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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法律视角的二手车保险退保问题分析
——以大连为例

2017-03-30张辰熙西南财经大学

上海保险 2017年3期
关键词:车险投保人二手车

张辰熙 西南财经大学

刘银莲大连市保险学会

基于法律视角的二手车保险退保问题分析
——以大连为例

张辰熙 西南财经大学

刘银莲大连市保险学会

近年来,随着二手车交易增多,二手车交易市场规模不断扩大,车辆过户导致的车险退保投诉不断增多,日益成为车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焦点和热点问题。近期,笔者就大连地区的二手车保险退保相关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主要从法律角度分析了问题及原因,并提出了相关建议。

一、大连二手车保险退保的情况和问题

(一)基本情况

2015年,大连地区二手车销售4.7万辆,占车辆交易总量的26%。2016年1至9月,二手车销售7.2万辆,实现销售额66.9亿元,交易量、交易额增幅也均大幅高于新车。目前,大连市汽车保有量超过125万辆,全市二手车销售量的绝对额和占总销售量的比例都是逐年增加的,已从2007年的年销售2万辆增加到2015年的4.7万辆,占总交易量比重由20%增加到26%。伴随二手车市场交易的日益增长,二手车保险的退保问题日益突出。仅2016年1至10月大连地区承保类投诉就占财险投诉总量的25%,而这其中近九成都是二手车退保相关投诉。在国外成熟市场中,一般二手车交易量占总交易量的份额超过60%,由此可见,大连市二手车市场发展空间还很大,相应的二手车保险退保问题不容忽视。

(二)主要问题

二手车保险退保产生矛盾纠纷的关键就在于投保人投保时保险公司或车险代理机构有赠送优惠,而退保时保险公司要求投保人退还或在所退保费中直接扣除这部分优惠金额。

赠送的优惠(包括实物及金额折扣)为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是其为了提升客户服务效果、维护客户忠诚度而做出的营销计划,尤其是个人营销员,他们给予投保人的优惠等均是从自己的收入中直接扣除的,退保使代理方无法获得对应的销售费用,又损失了前期支付的给予客户的优惠,在退保时通常保险公司会要求投保人一方在终止合同的同时,退回投保时获得的相应优惠。退保引起的投诉包含以下两种情况:

1.原投保人直接退保,保险公司要求其返还投保环节所得优惠或在退保金额中予以扣除,双方未达成一致而产生矛盾。尤以车险代理机构承保的客户居多。

大部分车险代理机构(主要是车辆4S店)为吸引客户,会在客户购买车险产品时向其额外赠送油卡或在价格方面实行一定优惠(让利一部分自身所得佣金给客户)。而一旦这些客户退保,保险公司会要求客户返还投保环节所得优惠或在退保金额中予以扣除,若客户不认可由此出现的差价,即出现矛盾。因客户投保所得优惠涉及保险公司与代理机构之间的佣金结算问题,保险公司认为矛盾应由车险代理机构负责解决,这时一些保险公司就会基于与代理机构之间的协议,让客户到其投保的车险代理机构退保。

2.新投保人退保,即新投保人在二手车批改过户(即保单过户)、变更被保险人之后再退保,以避免上述矛盾发生。尤以二手车中介机构居多。

腾讯发布的《2015年中国二手车交易数据报告》显示,2015年二手车过户量超过960万辆,考虑到一些中介机构因为限购、牌照等问题出现的中介交易夹杂在个人直接交易中难以析出,因此实际通过中介方式交易二手车在85%左右。由此可见,当前二手车交易已形成以中介为主导的交易市场,中介机构的行为决定了市场的发展方向。除实体二手车行外,近年兴起的二手车交易平台,如人人车、优信、易车等平台就明确可以代办各类保险过户业务。中介机构熟悉二手车交易的整个流程,对保险也有较清晰的认识,熟知退保涉及的矛盾问题及各个保险公司对二手车保险批改的相关要求,因此,中介机构通常在车辆收购后即进行保单过户,再以新投保人身份到保险公司退保。因新投保人并未实际领取投保时的赠品或优惠,保险公司就不能以此为借口在退保时扣除这部分费用,而只能予以正常退保。我们调查还发现,个别二手车中介利用行业“对符合退保要求的客户要予以无条件退保”这一规定在不同保险公司反复投保、退保,从而获取利益。

二、二手车保险退保问题的主要原因及法律分析

(一)原因分析

1.各公司对二手车批改及退保规定不统一。在批改及退保流程方面,各公司不仅要求提供的材料不尽相同,流程也不统一,有的公司要求无论批改还是退保都必须由投保人亲自到场办理,有的则仅在退保时要求投保人亲自办理,批改仅需原投保人身份证复印件即可。比如A、B两家保险公司对于批改所需材料分别规定如下:

