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分析环境刑法对刑法理念的冲击
2017-03-28李霞
李 霞
(河南警察学院,河南 郑州 450046)
试分析环境刑法对刑法理念的冲击
李 霞
(河南警察学院,河南 郑州 450046)
随着环境犯罪刑法在现代刑法中的不断演进与发展,其对刑法理念的冲击是十分重大的。主要表现在环境犯罪本身就与传统犯罪之间存在差异,在理论与实务等方面都有别于刑法传统思辨方式,对刑法理念造成了多层面的冲击。本文从环境刑法本身存在的行政从属性质、当前污染环境犯罪中存在的法律不足以及该刑法的保护客体等角度,阐述环境刑法对刑法理念的冲击,以期为实现环境刑法在当前刑法中惩治力度和比重的提升提供理论参考。
环境刑法;刑法理念;冲击
环境刑法在世界范围内发展至今,已经取得了较大的成就。但是就我国环境刑法的建立来说,依旧处于探索与发展的初步阶段。当前的环境刑法处理主要是依靠单行刑法以及相关附属刑事条例来进行责任追究,构架方式研究不全面。随着环境保护观念的逐渐深入与发展,加强刑法中对于环境犯罪的追究和惩治力度是十分重要的。而只有加强探讨环境刑法的思辨方式对传统刑法观念存在的冲击,才能明确环境刑法在刑法中的未来发展趋势,才能对传统刑法观念进行有效合理的创新与发展。
1 环境刑法本身具备的行政从属性质
环境刑法本身具备的行政从属性质主要是指其行管的刑罚条例和环境行政法之间存在着的相互联系。具体来说在该刑法的条例中明确决定环境犯罪可罚性的判断,主要是依赖于环境行政法或该法律延伸而出的相关行政条例来决定的。对其行政从属性的研究是该刑法研究与探讨课题中的重要内容,且我国当前的环境刑法中也对行政法的遵循进行了明确的要求。所以在探讨该刑法对传统刑法观念的冲击时,首先应当对其刑法从属性质进行深入研究。
环境刑法与行政法之间的相互联系主要表现为一种特定的从属关系,主要是指就环境刑法本身来说,其对于环境犯罪的客观特征并没有进行明确地阐述,明确该行为是否属于环境犯罪的判断依据主要是由行政法进行确定的[1]。所以是否构成环境犯罪,主要是通过其对于行政法的违反程度来进行明确的。例如,在行政法中有关大气污染防治的条款中明确规定:“行为人违反规定,导致重大大气污染事故,并在经济财产方面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将依法进行相关刑事责任追究。”从此列举条例中可以看出,环境刑法中关于就相关条例违反行为的规定,与行政法之间存在着具有层次衔接的关联,并不仅仅局限于依赖性的从属关系。从该刑法本身的行政从属性来看,其主要表现在以下两点。首先是概念层面上的,这主要是指该刑法中所规定的刑法概念,如固体废物等专业名词的实际解释应当是以行政法的相关规定来决定的。其次是从违反性要件的层面上来说明的,主要是指环境犯罪的行为或者程度都应当根据行政法的相关条例进行明确。所以,该刑法的行政从属性质主要表现于对相关环境犯罪的具体行为性质的认定,并且具有一定却不绝对的行政依赖性质。
从环境刑法与行政法两者间的相互联系来看。该两者之间只有在对方存在的条件下才能发挥意义。在刑法修订工作中已经就环境刑法的相关条款,实现了刑法规范性。但是就环境行政法而言,当前只是将刑事责任追究进行了简单化的规定,导致相关犯罪行为的认定依旧处于传统的行政从属性质的限制中,阻碍了该刑法的刑罚作用切实实现。所以已经有相关的学术研究者就实现解放环境刑法、将其正式引入主刑法之中提出了相应的建议。而身处于环境中的人们也逐渐意识到环境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质以及潜在性的危害能力。但是就要实现对环境犯罪行为的有效惩处,其必将依附于行政法的相关条例。所以就两者关系而言,行政法在一方面为环境刑法的实现提供了基础,但同时又对该刑法的相关刑罚作用进行了有效限制。
在对刑法的重要保护功能进行深入探究的过程中可以明确,相关附属刑法的刑罚规定较之环境刑法而言具有更加重要的效益。这主要是由于该行政法的规定中对于相关的犯罪名称以及法定刑事处罚都进行了明确合理地规范。该方式的形成与实现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环境秩序计划的规范性开展与实现,并充分发挥了刑法的重要核心限制功能,同时还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该刑法的行政从属性质所导致的相关聚讼问题。所以该方式已经被多个国家广泛接受与应用。虽然就以上的环境刑法规范内容来说,其价值理念并没有被明确确认,但是该种理念的提出却对传统的刑法理念造成了不小的冲击。所以,该方式是实现环境刑法修正的重要手段,能合理地对行政处罚以及刑罚处罚进行关系协调。
2 当前污染环境刑法制定中存在的不足以及对刑法理念的冲击
就当前的环境刑法来说,其针对污染环境的犯罪制定的刑法规则主要包括了重大环境污染、非法进口或处置进口固体废物等多种形式的罪名确立。从根本上看,其主要是将相关的附属刑事条款进行了再次强调。所以就当前的环境刑法中针对污染环境犯罪的相关刑法制定还存在着一定的不足,这主要是由于传统的刑法理念对其造成的严重制约。
2.1 主观罪过形式的重新塑造
