走婚”,摩梭语将其叫做“舍舍”,意思是“走走”形象地表述出这种婚姻的形态。摩梭人的走婚主要是阿夏婚,包括阿夏同居、阿夏异居。摩梭人的走婚是基于男女双方自愿,女子在十五六岁,男子在十七八岁时就可以开始结交阿夏。他们在山间田野的劳动中认识或是在特定的舞会社交场合中认识,若男女双方互相心仪,便会赠送小礼物并定下约会的时间,等到夜晚时分男子便会悄悄到女子家中幽会。
摩梭人的婚姻关系很自由,选择配偶时他们无需考虑对方的经济状况、门第等因素,只需双方自愿即可。当然,走婚也有禁忌,同一母系血统的后裔禁止通婚;固定的阿夏关系受到其家族因素的制约;走婚大部分依从成长年龄的生理规律。临时阿夏关系的解除,只要男子不再找女子同居,他们的阿夏关系就算结束了。固定阿夏关系,如果女子不愿意继续存在这种关系,一般采取下面的方法:男子到女子家时,不开门迎接,或者隔着门谈话;男子到家以后,不与之交谈,或不给其好脸色看;退回男子所送的礼物;请另一人转达,希望男子以后不要再来;将男子的行李当面还给他或者托人送还给男子等等。
二、走婚制与我国法律的冲突
我国《婚姻法》第二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而摩梭人的走婚制,不是一夫一妻。阿夏关系不限制外族人,如果外族人已经结婚的,再和摩梭人走婚的,事实上就形成了重婚;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而摩梭人是不需要登记的,只需要双方自愿即可建立阿夏关系。管理国家需要统一的法律规范,而摩梭人的婚姻制度依靠他们的习俗。从而与国家的管理相冲突。1949年以后,走婚制受到过三次政策的打击。第一次,1958年,政府以不分发土地而逼迫摩梭人取消走婚制,实行一夫一妻制;第二次,在三年灾害期间,不发放粮食为理由;第三次,文革期间,强迫摩梭人领结婚证,不得走婚。
三、走婚制的可取性
人们一提到走婚制就会联系到民法、婚姻家庭继承法等一些具体的法律,但摩梭人的走婚制是在国家法律之外维持的,其婚姻关系不是靠国家强制力来管制。走婚制它有自己的一套内在规则去约束摩梭人的行为习惯。据我们走访调查,整个摩梭永宁梭社区,几乎没有因为争风吃醋而引起打架斗殴、故意伤害、自杀等治安乃至刑事案件,从中我们可以看到摩梭人走婚制的可取性。
摩梭人的家庭结构是以母系血缘为纽带,女性在家庭中极为受尊重,因此不存在男尊女卑的现象,体现了男女平等。其次,当今社会离婚率飙升,离婚后孩子抚养的问题受到争议,而摩梭人的“舅父制”很好的解决了这一问题。最后,摩梭习惯法禁止家庭成员之间的虐待遗弃,有利于保障老人和孩子的各法权益。摩梭人的习惯法有利于处理社会人际关系,解决社会纠纷,促进社会和谐。
四、走婚制与现代法律的调适
首先,加快对摩梭社区经济建设的投入,帮助当地人们致富,只有提升了他们的生活水准,他们才能更加积极地外出学习先进文化,才能降低对传统习惯法的盲目遵守。其次,积极立法,合理使用变通立法权,在实际执法过程中,要坚决的剔除少数民族传统习惯法中的糟粕和陈规陋习,同时对于历史悠久群众较为认可的习惯法,应该尊重群众意愿进行变通处理。最后,国家立法机关进行立法和司法解释时必须充分考虑少数民族的习俗,法律在少数民族地区适用过程中更要尊重他们的习俗。少数民族同胞们也应该学习先进的法律制度和理念,自觉维护法律的权威;在保护和传承本民族婚姻习俗的同时,也要遵守《婚姻法》有效婚姻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总之,传统与现代之间规范的不同,存在的差异与不同的价值,值得让我们思考,婚姻制度将如何发展。摩梭传统母系文化的历史证明了传统规则的价值,在将来的法治进程中,走婚制还将发挥着重要作用,只有尊重这种习惯法并充分利用这种本土资源,才能为法治建设打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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