因各保险公司对因车辆过户而退保的办理要求各不相同,一些客户尤其是二手车中介利用这种差异对车辆保险先过户、再退保,以此避免因投保优惠扣除问题产生纠纷、无法退保。

2.保险公司内控不严。首先,保险公司对旗下车险代理机构或业务人员管控不严。其次,保险公司对自身退保流程管控不严。第三,保险公司与其代理机构之间手续费结算流程不明晰。一旦出现退保纠纷,保险公司与车险代理机构互相推诿,没有明确的成本管控和应对措施,双方都将结算成本转嫁给了客户。

(二)法律分析

车险代理机构或业务人员在客户投保时给予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是有违《保险法》的。在一般商品买卖活动中,对于卖方给予的赠品、优惠等属于“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赠品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退换货的规定,因此在购买一般商品时,退货时要求客户退回赠品符合法律规定,是可以如此操作的。但是保险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其在法律层面存在特别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其效力优于一般法,该法对保险行业从合同的签订到履行、再到解除都有专门的规定,因此,保险公司在退保一事上不应当比照普通商品的处理方式,而是受到特别法的约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以上为《保险法》关于对“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的禁止性规定。保监会发布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保监会令2013年第2号)中第四章第二十四条也规定:“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应当规范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销售行为,严禁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在保险销售活动中有下列行为:……(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保险经纪从业人员、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监管办法》(保监会令2013年第3号)第四章第二十二条规定:“保险经纪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第二十三条规定:“保险公估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七)给予或者承诺给予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保监会令2013年第6号)第三章第四十六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开展经纪业务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三)给予或者承诺给予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监会令2013年第7号)第三章第四十六条规定:“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开展保险代理业务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三)给予或者承诺给予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纵观以上保险法律法规、监管规定,都对“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并明确违法违规处理措施。无论是对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还是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保险经纪从业人员、保险公估从业人员都作出了禁止性规定。由此可见,在投保时赠送赠品及给予优惠的行为是得不到法律支持的。

三、相关建议

为应对保险业二手车保险退保产生的上述问题,笔者建议保险监管部门指导行业协会牵头制定行业规范,从法律角度统一退保要求,要求各公司必须严格按照《保险法》相关规定执行,对各公司的行为进行约束。

(一)要求退保须由投保人本人办理。

依据《保险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二手车保险退保必须由投保人提出申请并由投保人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到保险公司办理。委托他人办理的,必须有经过专业公证机构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车辆过户前需办理退保的,必须由原保单投保人本人到保险公司办理相关手续;投保人已经变更的过户车辆需要办理退保的,须新投保人亲自到保险公司办理退保申请。

根据法律规定,保险公司须将上述约定明确地载入保险合同之中,投保时双方均须书面确认以保证其法律效力。

(二)对符合退保要求的客户要予以无条件退保。要求保险公司及其代理机构不得在客户投保时给予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所有投保车辆无论通过保险公司任何渠道投保后,投保人本人均可携带退保相关材料到保险公司服务网点提出退保申请,保险公司应按照车险条款的规定,给予及时办理,且不能附带与车险条款规定无关的其他条件。即只要客户商业险符合退保要求,保险公司核实投保人身份后须无条件予以退保处理,不得以赠品、油卡、手续费等理由拒绝投保人的退保申请。不得要求客户到代理机构退保,不得将与代理机构之间的手续费结算矛盾转嫁给消费者。

(三)完善二手车退保管理。制定行业统一的二手车保险退保操作规程和标准,包括退保流程、退保要求、退保保费计算、退保时限、单证归档要求等,确保二手车保险退保操作有章可循,从根本上规范二手车保险退保管理。另外,统一全国二手车保单批改要求:一是过户之前批改,须由保单原投保人到场提出批改申请。二是过户之后批改,在保单投保人不到场的情况下,新车主仍可以凭借二手车交易发票、身份证明等资料,到保险公司柜台申请批改保单被保险人和车主信息,但不能变更投保人;在保单投保人到场情况下,新老车主可以凭借二手车交易发票、身份证明等资料,到保险公司柜台申请批改保单投保人、被保险人和车主等信息。

(四)加强保险公司二手车保险退保监管自律。严禁保险公司及其代理机构在客户投保时的优惠赠送行为,重点加强对代理机构尤其是其分支机构的行为监管和自律。严格监管公司二手车保险退保流程、与代理机构间的佣金结算流程等,督促保险公司制定佣金结算流程闭环系统,确保客户退保时也有明确的佣金结算应对方案。同时,建议将二手车保险承保、退保工作纳入行业反欺诈工作系统中,严厉打击二手车保险欺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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