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国企法人治理结构助推国企“混改”工作
2017-03-28《产权导刊》编辑部
完善国企法人治理结构助推国企“混改”工作
5月3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7〕3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到2017年年底前,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基本完成。
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主要是指将传统国有企业改组为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规范的公司制企业。可以说,在我国三十多年的经济体制改革进程中,在现已取得的瞩目成就中,国有企业的改革比任何一项改革都更加令人关注,也更加地位卓著。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国企改革从扩大企业自主权开始”,成为国企改革的起点;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在国企建立“产权清晰、责权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十五届四中全会《决定》拉开国有企业改革的序幕,提出“公司制是现代企业制度的一种有效组织形式。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公司制的核心”;十六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提出“要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党的十六大决定,要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将“发展混合所有制”写入执政党的纲领性文件;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要适应经济市场化不断发展的趋势,进一步增强公有制经济的活力,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突出了所有制改革的思路,《决定》中对“混合所有制”的措辞由十六大的“发展”、十六届三中全会的“大力发展”,变为“积极发展”,凸显出决策层对所有制改革必须破局的坚定和急迫。
可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国企改革始终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通过不断研究探索、改革创新、“试错”“纠正”,历经放权让利、企业承包制、经营责任制等多种改革方案后,我国最终确立了以构建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共识,并基本完成了现代企业制度的构建工作。据有关数据显示,截止到2016年底,中央企业的子企业公司制改制面达到92%,全国超过90%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不含金融类企业)完成了公司制股份制改革。
《指导意见》所给出的时间表,表明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迈进攻坚阶段。也表明,只有处理好了国有企业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问题,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现代企业制度;才能真正通过进一步规范公司治理和公司管理之间的关系,进一步厘清所有权与经营权之间的关系,来保护所有股东合法权益,维护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保护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的目标;才能真正提高国有企业经济效益,全面推进国有企业股权多元化改革、混合所有制改革工作,最终实现国民经济水平的再飞跃。
产权导刊编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