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舱底水预处理柜未计入IOPP证书问题
2017-03-30CCS浙江分社贾建雄宁波海事局徐红尔
CCS浙江分社 贾建雄 宁波海事局 徐红尔
船舶在PSC检查中,机舱舱底水预处理柜未计入IOPP证书附录中而导致被开列缺陷的事件时有发生。2017年5月,某巴拿马籍集装箱船A轮在宁波接受港口国监督检查时,被宁波海事局PSCO开列了缺陷:机舱舱底水预处理柜未计入IOPP证书附录中。原因是该轮机舱靠近油水分离器的处所有两个舱底水预处理柜,其均与油水分离器和含油舱底水储存舱(Oily Bilge Water Holding Tank)直接相连,但在船舶IOPP证书附录(IOPPC)3.3条中没有体现出这两个舱柜。因而,被判定这两个舱柜未计入IOPPC,不满足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简称MARPOL公约)。
舱底水预处理柜布置
1、该轮舱底水预处理柜布置情况
该轮机舱靠近油水分离器的处所有两个体积分别为9.1m³、8.8m³的舱柜,用于临时储存、澄清机舱含油舱底水,但在船舶IOPP证书附录(IOPPC)3.3条中没有体现出上述舱柜,而仅体现出了位于机舱底层的含油舱底水储存舱(Oily Bilge Water Holding Tank(体积85.3 m³)一个舱柜。由批准图纸和现场管路布置可知,这两个预处理柜均通过管系分别与油水分离器、舱底水柜、残油舱等直接相连,进一步核查得出,预处理柜内的舱底水可以通过管路直接泄放到含油舱底水舱、可以直接经油水分离器处理排出舷外,其顶部的污油可以通过溢流(撇油)管泄放到残油(油泥)舱。因而被判定,此舱柜未计入IOPPC,不满足MARPOL公约。
2、预处理柜的作用及工作原理
日常管理中,轮机员会将机舱污水井的含油舱底污水及时驳到预处理柜储存起来,因此该柜平时基本均充满含油舱底污水。储存的舱底水经过静置、澄清、利用重力分离原理初步进行分离后,油、水、油泥三者初步得以分层,之后轮机员分别将上部少量的污油排入残油舱、将中部大部分的污水排入舱底水舱、将底部长时间累积下来的残渣和污泥清除(间隔时间较长);中部的污水也可以通过油水分离器直接分离后排出舷外,且当油水分离器的油分计监测到超标排放时,电磁三通阀将转换,将排往舷外的超标处理水引回到上述预处理柜。总之,通过重力初步分离,达到对含油舱底水预处理的目的,以减轻油水分离器或综合舱底油污水处理系统(IBTS)的“负荷”;同时,获得了更“纯”的残油,更易处理。
3、进一步调研统计
当前,随着船舶大型化的发展,为了将机舱舱底水中的残油彻底分离出来,为了减轻油水分离器或IBTS的负荷,越来越多的船舶选择设置舱底水预处理柜。统计数据显示,2010年后的新造船上,约60%设有预处理柜,且不同船舶所设置的舱底含油污水预处理柜的容积也存在较大差异。预处理柜的管路布置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可能的情况:①至舱底水储存舱;②至油水分离器;③通过撇油管路溢流至残油舱;④至油水分离器;⑤至综合舱底油污水处理系统(IBTS);⑥至标准排放接头。统计显示,部分船舶的预处理柜计入了IOPP证书,部分没有计入。因此船员在处理舱底含油污水预处理柜内的舱底含油污水时,对是否需要将这些柜污水的操作记录在《油类记录簿》上产生了混淆,造成如下三种常见的情况发生:
1)部分船舶的《油类记录簿》有对预处理柜污水收集、处理的相关记录,部分船舶没有记录;
2)同一艘船,有的船员记录了相关操作,而有的船员没有记录;
3)某一时段内,在《油类记录簿》中记录对预处理柜中舱底水的收集(根据MARPOL附则I附录III“应记录的项目清单D和E”),但其后的处理情况未记录(因为IOPPC没此柜,所以不能记录此柜污水的相关操作),进而导致《油类记录簿》中记录的污水、污油“收支不平衡”的现象发生。
