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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舆论与司法独立关系分析

2017-03-28刘素然

现代商贸工业 2017年2期
关键词:社会舆论司法独立司法公正

刘素然

摘 要:从复旦投毒案入手,分析了案件发展过程中的舆论表现,以及从中反映出来的社会舆论与司法独立的关系,并提出了四个举措以平衡两者之间的关系,从此入手,在保证舆论的独立、自由、真实的情况下,又不影响司法独立,在最大程度上促进司法公正。

关键词:社会舆论;司法独立;司法公正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7.02.066

随着现代中国传媒方式日益增多、网络覆盖面日益广泛,大众对于司法活动的参与度也越来越高,社会舆论在当代中国的司法体系中已经处于极其重要的地位。虽然说,舆论对于司法活动有着不可否认的监督作用,但与此同时,我们需要认识到,某些媒体和网络经常为博人眼球、提高自身知名度而进行片面、偏激、不实的报道,这样就会引导社会舆论偏向司法审判中的一方,从而导致法官在审理案件、做出判决时不得不受到舆论的压力,进而影响司法审判的独立性和法律的公信力。

现如今,社会舆论已经是司法活动中不可忽视的存在了,而它也确实可以对司法活动产生积极的作用,但社会舆论是一把双刃剑,在实践中我们也可以看到,有很多案件的审判都是想舆论妥协的结果,司法审判变成了“舆论审判”,司法独立受到了威胁,社会舆论已然影响到了司法的独立、公正和权威。

纵观复旦投毒案整个事件的始末,舆论始终陪伴着事件的发展而不断发展,不同阶层的网民从不同角度发表对此事的态度,新闻报道也是集中从教育、人性、社会等角度出发进行报道。然而此时,我不禁要问:在如此汹涌的舆论之下,法院究竟能在多大程度上保持司法独立,维护司法的公正。

1 案件中的社会舆论与司法独立关系

复旦投毒案自始就被看作高校犯罪的典型案例,引起社会各方面的关注。此事一出,很多媒体、网友在还未知晓详情的情况下,就已经把林森浩烙上了人性泯灭、高分低能等等标签。舆论中,“严惩凶手”的呼声也占据主流,然而这些呼声却在林森浩一审被判死刑的消息曝光后,首次出现了转折,少数网友对于死刑量刑渐出微议之声。2014年5月8日,复旦大学177名学生于3月31日联名签署的请求信被曝光,这些学生请求法院不要判林森浩死刑立即执行。有些网友认为,联名为投毒者求情是从感性出发,法虽不容情,但法也不外乎人情;而大部分网友则持与黄洋父亲相同的态度——不接受“请求信”,他们认为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情理不可以高于法理,感情不能超越于司法,司法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法律定罪量刑,还黄洋及黄洋家人一个交代和说法。

作為一起受到各方关注的重大案件,法院必须正确处理好独立审判与舆论监督的关系,保持独立审判与倾听民意之间的平衡。

对于复旦投毒案来说,舆论过早过深的介入可能会就此案的司法独立产生影响,民意的肆无忌惮可能有损司法的独立性,影响案件的审判。判处林森浩以何刑,应该是司法的事。但是,现如今我国法院由于司法不独立,其本身的公正性也随之受到公众的质疑。虽然法院判决会兼顾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不可能完全屏蔽民意,但是如果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过于关注、考虑大量法律之外的因素,那么就会使实证法特有的严谨性、准确性受到外界因素的影响,从而将严格的司法活动变为民意之间的较量。这在客观上会损害司法独立、司法公信力,进而危害到法治自身的价值。因此我们需要思考的问题便是,怎样才能平衡社会舆论与司法独立之间的关系。

2 社会舆论与司法独立的关系

2.1 社会舆论影响司法独立

哈贝马斯认为,在相对独立于国家政权之外的公民社会中,各利益集团可以就关系到自身利益的问题和事件进行广泛的政治辩论和交流,从而影响政治进程。他还提出了媒体在公共领域内据中心地位的观点,他认为公众参与社会政治活动、形成公共社会舆论、影响公共决策的重要工具就是媒体,是公共领域形成和发展的重要力量。现阶段,我国法制建设尚不完善,但是网络的迅速发展、自媒体时代的到来,以及这二者与传统媒体的共竞共生的过程中,产生出了一个公共的、自由的空间——社会大众可以在此充分行使自己言论自由的权利。社会舆论对实现司法公正的具有一定的良性推动作用,在避免司法出现徇私这一个角度上,监督了司法的独立。

然而,社会舆论是一把双刃剑,监督有“度”,在“度”内便是监督,越过“度”那便是干涉了。越过“度”便会造成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对立。由于人类的情感倾向、价值观等等原因,必然会使得社会舆论与规范刻板的司法产生误差。要想使得双方都得到满意的结果,就要尽量减小这种误差,那么就必须要有一方或者双方都做出让步。如果社会舆论足够强大,那么让步的就只能是司法了。比如说,在药家鑫案发生后,各种媒体都对这一案件进行了大量的报道,社会各方也给予了高度的关注,民众对药家鑫杀人行径的声讨不绝于耳。大部分民众认为应当判药家鑫死刑立即执行,在看到药家鑫被判死刑后也是觉得其得到了应有的惩罚。可以说,此案受到如此大的关注,使得法院的司法活动如履薄冰、步步受限,一不小心就会“触犯众怒”。各方要求严惩药家鑫的声音不断涌入法院,法院最终不得不考虑民意,判决药家鑫死刑。事后,有人说“药家鑫不是死于法律,而是死于舆论”。

