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博弈分析
2017-03-30杨飞
杨飞
摘要:互联网金融是借助于大数据和云计算的一种新型金融模式,其在优化资源配置、提升资金效率的同时,也给金融行业监管带来了挑战。本文借助于博弈论的概念和方法,对互联网金融监管进行理论分析,得到一些政策建议。监管当局要制定相应法规、明确交易规则,并通过市场约束以及行业自律,强化互联网金融监管,以保证互联网金融的稳定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监管;博弈
中图分类号:F830.9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01-000-03
2013年6月诞生的余额宝,以其高于银行存款数倍的收益吸引了众多用户,成为行业热点,于是人们开始重新审视互联网金融。实质上,它是借助互联网和移动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功能的新兴金融模式,是互联网与金融的结合。[1]其主要包括互联网支付、互联网融资、互联网理财产品销售等服务。这种新兴的金融服务模式有两个主要特征:1.从多维度获取大数据信息并采用云计算信息处理方式;2.资金供求双方去中介化直接在网上参与交易,产生“金融脱媒”的趋势。
互联网金融发展迅猛,但同时也给传统金融行业带了风险与挑战。当前,互联网金融诸多业务在法律法规方面存在大量的空白,监管机构及处理方式还不明确。部分实行股权制的众筹平台游走在法律的灰色地带,有些甚至已经触碰了非法吸收存款、非法集资的法律底线。如何在创新与管制之间寻找一个平衡點,促进金融业健康有序的发展,是监管当局应当考虑的问题。
基于此,本文构建了互联网金融企业与监管当局的博弈模型,力图通过对其支付矩阵的求解,得出有利于监管的些许建议。
一、文献概述
互联网金融在国外发展的比较早,这方面研究的也比较深入。Setsuya Sato and John Hawkins(2001)认为互联网金融创造了一种新的模式,也给监管者带来了挑战。为了避免运作风险,监管者必须保证互联网金融企业进行系统评估、系统备份及防火墙建设等。[1]6-7Motoshige Itoh(2001)研究了日本的互联网金融发展情况,提出了互联网金融模糊了不同金融机构的界限,这种新型的模式可能会导致金融服务行业的结构调整,包括拆分和整合。[1]87 María J Nieto(2001)指出由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使金融行业监管的传统方法受到了质疑。必须要建立透明的监管机构,减少信息不对称以及增加市场纪律,以此来促进金融市场的良性竞争。[1]96
在国内,互联网金融的研究较少,大多集中在对其发展模式的分析上。谢鹏(2012)把依托于现代信息技术的互联网金融称为“第三种金融融资模式”,认为这个市场充分有效,接近一般均衡定理描述的无金融中介状态,提高金融普惠性的同时,带来了一系列的监管挑战,冲击着现有的监管体系。牛锋等(2013)通过对我国网络借贷平台的经营模式和经营现状的分析,指出了其发展中存在的政府监管缺失、征信体系落后、暗藏洗钱风险和战略定位不明等问题,针对以上问题逐一提出建议确保网贷的健康发展。[2]朱玛(2013)分析了第三方支付机构沉淀资金的权属争议和法律监管,认为目前我国所采取的设立备付金银行的方式虽然控制了沉淀资金的金融风险,却没有考虑到货币的机会成本,通过对“余额宝”的分析指出了互联网金融业务的产品创新问题,但并没有提出针对这些创新的监管举措。[3]张松(2013)研究了互联网金融形势下,金融业信息化的操作风险、行业间的关联性风险、消费者的信息风险等操作风险的新问题,并依此提出管理建议,以完善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体系。[4]朱治豪(2014)认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扩大了金融服务的边界和市场,但是其加大了金融市场不稳定的可能性,带来了市场选择风险、技术风险和法律风险等,需要企业和政府共同加强安全体系建设,防范风险。[5]
从前人学者的研究当中,不难发现已有的文献大多是经验的总结,单向的针对如何监管互联网金融企业提出建议。但是,由于一方的行动会影响另一方的行动选择,而现有研究忽视了两者间的这种博弈关系。故本文从监管当局与互联网金融企业双方博弈的角度去分析,以给出更为贴切的政策建议。
二、博弈模型建立、求解及分析
前提假设:(1)博弈双方都是理性的,具有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倾向;(2)博弈属于同时博弈,因为每一个参与人在确定自己的策略时并不知道其他参与人选择的策略;(3)存在信息不对称,互联网金融企业相对于监管当局有着信息优势,因此监管者要实施监管必须付出成本;(4)监管不力会给监管当局的声誉造成影响,而作为政府机构,声誉是很重要的,应该尽责维护。
在这个博弈中,博弈双方为:互联网金融企业和监管当局;他们的策略空间分别是:合法经营和违规经营,不监管和监管。假设R代表互联网金融企业合法经营可获得的收益;L代表违规经营获得的收益,显然L>R;F代表违规经营被监管当局查处后的罚款,令F>L-R;r代表金融企业被查处后正常所获得收益,由于社会舆论的缘故,r 从该博弈的支付矩阵可以看出,如果监管当局选择不监管,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最优策略是违规经营;如果监管当局选择监管,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最优策略是合法经营。显然,互联网金融企业不存在占优策略。同样,如果互联网金融企业选择合法经营,监管当局的最优策略是不监管;如果互联网金融企业冒险选择违规经营,由于假设监管当局很看重其声誉,因监管不力所造成的影响是很大的,故-W<-C+F,所以其最优策略必然是监管。显然,监管当局也只能见机行事,不存在占优策略。利用下划线法,此博弈不存在纯策略的纳什均衡。 进一步讨论此博弈的混合策略均衡。假设监管当局不监管的概率是p,互联网金融企业合法经营的概率是q。 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L、r与p呈负相关,F与q呈正相关,而C与q呈负相关。若监管当局想减少监管的概率,即增大P值,就应该设法减少互联网金融企业违规经营所获得的收益L和其因声誉下降后所获得的收入r。若要使得互联网金融企业提高合法经营的概率,即增大q值,就应该提高因其违规而遭受的罚款F,减小监管当局的监管成本C。
