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教育博士招生的特色及启示
——以伦敦大学教育学院为例
2017-03-28雷小捷广西外国语学院广西南宁530222
雷小捷广西外国语学院广西南宁530222
英国教育博士招生的特色及启示
——以伦敦大学教育学院为例
雷小捷
广西外国语学院广西南宁530222
教育博士作为专业博士,其目的是培养教育、教学和管理领域的实践人员。自20世纪90年代教育博士在英国出现,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已形成完善的招生体系,而我国教育博士起步较晚,在博士生招生存在着不足,鉴于此,需要学习英国的教育博士招生经验,完善我国教育博士招生体系。
教育博士;专业博士;招生体系
教育博士(DoctorofEducation,简称Ed.D)作为教育领域的专业博士,自诞生之日起就与传统的哲学博士存在着差异,其主要目标培养是教育、教育学过程中具有较强管理能力的高级人才,其在人才培养过程中侧重于受教育者实践能力的培养,因此其招生标准将更加倾向于实际问题的评测。
英国作为现代高等教育中心之一,其高等教育的发展往往为其他国家的提供了“模板”式的参考与借鉴。[1]而作为高等教育中不可缺少的教育博士,在过去的二十多年,经历不断的修正与完善,逐步形成了符合该国特色的培养体系,即弥补了传统博士对于实践能力的忽视,又为处于一线的教育工作者提供了深造的机会。[2]而我国教育博士自《教育博士专业学位设置方案》的颁布。[3]并于2009年开始招生教育博士,[4]由于我国教育博士起步较晚,在博士的招生与培养方面还有不少要完善的地方。鉴于此种情况,学习和借鉴英国经验与教育对于我国教育博士的培养具有重要的意义。[5]
一、伦敦大学教育博士的发展
伦敦大学教育学院(Institute of Education,University of London,简称IOE)最早可以追溯到二十世纪初的伦敦日间训练学院(the London Day Training College),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成为伦敦大学联盟中的成员,并逐步形成了以教育及相关学科为研究对象的研究生院。[6]现今该学院已经成为世界级的教学与研究机构,并且在英国国内和国际上享有较高的学术声誉。
二、伦敦大学教育博士招生的特色
(一)灵活的申请资格要求
伦敦大学教育学院对于报考该学院的教育博士的考生,做了如下的规定:报考者必须是第一语言为英语且在教育或者是与之相关的领域,全职工作四年以上的硕士毕业生(持有英国大学或海外同等学历的硕士学位)。对于考生之前所从事的工作的单位的性质和职位并没有做出任何要求,意味着考生可以来自教育领域各个层面,可以是高校的行政人员,也可以是普通中小学的教师,或者是从事与教育相关咨询人员与顾问人员。只要符合条件都可以递交申请书,报读伦敦大学教育学院的教育博士。[7]若考生的第一语言不是英语,在原来的基础上增加证明英语精通的材料,就可以参与申请。除此之外,当考生的部分条件没有达到教育学院所划定的要求时,学院可能会结合考生的基本教育情况与工作经历,对考生采取破格的形式进行录取。总之,教育学院在招生的选拔中,对于申请的资格要求并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在坚守招生条件的基础上,采取灵活多样的选拔方式,[8]最大限度的确保招生的质量与招生的公平性。
(二)别具特色的招生方式
伦敦大学教育学院在招生过程中并不采用入学考核中常用的考试制度,而是施行和英国其他高校相类似的招生方式即“申请—考核制”,即根据自身学校发展状况,制定出与之相匹配的招生目标和标准,对于有意愿报考本校且符合条件的考生进行“考核”的形式。在此过程中,该学院也结合自己的培养特色,提出了在申请过程中提交有关读博阶段的学习与研究计划,[9]以此来鉴别考生是否与教育博士的实践性教育目标相符,并且将这点作为博士招生过程中评估学生能力的重要指标。[10]这种不设定考试,而是根据考生的意愿以及学生的综合能力,来评测考生的形式,最大限度避免了“一考定胜负”场景的再现,让考生不再成为考试的工具与附庸,充分发挥“考试”的选拔作用,最大限度的发挥优秀的人才。
(三)考核内容的针对性
教育博士作为应用性比较强的学科,在人才的培养过程中更强调实践性与应用性。[11]伦敦大学教育学院在此人才培养方面提出注重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目标,即专业博士的培养目的是为了帮助学生运用理论知识应用于解决实践工作中的教育问题。[12]为了确保目标的达到,学院除了在课程设置与日常的教学过程中注重学生的实践能力的培养外。还从源头上对于学生实践能力进行把控与考核,因此在招生过程中将学生的实践能力考察作为考核的基准。因此在招生内容考核方面,招生学院采取要求申请者提供一份研究计划,以体现申请者“对教育理论与实践的反思,对问题的批判分析能力,选择应用适当研究方法的能力,对教育理论与实践做出显著贡献的潜力。[13]学院将培养的目标作为招生考核的出发点与落脚点,实践性导向为招生提供了方向,是招生更具目的性与针对性。[14]
