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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高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考核评价体系改革探索

2017-03-29刘德涛

巢湖学院学报 2017年5期
关键词:法学专业考核核心

刘德涛

(巢湖学院,安徽 巢湖 238000)

地方高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考核评价体系改革探索

刘德涛

(巢湖学院,安徽 巢湖 238000)

目前,法学专业核心课程考核评价体系存在着不少问题,不利于学生法律职业能力的培养与教师教学水平的提升,并最终影响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文章立足于地方高校的实际,在深入分析法学专业核心课程考核评价体系存在问题与改革的必要性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提出了改革的具体设想。

地方高校;法学;核心课程;考核评价体系

课程考核是人才培养过程中的一个极其重要的环节,它不仅是检测学生课程学习状况及教学效果的方式,也是课程建设水平和学校办学理念的体现[1]。目前,地方高校法学专业的专业课程、尤其是专业核心课程的考核评价体系存在着诸多问题,这些问题影响课堂教学效果的客观评价,影响学生学习效果的科学评估,并最终影响着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本文以地方高校法学专业核心考核评价体系存在的问题为切入点,探讨改革的必要性,初步提出改革的设想,以推动地方高校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

1 地方高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考核评价体系存在的问题

1.1 考试观念异化

课程考试原本是作为检测学生的学习状况与教师的教学效果的有效手段,但在目前许多高校往往被当作了最终目标来对待,普遍存在着注重考试结果、忽略能力提高的现象[2]。具体表现在:从学生方面看,不少学生平时将大量的时间花在考级、考证、兼职、社团活动等方面,不重视专业核心课程的学习,在考试前临时突击,以死记硬背的方式应付考试,这种学习模式不符合客观规律,无法实现知识的增长与能力的提高;从教师方面看,一些教师过分在意学生整体的分数情况与及格率,忽视了对题型设计、分数分布、得分失分情况的总结与分析,更难以通过对命题、分数分布、得分失分情况的分析来反思课堂教学中的不足。

1.2 忽视法律综合运用能力的考查

在法学专业核心课程的考核形式上,很多地方高校一般采取闭卷考试、开卷考试、课程论文三种形式。采用闭卷考试考核的,教师设计的题目多为考查学生对基础知识的掌握情况和解题能力的题目,如名词解释、简答题、简述题、比较题等,从理论到理论,忽视知识的拓展和灵活运用基础知识解决问题能力的培养,这种考试在如实反映学生的实际水平和综合素质方面有较大的局限性。开卷考试要求命题教师设计一些考查学生综合运用能力的开放型题目,但为了控制不及格率,很多教师往往设计一些容易从教材与笔记中找到答案的题目以及一些课堂上已重点讲述的所谓 “开放型题目”,导致无法实现考试目的,不能客观反映教学效果。就课程论文而言,命题教师给出的选题往往是一些传统的理论问题,很少与社会热点、立法动态、司法实践相结合,这会导致学生上网抄袭变得非常容易,从而根本无法考查学生的法律综合运用能力,也无从反映教师的教学效果。

1.3 过程考核不严肃

目前,地方高校法学专业的专业核心课的任课教师,有的根本没有过程考核,只是在登录成绩时根据平时的印象或感觉给出平时成绩(“过程考核成绩”);有的确实通过小测验、小论文、课堂讨论对学生平时的学习情况进行检验,但在最后登录成绩时因为怕麻烦而“跟着感觉走”,导致过程考核成绩的界定与过程考核的真实情况“脱钩”;甚至有少数教师为了降低“挂科率”,随意抬高平时表现差的学生的平时成绩,严重损害了课程考核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因为学校层面缺乏过程考核的具体量化依据,另一方面是因为部分教师想避免学生过多挂科给自己造成 “麻烦”的不负责的心态。

1.4 评价标准僵化、不科学

期末采用闭卷考试形式考核的教师,均按照学校的要求制定参考答案与评分标准。当然,这本身无可厚非。但对于论述题、比较题、案例分析题等主观题,大多数教师依然给出“标准答案”,阅卷时按照“标准答案”踩点给分,此种作法表面上看起来很规范、很细致,但实际上僵化、呆板,对那些从其他角度理解但言之成理的学生很不公平。

采用课程论文形式进行期末考核的教师,制定的往往是大而化之的评分标准,操作性差;或者根据自己的思维方式与偏好制定评分标准。由于评价标准不科学,学生的最终成绩往往难以真实地反映学生的学习效果与教师的教学效果。

