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媒介审判:新媒体时期的媒体角色错位和网民非理性参与
2017-03-28孙雅玲
文/孙雅玲
“网络媒介审判”是指网民、网站和网络公关公司通过网络媒介对某些还未正式审判的社会性案件进行分析调查和评判,从而形成一定的舆论压力,影响人们对事件真实性的认识、对当事人造成重大伤害等影响和妨碍司法独立和公正的行为”,它是基于“媒介审判”基础上的发展和变异,呈现出许多新的特点和趋势。
(一)参与主体多元化
“网络媒介审判”强调全民参与性,在“个人化评论时代”到来的背景之下,传统媒体的官方微博、官方微信公众号、客户端常常直接引用网友的评论进行转发、甚至作为新闻文本的内容之一进行发布,因此,网友以这样或那样的方式直接参与到“媒介审判”中。
(二)随意性严重
网络的开放性吸引汇聚了无数网友,其匿名性又突破了各种行为局限和规则约束,网民根据自己的理解做出所谓的评论和判断。加之在网络信息飞速传播的时代,缺少足够的把关人对其进行规范治理,信息的可信度大大降低。
(三)影响范围更为广泛,负面作用更加凸显
从受众和媒体关注的对象来看,审判的对象不仅仅包括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力的案件,也涵盖了各种涉及弱势群体,使得“网络媒介审判”涉及面更广,负面影响更强烈。
二、“网络媒介审判”的形成原因
(一)新闻媒体越位
媒体行业间的恶性竞争以及受到经济利益的驱动,越过正当的司法程序对案件进行过度报道,并对正在进行审理的案件进行分析、定性、甚至定罪量刑,通过新闻标题和内容中明显带有倾向性的信息来误导受众,引发同行同业转载,以及网友的转发和评论,从而形成影响司法独立审判的舆论氛围。
(二)司机机关缺位
部分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责任意识薄弱,职业道德水平低下,导致出现一些人情案、关系案、甚至冤案错案、改判案件。司法腐败现象屡见不鲜,不论是程序正义还是结果正义上都无法令人信服,而对于与这些案件的疑问和审理进程常常缺乏及时的解释和信息发布,使得公众对司法的公正性产生怀疑,公众只能寄希望于新闻媒体来遏制司法腐败。
(三)网络受众的非理性参与
随着新媒体的发展,以两微一端为主的网络平台给公众提供了直接参与的机会,他们习惯并热衷于根据自己的理解来对案件进行定性和审判,本着“我无需负责”的精神或盲目跟风或标新立异,而如此形成的无限膨胀的民意恰恰成为了影响司法正常审判的因素。
(四)社会转型时期,社会矛盾激化
邱震海学者提出,当前中国社会正处于转型过渡时期,社会从无序走向有序,整个社会也处于一种敏感氛围中,每一个公众都有对思想的极大渴求,对世界发展的逻辑,以及对它未来发展趋势的渴求,在这个过程中,思想的碰撞以及与现实的冲突会造成社会矛盾的激化,而网络成为了一个特殊的空间和领域,所有的社会矛盾在各种论坛、评论区中呈现出来。
三、“网络媒介审判”的负面影响
(一)加剧了新闻自由和司法独立的冲突
新闻自由和司法独立是一个国家现代化的两大标志,二者的关系常常表现为两种模式,一是“司法压制舆论”;二是“舆论干预司法”,给司法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施加过度的压力。新闻自由通过信息公开和报道来实现对司法机关内部的监督和制约,而司法的独立性则必须排斥各种外界因素对于审判的干扰和影响。在传统的媒介环境下,媒体通过议程设置来引导舆论,而网络的出现,成为了个人意见表达空间和公共意见交流空间的集合,在观点表达和意见交流的过程中形成信息的对流。在新媒体时代下,事件经过网络的曝光后,往往会迅速的形成强大的网络舆论,而网络舆论也会影响司法进程。
(二)误导受众,造成公众对司法机关的不信任
在新媒体的环境下,人人都可以是传播媒介,具有提供海量信息并解释信息的功能,媒体和广大受众具有“话语权”绝对优势。而反观司法机关,与社会的交流和反馈较少,信息不对称的现象十分严重。受众只能根据媒体报道来自行解读,一旦媒体的报道是有缺陷的、不够客观的或者不够充分的,受众很容易受到误导,对司法部门产生怀疑,丧失信心。
(三)破坏了新闻媒体的形象,扭曲了舆论监督的功能
“网络媒介审判”常常会伴随一些侵权行为。例如一些涉案人员经过媒体曝光之后,网民热衷于进行人肉搜索,将其个人隐私甚至家庭信息公之于众。媒体为迎合受众心理,大肆进行报道。实际上这样一种行为不仅仅是侵犯了他人的权利,更是站在道德的制高点去侵害他人,可以说,这种行为本身就违背了道德,客观公正媒体也就不复存在。
四、“网络媒介审判”现象的应对措施
一个案件的定性、审理、以及得出最后的审判结果,应该交由行政、司法部门负责,包括网络媒体、网民在内的社会各界都应该充分的尊重司法的独立性,网络媒介应该坚守职业理念,客观公正的进行报道,正确的发挥舆论监督作用。网民应该理性看到个别社会案件,不得以言论自由来干预司法公正。为防范和消除“网络媒介审判”现象,现针对受众、媒体、司法部门三个方面提出如下几点建议:
(一)加强网民的媒介素养教育
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发布的《中国互联网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止到2016年6月,我国的网民规模已经达到了7.1亿,而其中67%都为高中及以下学历人群,网民继续向低学历人群扩散。可以说,对于民众的媒介素养教育已经迫在眉睫,它甚至有必要成为全民基础教育的一部分,只有及时的进行媒介教育的普及,引导人们正确的认识和对待媒介,培养批判意识,才能够真正让媒介对个人和社会起到积极作用,才能真正改变对于许多社会事件“网民非理性参与”的社会现状。
(二)明确媒体责任,加强“把关人”机制
无论是以人民网、新华网为代表的主流媒体,还是以腾讯新闻、网易新闻、澎湃新闻等为代表的网络媒体,互联网都成为了媒体传递信息的主要阵地。许多媒体为了获得“眼球经济”利益,不经核实就展开报道,甚至故意夸大事实,煽动社会情绪,完全不顾社会影响和社会责任。实质上,这不利于媒体的长远发展,媒体应该明确一点,真正能使媒体取信于民,在任何环境下屹立不倒的关键还是在于新闻报道的核心:真实、客观、公正的报道新闻。而“把关人”的机制在新的时代背景下更应该受到重视,在这一特殊时期,我们的媒体往往热衷于探讨如何实现“融合”和“转型”,却忽略了如何真正将“新闻”做好,也就是说我们更多的去关注“技术”、“影响力”等前沿问题,却忽略了“新闻文本”本身。
(三)司法部门开放信息渠道,及时回应问题
就如上文提到的,司法部门在信息沟通上,常常处于被动地位,缺乏信息开放渠道。在新媒体迅速发展的环境下,公民的社会责任意识和参与社会治理的意识普遍提高,受众更为关注社会热点事件,渴望了解事实真相。因此,对于一些引起社会各界密切关注的案件及存在的疑问,司法部门不能一味的回避问题,应尽可能加大司法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只有这样,才能形成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相互关系的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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