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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高等教育独立仲裁制度的实践及其借鉴

2017-03-29高梦尧李丽鹏

赤峰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 2017年22期
关键词:仲裁纠纷英国

高梦尧,李丽鹏

(1.合肥师范学院外国语学院;2.合肥工业大学土木与水利工程学院,安徽合肥230009)

英国高等教育独立仲裁制度的实践及其借鉴

高梦尧1,李丽鹏2

(1.合肥师范学院外国语学院;2.合肥工业大学土木与水利工程学院,安徽合肥230009)

随着英国高等教育独立仲裁办公室建立,进一步完善了高等教育纠纷解决与救济途径.本文在借鉴英国高等教育独立仲裁制度实践基础上,试图从建机制、辨纠纷、选法律、明程序、重反馈等方面,为我国高等教育纠纷解决与制度建设提供启示与借鉴.

英国;高等教育;仲裁制度;借鉴

英国作为高等教育的先驱者与现代大学的主要发源地,高校学生事务管理体现着职业化、专业化、体系化的特点,始终以学生为中心,以法律为基石,在注重学生引导服务与自我能力培养的基础上,不断拓展与完善学生权利保护与权力实现机制.随着2004年英国高等教育独立仲裁办公室建立,完善了高等教育纠纷解决与救济途径.在借鉴英国高等教育独立仲裁制度实践经验基础上,试图为我国高等教育纠纷解决与制度建设提供借鉴.

1 英国高等教育仲裁制度的形成与内涵

作为一个现代化的法治国家,英国从1944年《教育法》开启教育法制建设以来,先后颁布了《罗宾斯报告》《教育改革法案》等法律,不断推动英国高等教育的改革,2004年,《英国高等教育法案》的颁布实施,英国高等教育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从免费制转向有偿的学费制.针对日益上升的人权与法制意识,以学生为中心的英国高等教育,促使英国政府在不断推动高等教育法制建设的同时,不断寻求更好的策略来妥善应对和处理高等学校面临的各种学生纠纷,早在1997年,Dearing Report就建议英国高教部门修订关于学生投诉方面条例时,一定要考虑对学生的申诉受理应该有一些独立的外部因素存在.经过长期的实践发展,在2004年颁布实施的《英国高等教育法案》中,明确表示废除访问员制度,通过建立英国高等教育独立仲裁办公室,将所有的大学纳入该机构中,专门受理学生上诉的在学生学习、福利、合同、歧视、程序、纪律欠佳等方面的学校的作为或者不作为,并制定了完善的组织机构和运作机制,力争通过高等教育独立仲裁办公室,以高效率的工作模式为学生提供更多的除法院判决金钱外的恰当的诸如重考等其他补偿方式,英国的高等教育独立仲裁制度应运而生.

2 英国高等教育独立仲裁制度的实践路径

2.1 机构运作专业化

英国高等教育独立仲裁办公室的专业化体现在机构设置合理化,工作职责明确化,人员配置专业化以及运作流程简易化.机构设置上以公司模式运行,设有主席、董事会,董事会6名成员,另有7名独立董事,还包括一名独立仲裁员、一名副独立仲裁员、一名高级助理仲裁员、16位案件处理员和5位行政工作人员.工作职责上,董事会主要是指导监督,并不处理具体的事务;董事会秘书负责学生对该机构进行起诉的调查工作;仲裁员,案件处理员与行政工作人员负责公司中具体事务处理,审查被上诉上学是否严格遵循了他们应该遵循的程序,判断各个大学做出的裁决是否合理;高级助理仲裁员统一处理有关歧视方面的起诉.程序运作上,学生只需填写申请表格,邮寄给该机构即可,该机构将按照相关的程序从是否受理、材料转交、双向沟通等具体事项进行处理,最终草拟决定送交大学和学生,在规定的时限内无意义则制作最终的建议书并下发.

2.2 运行原则科学化

在该机构的运行中,学生上诉要遵循校内程序穷尽原则,在向高等独立仲裁办公室提出上诉之前,必须走完学校规定的所有程序.该机构针对相应的学生事务处理,采用初期初犯从轻原则,即学生如果是入学第一年并且是第一次犯下学籍管理规定中相类似的错误,学校做出了开除此学生的裁决,机构会认为这样的决定就是不合理的.在处理学生的上诉时,该机构采取双向沟通原则,即机构一旦决定受理某上诉,就会把学生提交的材料转交给大学,并规定哪些问题学校必须做出明确的答复,机构会把学校答复书信转交给学生,机构也会要求学生对学校答复书信在3-4周内做出书面答复.在学校与学生的书信往来中,学校与学生双方之间往往都希望达成一个协议点,这非常有利于事情的协商解决.在草拟决定送达学校和学生后,要求学校和学生在2周内做出答复,形成最终建议书.

2.3 处理建议多元化

英国高等教育仲裁办公室在妥善处理学生的上诉后,通过向双方送达草拟建议书制作最终的决定或者建议书,除采取传统的救济模式外,机构提供多元化的处理建议:一是要求大学重新审理;二是推荐学生到其他机构进行上诉;三是建议大学向学生付一部分赔偿金;四是让大学采取一些行动;五是要求大学改变自己的内部程序等等.多元化的处理建议改变了诉讼的较为单一化的处理结果,多元化的解决途径让学生纠纷得到最大化的有效解决,让学生从情感和心理上更容易接受.此外,英国高等教育独立仲裁机构还具有相应规定时限较短,处理效率高,上诉方便快捷,上诉完全免费,不服决定仍可上诉,高校完全接受等特点.

