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我国现代支付手段的信用机制
——以第三方支付为例
2017-03-29郭宇
郭宇
(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院,上海200042)
探析我国现代支付手段的信用机制
——以第三方支付为例
郭宇
(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院,上海200042)
随着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第三方支付以其高效便捷的优势迅速占领市场份额,信用作为支付手段中履约能力的帝王条款,第三方支付同样应将其贯彻始终.就信用危机背景下,不断对第三方支付进行规范和完善,将给我国支付手段的信用机制带来长足而深远的影响,特别是在未来防止纳税人逃税漏税,裁减冗员提高政府效率方面.
第三方支付;用户信赖;现代政务
在网络信息时代的今天,各行各业都处于变革时期,我国现代支付手段亦是如此.传统的金融机构就网络用户和网上交易数量陡升之际,顺势推出网上银行,为了用户的资金安全,在进行网上支付时需要诸多安全验证,例如软件下载,U盾认证及动态口令等,使网上支付变得繁琐起来.第三方支付我国称之为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其通过扫码支付、小额免输密码、第三人代付等多种方式,其高效便捷的优势迅速得到认可,依托网络购物等电子商务平台,第三方支付常用于交易额较小的情况下,但其交易量却十分庞大,其在有官方数据统计以来,实现均幅100%惊人增速.不论是现代支付手段的哪种形式,当面付款、银行转账、票据汇兑以及第三方支付,均基于良好的信用,随着网络购物的盛行,第三方支付更是基于信用的缺失,即买卖双方信息不对称,成为人们选择使用较多的支付手段.第三方支付现阶段在我国仍需不断规范和完善,所以如何正视信用危机,维护民众的信赖利益,建立良好的信用机制尤为重要.信用作为支付手段的内在涵义,其在建立现代服务型政府中将发挥不可估量的作用.
1 第三方支付所面临的信用危机
1.1 信息不对称
第三方支付的迅猛发展很大程度上得益于网络交易,信息不对称是网络交易所固有的弊病,这主要表现在买方对卖方的信息了解甚少,不同于实体购物对货品的真实感触,部分卖家在利益的趋势下将货品以次充好.在这种情况下,第三方支付本是基于信息不对称,信用缺失而产生发展,现在却因此而面临信用危机.就民事法律关系而言,第三方支付在用户间起委托代理和担保的作用,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买方基于信任愿意将货款在第三支付平台做停留来待以检查货品,这就要求第三方支付更多了解商家信息,为买方严把质量关口,但不幸的是,不时有媒体就某些电子商务平台充斥着劣质产品曝光,这使得相应电子商务平台所专有的第三方支付遭到人们的质疑.①通常用户在使用第三方支付前,会把个人较为详细的信息向平台输入,这其中包括银行卡号、联络方式及常用地址等,如此一来第三方支付便掌握了清晰的用户信息和交易详情.我国个人信息外泄情况就于发达国家相比较为严重,不法分子通过对个人交易信息的掌握实施犯罪,第三方支付如果将用户信息泄露,后果将不堪设想.
1.2 潜在的道德风险
第三方支付就与传统金融机构相比,金融服务意识较差,盈利性强充满了商业化,其准入机制不规范,整个交易流程均在网络进行,减少了相应的人力、物力从而降低交易成本,在自我管理方面远不及其在市场上“开疆拓土”的能力.虚拟化的支付手段,存在着诸多潜在的道德风险,例如一些不法分子通过第三方支付从事洗钱活动,交易资金来源不明,诱使部分人信用卡套现,对用户信息进行倒卖牟利等,这些潜在的道德风险,使得人们对第三方支付的信用大打折扣.《中国第三方网络支付安全调研报告》显示,不少“僵尸用户”表明,第三方支付存在大量风险,整个虚拟交易流程并不完善,可能存在木马病毒、丢失账户密码、虚假门户网站,同样,其中不乏有些第三方支付用户已成为电子诈骗的受害者.第三方支付尤其是可以移动支付后,其高效便捷的优势更加得到彰显,但不得不否认,潜在的道德风险让更多的用户对第三方支付高度警惕.
