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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创意产业的社会风险与法律控制

2017-03-28张晓瑾

重庆社会科学 2017年6期
关键词:法律文化

张晓瑾

文化创意产业的社会风险与法律控制

张晓瑾

强化文化创意产业内部风险防范意识是整个中国文化创意产业风险控制中最基础也是最重要的一环。这里从风险社会的理论出发,剖析了文化创意产业的三大社会风险,即来自意识形态的风险、对国民生活可能造成的风险、文化创意产业本身面临的风险,这些风险具有高不确定性、多样性、复杂性、广泛性、损失严重性、投机性,面临着国际化、全球化的商业环境,我们需要从风险预估、风险评价、风险预警及风险避免四大方面对文化创意产业的社会风险进行法律控制的机制,加强风险管理理念培育和风险管理文化养成,坚持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的统一、权利观念与责任观念的统一。

文化创意产业 社会风险 法律控制

作者单位贵州师范学院地理与旅游学院 贵州贵阳 550018

风险社会理论最早是由德国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Ulrich Beck)于1986年在《风险社会》一书中提出。在该书中,乌尔里希·贝克提出了“风险社会”的概念:反思性现代化相关,可以被界定为系统地处理现代化自身引致的危险和不安全感的方式。“风险社会的风险,与古典工业社会不同,是与现代化的威胁力量以及现代化引致的怀疑的全球化相关的一些后果。”[1]2001年11月他在俄罗斯的演讲中总结了全球风险社会目前面临的主要风险,即生态危机、全球经济危机以及跨国恐怖主义网络。英国社会理论家和社会学家安东尼·吉登斯(Anthony Giddens)对风险社会理论进行了补充,提出了解放政治向生活政治的转变,提出了应对贫困问题、生态问题、暴力问题三大风险的态度与福利社会倾向。他的思想在20世纪90年代末被英国首相布莱尔吸收成为 “第三条道路”的竞选口号与执政方针。“第三条道路”是一种走在自由放任资本主义和传统社会主义中间的政治经济理念,既不主张纯粹的自由市场,亦不主张纯粹的社会主义,以福利社会的执政理念试图缓解资本主义国家日益渐长的社会风险。然而,在今年4月3日接受意大利《共和报》(La Repubblica)采访时,吉登斯指出在技术与全球化压制下,他与英国前首相布莱尔提出的“第三条道路”已死。互联网所带来的技术革命、超级计算机与机器人技术,改变了生产化模式与工业格局,改变了人类生活,加大了贫富差距,也使得全球社会风险变得日益的不确定。而来自技术革命风暴核心的全球文化创意产业,是风险之源,如何对文化创意产业的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能够有效地解决全球风险社会的诸多问题。囿于篇幅及精力所限,这里将重点放在国内文化创意产业的考量上,拟从社会学、经济学的角度探讨构建法律控制体系以应对我国文化创意产业的社会风险。

一、我国文化创意产业的风险类型

文化创意产业的核心要素是人,或者说是人的创造力,以文化艺术创新、技术手段革新等多种方式来实现对文化产品的加工与交易。2009年国务院发布《文化产业振兴规划》,首次明确提出将文化产业建设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行业。文化创意产业凭借着文化创意元素高端聚合对产业优化升级的独特作用以及强大的经济文化功能,缔造了现代产业高速发展的奇迹,却因为其核心要素和独特生产模式的制约,在意识形态、资金、市场、人才、知识产权等各方面面临着巨大的风险,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一)来自意识形态的风险

来自文化创意产业的意识形态的风险,最应当引起我们注意,因为它既不会如生态危机那样显而易见,又不会如经济危机那样一触即发,但它却可以如慢性疾病一样,长久而缓慢地侵入,最终导致重症。文化创意产业意识形态的风险主要来源于几大方面:

1.对国外优秀文化创意缺乏批评精神的吸收与借鉴。文化的传播具有从高处向低处蔓延的特性,我们很容易被那些表现得更为优秀、更为出色的事物的特质所吸引。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就应该一字不落、照单全收。西方优秀的技术手段、细致的社会治理手段、完善的法律体系值得我们学习,但西方的价值文化体系决定了他们金钱至上、强烈的个人主义本性,从积极的角度出发,这是独立、自信自强与崇尚自由,从消极的角度出发,这也彰显了资本社会人情的冷漠和松散的民族精神凝聚力。“中国社会是具有宗族观念的传统社会,强烈的地缘政治和乡党治理观念一度不可撼动,而如今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宗族观念与地缘政治的影响正在逐渐削弱,”[2]人民的凝聚力只有通过现代教育与法制观念的普及得以实现。而对于西方价值文化的批判性吸收,有时候会因为缺乏明确的价值尺度而变得困难。不得不说,我们目前正面临着西方价值文化破坏性影响的风险。