就环境刑法中针对污染环境犯罪立法在主观罪过形式中的不足,主要表现在其关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犯罪法律条款的制定上。从该条款的理论与实际应用两方面来看,该条例难以对可能存在的故意环境污染犯罪进行制约和处理,在对该类型的犯罪进行处罚时依旧存在态度保留。这正是由于刑法的这种传统观念的存在影响了环境刑法的深入推进与创新发展,难以切实有效地就污染环境犯罪进行处理与惩罚。
根据相关条例的本身执法含义来说,在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进行处理的相关罪过形式并不能对可能存在的故意形态进行涵盖,其仅仅对该犯罪行为造成的过失危害进行考虑。虽然在修订后的刑法典中都没有就过失形态进行明确的阐述,但是其在实际理论阐述以及用法实践中都统一将该类型犯罪归为过失犯罪。这主要是根据该条例中“事故”一词存在的意义辨析进行判定的,并从心理特征以及追求结果两方面对故意犯罪形式进行排除。虽然该推理是在保证传统的立法观念上进行的,但是并不能表明立法中存在不足[2]。
在传统的刑法理念中,对于过失犯罪的处罚态度并不严厉,并在追究范围以及刑法强度两方面进行了限制与制约。但是依靠传统的过失犯罪处理态度进行当前的环境犯罪责任追究,明显难以满足当前的刑事追究要求。在我国,对于过失犯罪的确定规定主要是指法律条款中没有进行明确到过失规定的犯罪行为都应当将其归类于故意成分。在其他国家的刑法中也都对过失犯罪与故意犯罪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所以要保证在实际惩处判断过程中避免由于认识不清而造成的认识分歧现象,国家在进行刑法制定时就应当对过失犯罪内容进行明确。就实际发生的污染环境犯罪事件来说,其并不仅仅是指过失行为,还包括了大量的故意犯罪行为。但是在当前的环境刑法中仅仅只对非法处置进口固体废物进行了故意犯罪的划分。所以,当前在针对污染环境犯罪的相关刑法条例制定方面依旧存在着明显的不足,加强相关条例的修订工作是当前的重要工作内容。
2.2 该犯罪形式中存在的危险犯形态
环境刑法对于刑法理念的冲击作用还表现在污染环境犯罪形式中存在的危险犯形态的重要冲击作用。当前就危险犯罪形态的探究主要存在着两种不同的学术观点[3]。其一,主要是指危害环境罪本身存在着多种重大危害与影响因素,所以在立法中应当就该行为进行严格的惩处规定,在其体现重大危害结果之前及时进行控制和处理。其二,主要是指对于污染环境犯罪的明确本身是需要该行为已经造成了重大的环境污染或破坏,才能进行相应的刑法措施的开展。在该严重结果尚未明确之前,相关的立法部门应当积极采取其他形式的措施进行防治工作的展开。
就我国当前的刑法规定来说,其对于危险犯已经初步进行了讨论。例如刑法中的三百三十九条的第一项规定中就这一点进行了明确,表明行为人只要违反了相关条例中关于非法进行境外固体处置的相关条例就视为已经犯罪,将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这表明我国的立法机构已经正式将危险犯行为或意图进行了法律层面的限制,但也仅仅限于该项犯罪中。在传统刑法观念中,危险犯罪直接归属于故意犯罪[4]。污染环境的危害性质是十分重大而广泛的,如果仅仅在犯罪追究过程中依靠该犯罪行为造成的危害来进行相关的行政处罚,就依旧是在传统过失犯罪观念下受到的发展制约。
同时由于环境污染行为本身就存在较大的潜在性危害,并且危害结果要经过长时间的发酵才能进行全面体现,例如日本发生的水俣病事件,就是在长时间下才体现出的危害性结果。虽然在科技发展复杂化的现代社会难以有效进行意外事件的避免,但是就传统刑法理念中关于过失犯罪的阐述并未将可能出现的该种情况进行纳入,将危险作为刑法责任确定的标准之一保证了相关刑法的威慑力提升,有助于刑法功效的全面体现。所以,从环境刑法对刑法理念造成的重大冲击效果的层面进行分析可以知道,其主要是将传统过失性犯罪中缺乏的危险状态的考虑进行明确补充,最大程度地促进现代刑法的价值实现,从提高威慑力以及加强刑事处罚等多方面实现了对污染环境犯罪现象的有效约束。
3 环境刑法的相关保护客体
环境刑法在发展过程中不断形成了多元化的价值观念,这对传统刑法所存在的基本构造造成了很大程度的冲击,导致架构争议性的出现。虽然现代化的环境刑法在犯罪构成和相关法律适用范围等多方面和传统刑法之间存在许多的相似之处,但其在价值理念的层面上却与之存在着明显的不同,这主要是由于其在法律应用手段方面所存在的创新与变革。传统的刑法观念中主要强调的是以人为本,对于其他生命形态或者生态系统关系的重视程度不够。在这种理论观念的支撑下是很难实现对传统刑法本质上的改革的。所以在进行环境刑法构建的过程中,仅仅就人本身对环境造成的危害进行反思是远远不够的,还应当在实现刑法局限性突破的方面进行切实的创新与改变[5]。
从环境刑法本身存在的多种保护客体来说,当前所存在的不足情况主要是由于其在制定上难以摆脱传统刑法模式的限制和约束。在传统的刑法规定中是没有就环境破坏进行严格的规定的,所以其惩治方式主要依靠传统的公共安全相关制度开展。但这些法律从实质上并不能对环境污染的犯罪行为进行有效约束。依靠传统的刑法理念进行环境犯罪治理难以切实的进行问题处理,同时还会进一步暴露相关的实际问题。
