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PP执行救济制度及启示
2017-03-28姚铸
姚 铸
TPP执行救济制度及启示
姚 铸
在制度设计上,TPP沿用了WTO执行救济中的补偿、贸易报复措施,保持了救济措施的临时性、不溯及既往及救济措施争议解决的基础制度框架。同时,在总结吸收WTO执行救济制度实践的经验教训,尤其是在相关改革提议的基础之上,TPP在明确补偿的优先地位和具体形式、简化执行救济程序、建立货币赔偿及基金制度,以及解决WTO执行救济相关程序内在矛盾等方面作出了积极探索和创新,有利于增强执行救济制度的科学性、实效性和权威性,有利于促进国际经贸体制权利义务体系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可以说是WTO执行救济制度的“升级版”。我国在自贸协定谈判中要借鉴相关内容和主旨,完善我国的自贸协定。
TPP争端解决机制 执行救济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重庆 401120
法谚云:无救济,则无权利。多边贸易规则及所有缔约方的关税减让所创设的法律义务,都建立在“对等互惠”原则之上:每个缔约方愿意在多边贸易体制下承担法律义务,是为了换取该协定下的其他缔约方承担对等的义务,在此基础上达成的多边贸易规则的目的是平衡缔约方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如果有缔约方不履行相关义务而从中获利,就破坏了这种平衡,受影响的缔约方就有权要求进行相应的调整以恢复平衡。[1]具体到TPP体制下,在穷尽TPP争端解决程序后,败诉方仍然拒绝履行专家组裁决,其在TPP制度框架内应该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起诉方有何救济手段?这就涉及到TPP争端解决机制的执行救济问题,也就是专家组裁决的强制执行问题。
TPP关于执行救济措施的规定主要在第28章第19条、20条两个条款,包括若干款项,内容详尽具体。TPP第28章第19条“不执行—补偿与中止利益”有14个款项若干子项,为胜诉方明确了三种救济方式:补偿、中止利益、货币赔偿以及相应的实施条件、原则、程序。第28.20条“执行审查”规定了与执行措施有关争议的解决。总体上看,TPP执行救济制度在补偿的自愿性、救济措施的临时性、不溯及既往及相关执行措施争议的解决等方面延续了DSU的相关规定,但在明确补偿的优先地位和具体形式、简化执行救济程序、建立货币赔偿及基金制度,以及解决DSU第21条第5款与第22条第6款之间的矛盾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和大胆创新,无疑是WTO执行救济制度的“升级版”和“加强版”。
一、补偿的优先地位和具体形式
从TPP第28.19条的规定来看,实施补偿、中止利益和货币赔偿之间有明确的次序要求,即寻诸补偿无果,方可诉诸报复;起诉方提出中止利益之后,被诉方才可提出支付货币赔偿的通知。
为什么补偿优于贸易报复?从WTO争端解决实践看,补偿通常是败诉方降低贸易壁垒且在最惠国待遇基础上向所有成员给予的,长远地看,会对所有成员都是利好,符合自由贸易宗旨;而胜诉方中止相关利益减让,实际上是针对败诉方违规措施采取的报复措施,并不在多边协定轨道上,往往造成两败俱伤的结局,对其他成员也无利好可言,无助于促进自由贸易。
从立法意图上说,DSU倾向于优先使用临时性的具有贸易促进作用的补偿,而非对自由贸易具有限制作用的中止减让。但正如欧共体、日本等成员所指出的,DSU结构有悖于其立法意图,实际上促使成员首先采用中止减让手段。比如,DSU第22条第2款仅给予补偿磋商20天的期限,①DSU第22条第2款规定:“如有关成员未能使被认定与一适用协定不一致的措施符合该协定,或未能在按照第21条第3款确定的合理期限内符合建议和裁决,则该成员如收到请求应在不迟于合理期限期满前,与援引争端解决程序的任何一方进行谈判,以期形成双方均可接受的补偿。如在合理期限结束期满之日起20天内未能议定令人满意的补偿,则援引争端解决程序的任何一方可向DSB请求授权中止对有关成员实施适用协定项下的减让或其他义务。”而成员只有在请求中止减让和提起第22条第6款的仲裁时才能知道利益丧失或减损的程度。可见,在实行贸易报复之前,补偿并非现实可行的选项,“双方合意达成补偿往往是很难的”[2]。迄今为止,DSB已在11起争端中授权实施报复,作出了18项关于报复的仲裁裁决。而WTO成员采用补偿解决的案件则明显要少,目前已经向WTO通报的补偿案件有6起,其中2起是被诉方提供新的关税减让,剩余4起则不同程度偏离了DSU补偿规定。[3]