三、我国教育博士招生现状
教育博士虽然起源于上世纪20年代的哈佛大学,但是引入到国内则是在本世纪之交。[15]1999年华中理工大学(华中科技大学前身)开展“大学校长博士课程”,以及2003年北京大学与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开展联合培养教育行政方面的专业博士。[16]这些项目由于各种因素如培养目标、培养模式,以及管理的缺乏,导致实验不理想。[17]但也为我国教育博士正式开展及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夯实了基础。[18]2008年12月国务院学术委员会颁布了《教育博士专业学位设置方案》,明确了教育博士的培养目标,为以后高校教育博士培养指明了方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次年在北京大学、北京师范大学、东北师范大学等拥有教育学一级学科博士点的15所高校开展试点工作,至今经历过七年的发展,虽然有了长足的进步,逐步形式符合自身发展的培养方案,但是仍存在着不足,其主要表现在:生源过于狭隘;以考试为主;偏重理论考查,这些将导致大量具有较强实践能力的考生被扼杀在教育博士招考过程中,造成优秀人才的大量流失。
四、启示
(一)扩大考生范围,确保教育公平
教育公平则是人类将公平的视角由政治学的视角衍生到教育的领域,追求教育领域的平等与公正。长期以来学者对于教育领域的公平问题的关注持续不断,从郑淮提出的教育公平指的是在某个特定的环境中,社会个体在入学、接受教育的过程以及教育的结果上应该处于平等的地位,不应该存在着职业地区、民族、的不同而存在差异或区别化对待;瞿葆奎先生从更为宏观的角度来探寻教育公平,他提出教育的公平应该更多的去关注受教育者的教育机会。[19]保障受教育者的受教育权利,不会因为职业与单位等因素,而被剥夺受教育的权利与机会,这是实现教育公平的基础与前提。
伦敦大学教育学院在教育博士招生过程中,对于考生的来源并没有做出强制性的规定,只要考生热爱教育事业从事且教育事业相关的行业,就可以报名参加教育博士的考试,不会因为从事的职业或者所属的单位的不同而被限制,这样保障了各行各业的教育工作者都能够的享有接受教育机会和权利,反观我国教育博士对于考生的职业和所属的单位进行较为严格的限制,造成很多考生由于职业与单位的限制,而不能够参加教育博士的考试,很多考生就此被剥夺受教育的机会与权利,导致大量优秀的人才被排除在教育博士行列之外,这不利于教育公平的实现。为改变此种境况,我国教育博士在招生过程中应该效仿伦敦大学教育学院,放开招生范围的限制,保障考生来源的多样化,使更多的考生拥有参加教育博士的考试的权利与机会。
(二)申请—考核制度实现与完善
博士作为人才培养的顶层,其目标要求学位的获得者对所在学科领域做出了原创性贡献,扩大了该学科的知识边界。[20]这就要求博士研究生在学习中,对科研产生兴趣,并在毕业后具备独立开展研究工作的能力。[21]而现阶段我国的教育博士主要采取考试制度出现“笔试成绩好的博士研究生中研究兴趣不大,创新意识缺乏,学术潜质不足的大有人在”的现象,[22]此种现象的说明现有的考试制度存在弊端与不足,需要不断的完善与改进。伦敦大学教育学院在教育博士招生过程中,采取申请制度,根据自身的发展特色,制定相应的标准,对有意愿报考且达到标准的学生进行“考核”,避免“一考定胜负”局面的出现,使更多的考生能够通过面对面的考核,充分的展示自己的才华与能力,保障有能力的考生能够被发觉与录取。除此之外,教育学院对于“申请制”做了补充与完善,对于那些能力突出,但是某些方面不足的考生,也会破格录取。多项措施并举,确保招生过程中能够选取更多的优秀的人才。
(三)实践性导向侧重考察实践能力
高校的招生是教学活动的开展与人才培养目标实现的基础,如果过分重视招生考试,只会舍本求末,反而限制了招生的开展。鉴于教育博士与教育哲学博士的不同的培养目标,其在招生过程中更应该强调对考生的实践能力与发展潜力的考查,为优秀的“实践型”的培养奠定基础。[23]
目前,我国教育博士的招生仍然采取考试的制度,侧重对考生英语及教育理论知识的考查,同时将考试的分数作为复试及录取的重要指标,这种过分重视考试的形式,就易出现弱化招生的宗旨与目的情况。因此,对于教育博士招生,应该借鉴英国成功的经验,(不以知识的掌握程度为考查点,而是侧重于考生的专业实践能力),对于教育博士报考者在考试科目的设置上减少理论知识的考查,转而侧重于应用研究方法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的考查,(考核重点集中到考生的硕士毕业论文、所主持与参加相关的课题研究以及所经历的教育培训与其他教育活动和读博研究计划,通过这些来审核考生的综合能力)。让教育博士的招生能够发掘更多“实践型”的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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