所以,在进行相关保护客体的刑法确立时,相关部门应当切实考虑到对于环境利益的保护工作。该客体形式与传统刑法主要着眼与国家与社会的保护形式不同,其更加全面地囊括了其他生命体以及生态环境等多种要素。从建立环境刑法的根本目的来说,其不仅仅是对环境行政法进行保护,更重要的是将保护利益进一步扩展到人类所处的多种生态环境中,对所处其中的人类进行间接性的健康保证。在已经进行的刑法典的修订工作中,在进行相关保护客体明确时已经实现了较大的突破。但依旧没有深入刑法理念的本体部分,引起了多种针对于环境犯罪的相关侵害客体的深入讨论,观点不一[6]。除此之外,当前建立的环境资源保护制度也不能对该类犯罪行为中存在的多种客体特征进行完全阐述,没有进行本质性的探讨深入,仅仅停留在相关犯罪行为的表面社会关系探讨中。所以,也必须对此进行解决。
4 结语
为最大程度地对环境进行切实保护,加强我国环境刑法的建设与发展是十分重要的。将其深入于传统刑法,建立符合我国基本国情的现代化特色环境刑法,是当前工作的重点。首先,应当就环境刑法对刑法观念造成的冲击进行探究思考,分别从该刑法具备的行政从属性质,当前存在的部分立法缺陷以及该刑法的重要保护客体三部分对这种冲击进行分析。这是完善环境刑法构架,确定该刑法的发展价值取向,实现我国刑法观念的现代化更新并积极推进我国的刑法建设完善与创新的重要工作内容。
[1]王秀梅.环境刑法价值理念的重构——兼论西部开发中的环境刑法思想[J].法学评论,2001(5):138-144.
[2]杜澎.环境刑法对传统刑法理念的冲击[J].云南法学,2001(1):35-41.
[3]魏汉涛.风险社会背景下环境刑法变革要提防两种倾向[J].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1):57-63.
[4]陈靖.论我国当代环境刑法理念[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2(5):26-29.
[5]李元卿.中国现代环境刑法的立法理念和模式分析[J].法制与社会,2009(21):39-40.
[6]刘兆兴.论我国环境刑法的价值体系的完善[J].吉林农业科技学院学报,2011(1):25-27.
责任编辑周斯韵
The Impact of Environmental Criminal Law on the Concept of Criminal Law
LI Xia
(Henan Police College,Zhengzhou Henan 450046,China)
The impact of environment criminal law on the concept of criminal law is very important with its continuous development and evolution in the modern criminal law.It mainly shows that the differences between the environmental crime itself and traditional crime and the theory and practice results in multilevel impact on the concept of criminal law.In this article,its impact on the concept of criminal law is briefly expounded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administrative subordination of environmental criminal law itself,today’s legal defects in the crime of polluting the environment and the object of protection of the criminal law in order to provide a theoretical reference for the realization of environmental criminal punishment and the proportion promotion in the current criminal law.
environmental criminal law;concept of criminal law;impact
D914
A
1674-5787(2017)02-0037-04
10.13887/j.cnki.jccee.2017(2).10
2017-02-14
本文系2016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问题研究”(项目编号:16YJC820056)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李霞(1985—)女,河南商丘人,博士,河南警察学院讲师,研究方向:刑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