2.对文化受众群体猎艳猎奇心理的高强度刺激。资本的本质即是追逐资本,作为产业发展的诸多文化创意公司也不例外。出于人类好奇心甚、猎艳猎奇心甚的本能,一些文化创意公司会为了利润而不假思索地迎合这种本能,从而达到利润的最终目的。而放任受众群体的好奇、猎艳猎奇心甚本能,最终可能会走向何方呢?勒庞对于群体心理的分析可以解释这一结果。“群体在智力上总是低于孤立的个人,但是从感情及其激起的行动这个角度看,群体可以比个人表现得更好或更差,这全看环境如何。一切取决于群体所接受的暗示具有什么特质。”[3]反复、高强度的刺激会导致人类注意力的改变,导致思想、精神、气质的改变,最终通过行为的改变表现出来。而一旦这种行为被放到了群体的环境中,一切都变成了更容易被遵循、不易被违抗的命令。“新的教条一旦在群体的头脑中生根,就会成为鼓舞人心的源泉,它由此会发展出各种制度、艺术和生活方式。在这种环境之下,它对人们实行着绝对的控制。”[4]从这一方面出发,我们不可忽视来自文化创意产业的意识形态的风险。

(二)对国民生活可能造成的风险

1.因产业结构调整造成的下岗、失业、破产问题。“自然的破坏力与市场的破坏力在高度发达的工业社会里联袂出击,协同冲刺,形成共震,使得未来的全球风险社会危机四伏,险象环生。”[5]我们面临的由全球社会危机引起的国内社会危机的速度越来越快了,反应效力也越来越强了。随着自动化、流水线与机器人在生产企业的普及,使得一大批生产技能落后的人下岗、失业;每一次经济危机,都使得大量的公司职工被裁减、缩减薪资;产业结构的改变导致无法抗拒风险的中小企业破产……这种悲剧每天都在上演,而这样的风险却从来都没有减少过。

2.因消费方式、生活方式改变引起的新的犯罪类型的风险。全球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特别是互联网技术的普及和电子商务的繁荣发展,极大方便了居民的生活,但另一方面,消费方式的改变也引发了新的犯罪类型的风险。“网络非法集资与诈骗、僵尸网络及其租售行为、利用程序缺陷进行犯罪”[6]等呈现出多发性态势,其犯罪行为的复杂性、犯罪行为危害结果的难以鉴定性、犯罪行为的网络扩散性、犯罪动机的难以识别性等,这些都是我们必须面临的新的风险和挑战。以著名的CIH病毒为例,发作时所有数据都被破坏,甚至可能会破坏某些类型的电脑主板,该病毒自1999年至今,每年的4月26日都会大规模爆发。“这种对于网络空间长达十多年的危害后果,却不能就犯罪行为的危害结果作出准确定量。”[7]因此,有必要探讨新的、更具可行性的量化标准来定罪量刑。

3.因信息接收方式改变引起的教育模式的风险。短短十几年的时间里,电子媒体已逐渐在人们的生活中占据了重要位置,纸媒正在以不可想象的速度衰退。人们信息接收方式的改变使得教育模式面临着新的风险。传统的课堂教学模式已经无法使越来越大的信息容纳进规定的课时,网络教学模式正在成为一种不可替代的学习模式。“免费课程模式对收费课程模式的冲击、在线学习的自主模式挑战被动模式、开放式传播对传统教育传播模式的挤压效应”[8]。我们的教育行业正在面临着从未有过的风险与挑战。

