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2017-03-28合肥恒大江海泵业股份有限公司周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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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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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的主要问题就是内部控制缺陷的披露,就目前情况而言,等级界限、认定标准模糊不清等是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存在的问题。下文我将从理论和实践这两个角度来分析以上问题存在的原因,并对完善内部控制缺陷提出自己的看法和建议。
内部控制缺陷 问题分析 完善建议
一、目前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缺陷的相关情况
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给不仅给企业创造了机遇,同时还带来了风险,据相关调查统计,中国企业的存活期一般为3年左右。最近几年,企业为了能够稳定快速的发展,开始重视企业自身的内部控制。五部委为了企业内部控制的规范和加强,要求沪深主板上市公司必须根据《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的相关规定进行自我评价。根据企业内部控制缺陷影响程度的大小将可以将缺陷分为三个等级,分别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根据国家财政部的统计,2012年的上市公司披露中,2244家上市企业,存在重大缺陷的有8家,占总数的0.36%;在2011年的上市公司披露中,1819家上市企业,存在重大缺陷的有3家,占总数的0.16%。虽然我们这两年重大缺陷的比例明显低于美国上市公司披露情况,但我国上市企业缺陷披露还是存在很多问题。
二、上市公司内部披露所存在的问题和具体原因分析
(一)主要存在的问题
上市公司对内部控制缺陷披露采取回避的的态度。为了公司的声誉上市公司都不愿主动披露,大多数企业只愿意披露为一般缺陷,对重大缺陷避而远之。甚至部分内部控制存在严重缺陷的企业在自我评价报告中写着不存在缺陷。
缺陷认定的标准、程度不够精细。例如在2012年年度,很大一部分的上市公司并没有严格按照国家《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的要求进行自我评价,也没有以重大、重要、一般这三种缺陷程度来作为评判标准。
认定缺陷等级的界限模糊。《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规定将披露内控缺陷按影响程度的大小分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一般缺陷三个等级,由企业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具体操作。《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对这三个等级只是大概的界定了一下,并未详细说明具体的评判标准。因此很多上市公司因为担心披露会对公司股价及声誉造成不良影响,而采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方法来模糊缺陷的等级范围。在企业自我披露和自我评价中,用词模糊,太过笼统,对本身应说明的问题和缺陷性质一带而过。这种不负责的态度和做法,不仅对上市公司今后长期的发展会有不利的影响,同时往大的方向来说,还会阻碍国家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因此,如何界定和划分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这三种程度,需要国家相关部分对《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进一步完善,也需要上市公司的自我监督和自觉性。
(二)主要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我国《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中对内部控制缺陷的解释仅是概念性的,并未明确说明上市公司应该如何确定公司内部所存在的内部控制缺陷。从理论方面来看,众多学者从各种各样不同的角度来划分内部控制缺陷,使得在实际操作上混乱不统一。因此一般都是注册会计师根据自身职业经验对内部控制缺陷等级的划分做出自己的主观判断。目前,《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还不够完善,好不能给上市公司的行为进行明确指导,这样会导致认定内部控制缺陷的困难。接下来我会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来论述。
1、从理论方面来看
《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只给出了概念框架,具体的操作标准由上市公司内部自行确定。相关部门对于内控缺陷的认定是以《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为导向的,充分考虑并尊重企业的选择,鼓励上市公司一切从实际出发,由普遍到特殊,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来自行确定评价标准,体现了不同上市公司的差异性和特殊性。同时也因为原则导向的发挥空间大,导致实际操作起来难度很大,这也要求上市公司有更高的素质,注册会计师有更高的能力。两方面相辅相成,一旦一方不符合要求,就会影响内控缺陷披露的合理性。《企业内部控制指引》并未针对内部控制缺陷性质给与明确的分类和界定。目前,国内外理论界也没有达成一致。我国学者对内部控制缺陷进行了细致的划分,但是越来越细的划分种类不但繁琐,而且实际可操作性不强。因此,就目前而言内部控制的关键点就在于要有一个统一清晰的界定标准,只有这样,《企业内部控制指引》才能真正地指引企业行动。
2、从实践方面来看
虽然《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按照影响程度把内控缺陷划分为了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这三个等级,在逻辑上看似合理,但可行性不强,在实际操作中困难重重。现实操作中往往是依据注册会计师自身职业经验来判断,这种主观性的判断并不准确,因人而异,也会产生不同的判断水平。另外没有客观性的判断标准会给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增加很大的难度,特别是一些经验资历较少的注册会计师,他们在实践中很难独立操作,会受到企业各种各样的影响。这样的指引犹如虚设一般的存在,还需要相关部门完善他的实际操作性,给企业带来真正意义上的引导。
三、针对我国内控缺陷披露的相关建议
近几年来,我国内控缺陷披露由自愿披露转变为强制披露,在企业建设内部控制上达到了一定的效果。但因为各式各样的原因,企业内控缺陷披露的成效还很低。以下我将根据上文所涉及的内容提出自己的几点建议。
(一)建设和完善相关制度
相关部门在制定《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时,主要参考的是美国的相关规定和我国的经济发展情况,并未从实际出发,没有从我国企业披露的实际情况来制定,因此在认定内部控制缺陷上仅仅给企业提供了一些原则性的导向,并没有针对我国实际国情提出详细的政策指引。针对制度方面,我建议相关政府部门能够根据我国企业实际的运作特点,在借鉴国外政策的时候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把国外政策加以修改和整理后与我国实际国情、企业真实数据相结合,制定出一部属于我国企业特有的,相符合的评价指引,让国家政策能够给企业带来真正的支持、帮助和引导。
(二)加大政府对政策实施的监管力度
实施相关的国家制度,往往是需要政府的大力监管和支持,否则制度在实施中会面临各种各样的问题。就目前情况来看,我国上市企业内部控制的披露一直还在不断借鉴和探索的阶段,现在正使用自愿披露和强制披露两者相结合的方法来进行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很明显,在2012年我国要求部分上市公司强制披露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也使得企业内控披露取得了很大的进步。因此相关政府部门如财务部、证监会等在对企业内部控制评价建设指引的同时,还应该大力加强对政策实施的监管力度,要着重于企业内部控制缺陷的披露和企业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两者都需要检察监督。建立相关的惩罚、奖励机制,对于企业内部控制缺陷披露不充分的应当给与惩罚,对于积极配合政府工作,实事求是披露缺陷的企业给与政策上的奖励,对于违反职业准则和职业道德的审计机构给与适当的查处和曝光。以国家强制力为开展工作的强大后盾能够大力提高企业内控缺陷披露和内控自我评价的质量。
[1]张越.浅析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J].山西财税,2016
[2]佛宏博,薛玉玲.浅析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策略[J].企业技术开发月刊,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