1.3 沉淀资金及其孳息
付款人使用第三方支付时,其资金不会实时转入收款人账户,会在第三方支付平台因交易性质不同作出不同时间的停留,在频繁使用第三方支付的网络勾中,需要买家确认收货后,钱才能转入商家账户,在此之前,资金就停留在第三方支付平台.随着第三方支付的迅猛发展,沉淀资金又称客户备付金数额庞大,《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虽然明确了客户备付金的性质、权属及监管义务,但仍令人不免担忧资金链断裂或挪作他用,这对于第三方支付的信用来说同样是个挑战.从法理上讲,既然备付金归客户所有,那么备付金的孳息亦应属于客户所有;情理上来说,第三方支付不收取任何佣金来充当双方的信用中介,如果没有任何盈利是无法继续运作的,在实践中客户备付金并不属于客户所有,情理与法理似乎在客户备付金孳息上出现了冲突.
2 第三方支付信用机制的完善
2.1 自觉履行承诺的信用机制
2.1.1 确保支付安全
网络技术作为第三方支付的核心,成为一些不法分子犯罪的工具,用户信息盗用,链接含有病毒,假的门户网站盗取支付密码等等,都第三方支付用户感到惧怕.第三支付不能一味的追求高效便捷,将交易流程中用户身份信息核实这一关键步骤进行简化,应向传统金融服务机构学习经验,虽然在《电子支付指引》中已经对电子支付的日交易额作出限制,但第三方支付仍应重视用户支付流程中的身份验证,保障用户支付安全,强化金融服务意识,同时,第三方支付应在网络信息大爆炸的今天,储备人才,对支付安全的网络技术投入大量经费,把好自身网络技术关口,有效控制用户风险.
2.1.2 引入信用评估机构
第三方支付所依托的网络购物,与传统金融服务机构相比,通常会介入交易过程在虚拟空间中一定程度起到了担保作用,作为信用“缺位”的产物,其本身自觉履行承诺就显得格外重要了.目前在我国,并没有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信用评估机制,仅是第三方支付自设买方对卖方的评议区,本着对买卖双方交易诚信的维系以及市场的良性循环,对第三方信用评估机制的创建是用户信赖第三方支付,强化现代支付手段信用功能所迫切需要的.用户在选择第三方支付平台交易时,本身就是对其的一种评议,评估机构可以根据用户最直观的感触,对第三方支付平台作出级别高低的区分,倒逼第三方支付不断自我净化,提供更好金融服务,同时信用级别的评定为新的用户在选择时提供了参考数据,经济学称之为信息传递,对第三方支付创建信用评估机制实为市场经济发展的双赢产物.
2.2 需监管的支付信用
2.2.1 构建综合监管体系
近年来,第三方支付在我国迅猛发展,不少基金公司和中小银行纷纷展开同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合作,使得其开始涉足传统金融服务的更多领域,功能方面也不在是最初较为单一的支付功能.在我国,第三方支付被定性为一种非金融机构支付行为,但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第三方支付所涉足领域的多样化,其定性似乎模糊在金融机构与非金融机构的边界.对第三方支付的监管也就不能仅以其作为经营性的机构来监管,理应形成以中国人民银行为主,其他机构协同监管的综合体系,第三方支付所涉及的服务均在虚拟空间,这就要求综合监管体系能够联动信息部门,同时合理利用银监会对传统金融机构的监管经验.
2.2.2 完善相应法律体系
法律层面关于我国第三方支付位阶相对较低,仅有一部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大多是自2010年中国人民银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出台后的部门规章.随着第三方支付的蓬勃发展,其所涉及到的安全隐患和法律问题愈发突出,例如2007年上海市普陀区法院审理网络交易逃税案,2010年江西省新余市法院调解的起诉“支付宝”案件,付款人资金来源不明潜在的洗钱风险,利用预授权进行套现,三方支付创新推出理财工具等,这些仅靠部门规章及其他部门法的规范是远远不够的.我国在第三方支付尚缺相应法律进行强制规范,应尽早完善相应法律体系,维护第三方支付平台用户的信赖利益.