三、模型的拓展——无限期博弈
对互联网金融企业和监管当局的一次博弈进行拓展,讨论无期限博弈。在长期经营过程中,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策略空间包括合法经营、违规经营、创新经营(在规则内创新,不违反法规)。而监管当局的策略空间依旧是不监管和监管,这里的不监管并不是绝对的放任自由,只是相对的宽松监管。假设互联网金融企业创新经营所获得的收益为T,令R 比较(1)式和(2)式,尽管前者在第n期可以获得更多的收益L,但以后各期只能获得更少的收益R,由于是无限期的,故(2)式>(1)式,则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最优策略是一直选择创新经营,因而,监管当局的最优策略是不监管。所以(不监管,创新经营)是此无限期博弈的一个纳什均衡策略。对于互联网金融企业来说,只有取得监管当局的信任,才能避免监管当局过分严格的监管。拥有相对比较宽松的市场,有利于金融创新活动,从而获得更高的收益。 四、结语 任何市场,创新永远走在监管之前。监管的艺术在于既不限制市场的创造力,又能敏锐地嗅到新的市场风险而防患于未然。基于以上分析,在此提出以下几点措施: 1.实施联合监管、加大处罚力度 互联网金融是一个跨行业、跨市场的新领域,传统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监管体系显然无法跟上其创新的步伐。因此,要打破行业监管的藩篱,实行联合监管,并且要促进监管信息共享,降低监管的成本。 由于制度的不完善,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违规行为缺乏震慑力,使得违规收益大于违规成本,在企业追逐利益的驱动下,容易滋生造假行为。因此,对于违规经营的企业,应当加大处罚力度,以儆效尤。例如2013 年11 月,美国消费者金融保护局因规则遵循瑕疵,对一家全美连锁小额贷款公司发出1.9亿美元的巨额罚单。 2.制定准入门槛,明确交易规则 当前,一些互联网金融企业单纯的追求业务拓展和盈利能力,采用了一些有争议、高风险的交易模式,忽视由此带来的潜在危机。针对互联网金融的当务之急,要完善资质管理,比如制定门槛,让让资产规模足够大,信用评级足够高的会员入场;并借助技术手段进行严格的动态管理,建立客户身份识别、交易记录保存和可疑交易分析报告机制。德国没有专门针对第三方支付的监管机构,但是第三方支付机构必须经过德联邦信息技术安全局的检查和评估,只有获得资质证明才可以进入市场。这种抬升准入门槛方式也是变相的提高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安全系数。与此同时,应当制定互联网金融行业的交易规则,允许公司在规则内创收,由此可减少其违规经营的获利空间。 3.强化市场约束,加强行业自律 尽管政府的监管具有较强的震慑力,但其具有明显的滞后性,违规经营的企业受到惩罚时,往往已经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因此,就需要引入市场约束的力量,优胜劣汰的市场压力会促使互联网金融企业加强自我约束,采取合法经营的策略。 由于行业协会具有专业性、广泛性、灵活性的优势,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自律管理大有可为。于2013年11月,中国人民银行牵头组建的互联网金融协会已经发布其章程和公约,目的倡导互联网金融行业健康发展。加入协会的各机构应促进信息披露与共享,防止信誉不佳的借款人游走于各个网贷平台。但商业信息亦是各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如何在商业秘密与信息公开之间寻找平衡点,值得深入研究。 互联网金融方兴未艾,必须要肯定、扶持和引导;与此同时,应起草相应的法律法规,规范其发展秩序,防范金融风险,以促进整个金融业健康有序发展。 参考文献: [1]Monetary and Economic Department. Electronic finance: a new perspective and challenges [G]. Basel:Bank for International Settlements,2001. [2]牛锋,杨育婷,徐培文.当前我国网络借贷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西南金融,2013(9):20-24. [3]朱瑪.第三方支付机构沉淀资金的权属争议及法律监管[J].武汉金融,2013(12):6-9. [4]张松,史经伟,雷鼎.互联网金融下的操作风险管理探究[J].新金融,2013(9):33-36. [5]朱治豪.中国互联网金融现状及风险研究[J].财经之窗,2014(9):21-23. 作者简介:杨 飞(1991-),男,汉族,甘肃平凉人,经济学硕士,兰州大学,主要从事国际金融理论与政策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