为此,欧共体建议删除目前的DSU第22条第2款,规定“应申诉方请求,负有义务的成员应该与该申诉方进行双方均能接受的贸易补偿的磋商程序。如无法进行此种磋商或者磋商无果,则申诉方可以请求DSB授权中止减让。”②毛燕琼:《WTO争端解决机制问题与改革》,第184页,博士论文。从而明晰补偿与授权中止程序的先后顺序。欧共体还建议DSU第22条第1款增加一个条款,其主要内容为,在提交授权中止减让的书面请求文件之前,争端方均可以请求设立一个仲裁庭对与适用协议不符的措施所导致的利益丧失或减损的程度进行仲裁,在以后程序中争端方要接受该裁决对于利益丧失或减损程度的判定。③毛燕琼:《WTO争端解决机制问题与改革》,第183页,博士论文。将对利益丧失或者减损程度予以确定的仲裁程序设置于请求中止减让之前,从而使争端方能够有效谈判补偿问题。
对上述改革建议,TPP作了有限度的接受。TPP第28.19条第2款规定:“一起诉方可……中止利益,如该起诉方和该被诉方已:(a)在启动补偿谈判后30天内未能就补偿达成协议;或(b)就补偿达成协议,但相关起诉方认为被诉方未能遵守该协议的条款……”可见,TPP给予了补偿谈判30天的期限,较DSU延长了10天时间,还明确了补偿与中止减让不应该是并列关系,而应该有先后顺序,只有补偿谈判没有结果或者被诉方未遵守补偿谈判协议,起诉方才能中止利益。而对于将对利益丧失或减损程度进行确定的仲裁程序安排在请求中止利益之前的问题,TPP未予提及。也就是说,缔约方只有在请求中止利益和提起TPP第28.19条第2款的中止利益之诉时才能够知道利益丧失或减损的程度,这个DSU中就存在的问题仍将继续存在,是否会导致“达成补偿往往是很难的”局面,有待实践验证。
DSU第3条第2款规定,争端解决机制旨在维持WTO成员在多边贸易协议下的权利与义务,按照国际公法的解释惯例澄清这些协议的条款,争端解决机构的建议与裁决不能增加或者减少协议条款规定的权利义务。这就决定了补偿是一种贸易减让的重新平衡,不同于一般国际法 “破坏国际协定就产生以适当形式给予赔偿的义务”的基本原则。[4]也许正是基于这种理由,DSU没有明确补偿的具体形式,DSB也没有权威的解答。WTO实践中,有贸易补偿和金钱补偿两种方式。在作出贸易补偿时,主要是被诉方在贸易机会、市场准入等方面给予起诉方更多的优惠待遇,也就是权利与义务的重新平衡。根据最惠国待遇原则,如果有关成员给予起诉方优惠待遇,其他成员也可以享受。因此,补偿不仅向起诉方作出,也对全体WTO成员作出,这将导致“搭便车”,也使补偿国的损失远远大于应补偿的数额。而且,普遍来说,发展中成员的出口占发达成员的进口份额较少,在贸易补偿中得到的实质好处有限。相比之下,金钱补偿拥有更多赞同者。鉴于TPP第28.19条第7款建立的货币赔偿制度,将作为补偿方式之一的金钱补偿提升至与补偿、中止利益并列的第三种执行救济方式。因此,TPP第28.19条第1款规定的补偿只限于贸易补偿,而不应该包括金钱补偿。
二、单边采取的贸易报复及规制
TPP第28.19条第2款对“贸易报复”的规定有两个条款,一条规定中止利益的条件,即未达成补偿协议或者起诉方认为被诉方未遵守补偿协议条款;另一条规定实施中止利益的程序、方式和期限。“报复”是一国对违反国际法义务的另一国家追究国家责任的传统手段之一。就其本质而言,贸易报复与贸易自由化宗旨是相抵触的,之所以采取,也是迫不得以。败诉方的违规措施已经破坏了缔约方之间权利与义务的平衡,而拒不执行专家组的裁决更是损害了争端解决机制的权威性。因此,在各缔约方尚未就建立国际贸易体系的多边强制执行机制达成一致的情况下,胜诉方采取单边措施对败诉方进行贸易报复,无疑是一个有效的遏制手段。当然,贸易报复毕竟属于极端手段,以偏离多边协定的方式进行,可能得一时之效,但从长远来看,并不利于多边贸易体制,这在国际贸易史上有过深刻教训。