(三)文化创意产业自身发展可能面临的风险

1.知识产权风险

虽然国际公约可以使知识产权在全世界范围内最大限度得到保护,但在具体的法律法规执行中,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又存在着明显的差距。这种由差距带来的风险,即为“制度化”风险[9],会导致规则运转的失灵,从而最终带来知识产权保护的风险。如《面罩》节目创意侵权案、“美在花城”创意侵权案、“山寨产品”的出现等,不仅侵犯了文化创意的知识产权,打击了文化创意的积极性,还损害了文化产业的发展。同时,在不同文化类型之间占有和利用而引起的财产损害,知识产权法作出了回应,而所造成的文化损害,则没有相应的补偿机制。如“女子十二乐坊”创意纠纷案。1998年,张铁军提出成立一个全由女子组成的民乐演奏组合 “中华女子乐坊”的想法,他的朋友王晓京听了这一创意后表示愿意与张铁军一起合作。1999年,张铁军整理成《中华女子乐坊创意策划文案》和《北京中华女子乐坊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整合报告》交给王晓京。王晓京拿到这两份文件后未就合作事宜联系张铁军,却在“女子十二乐坊”走红之后,王晓京得名得利,还对媒体宣称“女子十二乐坊”系自己原创。张铁军觉得不公,一纸诉状将王晓京告上法庭,但因没有法律依据而败诉。这也就是当时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和相应的补偿机制没有建立或不完善而使原创者的知识产权没能得到保护。

2.融资担保风险

因为文化创意产业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和市场风险,因此融资担保的风险难以估量。2010年中国人民银行等九部委联合下发《关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的指导意见》,促进相关机构加大对文化企业的金融服务。其中,无形资产质押、政府贴息、政策性担保等产品、机制创新,使得文化创意企业的融资渠道逐步拓宽。尽管如此,与发达国家创意企业及其在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相比,我国文化产业和相关企业的发展仍处于起步阶段。“当前我国文化创意企业贷款存在四种模式,即“版权质押+专业评估”、“预售合同+完工担保”、“政府专项资金+信用担保”和“应收账款+保险”,除此之外是否还有更具针对性更有效的创意企业贷款模式,难有定论。”[10]

3.公司股权风险

在美国,现已有九成以上的上市公司、几乎所有的高科技企业都采用了股权激励制度,股权激励收入一般占员工薪酬的30%以上。就国内情况而言,股权激励在同行业的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中才开始实行十年时间,这无疑加大了关于增资扩股、股权回购行为的法律风险。为了保证资产的保值、增值,许多公司不惜踩政策红线,MBO也因以往出现很多国有资产被贱卖或被变相私有化的问题而停止采用。如2003年宜兴市机关事务局开始对饭店进行股份制改革导致的国际饭店流拍。国际饭店在拍卖前坚持“经营者持大股”、净资产为818万元的“内部改制”。据相关拍卖资料显示,2003年1至10月,饭店的经营利润为1707万元。据饭店职工估算:饭店的总资产应在1.83亿元左右,而此次的评估报告却估出总资产为8850万元,还有1亿元国有资产去向却无从得知。

“由于国内关于股权结构的法律体系尚不完善,国内越来越多的互联网和高成长科技研发企业选择在美国上市,”[11]他们自动规避股权风险的行为不容忽视,也体现了我国目前在双层股权结构方面的缺失。

4.政策与法律风险

在贝克的分析中,有―个概念特别值得重视,即“有组织地不负责任”(organized inesponsibility)。 他在《解毒剂》(Gegengifte)一书中指出,公司、政策制定者和专家结成的联盟制造了当代社会中的危险,然后又建立―套话语来推卸责任。这样一来,他们把自己制造的危险转化为某种“风险”。“有组织地不负责任”实际上反映了现代治理形态在风险社会中面临的困境。而国家宏观调控、科技政策的制定与变化、企业决策的水平、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否,这些都会对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起到关键作用,而这些风险变化之快、所带来的后果之大,也需要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二、建立法律控制体系的动态平衡

“我国文化创意产业目前的发展面临着高不确定性、多样性、复杂性、广泛性、损失严重性、投机性的产业风险,面临着国际化、全球化的商业环境,”①蒋云贵:《我国社会转型期企业法律风险预警机制及对策研究》,中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2年。法制与政策亟需跟上变化的步伐,才能更好地应对风险。而更多的引进外资、把激发文化创意产业市场活力同加强文化创意产业市场监管统筹起来,一方面能带来更多的经济增长,同时也有可能带来加剧文化创意产业社会冲突的风险。结合第一部分,就如何解决文化创意产业的社会风险,这里提出以下解决措施。

(一)来自意识形态的动态平衡

当前,意识形态领域正面临来自国内外多种因素的威胁与挑战。意识形态的风险正缓慢侵入文化创意产业,如何应对挑战,维护意识形态安全,维护文化创意产业长久健康发展,是时代赋予我们的重要任务。