2.2 司法独立引导社会舆论

另一方面,司法一旦真正做到了独立,司法有时做出的判决结果对民众的道德情感也将会是一次冲击,对社会舆论也是会产生一定影响的。当初美国的辛普森案就是最好的例证,普通民众都认为辛普森杀害了自己的妻子,应当被判刑,但是最后辛普森还是因为没有充分证据而被无罪释放了。虽然民众在道德、情感上都接受不了这一判决,但是这还是作为美国司法独立的最著名案件。社会舆论影响司法的同时,司法独立所带来的结果也反作用于社会舆论。司法独立在一定程度上引导着社会舆论走向正确的方向,通过法律工作者的努力,进行普遍的法制教育;通过个体权利受到保护,使得权利意识深入人心。以此,引导社会舆论把握好司法监督的“度”,使公众对法律的信任度加强。

3 平衡社会舆论与司法独立

西方哲人普遍对舆论作出很高的评价,法国哲学家圣西门曾言:“人们将舆论称作世界的主宰,这是非常正确的。它是一种伟大的道德力量,只要清楚地得以展现,就势必会压倒世间的其他一切力量。”但与此同时我们知道,社会舆论反映出的是一个群体的意见,而我们并不能要求这个群体中所有人都是理性独立的,因此社会舆论天然具有盲目性。社会舆论由理性成分与非理性成分共同组成,即舆论具有双重性。社会舆论的正面价值使得舆论报道与司法的正面接触成为可能。但与此同时,社会舆论的负面价值也使得社会舆论和司法之间产生矛盾。那么,应当如何平衡社会舆论与司法独立之间的关系呢?

3.1 保障舆论开放

言论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适当的社会舆论对于监督司法活动、维护司法公平公正有着积极作用,特别是在法律制度尚不完善、司法环境不甚理想的今天,合理运用舆论监督司法活动不乏为一个高效的手段。

在实践中,一些案件中舆论的确发挥了干预权利滥用、矫正明显不合理裁判的作用。其实,现在一些舆论过于偏激,却是因为对案情的不完全了解,如果阻碍了舆论,人们对司法的公信力会更加的怀疑。因此想要使舆论在司法审判中发挥积极的作用,最重要的就是要做到舆论的开放。在诉讼程序的任何阶段内,司法机关都应该保持与各界媒体的交流沟通,保证其对司法案件进行如实报道,注重报道的公平性,做到多角度,多方面多看问题;允许对法院的生效判决从事实和法律的角度进行讨论,虽然裁决已经生效,但是通过舆论对一些可能错误或不公正对裁决进行监督。一个舆论开放的社会或许会有弊端,但是,无论怎样,保障一个开放的舆论空间是利大于弊的。

3.2 实行信息公开

实行信息公开的本质就是完善司法公开制度,包括完善公开审判制度和建立司法信息公开机制。现在一些法院挤压公众的听审机会的做法必须严厉打击。除了法律规定不得公开的情形,其他案件法院都应当予以公开,并尽可能的及时全面的在网络上公布。司法机关可以通过定期通报、及时通告制、开放查阅以及追究不公开信息责任的惩罚制度来实现信息的公开。

同时要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各地的高级人民法院以及有条件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法院都已设立了新聞发言人。新闻发言人的主要工作内容是向媒体大众及时发布典型案例、告知法院重大改革措施以及回应民众诉求。这一举措的主要目的是将法院主动置身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并通过及时的互动,进一歩推进司法公开,取得公众对司法系统的信任,增强司法公信力。法院设立新闻发言人有利于推进司法公开,满足公众和媒体的心理诉求,也有助于引导舆论良性发展。同时,新闻发言人还可以通过媒体发布一些公众关注的信息,并对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力的案件的特殊情况作出说明,使大众掌握最新最全的信息,以避免其被某些不良媒体误导而走向偏激。新闻发言人制度即使审判工作接受舆论的监督,又能降低舆论对司法工作的干扰。

3.3 提高媒体及法官素质

正如上述所阐述,有些媒体网络为吸引关注度选择性报道,或者在报道时加入个人倾向。因此,想要形成良好的舆论监督环境,就必须要建立起新闻媒体的自律机制。新闻传播学者徐迅曾提出媒体报道司法活动的十条规则,被学界成为“徐迅十条”,媒体人应当以此为自身的行为准则。

司法想要坚持独立性那么就必须在大众心中形成司法公信力,司法公信力则要求司法的公正性,而社会大众司法活动公平公正与否往往会归因于最直接的审判者。因此只有提高法官素质,要求法官将司法独立的观念铭记于心并以此时刻要求自我,才能够在审判时恪守这种原则,并为之努力,做到不受法律以外的因素影响。

4 结语

本文以复旦投毒案为例,分析了社会舆论在该案中所产生的影响,继而分析了社会舆论与司法独立之间的关系。适当的监督是司法公正的催化剂,过分监督又会影响司法独立。社会舆论与司法独立之间的关系,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使二者达到平衡,更好地发挥社会舆论的促进及监督功能,而不是过分的干预司法,如此才能更好地推动司法制度的发展和进歩,实现司法独立,促进司法正义,树立司法权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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