TPP体制下的贸易报复 (中止利益)与WTO体制下的贸易报复(中止减让)性质一致,都存在平行报复、交叉报复两种情形,报复水平确定的标准也一致,都坚持既往不咎,但具体实施的程序和方式不同。基于WTO的国际经济组织性质,DSU第23条确立了“加强多边体制”的原则,即确定一项措施是否符合WTO协定,应根据DSU规定的相关的原则与程序来认定,而不能由成员单边决定。所以,DSU第22条第2款规定了成员需要请求DSB授权其实施报复。而TPP只是一个国际经济“契约”,不具有国际经济组织的性质,也不存在解决缔约方争端的常设机构,相关裁决的执行需要争端方通过谈判达成协议,如果不能谈判或者通过谈判没能达成协议,就只能付诸单边行动。即“一起诉方在满足第2款关于该起诉方的条件后,可随时书面通知被诉方将中止对被诉方所适用的具有同等影响的利益。”而且,“该通知应明确该方提议中止的利益水平”,①参见TPP第28.19条第2款。实际上中止利益的水平也是起诉方单方提出的。也许正是这种单边行动的性质,导致TPP裁决的执行流程大大简化。[5]
当然,TPP在授权起诉方单方中止利益的同时,为了确保相关权利与义务的平衡,也对实施报复加以适当的约束,以避免陷入贸易战的泥塘。TPP授权被诉方请求重新召集专家组审议报复事项,也就是提起TPP第28.19条第5款规定的中止利益之诉。①TPP第28.19条第5款规定:“如被诉方认为:(a)提议的中止利益水平明显过度或起诉方未能遵守第4款规定的原则和程序;或(b)被诉方已消除专家组所认定的不符之处或利益丧失或减损;被诉方可在起诉方依照第2款规定提交通知后30天内请求重新召集专家组审议该事项。被诉方应以书面形式向起诉方提交该请求。专家组应在请求递交后尽快重新召集,并在其召集审议(a)项或(b)项下的请求后90天内或(a)项或(b)项下的请求递交后120天内向各争端方提交其决定。如专家组认为提议的中止利益的水平明显过度,专家组应确定其认为具有同等影响的利益水平。”
根据TPP第28.19条第5款规定:被诉方可请求重新召集专家组审议该事项,专家组应在请求递交后尽快重新召集。提起中止利益之诉的主体是“被诉方”。而DSU第22条第6款规定:“有关成员反对提议的中止程度,或声称在一起诉方提出请求授权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时,第三款所列原则和程序未得到遵守,则该事项应提交仲裁”。这里的“有关成员”也应该是败诉方。显然TPP的规定更加明确。TPP中止利益之诉的审理主体为原专家组,适用争端解决程序,但不需用先行磋商。而依照DSU第22条第6款“如仍可请到原专家组成员,则此类裁决应由原专家组作出,或经总干事任命的仲裁人作出”的规定,对中止减让的争议进行仲裁的主体为原专家组或者总干事任命的仲裁人,适用仲裁程序。
TPP第28.19条第5款还规定了两个期限:一是专家组在其召集审议中止利益之诉后90天内向各争端方提交其决定;二是专家组应在中止利益之诉递交后120天内向各争端方提交其决定。在中止利益之诉的审理期限内,起诉方的中止利益是否应当中止执行,TPP没有明确规定,但从上下文分析,TPP第28.19条第6款规定 “起诉方只能以符合专家组裁决的方式中止利益。”可以推论,起诉方需要等待专家组裁决作出后,再按“符合专家组裁决的方式中止利益”。而且DSU第22条第6款也有“减让或其他义务不得在仲裁过程中予以中止”的规定,因此,中止利益之诉的审理期间,起诉方的中止利益应当中止执行。
TPP第28.19条第4款规定中止利益的原则和程序,②TPP第28.19条第4款规定:“在根据第2款考虑中止何种利益时,起诉方应适用下列原则和程序:(a)应首先寻求中止与专家组裁定的不符之处或利益丧失或减损所在的同一事项下的利益;(b)如其认为就同一事项中止利益不可行或无效果,且情况足够严重,起诉方可中止不同事项下的利益。依据第2款宣布此项决定的沟通应指出其依据的理由;以及(c)在适用第(a)款和第(b)款中规定的原则时,起诉方应考虑下列内容:(i)专家组认定不符之处或利益丧失或减损的货物贸易、服务提供或其他事项,以及该贸易对该缔约方的重要性;(ii)货物、第11章(金融服务)所涵盖的所有金融服务、除金融服务外的服务以及第18章(知识产权)的每一节,分属不同事项;以及(iii)与利益丧失或减损相关的更广泛的经济因素及中止利益的更广泛的经济后果。”即起诉方应首先寻求中止与专家组裁定的不符之处或者利益丧失或减损所在的同一事项下的利益,也就是所谓的平行中止;如起诉方认为就同一事项中止利益不可行或者无效果,且情况足够严重,则可中止不同事项下的利益,也就是所谓的交叉中止。