1.吸收和借鉴国外优秀文化创意

在我国长久以来保守的思想观念影响下,人们对于大胆创新的思想持相对保守态度。我国文化博大精深、历史悠久,但在文化具象上缺乏开拓与创新,致使文化创意产业缓慢发展。而西方的价值文化体系决定了他们金钱至上、强烈的个人主义特性,虽一方面彰显了资本社会人情的冷漠和松散的民族精神凝聚力,但另一方面,西方优秀的技术手段、细致的社会治理手段、完善的法律体系使得社会财富急剧积累,生产力大幅促进,值得我们学习。因此,批判性吸收和借鉴西方价值文化和优秀的文化创意是发展我国文化创意产业的一个重要手段。

2.激发文化受众群体潜在的正确心理需求

文化受众群体对优秀的文化追求强烈,有着基本的猎艳猎奇心理,而文化暗示会影响这种群体在心理上的选择,文化创意公司不应为了利润而不假思索地迎合这种猎艳猎奇本能。迎合消费者的不正当需求,会导致产业本身的法律风险加剧,无法使文化创意产业走向良性发展。发掘文化产业消费者内心的积极和正向需求,满足消费者渴望得到优秀文化、体验大善境界的愿望,引导群众对文化的正确理解,并通过法律法规来保护正向文化的发展,将使我国文化创意产业向着正确的方向发展,降低文化创意产业的意识形态风险和法律风险。

(二)国民生活可能造成的动态平衡

1.着力解决因文化创意产业结构调整造成的下岗、失业、破产问题

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起步晚,受自然的破坏、市场的竞争、其他产业的替代以及文化中的糟粕文化联袂出击的影响,文化创意产业必须做出合适的结构调整。因此,文化创意企业要提前对人员进行培训,在思想进行引导,避免企业在自动化、流水线与机器人普及时人员无法适应工作方式、思想观念的转变和生产技能革新而下岗、失业;建立一套切实可行的企业制度与备用方式来应对经济危机带来的冲击,降低文化创意企业的职工裁减率、减薪率;中小企业要做足市场调研,把握市场变化,在产业结构改变的同时有能力抗拒破产的风险。

2.密切关注因消费方式、生活方式改变引起的新的犯罪类型

全球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特别是互联网技术的普及和电子商务的繁荣发展,消费方式的改变也引发了新的犯罪类型的风险。我国的文化产业网络执法部门,应从各个方面控制打击网络非法集资与诈骗、僵尸网络及其租售行为、利用程序缺陷进行犯罪的行为;限制网络犯罪行为的扩散;探讨新的、更具可行性的量化标准来定罪量刑,以此保护文化创意产业免受犯罪风险的侵害。

3.加强网络信息管理制度

分享与获取信息已成为现代化社会交流与生存的基本方式,如今,电子媒体代替纸媒已逐渐在人们的生活中占据了重要位置。文化教育模式也随之而改变,人们的远程交流、接受文化教育的方式由通过纸质信息传递转变为电子信息传递。但网络是一个包罗万象的庞大的载体,各种文化信息鱼龙混杂,容易造成信息堵塞、导致网络暴力、出现信息的真假与对错难以辨识的情况。因此,应加强文化创意产业的网络社会的安全与健康,继续完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引导网络用户合理、合法的发布、传播和接受良好的文化创意信息。

(三)文化创意产业自身发展动态平衡

1.知识产权动态平衡

文化创意产业的核心资产是知识产权,不受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不利于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在保护文化创意产业的知识产权方面仍有诸多不足,因此文化创意企业也要有自己的一套管理和保护办法。除了国家完善法律体系以外,国家应建立健全的补偿体制,企业还要主动更新保护理念、建立知识产权保护机制。

2.融资担保动态平衡

文化创意产业存在融资担保的风险,因此要解决融资难的问题,不仅需要依靠国家政策上的帮助,文化创意企业也要吸收和借鉴国外先进的经验,第一,与信用融资担保体系合作;第二,采用分红、减税的手段参与其他文化创意产业的长期投资;第三,引进外资。除此之外,积极寻找更具针对性、更有效的文化创意企业融资贷款模式,增强我国文化创意产业实力,缩短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差距。

3.公司股权动态平衡

国内关于文化创意产业股权结构的法律体系尚不完善,创意公司自动规避股权风险能力弱,致使股权风险加剧。增资扩股、股权回购行为也承担着巨大的法律风险。因此文化创意产业公司在股权设置方面,应妥当处理隐名出资问题;适当采用股权激励制度来保证资产的保值、增值;设立股权相关的硬性协议。