导致的缺陷
1、机舱用于留存舱底含油污水的舱底水预处理柜没有计入IOPPC中,本身违反MARPOL公约;同时导致船员在如何处理该柜的含油舱底水时产生混淆,即可否选择直接用用水分离器处理不确定;还导致上述1.3所述3种情况的大量存在。
2、在没有计入IOPPC的前提下,但实船存在涉及此预处理柜的相关直接和/或间接操作,因而,对各方操作是否计入《油类记录簿》中观点不统一。
3、污水处理处于失控状态,即预处理柜的污水直接通过油水分离排出而未计入《油类记录簿》。
相关依据
1、MARPOL公 约 附 则I/17条:每当船舶进行下列任何一项机器处所的作业时,均应逐舱填写《油类记录簿》第I部分:
1)燃油舱的压载或清洗;
2)燃油舱污压载水或洗舱水的排放;
3)残油(油泥)的收集和处理;
4)机器处所所积存的舱底水向舷外排放或处理;和
5)添加燃油或散装润滑油。机器处所所积存的舱底水向舷外排放或处理。
2、 经MEPC.187(59)修 订 的MARPOL公约附则I的附录III对《油类记录簿》的填写有详细规定,其中D和E部分明确了机舱舱底污水的收集、处理。其中“应记录项目清单”D明确了机器处所积存的舱底水非自动开始排放舷外、过驳或其他方法的处理应;“应记录项目清单”E机器处所积存的舱底水自动开始排放舷外、过驳或其他方法的处理。
3、MEPC.1/Circ.642:当 船上设置有舱底含油污水舱时,必须标明在IOPP证书的附录中。
进一步分析
一方面,《油类记录簿》中所涉及到的舱柜,必须是IOPPC附录中所列的舱柜。因此,如果某舱柜未计入IOPPC,但《油类记录簿》有体现出了该舱,则就是违反MARPOL公约的。
另一方面,若IOPPC中未列舱柜,《油类记录簿》也无记录,但该柜的污水有收集、向舷外排放、油水分离器等设备的处理等相关作业和管路布置,这也是违反公约的。
此外,若IOPPC中列有某舱柜,但该舱柜的相关操作未记录在《油类记录簿》中,也是违反公约的(如上3)。
防止油污证书附录(IOPPC)中列出的舱室主要包括残油(油泥)舱(SludgeTank)、含油舱底水储存舱、压载舱等。关于哪些油舱应计入IOPPC,笔者也曾做过深入研究,并曾撰文给予了明确,此处不敷述。
结论及解决路径
1、预处理柜未计入IOPPC,不符合MARPOL公约;
2、船级社对该轮《机舱舱底水管系图》和实船管系布置再次进行核查,并重新签发IOPP证书,将舱底含油污水预处理柜计入IOPP证书附录3.3项中(图1);
3、即使预处理柜没有与油水分离器通过管系直接相连,而仅通过泄放管系与舱底水储存舱直接相连,这种情况下,预处理柜在功能上就是舱底水舱的扩大和延伸,船上舱底水一般均首先收集至此柜,且此类型预处理柜体积较大,实质上承担了舱底水的日常“收集”功能,符合上述3的规定,也应该根据MARPOL计入IOPPC。
除MARPOL公约附则I第14条中的特殊情形外,公约对船舶上是否需要设置含油舱底水柜没有强制,但一旦船舶设置类似舱柜,就必须根据MARPOL公约核查其管路布置,若符合公约定义的“含油舱底水储存舱”,就应标明在IOPP证书附录3.3项中。虽然舱底含油污水预处理柜作为船舶综合舱底油污水处理系统的组成部分,用于含油污水的重力分离,但在日常使用中,仍不能避免柜体的最基本功能,即留存船上舱底含油污水的作用。因此,无论从技术角度,还是管理角度,都应将舱底含油污水预处理柜标明在IOPP证书3.3项中。同时,污水转驳、处理操作也应该及时记录到《油类记录簿》中。船舶设计、制造、管理及检验和检查各方应对该类情况引起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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