1.5 缺乏应有的反馈机制

不论是过程考核还是期末考核,除了通过考核结果反映学生的学习效果与教师的教学效果之外,还应当让学生知道失分的原因,从而查漏补缺,改进学习方法,提高学习效率。然而,在目前很多地方高校的考核评价体系中,期末考核的结束往往标志着课程教学活动的结束,学生往往只知道自己各门课程的总分,没有查阅试卷的途径,也不存在教师就课程考核情况专门开展的教学活动,教师所作的试卷分析也被装订在试卷册中束之高阁,反馈机制的缺乏导致学生难以通过课程考核结果实现改进学习方法与查漏补缺的目的。

2 地方高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考核评价体系改革的必要性

2.1 核心课程考核评价体系改革是应用型人才培养的必然要求

地方高校的法学专业,培养的是系统掌握法学基础理论,具有较强的法律实践能力,德智体全面发展,毕业后既能胜任基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相关岗位工作,又能胜任企业单位和法律服务机构法律实务岗位工作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地方高校法学专业的教学改革必须与其培养目标相一致,方能真正提高其人才培养质量,切实提高毕业生的就业率。法学专业的十六门核心课程,对于学生专业知识体系的构建、法律思维的形成以及法律实践能力的训练意义重大。因此,只有扎实推进法学专业核心课程的考核评价体系改革,实现学生学习效果的客观评估与教师教学效果的科学评价,切实提高教师的课堂教学质量与学生的学习兴趣,才能真正发挥专业核心课程在法律人才培养中的重要作用,从而培养出适应社会需要的应用型法律人才。

2.2 核心课程考核评价体系改革顺应时代要求

为全面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提高法治人才培养质量,2015年12月,教育部办公厅印发了《高等法学教育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教学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要求,高等法学教育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着力深化教学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机制。开设法学专业的地方高校,必须全面落实《意见》精神,着力推进包括核心课程考核评价体系改革的法学教学改革,推动人才培养模式的创新,才能切实担负起培养造就熟悉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法治人才和后备力量的历史使命,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撑。

2015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将目前的“司法考试”改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该考试着重考查宪法法律知识、法治思维和法治能力,以案例分析、法律方法检验考生在法律适用和事实认定等方面的法治实践水平;题型以案例题为主,每年更新相当比例的案例,大幅度提高案例题的分值。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要求考生不仅要具备系统的法学基础知识与扎实的法学基础理论,也要具备良好的法治思维以及运用所学知识与理论解决综合问题的能力。在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中,专业核心课程所占分值较大这一情况未改变,改变的是对考生的专业核心课程的学习效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地方院校必须适应这一新形势,切实推进法学专业核心课程考核评价体系改革,从思想和行动上重视培养学生的法治思维和法治能力,进一步提高专业核心课程的教学效果,保证所培养的学生真正适应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输送符合要求的法律人才。

2.3 核心课程考核评价体系改革是地方高校迎接审核评估的需要

2011年10月,教育部办公厅印发了《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评估工作的意见》(教高[2011]9号)。9号文件提出实行分类的院校评估:对2000年以来没有参加过院校评估的新建本科院校实行合格评估,对参加过合格评估并且获得通过的普通本科院校实行审核评估。目前,很多地方学校处在通过合格评估,准备审核评估的阶段,只有深入推进包括法学专业核心课程考核评价体系改革在内的本科教学改革,才能真正将课程最终考核结果与教学质量提升相对接,从而提高本科教学质量,顺利通过审核评估,为学校的进一步发展壮大创造更广阔的空间——本科教学审核评估的目的是保证和提高学校本科教学质量[3]。

3 地方高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考核评价体系改革的设想

3.1 转变师生的思想观念

不论是教师还是学生,都应摒弃应试教育中那种过分重视考试成绩的观念,树立以能力为导向的教育观与成才观。在此观念指引下,学校应组织教师学习国内外法学院考核评价体系改革的成功经验,建立激励教师进行考核评价体系改革是长效机制,将考核评价体系改革的开展情况与教师的绩效考核挂钩;教师本人应积极探索考查学生法言法语运用能力、法律思辨能力、理解与运用能力、逻辑分析能力、法律文书写作能力、文献搜集与整理能力等能力的考核评价体系;学生本人也应当转变应试教育的观念,变被动式学习为自主学习和创新性学习,重视自身各方面能力的提升[4]。

3.2 科学设计期末考核内容

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期末考核命题时,应对内容进行科学设计。以闭卷考试进行期末考核的,应严格限制填空题、名词解释、简答题、简述题这些直接考查学生识记能力的题目的分值——本文认为这些题目的总分值不应超过15%,更多地应设计一些考查学生法言法语运用能力、法律思辨能力、理解与运用能力、逻辑分析能力、法律文书写作能力、文献搜集与整理能力的题目;以开卷考试进行期末考核的,不得设计填空题、名词解释、简答题、简述题这些几乎都能从教材上找到答案的“送分”题目,而应该全部设计综合考查学生的前述各种能力的综合型、开放性的题目。笔者近年来在期末考考核命题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如设计了考查学生法律思辨能力的辨析题,设计了考查学生理解与运用能力的案例设计题、计算题,设计了考查学生理解与运用能力、逻辑分析能力的法条分析题、法条理解题、法条评析题。