4.政策与法律

影响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因素有国家宏观调控、科技政策的制定与变化、企业决策的水平、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否等,这些因素的变化会给文化创意产业带来极大的风险。因此要建立从风险预估、风险评价、风险预警及风险避免四大方面的法律控制机制;实行创意信封备案登记制度;利用财产权方法来保护知识产权;加强风险管理理念培育和风险管理文化养成。

三、结论

文化创意产业的社会风险主要有三个方面:来自意识形态的风险、对国民生活可能造成的风险、文化创意产业本身面临的风险,这些风险具有高不确定性、多样性、复杂性、广泛性、损失严重性、投机性,面临着国际化、全球化的商业环境,我们需要从风险预估、风险评价、风险预警及风险避免四大方面对文化创意产业的社会风险进行法律控制,坚持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的统一、权利观念与责任观念的统一。对于文化创意产业的社会风险的法律控制,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

(一)建立对文化创意产业的风险预估、风险评价、风险预警及风险避免法律机制

从法理的角度看,对系统性风险的控制方法主要是动态调节。针对文化创意产业风险的高不确定性、多样性、复杂性以及全球化的商业环境,我们需要建立对文化创意产业的风险预估、风险评价、风险预警、风险避免的法律机制,从知识产权、融资担保、公司股权、政策与法律四方面入手,对产业内部的风险进行控制,同时从社会稳定、居民生活、教育环境等方面着手,控制文化创意产业的外部风险。

(二)坚持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的统一、权利观念与责任观念的统一

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是德国社会学家韦伯提出的合理性理论,前者关注属于目的和结果的价值,后者关注功利的动机所驱使的效率。在法律制度的设计和安排中,我们应坚持区分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法律目标与法律手段,对利益诉求和权利采取公平公正的法律原则。

同时,我们需要明晰权利观念与责任观念的统一。吴汉东指出,风险社会的法律应对有两个重要的概念,一是法律的确定性,二是风险的不确定性。“在文化创意产业中,权利确定性边界变得模糊,”[12]我们需要对创意产业中的创造者、传播者、使用者的权利和责任进行划分,对知识产权的正当性及其边界进行明确,以吸收和借鉴国外优秀文化创意;激发文化受众群体潜在的正确心理需求;着力解决因文化创意产业结构调整造成的下岗、失业、破产问题;密切关注因消费方式、生活方式改变引起的新的犯罪类型;加强网络信息管理制度;稳定文化创意产业自身发展动态平衡等多种法律手段相结合的方式,保证我国文化创意产业的良性发展。

[1](德)乌尔里希·贝克:《风险社会》,何博闻译,译林出版社,2004年,第21页

[2]乌丙安:《论生态民俗链::中国生态民俗学的构想》,《广西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 3期,第 83~86页

[3][4](法)古斯塔夫·勒庞:《乌合之众——大众心理研究》,冯克利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5年,第 19、120 页

[5](德)乌尔里希·贝克:《从工业社会到风险社会》(下篇),王武龙编译,《马克思主义与现实》(双月刊)2003年第5期,第61页

[6][7]于志刚:《网络犯罪与中国刑法应对》,《中国社会科学》2010年第3期,第109~126页

[8]徐武生:《互联网翻转课堂:慕课模式的教育传播学思考》,《当代传播》2015年第2期,第75页

[9][12]吴汉东:《知识产权的制度风险与法律控制》,《法学研究》2012年第4期,第 63页

[10]张曼:《创意企业知识产权担保融资困境及对策探究》,《电子知识产权》2012年第11期,第22页

[11]黄臻:《双层股权结构有效运作的条件》,《上海金融》2015年第6期,第62页

(责任编辑:王立坦)

Social Risk and Legal Control of Cultural Creative Industry

Zhang Xiaojin

It is the most basic and the most important part to control the risk of the whole cultural creative industry in china.This article,from the risk society theory,analyses the cultural and creative industries in three major social risks,namely,the risk from ideology,the possible risk of national life,the risk of cultural and creative industries.These risks are with high uncertainty,diversity,complexity,universality,severity of loss and speculative.Faced with the internation-alization and globalization of business environment,we should build from the risk estimation,risk evaluation,risk warning and risk avoiding legal mechanism to control the risk of four aspects,strengthen the cultivation of risk management concept and the cultivation of risk management culture to adhere to the unity of value rationality and instrumental rationality,the unity of right conception and responsibility ide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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