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EPS利息扣除限额规则的国内转化研究
2017-03-29税务领军人才国际税收班课题组
税务领军人才国际税收班课题组
跨境税收 Cross-border Taxation
BEPS利息扣除限额规则的国内转化研究
税务领军人才国际税收班课题组
近年来,经济活动去国界化趋势越来越明显,各种经济要素如人员、资本、货物和服务等在全球范围内自由快速流动。跨国企业集团利用各国税收制度及税务处理的不同,搭建复杂的架构,通过国际税收筹划,达到分离经济实质与税负的目的。利息支出作为最简易的转移利润的手段之一,受到跨国企业集团的青睐。为了应对跨国企业集团通过利息支出(或其他金融支付)转移利润,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第4项行动计划成果报告做出了利息扣除限额规则的框架性建议,供各国参考使用。
一、BEPS行动计划出台之前限制利息扣除的有关规定
各国对于利息的扣除问题实际上早有考虑,在20世纪90年代后,限制利息扣除的资本弱化制度立法浪潮迭起。主要可以分为固定扣除率法、转让定价独立交易原则法和利润剥离法。固定扣除率法在各国资本弱化制度立法中较为普遍。英国采用了独立交易原则法,就是通过审查关联方间的借贷是否与独立企业间借贷的条款、条件相同,从而决定利息是否能全部或部分在税前扣除。美国最早采用了利润剥离法,德国、意大利也在税制改革中采用了该种方法。
二、BEPS行动计划利息扣除税收规则的最新发展
BEPS第4项行动计划成果报告的利息扣除限额规则建议各国通过利润表指标(息税折旧及摊销前利润,EBITDA)限制企业利息费用支出,进而限制企业整体债务规模,包括关联和非关联债务。该规则以固定扣除率为核心,给出10%至30%的基准固定扣除率建议区间。企业当年EBITDA与基准固定扣除率的乘积即为其当年允许税前扣除的利息费用限额。各国可在固定扣除率的基础上设置集团扣除率。
在固定扣除率及集团扣除率之外,各国可设置补充条款,以降低利息扣除限额一般规则对BEPS风险较小的企业的影响。报告同时推荐各国可以在利息限额扣除一般规则之外,设置专门规则。
原资本弱化制度在防止跨国企业集团通过提高整体债务水平增加利息支出转移利润方面的作用有限。利息扣除限额规则通过限制利息费用支出来限制跨国企业集团整体债务水平,从而应对BEPS风险。
资料来源:根据最终报告附表B.1①及OSIRIS数据库计算②。
三、后BEPS时代各国立法动态
BEPS行动计划推出后,一些国家已经在利息扣除限额规则上对国内法进行修改或重新评价。
(一)德国
德国最新完善的资本弱化制度将基于利润剥离的固定扣除率作为基本原则,同时进行集团权益比例测试。超出基准固定扣除率(企业EBITDA的30%)的企业,如权益/资产比大于等于集团的权益/资产比,则该企业可以不受固定扣除率限制。
(二)英国
英国计划于2017年4月1日起执行新规,新规适用于集团成员企业(包括在英国的常设机构)和非集团成员的独立企业。英国要求对某个集团在英国所有的下属企业合并测试,英国所有集团成员企业合计限制扣除的净利息费用不超过英国集团成员企业或全球集团合并EBITDA的30%。若集团EBITDA为负数,则英国企业的扣除限额为集团净利息费用。新规适用于净利息费用200万英镑以上的企业(预计将排除95%的集团成员企业),即净利息费用在200万英镑以下的企业,不需要进行测试。
(三)其他国家
智利从2015年1月1日起实行的新资本弱化制度,当债资比例超过3:1时,企业必须就超过部分的债务支付的利息缴纳一项特别税款。西班牙新法规定,净利息费用的扣除限额为100万欧元,或者是EBITDA的30%,并允许净利息费用可以无限期向后结转扣除。南非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发生的利息费用,最高扣除限额不超过企业当年EBITDA的40%。
四、利息扣除限额规则在我国的实证分析
(一)采用EBITDA指标计算的基准固定扣除率
利用BVD OSIRIS数据库对中国上市公司财务数据进行的分析(图1),当基准固定扣除率设定为10%时,中国上市公司约53%可以扣除其全部净第三方净利息费用,而设定为30%时,受影响的中国上市公司约占13%。
另外,中国上市公司数据随时间变化在各扣除率水平上都显示出了递增的趋势。将基准固定扣除率设定为30%时,受影响的中国上市公司的比例在2009年为10%,该比例在2014年升至17%(图2),在确定基准固定扣除率的时候,需要考虑该问题。
数据来源:根据OSIRIS数据库数据计算整理。
(二)采用EBIT指标计算的基准固定扣除率
EBIT作为利润指标来计算利息扣除限额是否可行?通过对EBIT与EBITDA的观察,总体上,EBIT与EBITDA的比例在2009-2014年之间相当稳定,保持在0.62至0.68之间(图3),大部分情形下,EBIT小于EBITDA。
同时,EBIT与EBITDA的比例在不同行业表现出了较大差异,以2014年为例,在统计的138个行业中,EBIT与EBITDA的比例最低至0.21(Wireless Telecommunication Services,无线通信服务),最高至3.66(Multiline Retail,零售),大部分在0.6-0.9之间(图4)。
为实现同样的扣除效果,使用EBIT指标需要更高的固定扣除率,在30%的扣除率水平上,受影响的企业比例升至22%(2009-2014平均数),远高于以EBITDA计算的13%的水平,而要实现这一水平,需要将固定扣除率提升至EBIT的50%-55%。