后一措施类似于DSU规定的交叉减让,即申诉方认为对同一部门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不可行或者无效,则可寻求中止对同一协定项下其他部门或者不同协定的减让或其他义务。TPP采用“同一事项”的表述,而DSU采用“同一协定”、“同一部门”的表述。这是因为WTO由众多协定组成,如GATT1994、GATS、TRIPS 等, 而 TPP 虽然也包括了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等内容,但并不分别构成一个协定,而一个协定下不同的章,或者说不同事项。因此,TPP规定的“同一事项”应理解为同一章,而“不同事项”则应理解为不同的章。TPP争端解决机制基本延续了DSU的精神,但规定得更加简单扼要,便于理解实施。
三、货币赔偿及基金制度
基于经济实力的不平等及在国际贸易中的不同地位,一些发展中成员在面临报复的问题时,往往处于非常被动的局面。因为在经济实力悬殊的情况下,如果败诉的发达成员拒绝履行专家组裁决,即使胜诉的发展中成员被授权报复,因为缺少强有力的报复手段,而难以有效维护自身利益。①DSB授权交叉报复的欧共体香蕉案(巴西)、美国博彩案(安提瓜和巴布达岛)、美国陆地棉补贴案(巴西)等3起争端,胜诉方无一采取交叉报复措施。陈欣:《论WTO执行救济机制的完善——基于法社会学的分析》,WTO法与中国论丛(2013年卷)。而金钱补偿符合DSU规定的“双方可接受的方法”,又可绕开最惠国待遇原则。从实际效果上,发展中成员可将这笔补偿用于扶持受减损的产业,是一种直接有效的使发展中成员获益的方式。大额财政支出用于补偿,可使发达成员的纳税人代替产业利益集团,督促政府切实履约。为此,包括我国在内的发展中成员提出建议,要求发达成员在未遵守建议或裁决时进行现金补偿。2008年7月DSB特别会议主席案文在DSU第22条第1款中明确规定:“除非双方有其他安排,给予发展中成员的补偿应当采取货币形式。”
TPP吸纳了上述改革意见,建立了货币赔偿制度,作为补偿、中止利益之外的第三种执行救济方式。TPP第28.19条第7款规定:“被诉方向起诉方递交其将支付货币赔偿的书面通知,则起诉方不可中止利益。各争端方应在被诉方递交通知后10天内进行磋商,以寻求对支付货币赔偿的金额达成一致”从性质上看,货币赔偿既可作为一项救济措施,也可视为对中止利益的阻止措施。
TPP第28.19条第7款还规定,各争端方应在被诉方递交通知后10天内进行磋商,以寻求对支付货币赔偿的金额达成一致。如各争端方自磋商之日起30天内未能达成一致且未就使用基金进行讨论,货币赔偿的金额应等同于专家组在中止利益之诉中确定的具有同等影响的利益水平的50%,如专家组未确定该水平,则应等同于起诉方提议的中止水平的50%。原则上,货币赔偿的金额通过磋商确定,如不能达成协议,则适用“法定”金额,而“法定”补偿水平也受到比例原则的规制。TPP第28.19条第9款规定:“在支付第一期季度分期付款的同时,被诉方应向起诉方提供其拟采取以消除不符之处或利益丧失或减损的步骤计划。”也就是说,货币赔偿具有临时性,支付货币赔偿的同时,还是要消除不符之处或利益丧失或减损,确保义务的切实履行。
TPP还建立了基金,相当于保证金。指定基金需各争端方共同决定,以“便利各争端方贸易往来的相关倡议,进一步减少不合理的贸易壁垒或协助履行本协定项下的义务”②TPP第28.19条第8款。。使用基金也需要各争端方在一定期限内协商确定。否则,被诉方可选择支付货币赔偿。③TPP第28.19条第13款规定:“如被诉方通知起诉方可能使用基金,且各争端方自被诉方发出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未能就使用基金达成一致,且各争端方未就该期限的延长达成一致,则被诉方可选择按照第5款确定的额度的50%支付货币赔偿。如作出该选择,则该支付应在第7款下的被诉方通知发出后9个月内以美元支付,或以被诉方货币或各争端方同意的货币支付等值金额。如未作出该选择,则起诉方在选择期末可按照第5款确定的金额中止利益的适用。”一般情况下,保证金的数额不会比实际损害的50%还要多,否则,设立基金就没有多大意义。可见,使用基金支付对于货币赔偿具有替代性,如不能在规定的时限内就使用基金达成一致,则就恢复到支付货币赔偿程序。当然,如被诉方未选择支付货币赔偿,则起诉方可中止利益。④TPP第28.19条第12款规定:“起诉方可根据第6款对被诉方中止适用的利益,如:(a)被诉方未进行支付或在依照第13款选定方式后未进行支付;(b)被诉方未能按照第9款提供步骤计划;或(c)包括延期在内的货币赔偿的期限已到期,而被诉方仍未消除不符之处或利益丧失或减损。”
