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采分离”后县级政府采购监管工作的现状及对策
2017-03-28山东省寿光市财政局张春志
山东省寿光市财政局 张春志
“管采分离”后县级政府采购监管工作的现状及对策
山东省寿光市财政局 张春志
政府采购改革是财政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是打造透明规范财政,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需要。本文对当前县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现状和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分析,提出了对策,建议通过强化采购单位主体责任,实施政府采购过程网上监督和自动预警,强化各单位职责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严格政府采购预算计划执行,实现政府采购质量和效率的进一步提高。
县级政府采购监管 管采分离 监管职责
一、政府采购的组织形式及监管部门职责划分情况
(一)政府采购的组织形式
目前,寿光市政府采购主要采用三种形式,即集中采购、自行采购、网上超市采购。对10万元以上的货物、20万元以上的工程和5万元以上的服务,必须通过集中采购进行招标;对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货物、20万元(含20万元)以下的工程和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服务,采购人可自行招标;对日常办公所需电脑、打印机等电子设备及部分办公设备,20万元以下且网上超市商品库中可添加的商品,通过网上超市采购。
(二)监管部门职责划分情况
实行“管采分离”后,涉及政府采购监管工作的职能部门有六个层面,其中:财政局负责制定全市政府采购的办法和规定,拟定集中采购目录,审核和监督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对采购代理机构实施监管,受理政府采购投诉事宜等;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综合管理和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政府采购交易规则、服务流程、服务标准和监管制度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行业内的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检查并督促符合条件的项目统一进场交易,督查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等;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提供进场交易的各项服务,维护交易现场秩序,向行业监管部门提供交易活动信息等;监察局负责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机关、公务员和其他人员的监督;审计局负责进行政府采购审计监督。
二、面临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采购人对自身采购主体责任认识不到位
实行“管采分离”后,采购单位特别是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政府采购工作存在片面认识,习惯于原先“管采一体”模式,认为政府采购是财政部门的事情,对自身的主体责任履行不到位。有的采购单位主要负责人对采购要求不重视,有时以方便开展工作为由,有倾向性地选择中标单位,造成个别违规现象发生;有的采购单位对采购流程不了解,对采购过程监管不力,以政策不懂、业务不熟为由推卸责任。
(二)行业主管部门对监管职责认识不清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但在实际工作中,行业主管部门缺乏这方面的认识,只是把自身作为招标人参与政府采购工作,而忽视了自身监管责任。
(三)相关制度机制不够完善
目前,寿光市还没有结合政府采购工作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办法,特别是对中介机构、采购单位缺乏具体的考核和监管办法,考核监管的主体部门未明确,主要依靠财政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监管,对相关部门的考核监管力度不够。
三、加强政府采购监管工作的建议和对策
(一)强化采购单位主体责任
将政府采购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明确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第一责任人,列入各单位廉政建设内容。把政府采购队伍建设纳入制度化轨道,各单位设立政府采购专管员,建立系统化、常态化的专管员教育培训机制,打造“懂法、依法、规范、高效”的采购专管员队伍。
(二)创新改进监管方式
建设电子化行政监督系统,实施数字化监管,对政府采购过程实施网上监督和自动预警,将各采购单位的采购项目信息及时、准确地在山东政府采购网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提高监管效率。进一步完善投诉受理机制,采购单位为投诉受理第一责任方,各监管部门及时实施行政监督,构建立体监督模式,有效避免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三)进一步完善制度机制
对各单位政府采购、监管、服务职责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纳入全市年度绩效综合考核体系。优化代理机构选定方式,量化评价代理机构场内交易行为,实行等级制动态管理,依据考评等次,给予相应限制,进一步规范代理机构行为,将失信主体列入黑名单,依法限制其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多部门定期组织开展联合检查,把行政监察与审计检查有机地结合起来,及早发现和查处政府采购违法违规行为。
(四)进一步增强政府采购计划性
严格年初编制的政府采购预算计划的执行,除特殊情况外,各单位政府采购计划不能调整和变更。进一步优化采购组织形式,减少政府采购次数,扩大单次采购规模,降低采购成本,原则上政府采购预算计划之外的采购项目,一律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