数据来源:根据OSIRIS数据库数据计算整理。
五、完善我国现行资本弱化制度的思考
我国目前采用的资本弱化制度是固定扣除率法与转让定价独立交易原则法相结合的方法。后BEPS时代,利息扣除问题也是我国关注的重点。如果直接引入利息扣除限额规则,可能涉及修改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立法难度较大,因此本文拟从以下几方面提出完善现行资本弱化制度的建议。
(一)适度降低标准债资比例
我国目前资本弱化制度,现有的两档债资比例标准实际上高于某些国家采用的比例标准。从我国的税收实践看,各地这方面的案例还不是很多,这也从侧面说明了我国关联债资比例相对偏高。目前企业的注册资本金制度改为登记制,在企业运营资金总量不变的条件下,因为债务利息的税盾作用,企业有可能会采取加大债务比例减少资本比例。根据对BVD数据库中的行业数据分析,由于大部分行业的债资比例没有超过2:1(含非关联融资)。因此,建议未来修订我国资本弱化制度时,适当降低债资比例。另外,可以结合国际上的做法,具体标准可以采用一个固定值(如英国)。
数据来源:根据OSIRIS数据库数据计算整理。
(二)对运用独立交易原则提供进一步指引
1. 对借款额度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评估
我国资本弱化制度规定,企业的关联债资比例超过标准比例后,税务机关要对同时对借款本金金额及超额利息支出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判断。在评价企业借款额度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时,建议不应仅仅单纯从独立企业“能够”借入的金额方面考虑,还应该考虑独立企业在可比条件下是否“愿意”借入这么多金额的债务,这两方面应该综合考虑。
传统上,衡量企业借款能力时考虑的主要因素是债务/权益比例,也可以采用多种方法的组合方法。比如基于一定资产基础上的百分比法,如对于技术、传媒及电信这些有形资产或固定资产缺乏的行业,通常运用债务D/税息折旧及摊销(EBITDA)前利润比例来量化这类非传统企业的举债能力。再比如,像银行业一样,引入利息保障倍数等指标对企业的举债额度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进行评价。
2. 对利息支付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评估
企业支付的关联借款利息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利率的确定是被重点关注的对象。通常将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作为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利率。实际上这忽略了对该利率是否为可比利率的验证。在寻找可比利率时,并不能简单将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直接作为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贷款利率,还要结合企业的具体评级及自身特点加以考虑。
既要关注关联贷款合同条款与可比企业与银行等独立贷款机构签署的贷款合同条款的一致性,还要关注贷款利率与可比企业与银行等独立贷款机构签署的贷款合同提供的利率的一致性。比如在对利率进行评估时,关联贷款是子公司贷款给母公司时,仅仅按照同类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收取利息是不够的,其应收取的利息可以考虑按照可比债券的利率计算利息收入。因为企业发行债券融资时,理性投资人(贷款人)由于在一定程度上放弃了对借款人的监管权而要求高的利率补偿。同理,在子公司向母公司提供贷款时,子公司无法对母公司实施有效监管,与债券投资人在性质上是类似的。因此,在确定子公司借款给母公司的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借款利率时,债券利率就可以作为可比利率。
(三)引入预约资本弱化协议
在实务中,可以通过预约资本弱化协议进一步强化我国资本弱化工作的日常管理。预约资本弱化协议是纳税人基于自身风险评估基础上,在交易发生后,向税务机关申报该项交易之前,通过向税务机关提交预约资本弱化申请,得到融资方面税收确定性的一项协议制度。
协议应充分解释借款的商业目的及选择该协议的优势;用清晰的商业条款来解释成本与效益等式;从借出方和借入方角度分析借出和借入款项的风险,包括不能满足贷款条款的风险及受处罚的可能性等。
六、结语
要做好BEPS项目在中国转化落实,利息扣除行动计划是一个重要的方面,需要结合国际做法和我国实践经验进一步完善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拓宽资本弱化工作的范畴,细化独立交易原则的判定规则,多角度对企业的融资能力和意愿进行评估,增强对实践的指引且增加可操作性。
责任编辑:李 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