TPP还赋予败诉方支付货币赔偿的优先权利。TPP第28.19条第7款规定:被诉方向起诉方递交其将支付货币赔偿的书面通知,则起诉方不可中止利益第13款规定:如被诉方通知起诉方可能使用基金,如各争端方未能就使用基金达成一致,则被诉方可选择按照第5款确定的额度的50%支付货币赔偿第14款要求:起诉方应对被诉方发出的关于可能使用基金的通知给予积极考虑。也就是说,只要被诉方提出支付货币赔偿或者使用基金,起诉方可就货币赔偿的金额、货币、期限以及基金的使用等与被诉方协商,而没有拒绝货币赔偿的权利。之所以赋予货币赔偿优先地位,是基于贸易补偿协议难以达成,而报复又有违自由贸易宗旨,不利于发展中成员维权。实际上,罚金作为补偿的方式在美式FTA(如美智 FTA、美澳 FTA、NAFTA)中已经频频出现,而且这种方式还得到WTO争端解决实践的认可。①美国版权法第110节第5条案(DS160)中,美国作为败诉方,其版权法第110节第5条违反了《TRIPS协定》,专家组裁定美国修改有关条款。由于美国未履行裁决,而与欧共体达成临时性解决方法:美国承诺在未来3年每年向欧共体支付1,219,900欧元。
四、解决DSU第21条第5款与第22条第6款之间的悖论
TPP第28.20条规定了“执行审查”程序,②TPP第28.20条规定:“1.在不损害第28.19条(不执行—补偿与利益中止)程序的情况下,如被诉方认为其已消除专家组裁定的不符之处或利益丧失或减损,被诉方可通过向一个或多个起诉方提供书面通知的方式将该事项提交专家组。专家组应在被诉方发出通知后90天内就该事项提交报告。2.如专家组裁定被诉方已经消除不符之处或利益丧失或减损,一个或多个起诉方应尽快恢复其根据第28.19条(不执行—补偿与利益中止)所中止的利益。”败诉方如认为自己全面履行了专家组裁决,为证明自己已“悔过自新”,同时也为阻止起诉方中止利益,就会提起执行审查程序。而DSU中与此类似的是第21条第5款规定的 “执行审查”程序③DSU第21条第5款规定:“如在是否存在为遵守建议和裁决所采取的措施或此类措施是否与适用协定相一致的问题上存在分歧,则此争端也应通过援用这些争端解决程序加以决定,包括只要可能即求助于原专家组。专家组应在此事项提交其后90天内散发其报告。如专家组认为在此时限内不能提交其报告,则应书面通知DSB迟延的原因和提交报告的估计期限。”,该条款规定:则此争端也应当通过援用这些争端解决程序加以决定,包括尽可能求助原专家组,没有明确是起诉方还是被诉方来提起执行审查程序。事实上已发生的执行审查程序案例中多数是起诉方提起,但也有被诉方提起的,如在“欧共体—香蕉案”中,被诉方欧共体就提起过第21条第5款规定的执行审查程序,专家组认为:只要提起该程序的目的在于审查执行措施是否符合有关的WTO协定,不应当排除败诉方提起第21条第5款规定程序的可能。④European Communities-Regime for the Importation,Sale and DistributionD,Bananas-Recourse to Article 21.5 byEuropean Communz,-ties,WT/DS27,40,WT/DS27/RW/EEC,第 4.18段。
如前所述,DSU第22条第6款规定,败诉的“有关成员”可以提出的中止减让的仲裁,而且 “仲裁应在合理期限结束之日起60天内完成”。但是提起DSU第21条第5款规定的执行审查程序原则上没有时限要求。这就可能会出现一种尴尬局面:在起诉方提起的第21条第5款规定的执行审查程序尚未结束,执行措施是否合法尚未确定之时,DSB可能已经按照“反向共识”原则授权起诉方实施贸易报复。前述“欧共体—香蕉案”就已经出现这种局面。
对此,欧共体、日本等成员提出改革建议,主张在请求补偿和授权报复之前,如果有关争端方对于裁决是否已经得以履行存在分歧,应当首先对这个分歧作出裁决,然后据此裁决确定如何补偿及是否同意报复。⑤欧共体和日本建议第21条新增一个“对执行裁决的判定”的条款其主要内容为见毛燕琼:《WTO争端解决机制问题与改革》,第188页,博士论文。主席案文基本上接受了这个建议,⑥根据多哈部长宣言第30段,贸易谈判委员会(TNC)于2002年2月设立DSB特别会议,以展开对DSU改革的新一轮谈判。2003年5月28日特别会议主席根据各成员方提出的改革提案而草拟的主席案文,该案文亦是TN/DS/9的附件。明确规定了判定执行情况的程序规则,以消除DSU第21条第5款的“执行审查”裁决与第22条第6款的仲裁之间先后顺序模糊的问题。这种程序安排推延了整个争端解决的时间,有损于快速解决争议的初衷,但该建议解决了目前DSU第21条第5款的裁决与第22条第6款存在的适用先后问题的缺陷,当是利大于弊。