2.3 平衡沉淀资金的创新运营
2.3.1 创新运营的余额宝
在沉淀资金孳息归属问题还未得到真正解决之际,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与天弘基金合作,为其实名认真的用户提供“余额宝”这项金融服务,即支付宝实名用户将账户中的资金转入余额宝,实为购买增利宝货币基金的一种行为,余额宝对账户资金根据基金利率不同日结算在账户余额,使得大量沉淀资金的孳息部分归属于第三方支付用户同时余额宝的资金可随时用于购物及转账等视为自动赎回,余额宝这一创新迅速得到了广大实名用户认可和信赖,这似乎是解决沉淀资金孳息归属的好办法,然而实际上,余额宝的受益与沉淀资金的孳息并不相同,其性质属于购买基金取得的收益.
2.3.2 沉淀资金运营需谨慎
余额宝等类似金融服务,在我国监管几乎处于空白状态,支付宝仅具有第三方支付牌照,通过与天弘基金的合作,成功绕开基金销售许可,使这类金融服务隐藏着大量问题.第三方支付本就没有向银行交付存款准备金,存在着资金链断裂等风险,余额宝同样有此隐患,资本严重不足无法承担流动性强、规模较大的赎回.第三方支付试图打破沉淀资金的僵局进行创新本是一件好事,但不能否认其隐含的缺陷,应对沉淀资金的运营进行严格监管,进一步对其明确监管主体,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及时对余额宝信息进行披露,保护第三方支付用户的合法权益,引得用户对现代支付多样化的信赖和认可.
3 第三方支付信用机制的合理运用
第三方支付用户群体十分庞大,近些年我国在对其监管方面愈加完善,用户实名制已成为趋势,基于用户的信赖,其掌握了用户较为详尽的个人信息及资金流向,部分城市的地方税务局与国家税务局在第三方支付平台推出纳税服务大厅,在便捷纳税人缴税的同时,第三方支付将纳税人的相关涉税信息与税务局进行传递,实现了信息共享,有效的做到防止纳税人逃税漏税.将第三方信用机制在税务体系合理应用,更多体现了纳税服务的多元化,纳税人对税务工作的积极参与不仅可以使税务工作由被动向主动转化,更多的是增强了纳税人纳税意识,规范了税务工作.
随着电子政务的不断发展完善,多部门联合窗口办公,网上银行缴费等形式多样的办公,“找政府办事,跑断腿”的现象得到了很大程度的改善.政府可通过联合第三方支付,推出更多便于民的服务形式,完善的信用机制可以使民众足不出户享用政府服务,来避免政府办事大厅的等候.不少业内人士指出,繁琐的办公手续和流程正是滋生腐败的温床,第三方支付本着用户对其的信赖与电子政务相结合可以一定程度上简化流程,减少冗员,提高政务效率.任何新生事物的出现往往均具有两面性,作为“信用缺位的产物”同样面领着信用危机,这要求我国监管部门在充分尊重市场经济的前提下规范第三方支付信用机制,在支持第三方支付创新的同时,深入行业进行了解,及早防范风险,保护民众的信赖利益使得第三方支付能够提供更好的支付服务.
注释:
①电子商务平台专有的第三方支付是随着网络金融服务发展而兴起的,例如百度外卖旗下的百度钱包、唯品会旗下的唯品币等,均为在主流支付宝、微信钱包、财付通之外的新兴第三方支付.
〔1〕徐勇,刘金弟.第三方支付信用风险分析及监管机制研究[J].科技管理研究,2010(10).
〔2〕吴晓光.第三方支付机构的信用风险评估研究[J].新金融,2011(3).
〔3〕蒋先玲,徐晓兰.第三方支付态势与监管:自互联网金融观察[J].改革2014(6).
〔4〕黎四奇.对钓鱼欺诈中第三方支付机构作为或不作为法律问题的思考[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2(3).
〔5〕唐琼琼.第三方支付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研究[J].河北法学,20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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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09
上海市2017年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创新项目(2017-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