3 对我国高等教育仲裁制度的启示

3.1 建机制,构建独立的高等教育仲裁制

制度是推行实施的基础,高等教育仲裁应秉承完全独立的原则,正确分析和研判学生的上诉.我国应制定《高等教育仲裁法》,从立法的角度保障机构设置和权利维护的合法性.机构设置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市一级设立常设性的高等教育仲裁办公室;人员配备上,由高等教育管理专家、法学专家、专业律师、行政人员组成,还有学校、教师和学生代表;经费管理方面,应按照独立的公司运行机制,经费来源为加入该机构的大学按照年度纠纷率的高低所缴纳的会费,对于学生上诉仲裁案件不收取任何费用;职责分配方面,聘任专职或兼职仲裁员,并对仲裁员进行管理;负责处理学生上诉的本机构所管高校内的教育纠纷案件;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高等教育纠纷案件;总结、交流、反馈办案经验,向高等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司法机构提供有关处理高等教育纠纷的建议.

3.2 辨纠纷,确定明确的高等教育纠纷仲裁受案范围

高校教育纠纷主要是指高等学校在其教育、教学或者教育服务过程中与政府、社会组织、教师、学生之间围绕着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的行使而产生的有关教育权利与义务的纠纷.高等教育纠纷仲裁机构根据其性质,受民法、行政法以及教育法等法律的约束,受理教育合同纠纷与教育侵权纠纷,囊括高等学校之间与高等学校内部在教育过程中教师、学生与其他学校的工作人员与学校发生的一般合同纠纷,民事侵权纠纷,管理纠纷,学术纠纷等.由于学术纠纷本身的专业性,一裁终局不可再走司法程序外,其他纠纷均可以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司法审查,不服仲裁机构决定可以再至法院进行起诉.

3.3 选法律,保障公正的高等教育纠纷仲裁法律适用

高等教育纠纷仲裁的法律适用范围除《高等教育仲裁法》的相关规定外,与教育纠纷处理有关的宪法、民法、经济法等法律也可能因为案件性质被运用到教育仲裁中.此外,我国缔结或加入的、与高等教育有关的、需要在国内实施的国际条约和协定,也可以作为教育仲裁的法律适用依据,但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教育纠纷仲裁的法律适用要求:高等教育纠纷仲裁机构在适用法律时应做到合法、准确、及时.“合法”指仲裁机构适用法律时要遵守法律、法规中规定的权限及法定程序,将高等教育纠纷案件的实际情况与法律规定恰当地结合起来.“准确”指对高等教育纠纷争议的事实认定要符合实际情,高等教育法领域有不少专业性很强的法律事实,仲裁委员会要反复审核事实,以便科学准确地查清事实.“及时”指适用法律时要遵守高等教育仲裁制度规定的期限,充分体现仲裁快捷性的特点,尽快稳定教育管理秩序,平息纠纷,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

3.4 明程序,建立高效的高等教育纠纷仲裁解决途径

程序合理是案件公正的重要保障,高等教育纠纷发生后,一方当事人在穷尽校内相关救济与解决办法的基础上,可自愿将争议提交相应的教育纠纷仲裁办公室处理,仲裁办公室秉承高效便捷公正的原则,按照下列程序进行: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在校内纠纷处理决定生效之日起一周内向高等教育纠纷仲裁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教育纠纷仲裁机构在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一周内向申请人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上诉受理后,应按照我国相关的案件处理惯例,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不愿调解或者调解不成,仲裁办公室在交送高校相关材料的同时,要求学校在2周内就上诉中提出的某些具体问题做出答复,尔后机构会把学校答复书信转交给学生,机构也会要求学生对学校答复书信在2周内做出书面答复;机构从学校和学生的书信往来,学校和学生提供的一些书面证据中,搜集双方的争议点与解决途径,草拟决定并将决定提交给高校和学生;机构认真阅读双方的反馈并对草拟决定做一定的修改,进而形成最终决定书;机构决定做出之后,当事人双方必须按照决定书执行,除学术纠纷不可再提起诉讼外,如果申请人对机构的决定不服,仍可以向法院提起上诉.

3.5 重反馈,健全完善的高等教育纠纷仲裁评价机制

建立健全双向的高等教育仲裁评价机制,有利于促进案件本身的解决,建立科学的社会评价体系.首先,建立以学生为主体的高校评价机制,高等教育纠纷的解决与仲裁执行纳入学校的等级和排名评定之中,高校排名评价应广泛体现师生民意,体现以人为本的高等教育评价机制.其次,高等教育纠纷仲裁机构应定期与各高等学校进行研讨交流与案件反馈,及时将各高校的纠纷解决有益做法进行共享,促进各高校纠纷的内部有效解决,减少上诉压力.最后,在高等教育仲裁决定执行中,如果学校没有执行机构的决定,机构可以将学校的情况在年底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营造舆论环境,同时将情况上报学校主管机关,在下年度招生指标和经费上进行控制.

〔1〕张黎娜.试论解决学校纠纷的教育仲裁制度[J].教学与管理,2012(6).

〔2〕韩德利.论我国教育仲裁制度的构建[J].行政法研究,2010(7).

〔3〕王吉林.我国高等教育仲裁制度的构建研究[J].教育法制研究,2011(5).

〔4〕张红峰.英国高等教育质量评价转型与发展研究[J].中国高教研究,2014(2).

〔5〕吴慧.英国高校学生事务管理考察及启示[J].思想教育研究,2008(10).

〔6〕徐春霞.英国高等教育治理范式的转移[J].湖南师范大学教育学报,2012(1).

G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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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3-260X(2017)11-0171-02

2017-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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