筑牢个体防护配备基础
2017-03-30蔡忠刘笑
蔡忠+刘笑
国家卫计委公布的《2014年全国职业病报告》显示,2014年全国共报告职业病2万9 972例,其中职业性尘肺病2万6 873例,占89.66%,是最主要的职业病,主要分布在矿山、建材、有色金属、冶金等行业,严重危害了從业人员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个体防护装备是减少职业病,降低伤亡率的重要保障,是生产中保护劳动者生命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6年“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上强调:“没有全民健康,就没有全面小康。要把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以普及健康生活、优化健康服务、完善健康保障、建设健康环境、发展健康产业为重点,加快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努力全方位、全周期保障人民健康”。中国有4.5亿劳动者,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是全民健康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大卫生、大健康”的重中之重。
2016年,全国个体防护装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个体防护标委会”)对化工、石油、冶炼、造船、汽车等多个重点行业领域的个体防护装备配备情况进行了实地调研,深入了解了我国个体防护装备配备情况和存在问题,并据此提出了一些对策。
现状及问题
个体防护装备标准缺失滞后,标准体系和法律法规不健全
个体防护标委会实地调研发现,各企业在为职工配备劳动防护用品时,没有相应的配备标准,也没有任何可依据的法规政策,导致该项工作人人避之。
我国现有个体防护装备标准多为产品标准和试验标准,基础通用标准和配备标准少,整个标准体系尚不健全,各部类标准“缺胳膊少腿”。GB/T 29510-2013《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基本要求》、GB/T 11651-2008《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等现有标准,对于化工、冶炼、煤矿、非煤矿山等高危行业,不能有效满足企业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工作的需要,企业亦无法依据现有标准进行管理。
现有的法律法规中,对个体防护装备的配备要求、标准、费用没有足够重视,呈“蜻蜓点水”之态。如《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如《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但缺乏具体实施标准,对企业没有任何强制效力,导致标准“束之高阁”,形同虚设。
配备产品质量良莠不齐,难以满足劳动者的使用需求
我国劳动者的个体防护装备配备与国外配备水平差距较大,质量参差不齐,不能适应安全生产工作的实际需要。国外个体防护装备标准不仅较为齐全,不同的行业协会还根据行业特点制订了配备标准,如美国电气协会制订了电气操作方面的个体防护装备配备标准。
并且,国外个体防护装备标准的要求相对较高,如美国的个体防护装备标准要求炼油厂的岗位操作员需穿阻燃服;英国石油公司(BP)、杜邦等企业为员工配备的个体防护装备基本以合理、高品质为目标。
在调研过程中,有职工反映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有的质量不合格、安全系数低,如安全鞋3个月即断底开胶,50%~60%安全带不符合工作需要,阻燃服阻燃效果差等。另外,国外化工行业已大范围配备的防静电阻燃防护服,国内企业受劳保费用限制均没有配备此类防护服。
个体防护装备标准宣贯不足
个体防护装备标准宣贯,是保证标准落地的重要环节。当前标准的宣贯主要对象为生产企业,对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及使用单位的宣贯严重不足。个体防护标委会在调研过程中发现,没有一家企业在办公场所或者操作现场提醒职工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及其重要性。使用单位在采购劳动防护用品时会查询有无相关标准,对标准具体内容并不熟悉。企业职工对标准知之甚少,自行采购一些消耗型劳动防护用品时,比如手套、口罩等,更多的是考虑价格而非质量,更不了解和关心符合哪个标准。
目前,由于缺乏标准实施情况的动态反馈机制,没有一套行之有效的“主动汇聚、主动吸纳”的信息搜集和处理机制,使用单位或个人难以向上反馈标准具体问题。
对策及建议
建立分行业的个体防护装备配备标准,搭建新型个体防护装备标准体系
2016年,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的要求,个体防护标委会对归口管理的所有标准进行了集中复审,完成了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的第一阶段任务。
“十三五”期间,个体防护标委会将在对标准集中复审的基础上,重点制定基础通用标准和分行业个体防护装备配备标准,联合生产企业、科研机构、检验检测机构等专业人员,继续调研各行业个体防护装备现状、问题和需求,摸清行业状况,狠抓标准质量,兜住安全底线。
利用个体防护装备追踪溯源系统,推进个体防护装备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我国拥有4.5亿劳动者,是全球个体防护装备的生产、消费和贸易大国。但是,我国个体防护装备标准和质量还难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消费和使用需求,呈现较为明显的供需错配,品牌竞争力不强,国内消费信心不足,造成消费外流。
为深化个体防护装备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个体防护标委会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5〕95号)的要求,利用“个体防护装备追踪溯源系统”,采集记录产品生产、流通、消费等环节信息,实现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强化全过程质量安全管理与风险控制。让违法者无漏洞可钻、让执法者有依据可查、让使用者有信息可核,提升个体防护装备标准和质量水平,确保产品质量安全,扩大有效需求,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推动“中国制造”迈向中高端。
引导使用单位参与标准制修订,加强个体防护装备标准宣贯实施
标准制修订过程中,使用单位“话语权”的缺失一直饱受各行业的诟病。为优化标准制修订人员结构,个体防护标委会在2016年10月完成新一届委员换届工作,特别是增加了14位使用单位人员,均来自中央企业安全监察部门负责人。
今后,个体防护装备标准的制修订,将充分听取使用单位意见,让标准从立项阶段就深入企业,深入职工。在标准完成以后,个体防护标委会将利用各级安监局、行业协会、生产单位等,采用多样化手段,如电视、互联网、微信、展览会等方式,宣传标准,推进标准落地。
提升和优化我国个体防护装备的质量和配备,还需要国家各级监管部门、生产企业、行业协会、使用单位等各个环节相互监督、相互配合。国家各级监管部门应做好个体防护装备法制建设,确立依法配备个体防护装备的基本方针;个体防护标委会要做好个体防护装备标准建设,建立以强制性行业配备标准为龙头的个体防护装备标准体系;生产企业要致力于品牌建设,制造出高品质、效果好的个体防护装备产品;使用单位要提高从业人员的自我保护意识,有效减少人员伤亡和降低职业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