但是,对于上述问题,TPP没有采取欧共体、日本及主席案文拟定的思路和方案,而是另辟蹊径,从主体角度入手,避免类以困境。一方面,TPP第28.19条第2款赋予起诉方单方实施中止利益的权利;另一方面,TPP第28.19条第5款又赋予败诉方单方提起中止利益之诉以作抗衡,并且中止利益之诉具有阻止起诉方实施中止利益的效力,起诉方只能等专家组裁决作出后,并按“符合专家组裁决的方式中止利益”。TPP第28.20条又赋予败诉方单方提交专家组进行执行审查的权利。也就是说,中止利益之诉与执行审查两个程序都只有由败诉方提起,从而杜绝争端双方同时分别提起相关执行程序导致的程序上的交叉冲突。这样的规定,至少在法律文本上,解决了DSU第21条第5款与DSU第22条第6款之间的悖论。
此外,日本曾提议在DSU第22条第8条之后新增一个第9条,其主要内容是在DSB授权中止减让之后,如果负有义务的成员已经消除与适用协议不一致的措施或者消除了损害,则该成员可请求终止允许中止减让的授权。①毛燕琼:《WTO争端解决机制问题与改革》,第188页,博士论文。日本的提议,得到了包括欧盟在内的成员支持。TPP第28.20条关于“如被诉方认为其已消除专家组裁定的不符之处或利益丧失或减损,被诉方可……将该事项提交专家组……如专家组裁定被诉方已经消除不符之处或利益丧失或减损,一个或多个起诉方应尽快恢复……中止的利益”的规定,可视为对上述建议的吸纳。
五、TPP执行救济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在执行救济制度设计上,TPP总结吸收了WTO执行救济的实践经验和教训,以及相关成员提出改革意见,在继续实行补偿、贸易报复措施的基础之上,建立了规范化、制度化货币赔偿及基金制度,从而将作为补偿方式之一的金钱补偿提升至与补偿、中止利益并列的第三种执行救济方式,并赋予其优先适用地位,丰富了执行救济措施,明确了补偿措施形式,优化了执行救济程序,有助于提升救济实效性。胡加祥教授就认为,“TPP争端解决执行机制最大的亮点是金钱补偿制度,这是对WTO争端解决机制这一缺陷的弥补。”[6]同时,通过对执行审查提起主体的限缩和规范,解决了DSU第21条5款与第22条第6款之间存在的内在矛盾,增强了争端解决机制的权威性。虽然特朗普政府上台伊始就宣布退出TPP,给TPP的前途蒙上了难以预测的阴影,但是,TPP对包括执行救济制度的探索和创新仍然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为完善我国自贸协定尤其是争端解决机制提供了有价值的借鉴。
我国目前已签订的14个自贸协定都含有争端解决的制度安排,②目前,我国已与港澳、巴基斯坦、东盟、新西兰、智利、秘鲁、新加坡、冰岛、哥斯达黎加、瑞士、韩国、澳大利亚、格鲁吉亚签署自贸协定,与东盟签署自贸协定升级版。中国自由贸易区服务网,http://fta.mofcom.gov.cn/2017年7月5日访问。除了内地与港澳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CEPA)外,其他的自贸协定无一例外兼顾了传统外交手段及现代法律手段,总体上建立了“规则导向”争端解决机制。但协定条款内容看,基本上采取了自愿性的补偿和临时性的贸易报复措施,对相关争议也建立了仲裁及审查程序,立法精神和制度设计未超出DSU框架,且呈现出条款数量较少、内容比较粗略,属于“跟跑型”等特征。更为重要的是,在我国签订FTA的中还没有出现运用专家组/仲裁程序解决争端的案例,各相关缔约方在寻求争端解决时主要还是通过传统的磋商、调解程序,或者通过各自的国内法院,或者通过WTO争端解决机制来解决争端,致使仲裁程序/专家组程序束之高阁,未能发挥其应有功能,也导致相关执行救济措施没有机会“一试身手”。