采用课程论文进行期末考核的,可以采取以教师命题与学生自主选题相结合的方式,但无论何种方式,论文确定的选题都应当是与社会热点问题、典型案例、司法实践相结合的选题,突出“时代性、应用型”,体现地方高校“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而不能是由指导教师随意地给出一些没有多少新颖性和写作价值的传统理论问题作为选题,为学生上网抄袭打开方便之门,如此将无法真实反映学生的学习效果与教师的教学效果,期末考核失去其应有的意义。

3.3 进一步规范过程考核

针对目前考核评价体系中过程考核不严肃、不规范的问题,本文认为,法学专业核心课程的考核评价体系应注重过程考核,将学生平时的学习态度、用功程度及其他平时表现真正纳入考核范围;如此,考核结果方能全面而真实地反映学生基本知识与理论的掌握情况、法治思维与创新精神、实践能力以及综合运用能力,考核结果的公正性与有效性方能真正彰显;同时发挥课程考核结果的积极反哺作用,切实提升教师教学水平与教学质量。

就过程考核的形式而言,专业核心课程授课教师可以采用小测验、小论文、课程总结、问题讨论报告、案例分析报告等形式,但不限于这些形式;教学管理者应坚持“应用型、多元化与开放性相结合”的指导思想,以开放的胸怀,鼓励教师以法律职业能力培养为目标,就过程考核形式大胆创新。另外必须明确的是,对过程考核的“注重”不能误读为“滥用”,过多地进行过程考核,将导致学生疲于奔命,从而影响过程考核的效果。每个学期的教学周数为四个月左右,笔者认为每学期进行四次过程考核为宜。

3.4 评价标准应灵活、科学

期末考核中的考查学生能力的辨析题、法条分析题、案例设计题、论述题等开放性题目,教师阅卷时不能完全依据事先制定的参考答案,应以一种包容的心态对待学生的那些与教材内容与教师讲授不同的观点、论据与表述方式,只要学生“言之成理”“言之有物”,阅卷教师就应当以肯定的态度去评判学生的的答案;而对于考查学生对基本制度理解与运用能力的选择题、计算题、案例分析题等,阅卷教师则应当严格按照参考答案对学生的答题情况进行客观评价。

采用课程论文进行考核的,教师应事先制定具体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评分标准。首先应明确形式与内容的分值比重;其次,应明确形式与内容各自具体的规范要求:形式方面应明确对字体、字号、行间距、注释体例、参考文献体例、页眉、页脚等方面的具体要求;内容方面应明确对论点、论据、论证过程的逻辑性、研究方法、文献综述、法言法语的运用等方面的具体要求。再次,明确评分规则。教师应将事先制定好的论文评分标准向学生公布并进行解释,理解了论文评分标准的学生就可以更好地完成自己的课程论文。

3.5 建立课程考核反馈机制

良好的课程考核反馈机制有助于学生查漏补缺,有助于在后续的学习过程中改进学习方法。院系可以出台《专业课程考核管理办法》,从制度层面加强对过程考核反馈与期末考核反馈的规范要求,比如要求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授课教师填写书面的过程考核与期末考核反馈记录,如实记录考核结果反馈情况,授课教师签字,过程考核反馈记录与期末考核反馈记录作为教学检查材料提交院系;同时,将授课教师的课程考核反馈情况作为教师本人教学质量考核的内容之一,作为教师教学自查的内容之一。

考核反馈机制建立后,法学专业核心课程的考核评价体系不仅能够如实检验学生的学习效果与教师的教学效果,而且为学生查漏补缺与学习方法的改进指明了方向,从而为人才培养质量的提高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1]罗桂玲.关于高校课程考核方式改革的思考[J].漳州师范学院学报,2005,(4):124.

[2]解媛,马健.建立素质教育下的高校课程考核评价体系[J].中国成人教育,2015,(14):36-37.

[3]李志义,朱泓,刘志军.本科教学审核评估方案设计与实施重点[J].中国大学教学,2013,(8):73.

[4]朱静静.论法学专业课程考核方式的改革[J].黑河学刊,2013,(1):161.

D90-4;G642.4

A

1672-2868(2017)05-0146-04

2017-04-05

安徽省质量工程项目(项目编号:2016jyxm0698)

刘德涛(1978-),男,河南滑县人。巢湖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讲师。研究方向:民法。

责任编辑:李 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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