在全面深化对外开放,深入推进 “一带一路”战略,“建立高标准自由贸易区网络,开展更大范围、更高水平、更深层次的区域合作”的历程中,①国家发展改革委、外交部、商务部:《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http://www.gov.cn/xinwen/2015-03/28/content_2839723.htm,2017年7月5日访问。我国要密切关注以TPP为代表的新一代FTA的立法进程,尤其是对货币赔偿等制度创新要认真研究分析,积极吸引,为我所用。同时要加大仲裁程序/专家组程序的实施力度,通过对抗性、正式性、程序性解决争端实践的验证,发现和解决争端解决机制内缺损和不足,也在实际操作中摸索出更切实可行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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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赵维田等著:《WTO司法制度》,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259页
[3][6]胡加祥:《TPP争端解决机制研究——以WTO争端解决机制为比较视角》,《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2期,第25 卷(总 114 期),第 53~54、53 页
[4]詹尼斯 瓦茨修订:《奥本海国际法》(第1卷第1分册),王铁崖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第415页
[5]龚红柳:《TPP协定下的常规争端解决机制:文本评析与启示》,《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6年第1期,第90页
(责任编辑:张晓月)
TPP Implementation Relief System and Its Enlightenment
Yao Zhu
TPP follows the compensation and trade retaliation measures in WTO implementation relief system,which not only maintains the provisionality and non-retroactivity of relief measures,but the framework of the dispute settlement for relief measures.At the same time,on the basis of WTO implementation relief system,TPP has clarified the priority and specific form of compensation,simplified the implementation relief system procedures,established the monetary compensation and fund system,and also solved the internal contradictions of WTO implementation relief system.The reformed implementation relief system in TPP is more scientific,effective and authoritative,but strengthens the stability and predictability of international trade.TPP implementation relief system is the “upgraded version” of that in WTO.Therefore,China should draw on relevant content in the negotiations to improve the FTAs.
TPP,dispute settlement mechanism,implement relie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